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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空文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20     标题: 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空文

今天看了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此时的情感是振奋人心的!
这次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由新华社记者提问乙肝群体办理食品健康证问题,而卫生部回答则阐明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食品从业体检不再进行乙肝检测,也就是说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
二、指出目前正在研讨“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
关于这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已经成为定局,无悬念。
第二个问题“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值得我们期待,但是,如何让该《意见》或《规定》能彻底地从源头上遏制乙肝歧视,这是我们关注和维权的焦点,该《意见》或《规定》过段时间出台应该是有可能的,但其条文表述内容是关键的关键!这关系到清除乙肝歧视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
我早就指出,禁止乙肝检测,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单单禁止就业、入学中的乙肝检测,而现在卫生部的表述是“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而事实上,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出台《意见》,规范了就业领域乙肝检测,但实施两年多来,乙肝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解决。主要原因是什么?很多战友认为是没有重罚措施,但我则认为主要的原因是:个人授权自愿查乙肝和医院不以“就业体检”做体检套餐表述。
道理很简单,文件规定的是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而医院则不会管你是“就业体检”还是“个人体检”,即使是就业体检,让你在签个名就轻而易举地规避了卫生部的文件。又如,广州出台禁止招用工查乙肝后,很多医院将含乙肝的招工体检套餐更名为体检套餐A、B、C,这样完美地规避了卫生局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在不违法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这也是卫生部或人保部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原因和关键点

国家更从没有规定普通企业用工要查乙肝,所以我说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体检来表述是不妥当的!国家从来都没规定就业要乙肝检测,甚至两年前国家已经发文已禁止就业查乙肝,谈何取消就业乙肝检测?卫生部岂不是自打嘴巴吗?充其量也只能说“进一步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过程中的乙肝检测行为”。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就业促进法》为什么执行起来像一纸空文?
主要原因是:
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录,而是以其他借门口婉拒乙肝求职者!
同样道理,
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为由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健康检查等理由来规避,这样任何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的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
因此,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欢迎大家讨论....

可参考我之前撰写的提案——————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尊敬的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国家卫生部统一出台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中央高层或卫生部领导上去。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2 12:07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20

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
国家更从没有规定企业用工要查乙肝,
所以我说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体检来表述是不妥当的!
从来都没规定,甚至两年前已禁止查乙肝,谈何取消?
这也是卫生部或人保部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原因和关键点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2 03:05 编辑 ]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10-10 19:21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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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sure    时间: 2009-10-10 19:26

毛主席说,大哥的帖子要顶
作者: 曹霁云    时间: 2009-10-10 19:27

还是这个到位,呵呵,谢谢,佩服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28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你去应聘,人事经理不要你拿的医院统一的《就业体检报告》,而是口头叫你提供乙肝检测报告来上班报到,你该怎么办?

你跟他狡辩或不拿,此地无银三百两。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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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34

原帖由 fayejames 于 2009-10-10 19:25 发表
卫生部怎么避免:医院查肝功能的时候不会偷偷查表面抗原,然后把结果偷偷给单位?
已经受够了电子照相和被自愿查乙肝了!

医院没有必要偷偷帮你查,关键是求职者会自己送上门要求查乙肝,拿《无乙肝证》给用人单位。
这样医院也不违法,因为医院根本不管你这个体检是否就业体检
作者: 荒唐泪    时间: 2009-10-10 19:34

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才能最终解决歧视.
作者: 版主    时间: 2009-10-10 19:39


作者: 希望群落    时间: 2009-10-10 19:39

分析到位,入木三分,我们不能让卫生部再弄个什么没用意见出来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09-10-10 19:42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43

健康证体检、入学体检、公务员体检、特殊行业的体检,这些国家有统一的体检标准和检测项目,很容易去规范。但普通的就业体检国家不可能去一一规范,国家也很难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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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11111a    时间: 2009-10-10 19: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51

打个比喻,
国家禁止公务员开办企业、经商,
但很多公务员则以亲戚、朋友的名义来拿营业执照

体检也一样,国家禁止就业领域体检,那医院或用人单位就不用“就业体检”名义,而是以个人健康体检的名义。换汤不换药。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0 19:52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0 19:56

很多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检测”来表述,这也是错误的,
国家从来没有规定普通的就业一定要体检,谈何取消?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0 19: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桂子    时间: 2009-10-10 19:5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0 19:56 发表
很多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检测”来表述,这也是错误的,
国家从来没有规定普通的就业一定要体检,谈何取消?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10-10 20:02

任重道远,反歧视的路上,战友们一路同行。感谢人权大哥!
作者: JACY-DN    时间: 2009-10-10 20:13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0 19:56 发表
很多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检测”来表述,这也是错误的,
国家从来没有规定普通的就业一定要体检,谈何取消?


