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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部就健康证的申领正式发文!(9月25日) [打印本页]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9-25 19:12     标题: 卫生部就健康证的申领正式发文!(9月25日)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





山东省卫生厅法监处:

你处《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法监函〔2009〕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予明确的事项,按照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64/200909/42905.htm
作者: cwp850607    时间: 2009-9-25 19:17

什么意思,没看懂。这些行政文章怎么都这样?
作者: mogo521    时间: 2009-9-25 19:18

等于没说一样
作者: mogo521    时间: 2009-9-25 19:20

要不说中国人操蛋就体现在这点,不是我崇洋媚外,要是在日本或者美国,绝对说不出这种放了都没味的屁。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09-9-25 19:23

至少规定要按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按旧的食品卫生法是错误的。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9-25 19:23

其实卫生部的意思是:乙肝可以拿健康证。
行政公文,必须这样写,中国人,含蓄。
绝对是好消息。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9-25 19:27

看不懂的战友没关系。
法律文书和行政公文,都这样。
反正卫生部是同意了,也行文了。部门行政规章也有了。
看基层的卫生局怎样推!!!

[ 本帖最后由 123@123 于 2009-9-25 19:28 编辑 ]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09-9-25 19:31

要顶
1111111111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09-9-25 19:32

同意6、7楼的意见
我经常草拟文件——官方文件都这样的,是确定的含义,庆祝下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09-9-25 19:34

拟订文件的最基本要求是——把想说的意图说出来,在保持90%肯定的前提下,同时还要适当保留适当的退步,行文都这样,不必斤斤计较
作者: longlong33    时间: 2009-9-25 19:34

这个说了好像和没说似地,不清不楚的,搞不懂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09-9-25 19:34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25 19:36

都是行话,的确看不懂!!!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9-25 19:39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作者: 407827254    时间: 2009-9-25 19:41

又前进了一小步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09-9-25 19:42

关键在这句话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09-9-25 19:46

原帖由 西北草原狼 于 2009-9-25 19:42 发表
关键在这句话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作者: 奥迪    时间: 2009-9-25 19:46

今天面试一个五百强企业,回来就看到这样的好消息!
今天太高兴了!
作者: mogo521    时间: 2009-9-25 19:46

看不懂,就是把法重新说了一遍,最后还是各地各自为政,这种屁放的都没味儿,你说卫生部给山东卫生厅这么说了一番后,山东卫生厅还是不知道该发还是不该发。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25 19:49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发布时间:2009-06-16  
           文      号:卫监督发[2009]52号    主 题 词: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做好工作衔接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继续做好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对进口食品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对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按原有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落实监管措施。

  (三)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质检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衔接。

  (四)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重大案件。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系统、有序地解决好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各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提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25 19:50

 (三)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各地要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企业、行业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完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同时,启动整合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统一性,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夯实食品安全的工作基础。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近期将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各地要加快组建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风险评估机构,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合理规划,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搭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区、市)、市(地)、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落实各级医疗单位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地要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地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通知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25 19:51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25 19:52

应该把这份回复给所有省卫生厅转发一遍!!!!!!!!!!!
作者: 等待民主    时间: 2009-9-25 19:53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看这一句话就行了,就是要按照这两个法规执行。乙肝可以拿到健康证,但是否检查乙肝标志物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09-9-25 19:54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卫生法是肯定不能用了,你们参照新法律自己看着办吧,反正只要不违法不给我添麻烦就行,这件事情你们要办得八面玲珑各方都没有意见才好。总之,你们卫生局想拿我卫生部当挡箭牌是门儿都没有的。

[ 本帖最后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20:04 编辑 ]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09-9-25 19:55

终于迈出了人类进化里程的一大步········
作者: 奥迪    时间: 2009-9-25 19:59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卫生法 ...

盖子老大真厉害!官腔一派一派 d
我也想做官,以后和你多讨教~
作者: 我不要消沉    时间: 2009-9-25 20:01

老盖果然厉害,这行文看起来果然不简单!!!!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09-9-25 20:01

这贴子要顶起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25 20:03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卫生法 ...
卫生部是歧视的元凶!!!带头大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作者: wen3215    时间: 2009-9-25 20:09

顶一下  顶一下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9-25 20:12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 ...



我的妈呀,,在这里学到的东西好多哦,,盖大哥,,,你太历害啦。。。。。可怜我们这些纯朴的战友们,,,心太急了,,就想明确化。。
作者: cwp850607    时间: 2009-9-25 20:17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 ...

带头大哥不带头了,各地卫生局们要郁闷了
作者: luck123    时间: 2009-9-25 20:24


作者: jackylee123    时间: 2009-9-25 20:34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意思就是说各个省还是可以自己定规矩检查乙肝,不必遵照卫生部发的文件执行。这个卫生部的皮球真的踢得好啊。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9-25 20:52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很重要的一句话,如果去年"原则上?那就更好了.

