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无心发邮件者请止步,这是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的邮件。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6 12:39     标题: 无心发邮件者请止步,这是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的邮件。

请大家补充,向卫生部要求修改以下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敬爱的陈部长:您好!
  首先感谢您及卫生部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改写了在中国大陆长达十多年乙肝人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的历史;更为消除乙肝恐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历史不会忘记你们,全国上亿的乙肝人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9月2日,自浙江第一张健康证诞生后,吉林、安徽等近十个省市相继为乙肝人“特事特办”。然而,广州、湖南等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给乙肝人“解禁”。他们多数是以没有接到“上级文件”为由拒绝办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众所周知,这两个规定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其内容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为保障《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敬请卫生部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也作相应的修改: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具体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卫生局操作。
      此外,在贵部的公开回信中,对早几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的回复内容也应作相应的修改(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这条回复曾被多家部门引用,是导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多数工作的最大阻碍。尽管很多倍受歧视乙肝携带者已向贵部提出要求修改,但一直没有回复。“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实际包括了教师、医生等等绝大多数行业,严重地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当看到陈部长在建国六十周年的讲话中谈到“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回避,不懈怠”时,很兴奋,更看到了受歧视的日子即将结束。敬请陈部长尽早将以上提到的地方按照新法的规定予以修正。为消除乙肝歧视再创政绩。

         此致,
         敬礼!

            湖南省XXXXXX XXX
            2009年10月6日

部长信箱: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files/wsb/index.htm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10-8 13:59 编辑 ]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6 12:47

614是干实事的人~~~~~~~~~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6 14:30

向法制办发去的邮件:

敬爱的法制办领导同志:你们好!
  首先感谢国务院法制办能以科学为依据,参照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以及世界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将病毒性肝炎具体化。改写了在中国大陆长达十多年乙肝人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的历史;更为消除乙肝恐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历史不会忘记你们,全国上亿的乙肝人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9月2日,自浙江第一张健康证诞生后,吉林、安徽等近十个省市相继为乙肝人“特事特办”。然而,广州、湖南等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给乙肝人“解禁”。他们多数是以没有接到“上级文件”为由拒绝办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众所周知,这两个规定都是于95、96年以《食品卫生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其内容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为保障《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敬请国务院法制办督促卫生部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修改: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具体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卫生局操作。
      此外,在卫生部的公开回信中,对早几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的回复内容也应作相应的修改(http://61.49.18.90/moh/main?fid=open&fun=show_mail&from=view&nid=63330),这条回复是导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多种工作的最大阻碍。尽管很多倍受歧视乙肝携带者向卫生部提出要求修改,但网页依旧。“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实际包括了教师、医生等等绝大多数行业,严重地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抵触。陈竺部长在建国六十周年的讲话中也谈到:“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回避,不懈怠”。也很希望他能践行自己的诺言。
         此致,
         敬礼!

            湖南省XXXXXX XXX
            2009年10月6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中国人大投稿信箱:
[email protected]  (向中国人大投稿时,请将蓝色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10-6 15:56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6 14:45

不是只说说,更不是只看看。
一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大家都来参与才能排山倒海!

赞成我观点的战友们,请你也在此基础上作些修改后,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
认为“作用不大的战友们”,也请你们复制此邮件发出去。

认为没用的网友们,请你千万别说没用,因为这是我的劳动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09-10-6 15:02

感谢614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10-6 15:33

支持614大哥!!
作者: 塞翁失马444    时间: 2009-10-6 23:06

这是一个维权工作做得很好的典范,内容、网址、邮箱都给了,请战友们行动!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0-7 00:18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0-7 00:21

不过,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一样的体检项目,也是十分错误的!!试问公共场所人员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病传染的吗???最多查下活动性肺结核就可以了,其他都是多余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7 09:45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10-7 00:21 发表
不过,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一样的体检项目,也是十分错误的!!试问公共场所人员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病传染的吗???最多查下活动性肺结核就可以了,其他都是多余的!! ...