支持
现在是什么就业都要体检
作者: 漫漫长路☆    时间: 2009-10-10 20:13

看到这新闻根本也高兴不起来。就业体检就一次,即使作弊也就那么一次。可是现在每年都得福利体检,年年都有。比入职体检更麻烦也更难应付。不过,规范求学入职体检总算是进步,但要真正消除歧视路还很长。仍是一场持久战。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0 20:1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JACY-DN    时间: 2009-10-10 20:19

还是人权兄见解高!再顶!
作者: 丑子    时间: 2009-10-10 20:27

人权兄的发言向指明灯!!
建议战友积极向媒体和卫生部及相关部门转发非医学需要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草稿
作者: 奥迪    时间: 2009-10-10 20:30

人权大哥说的有道理!
我们该好好反思
博弈=搏益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0 20:32

顶!!!!!!!!!!!!!!
作者: 漫漫长路☆    时间: 2009-10-10 20:32

原帖由 fayejames 于 2009-10-10 20:15 发表



广东到处电子照相,你ZB都ZB不了,知道吗?

我在深圳。据我上两个月亲身经历,一些大的3甲医院如市二和北大医院体检没摄像也不是很严。但越是小的医院和卫生站倒是电子摄像,照完相再抽血;找人代是行不通了。广东地区新的体检管理办法真正出台后就得电子摄像了。现在只有维权,禁查2对半才是唯一的出路。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09-10-10 20:47

有两点必须继续去做:1,取消检查要彻底。2,继续加大乙肝科普宣传,只有人们都了解乙肝正确知识 不再惧怕乙肝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成功。
作者: 等待出头天    时间: 2009-10-10 20:51

马上将人权兄的帖子发到卫生部去
就像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样
人权兄在前,我们在后面摇旗呐喊
作者: swzcjy    时间: 2009-10-10 20:52

对,和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一样!!!!!!!!!!!
作者: 午夜南极星    时间: 2009-10-10 20:58     标题: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人权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也许在具体到执行层面上,会有执行难度。
毕竟,目前看卫生部在表明态度的时候,并不强硬。正如有位同志说,他们也是要观望多个利益群体的博弈。如果真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估计在落实执行的时候,会遇到阻力。不同的地域和企业,会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和对付措施。毕竟,这样的法规,把病人和健康人树立在一个对立面。
如果这个规定出台以后,依然执行不利。卫生部难免落得虎头蛇尾。
我以前与个别同志沟通过,如果我们在体检这个模式上效仿国外方式,制定一个不仅保护乙肝病人隐私,也保护不带菌者权益的一个方案。是不是更有价值。
譬如:
我们实施,强制预苗措施。
每个人依然做入职、入学体检,但是体检项目由乙肝标志物改成乙肝抗体检测。
如果,被体检人没有乙肝抗体,那么由医院实施强制预苗措施。
以上想法还不成熟,忘各位同志补充,尤其介绍一下国际上的先进思路。
作者: sweat    时间: 2009-10-10 20:58

另外,单位组织的福利体检也不能检测。
作者: 午夜南极星    时间: 2009-10-10 21:02

今天看新闻,好像卫生部发言人,特别提到了欢迎各界人士,对卫生部的“意见”给与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意见。
我们如果能给出一个,既能保护我们个人隐私和就业权利,又让持反对意见的健康人群无话可说的体检解决方案,是不是更好?
各位战友,有没有更好的想法。我们一起探讨。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10-10 21:16

原帖由 丑子 于 2009-10-10 20:27 发表
人权兄的发言向指明灯!!
建议战友积极向媒体和卫生部及相关部门转发非医学需要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草稿