作者: 5146    时间: 2009-9-25 20:58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作者: R3856387    时间: 2009-9-25 21:03

的确含糊不清,还是盖子说得明白,真是好笑。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09-9-25 21:11     标题: 回复 35# 的帖子

只要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就不怕他查HBV,因为可以告他乱收费!!!
作者: CAODX    时间: 2009-9-25 21:18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 ...

恩,盖版解释的轻松幽默,估计卫生布就是这个意思,呵呵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25 21:21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卫生法是肯定不能用了,你们参照新法律自己看着办吧,反正只要不违法不给我添麻烦就行,这件事情你们要办得八面玲珑各方都没有意见才好。总之,你们卫生局想拿我卫生部当挡箭牌是门儿都没有的。...



作者: mogo521    时间: 2009-9-25 21:25

就是即使像盖大哥解释那样,还是改变不了目前各自为政的现状,卫生部这就是不表态的一种表示。等于没说什么。
作者: 追日    时间: 2009-9-25 21:36

看了半天真感觉模棱两可,不知在说啥。如果真是如盖版主所说的就太好了。

但各地卫生局不属于卫生部管的吗?写得这么隐晦。卫生局能领会知道其中的奥妙吗?如果不领会的话。继续沿用原来的做法。也符合卫生部的答复啊。晕死!
作者: 巫马期    时间: 2009-9-25 22:16

从“其检测项目应符合所在地的规定,”中可得出两点信息:1,各地可制定自己的检测项目,查不查两对半,自行决定,但是乙肝可从事食品行业,法不禁止皆可行,因此办健康证顺理成章。2,各地可制定自己的检测项目,但不能和食安法抵触,否则就是用食安法否定食安法。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9-25 22:29

原帖由 jackylee123 于 2009-9-25 20:34 发表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意思就是说各个省还是可以自己定规矩检查乙肝,不必遵照卫生部发的文件执行。这个卫生部的皮球真的踢得好啊。 ...

兄弟你在乱说了。
你。。。。没有吃透呀。。。。。。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9-25 22:31

我发现很多战友都是法盲。
真的。
法无禁止即可行。
学法律的都知道。。。。。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9-25 22:41

顶!!!!!!!!!!!!!!!
看了好几遍,下面这段是不是说你各地方查乙肝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因为乙肝拒发健康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作者: 巫马期    时间: 2009-9-25 22:44

为什么落款是九月十八日,到今天才公布出来,而东莞的杨尔高还在为健康证奔波?
作者: tiezhuliu    时间: 2009-9-25 23:05     标题: 希望下面能认真执行

希望下面能认真执行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9-25 23:05     标题: 是个好消息

是个好消息!卫生部正式书面回复了,下面卫生厅就不能再说上面没文件了!再不能执行95年《办法》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9-25 23:24

呵呵,希望好梦成真呀!!!
作者: 凹凸不平    时间: 2009-9-25 23:28

又有幸可以看太极高手耍拳了!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9-25 23:28

这句话什么意思?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还是同意了各地自行确定体检项目?
作者: 答应不爱你    时间: 2009-9-26 00: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战斗战斗再战斗    时间: 2009-9-26 02:31

其实乙肝群体可能还没看懂,这是因为我们眼里只有乙肝,别忘了健康证制度不是只为乙肝制定的,这个回复也不光为乙肝群体回复的,很明确了,按照新的条例办事,够了
作者: yeyu798    时间: 2009-9-26 04:54

应该是一个好消息!!!
作者: 小飞马    时间: 2009-9-26 06:13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26 08:21

有毛不算秃!!!!!!!!!!!!!!!
作者: 人权天使    时间: 2009-9-26 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已明确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排除了乙肝。不可能明确说乙肝能办
作者: YULE003    时间: 2009-9-26 09:06

嗯 应该算个好消息 希望卫生部有更积极的作为才好 取消乙肝标志物常规检测 才是根本
作者: suibianqu    时间: 2009-9-26 10:59

看看各地卫生部门还有什么借口
作者: 刘占英    时间: 2009-9-26 13:49

意思是依然要歧视!看来决策层依然在争论,受益者依然在维护歧视!未明确事宜按先前的执行,〈食安法〉只是调整的〈食品法〉,那先前的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矛盾的其他法规等怎么办?
作者: 刘德华2007    时间: 2009-9-26 14:42

写的东西看不懂,有什么意思
作者: 厨幺    时间: 2009-9-26 15:12     标题:

不知道四川有没收到,好消息顶个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9-26 17:33

强烈要求卫生部和人事部共同发文,今后取消入学和入职体检。
只需要去申领健康证就可以了。只要能申领下健康证的都合格,而且健康隐私只限于个人所知,这样也不会泄露个人隐私。
作者: HHY7910137488    时间: 2009-9-27 19:19

中国官员都爱这样说话的,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09-9-27 22:05

看了之后,有点觉得是在打太极,好像没有明确支持,不过也没有否定。
作者: txtp    时间: 2009-9-28 11:11     标题: 应该说又进了一小步

