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卫生部长信箱这样回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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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浏阳人
时间:
2009-10-4 15:50
标题:
卫生部长信箱这样回复我们!!!!
大家都去卫生部的官方网站右下方的部长信箱的“公开回复”一栏看啊,在第17页!!!!
来信内容: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部长回信:
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版权所有,禁止非法镜像。
作者:
浏阳人
时间:
2009-10-4 16:04
陈猪,我太阳他十八代祖宗!!!
作者:
专杀高手
时间:
2009-10-4 16:59
标题:
有为民除害的大侠吗
浪费粮食的蛀米大虫
作者:
专杀高手
时间:
2009-10-4 17:03
标题:
原来法盲是指普通百姓
呜乎哀哉哭干眼泪
作者:
不会放弃你
时间:
2009-10-4 17:45
我们永远只是被ZF玩弄的对象而已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5 06:40
卫生部是歧视的龙头大哥。。。。
作者:
抬头瞄天
时间:
2009-10-6 11:35
已写了封信。现在再问次,看他怎么回答
作者:
天气一般般
时间:
2009-10-6 13:33
无语
作者:
naturebamboo
时间:
2009-10-6 13:56
:c-78: :c-78:
作者:
xymm
时间:
2009-10-6 19:05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7 00:21
原帖由
天气一般般
于 2009-10-6 13:33 发表
无语
我绝不会无语,本人已多次向卫生部提出要求修改.
把它放在这里讨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只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才有修改的可能.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10-7 09:27
标题:
大家积极写信
大家积极写信给卫生部要求修改与《食安法实施条例》相悖的过时文件法规!
作者:
hearthard
时间:
2009-10-7 09:45
我觉得最应该鄙视的就是卫生部和教育部!卫生部人真的垃圾!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7 10:25
我于6月13日,苏志讲话后就向卫生部发去邮件,要求修正,但一直没有答复.
根据卫生部苏志发言,以下回复应作修改了
读信密码:45824026 姓名:刘剑 邮箱:XXXXXXX
电话:07XXXXX22X3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
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因此第1,2,3.4,6都不符合科学的说法.
苏志说,我们要尊重科学.消除误解.现不少用人单位把第6条当做歧视的法宝,把老师等行业都定为第6条,敬请卫生部将此内容作一修改,防止大面积的乙肝歧视.谢谢!!
大家可查看!
作者:
super07
时间:
2009-10-7 12:49
614好样的
作者:
super07
时间:
2009-10-7 12:49
向你学习
作者:
jiahuida
时间:
2009-10-7 13:21
原帖由
hbvhurdme
于 2009-10-5 06:40 发表
卫生部是歧视的龙头大哥。。。。
歧视的根源!
作者:
黄花
时间:
2009-10-7 17:32
就是,歧视的根源!
作者:
zhtexon
时间:
2009-10-9 11:08
那是08年的好不好.
认知,总有个过程的.
歧视总是会有的.
作者:
纸巾
时间:
2009-10-9 16:56
陈部长这样的话真的是太让我们伤心了,如果他的话登在报纸上会加大社会对我们乙人的歧视。连卫生部都这样歧视何况下面的人呢
作者:
06年的期望
时间:
2009-10-10 09:06
歧视让我们过得猪狗不如的生活简见不到阳光!
作者:
坚强的小鱼
时间:
2009-10-10 09:09
狗日的,各有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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