作者: HHY7910137488    时间: 2009-10-10 21:18

请问一下肝功能有一点点不正常的乙肝患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吗?
作者: 乙人要生存    时间: 2009-10-10 21:19

分析的很到位,人权大哥真行!
作者: daxiong123    时间: 2009-10-10 21:20

对于这次的意见,本人不抱太大希望,关于禁止乙肝体检的规定,很多地方都有,
像上海,杭州,重庆等等都有,而且这些地方还要求该地方规范体检表,结果都一样,
到处都偷偷的体检.
因此我认为这次的意见可能跟07年的一样,是一纸空文.是为了安抚我们.以及舆论而已.
乙肝歧视已经发展到了今天,我觉得要解决乙肝歧视,只能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来禁止才有可能解决.其它的文件都无济于事.
但要立法的话,那就需要很多时间(立法会有很多程序)和很多条件了(比如社会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社会发展)
我不是存心打击大家.只是自己的担忧或看法.
作者: inkdrawing    时间: 2009-10-10 21:21

人权兄说得太对了:在中国劳动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要不然出再多的《意见》或者《规定》都是废纸一张。
作者: 等待民主    时间: 2009-10-10 21:27

好消息一定要让他永远浮起来
作者: chuixue    时间: 2009-10-10 21:31

建议战友积极向媒体和卫生部及相关部门转发非医学需要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草稿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10-10 21:39

一如既往的支持人权~
作者: jiji1358    时间: 2009-10-10 21:49

原帖由 午夜南极星 于 2009-10-10 20:58 发表
人权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也许在具体到执行层面上,会有执行难度。
毕竟,目前看卫生部在表明态度的时候,并不强硬。正如有位同志说,他们也是要观望多个利益群体的博弈。如果真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估计在落实 ...


我赞同。

我觉得人权兄的措施还是不全面,如果用人单位打着健康福利的幌子进行两对半检测呢?到时打官司,又打不赢。
应该增加:(1)应该强制无抗体的非乙肝病毒携带者接种疫苗;(2)经查实,医院、用人单位若在入学、就业等检测乙肝标志物的,要处以重罚,且医院的一把手受行政处分。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09-10-10 21:49

卫生部里面的腐败分子是医贩子团伙的总代言人,它们不会轻易放弃乙肝这个涉及上亿人的金矿市场的。它们会千方百计阻挠对于乙肝人有实质性帮助的法规出台。

当然,卫生部也不是完全被医贩子绑-架着,因为,这样的话,卫生部没法向上面的人交差,毕竟,古今中外,激变良民都是死罪,所以,我预计,卫生部这一次还是很可能像以前差不多,出台一个“口惠而实不至”的狗肉规定。

——既不损及医贩子的利益,又能给乙肝人一点盼头,最重要的,还能给高层一个交代。
作者: luck123    时间: 2009-10-10 21:56

警惕又是一个落意不了的意见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09-10-10 22:07

大家注意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不能沉默哟,要两手抓两手硬才行!
作者: DF11G    时间: 2009-10-10 22:10

该掀起一个新的维权高潮了!要求卫生部给出一个立法期限
作者: tiezhuliu    时间: 2009-10-10 22:14     标题: 最后的成功应该是取消非医学需要禁查乙肝五项

最后的成功应该是取消非医学需要禁查乙肝五项
作者: YULE003    时间: 2009-10-10 22:15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0 19:20 发表
在中国劳动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

就是 禁止非医疗性乙肝检测
作者: qwlwy    时间: 2009-10-10 22:32

原帖由 a111111a 于 2009-10-10 19:50 发表
人权兄考虑的极是!威盛埠的人曾经说过:“.即使制定什么政策,也是折中的,不会让你们彻底解放。健康人的利益也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也要照顾,医院体检单位的利益也要考虑。制度会制定的模棱两可,所有的人的需要都会反映出来, ...


这个就是我可爱的祖国办事方法吗?还真是考虑周全啊,谁都不得罪的下场就是谁都得罪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09-10-10 22:37     标题: 希望:卫生部大老爷,不要继续忽悠我们了!

希望:卫生部大老爷,不要继续忽悠我们了!

虽然我一向是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推测卫生部里面医贩子的数量,但是,这一次,我还是保持一些希望:希望,卫生部大老爷,不要继续忽悠我们了!