再集中力量督促卫生部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乙肝两对半检测!!!
作者: sillyhero    时间: 2009-9-28 12:08

看不懂  
作者: chen5612    时间: 2009-9-28 12:54

前一阵(济南时报)报道济南暂不能为乙肝携带者办健康证,可能为这事请示过卫生部后,卫生部给了这样的答复。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09-9-28 12:59

山东的可以去试试!!!
作者: SAMEIKA    时间: 2009-9-29 09:48

这就是中国文化,
韵味十足。
作者: tiezhuliu    时间: 2009-9-29 12:00     标题: 不过好像没下文咯

不过好像没下文咯,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
作者: xfj820603    时间: 2009-9-29 12:03

山东的战友去试试啊,都在看有个P用,去办了不就清楚了
作者: 自信乙去    时间: 2009-9-29 15:08

其实大家别紧张都去试试就知道了!我现在也在山东!在一个国企单位上班,我去的时候都说了要体检的,主要是看看有没有传染病的,后来体检的时候都没有查!很兴奋!!!就查了肝功能
作者: 永恒    时间: 2009-9-29 17:05     标题: 发文这东东是有学问的

卫生部不可能说:

下面的,你错了,你一定要给他们办。
或说,下面的,你是对的,不能给办。

一般发文都是说,严格按照XXXX办理,至于能不能办,什么时候办,就有讲究了,那都是私低下早沟通好了的。

想知道卫生部什么意思,去办一下就知道了。
作者: 情伤    时间: 2009-9-29 20:46

放了个无声还无味的屁,不知道算不算放了屁?
作者: 情伤    时间: 2009-9-29 20:48

估计办了也没用,大家都知道了这个事实后,以后健康证就废了,很多食品行业以后不认这个,要你另外体检。歧视的根源不除,一切都是白费。
作者: 幼儿入托    时间: 2009-9-29 21:25

我们去办证时把这个打印下来,给当地卫生局看。建议山东的都去试试。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29 22:04

记住,软欺硬怕~~~~~~~~~~
作者: haohao903281457    时间: 2009-10-4 22:19

还是期待吧
作者: 小树林034    时间: 2009-10-5 15:52

是,可以的意思
作者: 乱了套了还了得    时间: 2009-10-5 16:14

没有正气就没有灵魂!
作者: 对抗歧视    时间: 2009-10-5 18:01

悲哀啊,畸形的社会。。。当官的那些人都是经过体检,筛检出来的都是身体没有毛病的,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
悲哀啊,悲哀过去的科技不发达,导致那么多人被传染上乙肝;
悲哀啊,悲哀科技发达的年代,却没有在注射疫苗和阻断上下功夫,反而在体检上为难乙肝携带者(50后、60后出生的很多人都是乙肝携带者,但是偏偏那个时候科技不发达,因此也没有产生所谓的乙肝歧视,现如今科学发达了,乙肝疫苗产生了,歧视却随之产生);
悲哀啊,悲哀科学普及的年代,却仍有人坚信握个手、吃个饭都能传染上乙肝;
悲哀啊,在国外,越发达的国家越不怕乙肝,在中国,越发达的城市越歧视乙肝;
悲哀啊,畸形的社会导致畸形的人群产生,现如今艾滋病患者的待遇都比乙肝要好(艾滋不属于入职、福利体检项目,艾滋受到足够多的隐私保护)。
悲哀啊,携带乙肝,奠定了卑微的身份,连像模像样的工作都找不到,更何况去做什么公务员和国家领导人。。。
悲哀啊,原来,社会不是通过文化、修养、素质、能力判定一个人是否可以担任重要的工作,而是通过乙肝!
悲哀啊,被剥夺了工作权利的乙肝携带者、患者不仅仅要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要承受着社会带给的歧视压力,面对冷漠无知的“健康人”,面对负债累累的医疗账单,山穷水尽、走投无路,最终带给社会的是什么?可想而知,报应,全都是报应!社会的不安因素为何会产生?不因别的,只因歧视,被逼无奈,铤而走险。。。文明的倒退,国民素质的倒退。。。
悲哀的社会,悲哀的我们。。。。。。
作者: 风吹叶落    时间: 2009-10-5 19:13

看不太懂,但愿是个好消息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10-6 21:02     标题: 趵突泉水待喷涌

趵突泉水欲喷涌,山东战友去办办试试!小邢,超人
作者: 到底是怎么    时间: 2009-10-7 15:27

每天都要来逛一逛   
在这里总想看到好消息
作者: 乱了套了还了得    时间: 2009-10-8 09:22

悲哀,这不是他们的本意,也不是我们的本意,现在需要点爆这个中国大陆才有的特色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10-8 23:16

很多意思表达得很含蓄
作者: 小树林034    时间: 2009-10-10 02:15

卫生部打太极。
作者: dahan1980asd    时间: 2009-10-15 21:15

行文太含糊!
地方政府可办也可以不办!貌似敷衍了事。

[ 本帖最后由 dahan1980asd 于 2009-10-15 2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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