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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部正对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制定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手牵手    时间: 2009-10-10 13:50     标题: 卫生部正对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制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0日12:11  中国网


卫生部新闻办主任邓海华(中国网 张琳)

  中国网10月10日讯 今天上午,卫生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新闻办主任邓海华主持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到,最近纷纷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加工行业的要求,请问卫生部对此的态度是什么?

  对此邓海华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邓海华说,对于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问题,我想强调的是,党和政府对乙肝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乙肝的流行与传播。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大力推行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策略,1992年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从今年起,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15岁以下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这将对进一步防止青少年感染乙肝病毒提供有效的保障。

  据介绍,近年来,在加强乙肝防治工作和知识宣传的同时,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及刚才介绍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防治工作、关心乙肝患者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邓海华表示,最近,针对媒体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待意见出台时,卫生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程圣中)
作者: gaoxiao    时间: 2009-10-10 13:54

知道了
作者: 八级木匠    时间: 2009-10-10 13:56

是好事
作者: 谷歌    时间: 2009-10-10 13:57

前段时间专家放风出来,引起大家讨论。
我党出政策一贯如此,先放风出来看看反应,然后再做打算
作者: 八级木匠    时间: 2009-10-10 13:58

总之是个好事
作者: 俺是老四    时间: 2009-10-10 13:59

这算是定了么
作者: 战斗到最后    时间: 2009-10-10 14:13

说是,,指导性意见。。还是那样,,没有硬性规定,,效果不咋样那个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10-10 14:46

是我让他们这么做的。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10-10 14:55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10-10 14:56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10-10 14:46 发表
是我让他们这么做的。



作者: mytele    时间: 2009-10-10 14:58


这个必须得顶
作者: suzhou0910    时间: 2009-10-10 22:40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10-10 14:46 发表
是我让他们这么做的。

忠心感谢您!
作者: inkdrawing    时间: 2009-10-10 22:50     标题: 回复 8# 的帖子

莫非你就是传说中的宝宝,来这里潜伏了!
作者: Android    时间: 2009-10-11 00:09

一定要有配套的惩戒措施才行啊,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作者: gettingforwhat    时间: 2009-10-11 00:13

难道要出太阳了?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11 07:54

不,听这个口气就是陈大人了。 大老爷在上,小民有礼了。
不过这个能不能不叫意见,叫规定也比这个强啊。
作者: harryzhu    时间: 2009-10-11 08:03

强烈的建议将其写入劳动法。
作者: finalshoot    时间: 2009-10-11 09:21

看到网上有人反对取消血清检查
如果因为“有可能”对其他人有影响就要强行检查,更何况科学上目前认为基本不会有传染。
是不是超市等也可以因为顾客有可能夹带有权对每个顾客搜身,
是不是随时有人可以随意闯到某个人家里说因为你有可能损害了某人XX的权利
岳飞也可以说死得其所了,莫须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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