---------------------------------------------------
从卫生部历年来的忽悠功夫,预测一下这次的“雨点”


一、卫生部里面的腐败分子是医贩子团伙的总代言人,它们不会轻易放弃乙肝这个涉及上亿人的金矿市场的。

它们会千方百计阻挠对于乙肝人有实质性帮助的法规出台。当然,卫生部也不是完全被医贩子绑-架着,因为,这样的话,卫生部没法向上面的人交差,毕竟,古今中外,激变良民都是死罪,所以,我预计,卫生部这一次还是很可能像以前差不多,出台一个“口惠而实不至”的狗肉规定。

——既不损及医贩子的利益,又能给乙肝人一点盼头,最重要的,还能给高层一个交代。

二、丛林法则的背景下,实力对比决定利益分配的格局。形不成足够强大的压力集 团,乙肝人就只能被一直忽悠下去。从来没有救世主。乙肝人未来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内外政治气候的走向,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取决于乙肝人能否通过一个个自救互助的民间组 织结纳出足够强大的力量。

三、能做些什么、需要做些什么?

  1、对于卫生部可能出台各种“换汤不换药”的狗肉规定,要有心理准备。得防着它一而再、再而三地拿出留有一堆“后门”的、模棱两可的、换汤不换药的狗肉规定来忽悠我们。金戈铁马、人权之上、小路等写的文章非常好,大家一起来完善。

  2、请帮忙转载拙作《乙肝恐-怖论的幕后黑手——推销疾病以卖药的医贩子团伙》。不胜感谢!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09-10-11 01:03 编辑 ]
作者: lookseesee    时间: 2009-10-10 22:37

人权大哥分析的太精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0-10 22:40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0 22:41

人权之上,了不起,分析的很有道理
战友们可以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转发到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及人保部去,促进其出台合理规定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10-10 22:48

人权大哥,您是我们的灵魂。我今天也已经将您的提议发给卫生部陈XX的家人
作者: Android    时间: 2009-10-11 00:14

大家不要忘了普及科普同样是很重要的。
作者: ltdh2001    时间: 2009-10-11 00:22

终于你出现了,我就喜欢你的发言
作者: 相照09    时间: 2009-10-11 00:23

禁止非医学检测标志物是王道.

顶起来!
作者: 木于    时间: 2009-10-11 00:44

支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这个乙肝检测,本来是当年莫名其妙弄出来的东西,如今成了歧视的工具。咄咄怪事。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00:50

其实早在五年前苏州就规范了就业乙肝检测,二年前卫生部和劳动部就规范了就业乙肝检测!
现在我们要重点思考的是:
用人单位口头叫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测报告,怎么办?
解决了这一问题,乙人也基本解放了!否则,乙肝问题依然是温水煮青蛙
作者: 2877631177    时间: 2009-10-11 00:53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0 19:28 发表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你去应聘,人事经理不要你拿的医院统一的《就业体检报告》,而是口头叫你提供乙肝检测报告来上班报到,你该怎么办?

你跟他狡辩或不拿,此地无银三百两。 ...

这样马上维权···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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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10-11 02:03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02:22

