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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拒绝录用是为被拒者着想? [打印本页]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09-11-16 10:18     标题: 拒绝录用是为被拒者着想?

网络上流行“毕业即失业”这句话很久了,而其盛行大概是从2009年金融危机时开始的。毕业生由于眼高手低找不到工作的情况屡见不鲜,能力不够、无法担当工作导致失业也没什么特别的。但是优秀毕业生仅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原因被拒绝录用就有点让人忿忿不平了。
近日,王辉(化名)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案,就是这种情况。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即不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均称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由此可见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我们平常所说的乙肝患者,而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可以看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鉴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屡次出现,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在其附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第七点明确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由此可见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能成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
在这种因就业歧视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往往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为自己辩解。王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一再表示:太平洋保险方面无就业歧视,未同意接受原告是因为考虑到原告身体状况,原告应聘的工作较为辛苦,被告担心原告从事该工作会导致身体进一步恶化。
被告此举无异于鳄鱼的眼泪,打着冠冕堂皇的关爱口号,却行着无端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勾当,其实所谓关爱只不过是被告一方用来剥夺原告正当就业权的一层遮羞布,被告一方无视国家法律,却又担心引发社会舆论攻击,故而王顾左右而言他,犹抱琵琶半遮面,还非要找出这样三岁小孩都看得懂的弄巧成拙的丑陋借口。如此“关爱”原告却偏偏忽视了由于被告拒绝录用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打击。2009年6月原告被拒后精神一度限于抑郁。现在毕业生找工作难压力大这是公所周知的,金融危机更是加剧了这一社会现象,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却完全不顾原告感受拒绝录用原告。
被告的“关爱”更是忽略了由于被告拒绝录用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2009年6月原告已经通过了被告方的入职培训,原本应有稳定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由于被告突然拒绝录用使得原告本来平静的生活陷入窘迫。
对于原告受到的这一切损害,被告是为原告着想?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遭歧视的案例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错误认识、强制乙肝体检等,都是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遭歧视的原因。希望用人单位真正关爱就业人员,不要再让这“关爱”成为伤害,不要再猫哭耗子假惺惺,鳄鱼的眼泪流多了,连鳄鱼自己都要反胃的,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希望被告单位秉着人道主义,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者,并将遭到广大人民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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