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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驳陈一舟的“乙肝歧视不能矫枉过正” [打印本页]

作者: 我爱闵艳红    时间: 2009-9-16 15:10     标题: 驳陈一舟的“乙肝歧视不能矫枉过正”

他写的这篇文章中的很多论断和观点都显然是作者凭空想象或道听途说,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却强加“医学研究表明”等,给人第一印象作者至少是个不诚实的人。
多的不想说了,下面只看看他所说的一些观点是否经得起推敲。
  第一个观点:“医学研究表明,乙肝病毒的传播除了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之外,日常密切接触也是传播途径之一:“包括一起吃饭,生活当中只要皮肤黏膜有受到损害,那就有可能被感染。”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持有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饭店做厨师,他在切菜时不小心割破了手指,这种状况难免会发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旦从事与公共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行业,这些病毒传播上的“意外”和“可能”如何来防范将是一个巨大的难题,起码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规范。 ”
   请作者说清楚一下是哪个医学机构研究表明的?是哪家医院?哪些专家?这个结论是你在哪个正规权威媒体上获取的?如果不是凭空臆造,就请作者如实回答上面问题,否则就是在信口开河,不负责任。而事实是即使割破手指一般也不会传染乙肝,因为乙肝病毒是血液传染,即使是血液通过消化道也不会传染乙肝,况且割破手指进入食物的血液中病毒量度一般也不会达到传染量度,而成人则更不容易被感染乙肝,如果打了疫苗并且产生抗体即使血液接触一般也不会被感染乙肝。所以在日常接触或共同进餐过程中出现作者所说的这种被感染乙肝病毒的几率等于坐在办公室被天花板砸到的几率,难道因此你要求办公室不可以装饰天花板吗?
   第二个伪论断“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总人口的10%,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的就业权和教育权自然需要保障。但相对而言,还有数量更加庞大的非乙肝人群也有着强烈的权利诉求——保证健康和知情的权利。”
   首先明确每个人都有保证健康权和知情权的权利,但是这与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是两回事,因为一般接触或共同进餐不会传染乙肝,携带者从事这些行业并没有威胁其他人的健康,所以乙肝是个人的隐私,也不在知情权范围。以自己有知情权为由,强行揭露别人的个人隐私也是犯罪。
   第三个错误说法:“但在我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中,绝大多数人都在跟正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这也是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
  在携带者就业生存境况这方面,不是乙肝携带者或患者没有亲身经历过乙肝被歧视的人没有发言权。反问一句:如果绝大多数人都在跟正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浙大周一超为什么能被逼的走投无路,愤而杀人?难道几乎所有的公司单位都在检查乙肝标志物并且开除乙肝员工,也是正常吗?试想如果你现在是乙肝,并且被公司强行体检,公开检查结果,进而开除,你就不会在这里说这些无良的话了,一定也和我一样在为这样不负责任文章写这些文字。
作者: 相照09    时间: 2009-9-19 01:15

楼主思维清晰.赞一个
作者: 我被辞退了    时间: 2009-9-19 01:48     标题: 那个王八是陈死么名字呀

姓陈的什么人来着?竟敢如此猖狂?要是在现实生活中,老夫认识"它".非找人教训不可!!!!!
作者: A强    时间: 2009-9-20 00:40

建议一下这个陈王八:假设他住的房万一是豆腐渣,最好的办法就和他的妻子睡在街上好了。
作者: 希望群落    时间: 2009-9-20 00:49

不要把精力过多的放在这些人的身上,取消强制体检是早晚的事,大势所趋……
就让他被历史的车轮压扁好啦!
以后咱天天上馆子,
有本事,他别去……
作者: xblang    时间: 2009-9-20 01:03     标题: 做了他!


作者: 龙果    时间: 2009-9-20 09:54

他就是人人网和猫扑网的头头~~~~~看来那公司也歧视乙肝携带
作者: txtp    时间: 2009-9-21 11:13     标题: 维护法律尊严

科学已证明,法律已确定,取消乙肝歧视是大势所趋,你还在乱发议论,制造不和谐范围!
作者: keda    时间: 2009-9-21 11:18

陈贱人,抵制校内网,抵制猫扑
作者: 热心老三    时间: 2009-9-22 14:11

上中国人权网了
http://www.humanrights.cn/cn/rqlt/rdpl/mswl/t20090921_494626.htm
作者: 毛毛球球    时间: 2009-9-22 15:29

不上校内网了   这个人原来这样恶心
作者: 乔丹    时间: 2009-9-23 09:17

在中国人权网看到这篇文章了。那个写读者来信的是楼主啊。
http://www.humanrights.cn/cn/rqlt/rdpl/mswl/t20090921_494626.htm
作者: koftt521    时间: 2009-9-23 09:20

垃圾,跟卖假药的一样的混蛋。
作者: cwp850607    时间: 2009-9-23 13:55

原帖由 乔丹 于 2009-9-23 09:17 发表
在中国人权网看到这篇文章了。那个写读者来信的是楼主啊。
http://www.humanrights.cn/cn/rqlt/rdpl/mswl/t20090921_494626.htm

我发的邮件,引用了你很多,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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