中小企业的入职体检,除了诊断乙肝和肺结核,还能诊断什么病?
中国所谓就业体检本身就是畸形和荒唐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02:46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提问集锦—九问卫生部!
发给媒体的一封信:
尊敬的编辑记者有关领导: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后,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因此,要彻底乙肝歧视,就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如果不禁止乙肝检测,什么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原定于2009年8月10日举行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推迟,也许是因近期乙肝风暴或中央领导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卫生部临时决定推迟召开新闻发布会,但卫生部应当会就近期的乙肝风暴向媒体舆论和民众有所交待。
    鉴于此,希望贵媒体关注中国乙肝歧视问题,如果贵媒体有机会参与卫生部新闻发表会采访提问的话,希望贵媒体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做传话筒。解决乙肝歧视,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已经迫在眉睫,此次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必将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瞩目的焦点。谢谢!
以下是向卫生部提问的问题,仅供参考: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提问集锦—九问卫生部!
1、近日,一则“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卫生部有关官员出来辟谣后,更使乙肝事件升级,舆论指出卫生部的辟谣过于草率,甚至误导民众目前的入学、就业体检进行乙肝检测是合理合法的。请问,您是如果看待这次“辟谣门”事件?就“取消乙肝检测”问题卫生部是怎么样的态度?
2、我们注意到近年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都取消或禁止了乙肝检测,但是,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卫生部拟取消常规体检的乙肝检测,这是与之前卫生部出台的有关取消乙肝检测的规章是相违背的,请问卫生部就此问题有何说明或解释?
3、本人近日对全国各地医院的体检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医院的招用工体检套餐都是血常规、胸透、乙肝两对半这几个项目,请问,这么片面的招用工体检意义何在?为什么比乙肝危害性更大、更能体现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甲肝、艾滋病、肾炎、恶性肿瘤等都没有列入招用工体检范围?卫生部将如何整顿这“畸形”的招用工体检行为?
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导致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至今无法办理《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我们注意到去年卫生部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解禁了乙肝从业限制。请问该条例什么时候能出台?
5、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上对乙肝歧视愈演愈烈,直到2003年浙江大学学子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家对乙肝歧视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些法律法规遏制乙肝歧视,但成效不大,乙肝歧视事件屡见报端,很多专家、学者指出,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唯一的办法是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请问,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可行性卫生部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6、2007年,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范了医疗机构招用工乙肝检测行为,但该《意见》实施两年以来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招用工乙肝检测依然泛滥成灾。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基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导致乙肝检测泛滥的问题?面对此前卫生系统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卫生部是否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行为?
7、据悉,卫生部目前正在制度《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去年征求意见期间,很多群众都要求该规定能规范乙肝检测,从而清除乙肝歧视。请问卫生部对该规定有无对乙肝检测作出严格规范?
8、《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肝、戊肝”,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请问卫生部会不会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9、《人民政协报》近日发表文章指出,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致使我国社会上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因此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请问,卫生部对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是如何看待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条例出台有何背景?
>>>>>>>
再补充两条:
* 9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法规对乙肝的传播途径扭曲认识,加上虚假医药广告对乙肝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对乙肝的担心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乙肝歧视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因乙肝歧视自杀事件屡见不鲜,很多高学历的乙肝携带者为了逃避乙肝体检,被迫选择在待遇差、福利差、不用体检小企业工作,这是1.2以乙肝携带者生存状态其中一个真实缩影。导致这一怪异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就是泛滥的乙肝检测。请问,卫生部对此有何评论?
*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周一超被执行死刑后,作一名杀人犯理应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但有素不相识的民众为这位杀人犯建立网上纪念馆,至今有近18万人为她上香、献花;《洛杉矶时报》评论指出“有意思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愤怒,周的名字反而成了一场全国运动的战斗号召,反对就业中存在的乙肝歧视和法律保护的缺乏”。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携带者权益版查找: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display.php?fid=1004)
                                       低人一等的乙人
                                         2009-8-11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11 07:17

因此,在中国劳动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10:15

这次我的要的是一步到位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希望这次条文表述严谨具操作性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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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10:26

原帖由 fayejames 于 2009-10-11 10:17 发表
很多人说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这个名词也不好界定啊!

本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
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好的一个!
作者: a111111a    时间: 2009-10-1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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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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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10:34

其实说通俗点就是:民众要检测乙肝的必须先由门诊的医生开单,写明检测的理由和用途
作者: 人权委员会    时间: 2009-10-11 10:45

说的很有道理,很严谨!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10:53

原帖由 fayejames 于 2009-10-11 10:33 发表
两个想法
一、携带者,有时要复查一下2.5,是不是稳定,好的,医生给你开个证明,有乙肝病史,所以查一下。
二、非携带者也要查一下,看有没有抗体啊,有没有感染上乙肝病毒。
单位要你出证明没有乙肝,入职人员都按照第二条找医 ...

医生开单检查乙肝也是有条件的,再说通过门诊开单设门槛兜弯总比就业乙肝检测要好一百倍吧?
作者: goodboy    时间: 2009-10-11 10:55

人权兄说得很有道理了。大家行动起来,发邮件!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作者: a111111a    时间: 2009-10-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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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乐观点2    时间: 2009-10-11 11:00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10-11 11:01

今天一觉醒来就看到这个新闻,。。。昨天有新闻发布会?能不能给个链接
作者: goodboy    时间: 2009-10-11 11:03

原帖由 午夜南极星 于 2009-10-10 20:58 发表
人权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也许在具体到执行层面上,会有执行难度。
毕竟,目前看卫生部在表明态度的时候,并不强硬。正如有位同志说,他们也是要观望多个利益群体的博弈。如果真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估计在落实 ...