日剑有眼光,公共场所人员也不是所谓的食品生产人员,需要那么多体检项目有何作用?显然,其目的不不言而喻.不过能删除乙肝体检,给我们活路就让他们去赚吧.
作者: 小布丁妮    时间: 2009-10-7 10:25

Re: 关于《卫生食品安全法》
发件人: 投稿信箱 <[email protected]>查看联系人卡片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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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作者:
    请将文稿(word 文档)放在附件中,并附上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根据网站最新用稿规定,一稿多投的稿件一般不采用,已在其它媒体(包括网络)发表的稿件,本网将从其它媒体转载,请不要再投。
    谢谢您的投稿!

                                              中国人大网

这是什么意思,我发过去以后的回复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7 10:36

原帖由 小布丁妮 于 2009-10-7 10:25 发表
Re: 关于《卫生食品安全法》
发件人: 投稿信箱 查看联系人卡片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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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作者:
    请将文稿(w ...

也就是要将以下附件解压缩后,添加到你邮件的附近中.
下载后,解压缩:[attach]120748[/attach]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10-7 11:40     标题: 大家都写信

大家都写信发邮件给卫生部法制办要求修改与《食安法实施条例》相悖的过时法规!我发了,还要再发,天天发。
作者: super07    时间: 2009-10-7 12:45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10-7 13:51



彻底拿下两大健康证
作者: jiahuida    时间: 2009-10-7 14:11

顶!
作者: 温馨108    时间: 2009-10-7 14:25

我支持614!真是办实事的好战友!请大家共同努力!
作者: 黄花    时间: 2009-10-7 17:29

很好,支持!
作者: 天气一般般    时间: 2009-10-7 20:44

支持下
作者: 桂子    时间: 2009-10-8 09:34

办健康证意义重大,可以推进过期的下位规定的修改。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09-10-8 17:03

已经发送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8 21:38

向媒体及重要部门发邮件■附邮箱,要求出台禁查乙肝文件
作者: 漫步1981    时间: 2009-10-8 22:05

那些官员有用吗?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10-8 22:15

原帖由 漫步1981 于 2009-10-8 22:05 发表
那些官员有用吗?

请你看看楼主怎么说的?你有什么高招,请你拿出来让大伙开开眼界?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6 14:45 发表
不是只说说,更不是只看看。
一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大家都来参与才能排山倒海!

赞成我观点的战友们,请你也在此基础上作些修改后,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
认为“作用不大的战友们”,也请你们复制此邮件发出去。

认为没用的网友们,请你千万别说没用,因为这是我的劳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9 15:21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向您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感谢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过程中仗义直言,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带来的希望,带来的重生的机会。在中国大地上横行多年的乙肝歧视,必将因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颁布而日见消退。从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时候起。我终于可以像其他国家的乙肝携带者一样有了理直气壮的饮食业的从业资格。
现在,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在实际中办理健康证时仍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各地办证机构仍然在继续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对乙肝携带者的饮食业从业资格加以拒绝。为使《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建议卫生部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修改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建议修改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进行修改并具体细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地办证机构操作。
现在中国的乙肝携带者还面临着在招,用工体检中被任意检查乙肝病毒指标,个人隐私无法受到保护的困境,无法享受像公务员招聘体检那样的正规待遇,但这些中国特有的现象是中国长期特有的环境造成的。只要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卫生部领导的关怀,我们的心就是温暖的。我们始终坚信在您们关怀下,一切都会解决的。谢谢。
                                             安徽  李辉 敬上 
                                                    2009,10.8日
作者: 漫漫长路☆    时间: 2009-10-9 22:29

发了。支持
今年七月份才发现论坛,虽然上论坛的时间不长,但见证了从《条例》的修改到现在全国许多地区可以拿健康证的整个历程。期间感受到了邮件和信件的作用和力量。一个邮件一封信起不了多大作用,但100封1000封效果就不同了。也许正是因你一封邮件改变了自己和一亿战友的命运。行动吧!
作者: 大内密探    时间: 2009-10-11 18:50

我成功发送了,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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