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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下一个省份——内蒙古赤峰市疾控中心表态:仍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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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9-19 22:22
标题:
下一个省份——内蒙古赤峰市疾控中心表态:仍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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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办理健康证仍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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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9 信息来源:红山晚报 【发表评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接到上级通知
本报讯 当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成为全国领取食品健康证第一人时,这让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看到了曙光。我市是否也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健康证呢?9月15日,记者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到,由于我市还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目前还不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健康证。
“虽然有新法,但是没有接到上级文件,我们仍然只能按照以前的规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的王科长这样告诉记者。据了解,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乙肝没再列入新的《条例》中。王科长告诉记者,新的《条例》中同样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所以,新的《条例》只是一个大方向比较宏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规定,从国家出台到自治区再到我市就需要一个过程。现在正是新旧《条例》交接的阶段,只要我们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我们就会立即执行。(杨志毅)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09-9-19 23:01
他们的解释站不住脚!
虽然条例说,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也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有关规定。而法律规定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并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属于被禁止的疾病。且条例已经设定了检查的范围: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他们不给发健康证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20 01:11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20 01:12
可考虑同步从省府开始。区域群可以发挥下作用。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20 06:52
作者:
mogo521
时间:
2009-9-20 07:54
用起诉的手段加快所谓上级下通知的进度。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21 22:32
努力了吗? 内蒙的朋友
作者:
lbmsr
时间:
2009-9-21 22:45
有内蒙战友开始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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