这个也是很好的想法啊!
我们实施,强制预苗措施。
每个人依然做入职、入学体检,但是体检项目由乙肝标志物改成乙肝抗体检测。
如果,被体检人没有乙肝抗体,那么由医院实施强制预苗措施。
作者: YULE003    时间: 2009-10-11 11:03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0 19:43 发表
健康证体检、入学体检、公务员体检、特殊行业的体检,这些国家有统一的体检标准和检测项目,很容易去规范。但普通的就业体检国家不可能去一一规范,国家也很难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

这次一定要从体检源头做起 乙肝歧视最大的帮凶就是医院 医院集体无视《就业促进法》所以这次一定要彻底把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测作死 除了法律规定的 不得进行非治疗性乙肝标志物检测 否则重罚违规医院
作者: 1.2亿    时间: 2009-10-11 11:21

致卫生部的建议信:关于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
关于卫生部制订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指导性意见”的
建 议 信
作者: 真心为人450    时间: 2009-10-11 11:25

为什么souhu网昨天还是头条新闻,今天就取消头条新闻了,难道又是忽悠?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12:41

原帖由 sweat 于 2009-10-10 20:58 发表
另外,单位组织的福利体检也不能检测。

关键是谁去认定该体检性质是福利体检?
作者: a111111a    时间: 2009-10-1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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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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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C007    时间: 2009-10-11 12:56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才能最终解决歧视,要解决人民的误解是最终的目标。 有一天吃饭的时候,可以轻松的说出有乙肝携带,歧视就结束!!
但我想那时候我们的论坛应该是讨论预防和健康,不用再讨论歧视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11 13:11

说实话,其实非医疗需要也很难界定的。可操作性怎么保证?都要我们大家动脑筋建议。。。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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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eat    时间: 2009-10-11 13:21

既然要在入学中消除乙肝歧视,那就应该修改<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因为这是很多大学遵照执行的一个文件.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1 14:02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就业促进法》为什么执行起来像一纸空文?
主要原因是:
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录,而是以其他借门口婉拒乙肝求职者!
同样道理,
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为由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健康检查等理由来规避,这样任何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的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
因此,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欢迎大家讨论....
可参考我之前撰写的提案——————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作者: 战斗战斗再战斗    时间: 2009-10-11 14:1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标志物检测不是万能的,企业要钻空子很简单,关键是加大歧视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歧视成本。最最重要的就是战友的维权意识一定要高,否则再严密的法律也是空谈

[ 本帖最后由 战斗战斗再战斗 于 2009-10-11 14:15 编辑 ]
作者: 渔耕牧读    时间: 2009-10-11 14:16

现在正在制定中,是我们献策的好时候,等颁布了就晚了。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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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gshdg    时间: 2009-10-11 14:45     标题: 引用国际力量 -- 成功的保障

相当赞同"受治疗的鱼”的发言。----引用国际力量 。     中央之所以考虑乙人的问题除了大家自身奋力斗争外相当重要的是深怕国际舆论。                                    中国的目标是领袖世界,其核心竞争力和美国的霸权主义截然相反是对世界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文领袖方式,世界人权、世界舆论是中央政府最害怕的事,世界人权和世界舆论是我们彻底成功最为有力的保障,我们应充分借用国际舆论迫使政府来换取我们的生存发展权。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09-10-11 14:58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应当禁止一切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进行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前须有注册医师签名方可进行,以证明这是医学需要,并且该医师应当对其签名负责,若以违规,欺骗等手段进行乙肝检测,导致当事人受到任何不公正之待遇,该医生应当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医院有保护检测者个人医疗信息的义务,不得泄露检测者的乙肝信息。
严禁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或其职工披露其乙肝个人信息,否则求职者或职工可以依法起诉单位或直接提出无理要求的个人,并且有对直接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权利。(刑法规定的)
说白了就像禁止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一样。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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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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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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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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