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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乙肝病毒携带女领到健康证 特事特办所以才拿到 [打印本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17 08:12     标题: 乙肝病毒携带女领到健康证 特事特办所以才拿到

这照片怎么没有马赛克? 那个报社怎么故意?
http://news.longhoo.net/gb/longhoo/news/nanjing/yiwei/userobject1ai1009204.html

龙虎网报道】9月15日,苏州首张“小三阳”健康证难产;昨天下午3点,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小陈拿到了南京市玄武区卫生监督所发的健康证,她成为南京市第一名领到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了,但江苏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所以苏州不发证,没有错,而我们发证,也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思办事。”玄武区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这样告诉记者。
  一波三折终领到“健康证”
  昨天下午,25岁的小陈从玄武区卫生局局长蒋健手中接过了健康证。健康证是一张白色的小卡片,写着食品卫生,右上角被框起来的地方写着2009年度体检合格,有效期至2010-08-31。“终于拿到了。”小陈看着手中的健康证笑了起来,拿到健康证最大的感受是证明自己是个健康人,可以做和普通人一样的事情。
  小陈告诉记者,她是南京某高校大四的学生,学的是生物专业。9月1日,全国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在浙江开出,她兴冲冲地来到玄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血体检,交了76元费用,疾控中心按医疗常规对小陈进行了抽血,但结果被告知,她的体检报告异常,不能发给她健康证。尽管她反复向工作人员解释,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自己符合领取食品健康证的要求,并且浙江、安徽已有先例。“他们那是特例,我们没接到上面的通知,有法规也不行。”小陈拿出自己准备的所有资料,用2个小时给工作人员讲解新法规,最终对方同意复检血液。当小陈再一次来到疾控中心,她只拿到一张证明其血液检测不合格的化验单,仍然没能领到健康证。
  昨天下午,小陈接到疾控中心的通知去领证。“我的愿望终于实现了!”小陈告诉记者,其实她学的专业从事和食品有关工作的几率不大,但领取这张证,也是为了找工作做准备,毕竟很多单位都有入职体检,如果自己被检测出来,自己可以拿出这张证来证明自己的健康。“我去应聘,人家明确地告诉我不要我这样的人。我觉得这是对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我只是希望通过办理健康证,让社会能正视我们。”记者发现,小陈很在乎社会的眼光,她一再请求记者不要拍到她的脸,健康证左上角名字的那一块,她特地用手指挡住了。
  南京开紧急会议给小陈开绿灯
  “南京市卫生局一早就召集我们开了个紧急会议,决定给小陈发健康证。”在昨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玄武区卫生局局长蒋健说,根据小陈的申请,该区疾控中心给她进行了体检,在血液化验项目中,发现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阳性。为慎重起见,又对其进行复检,结果显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e抗原阳性。鉴于情况特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玄武区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市区召开专题会议后,认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给予小陈发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同时,建议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江苏省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规定。
  
  ■建议
  尽快出台江苏的实施细则
  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黄云霞说,以前,食品行业体检时乙肝属于必检项目,且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获得此类健康证。国家新近公布执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不再包括患乙型病毒性肝炎者,但条例也同时提到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在江苏省的文件没出台之前,他们作为基层卫生部门在实际中确实很难操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只明确了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岗位,但是病毒性肝炎至少有5种,即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病毒,那么健康检查,要检查哪些项目,哪些指标呈阳性不能从事食品行业,都要江苏再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卫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南京此次为小陈开绿灯发健康证,是一个临时性的做法,具体的操作有待省人大制定出台相关办法,而据他们了解,目前立法工作还没有启动。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大有关部门了解到,2010年立法建议项目政府正在申报当中,目前还没有收到该立法计划。
  有人问江苏之后出台的细则如果还是要体检乙肝项目怎么办。“这个不担心,健康证是有一年的时效的,过期就失效了。”黄云霞解释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发健康证,是大势所趋。
http://kuaibao.xinhuanet.com/html/2009-09/17/content_71449484.htm

[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9-17 08:26 编辑 ]
作者: 猪儿不笨    时间: 2009-9-17 08:25

其实他们怕了,是正义的声音,让他们怕了。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17 08:25

报社的故意,还是无心,可恶。。。。。。。。不过看到她我们心情很好,巾帼英雄。
作者: steven3331    时间: 2009-9-17 09:0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记者明明知道这是小龙很在乎不被暴露,拍的照片还露脸,这不是故意的嘛?声讨该妓者!
作者: HHY7910137488    时间: 2009-9-17 09:41

可恶,怎么露了脸,让报社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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