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尽“莞”谈]乙肝办证遭拒凸显政府陈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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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24 07:02
标题:
[尽“莞”谈]乙肝办证遭拒凸显政府陈规陋习
摘要:地方性的配套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同进同退,依据法律的授权或委托制定的,旨在使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迟迟不能到位。和许多曾经备受关注的重要法律命运相同的是,《食品安全法》也难以摆脱“高调问世、满载期望、尴尬前行”的宿命。
漫画:邝飚
尽“莞”谈(角度影响深度)
《南方都市报》昨天报道,杨华又一次在失望中度过。昨日,这位仅有高中学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耗费整整一上午,试图用大量通过网络搜索获取的乙肝知识,来说服东莞疾控中心的办证人员,可惜最终未能成功。
从卫生部修改幼儿园管理办法,再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释放出来的善意,让所有人都倍感温暖,这些制度性纠编意义深远,政府秉持什么样的理念是全社会的一杆标尺,无疑具有强大的社会推动作用。问题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已经“昭告天下”,相关部门为何丝纹不动?利民政策何以在东莞遭遇打折?异常脆弱的公民权利何时才能得到修复?
从交涉的过程来看,特别是东莞疾控中心和其主管部门的答复看,他们也有难言的苦衷,拒绝发放健康证,源于上级部门还没有明确下文,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无法直接回答。也就是说,对于申请办理健康证的程序和手续,并没有随着《食品安全法》辞旧迎新与时俱进,杨华拿着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法规,而经办人手中握着的是,虽然已经过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但却依然发挥着作用的老办法,两个规定截然相反,其中的矛和盾不可调和。
根源在于,地方性的配套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同进同退,依据法律的授权或委托制定的,旨在使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迟迟不能到位。和许多曾经备受关注的重要法律命运相同的是,《食品安全法》也难以摆脱“高调问世、满载期望、尴尬前行”的宿命。
其实,对这个问题,法律规定毫不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当一部旧的规章或文件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更正,即便没有得到改正,相关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或者是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可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现在最缺的也就在“践行”二字上。杨华“以身试法”,并不是 打 算从事食品行业,只为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杨华的举动不仅仅在于聚焦社会目光,更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勇往直前,如堂吉诃德一样,一个人挺着长矛与庞大的风车作战。本来,杨华的执拗需要制度回应,可“上级文件”没有及时作为,行动迟缓,效益低下,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
人们不禁要问:杨华的受阻意味着什么?“歧视病”是不是还很严重?这里当然不是针对“乙肝病毒”,而是多年来形成的陈规陋习,演变为积习难改积重难返的慢性病,即不把公民权利当回事。 □ 陈爱和
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09/09/24/669995.html
作者:
肝胆相照009
时间:
2009-9-24 08:57
这个报道好啊,一针见血!
作者:
桑拿迷
时间:
2009-9-24 09:05
尽“莞”谈,说到点子上了
作者:
奥迪
时间:
2009-9-24 09:43
南方周末!有责任的好报纸
作者:
yinguier
时间:
2009-9-24 11:52
如此敢说的 媒体值得赞扬。
作者:
红霞满天
时间:
2009-9-24 14:08
以后要订就订《南方都市报》了!!!!!!!!!!!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9-24 16:57
这个报道好啊,不像广州日报,说什么因为乙肝一家三代得肝癌那么恐怖去吓人。
作者:
ABC007
时间:
2009-9-24 20:49
南方都市是少有的好报纸!我们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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