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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已向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大反映(附内容)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天使    时间: 2009-10-10 16:15     标题: 我已向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大反映(附内容)

欣闻卫生部拟出台取消就业体检的乙肝项目,这也是您们长期关注的结果。为了彻底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我们请求:
1.对取消乙肝检查制定意见时应明确禁止检测(包括福利体检、幼儿入托),防止福利、入托体检又成为歧视的源头。
2.绝对不能象以前有的地方发文:检测两对半需经本人同意。应强调任何单位严禁检测乙肝血清学指标,(除医学研究、治疗)
3.制定全国统一体检表,不让有些人钻空子
     请为我们1.3亿人说句话,您们将会成为历史的丰碑,我们会永远记住的

                                                            谢谢!
法制办:[email protected]
人  大:[email protected]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0 16:19

好样的
我们需要整理出来一个完善,清晰的版本,然后大家一起努力发邮件
期待人权至上战友出来组织大家一起行动
作者: 不会飞——    时间: 2009-10-10 16:42

恩恩!加油……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10-10 16:50


作者: changjunhua    时间: 2009-10-10 17:10

马上就发    希望能从根源上去除歧视性的体检制度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0 17:13

响应楼主号召,我发了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09-10-10 18:44


作者: purememory    时间: 2009-10-11 10:59

我也写了,一口气给卫生部、人保部和法制办相关领导寄了十封信
作者: purememory    时间: 2009-10-11 10:59

大家能寄信就寄信好了,作用更大啊
作者: suzhou0910    时间: 2009-10-11 11:02


作者: YULE003    时间: 2009-10-11 11:23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10-11 17:52

必须禁止非医学性的乙肝检测!必须规范医院、体检机构的检测行为!
作者: piaobo11111    时间: 2009-10-11 18:52

我也发过了
作者: 工大山羊    时间: 2009-10-11 19:14

邮件已发:
一:入学入职以及福利体检应该严格禁止乙肝两对半的检测,防止有的单位变相地用:检测两对半需经本人同意来应付国家的政策。
二:全国应该统一体检表,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体检的项目。
三:加大对随意检查乙肝标志物的用人单位和医院的处罚力度。
作者: lovetykk    时间: 2009-10-11 19:15

good   
up
作者: 相照09    时间: 2009-10-11 19:35     标题: 我已经发了相关邮件,大家继续

尊敬的领导:
    非常欣慰,卫生部拟出台取消入学,就业体检的乙肝项目,这也是党和国家长期关注我们这个群体的结果。为了彻底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社会,我们恳求:
1.对取消乙肝检查制定意见时应明确禁止检测(包括福利体检、幼儿入托),防止福利、入托体检又成为歧视的源头。
2.杜绝变相歧视,绝对不能象以前有的地方发文:检测两对半需经本人同意。应强调任何单位严禁检测乙肝血清学指标,(除医学研究、治疗)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制定全国统一体检表,不让有些人钻空子.另外,制定出相应的严肃罚则.
    我们会永远铭记你们的历史功绩.

乙人的代表.
作者: 遗忘—觞    时间: 2009-10-11 19:40

好 支持
作者: 乙人同行    时间: 2009-10-11 22:25

我也刚发了。
作者: 另一片天空    时间: 2009-10-11 22:28

从一个小洞里看到光明了
我们要努力
作者: caa    时间: 2009-10-12 00: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txtp    时间: 2009-10-12 15:55     标题: 取消乙肝检测重在规定明确,措施具体

取消乙肝检测要做到“五明确”:
1、要明确是制度规定,而不是指导性意见
2、要明确开始执行的时间
3、要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4、要明确处罚的具体标准
5、要明确省市县长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作者: txtp    时间: 2009-10-12 15:55     标题: 取消乙肝检测重在规定明确,措施具体

取消乙肝检测要做到“五明确”:
1、要明确是制度规定,而不是指导性意见
2、要明确开始执行的时间
3、要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4、要明确处罚的具体标准
5、要明确省市县长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作者: 海里的鸟    时间: 2009-10-12 17:04

能不能把有关邮箱写出来,大家共用,有的人想邮不知道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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