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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州市卫生局回复--推脱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民    时间: 2009-9-12 17:19     标题: 福州市卫生局回复--推脱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据了解,《福建省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待新规定出台后,根据新规定执行,我局无权自行决定。(福州市卫生局于2009-9-10 10:58回复)

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是说国家条例,还要符合地方才行?!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12 18:50

,《福建省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如果这样福建的大家一定一起打电话给福建省卫生厅啊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09-9-12 18:58

你们是准备按照法律办事,还是准备按领导指示办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一部法规。
它已经出来这么久了,各地卫生部门却还在扯皮,——下级说在等上级文件,上级要么不说话,要么就说让下级按法规办,总之推来推去。
就是不办。
很悲哀,究竟是法律大还是文件大?究竟是法律大还是你们上级领导大?法律在你们眼睛里究竟排老几?我国还是不是法制社会?法律难道竟然是废纸一张?法律难道球都不顶了?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09-9-12 20:35

办法和条例那个级次高?身为执法者不懂这些,欠扁!不如壤土回家买地瓜!!!
作者: A强    时间: 2009-9-12 21:52

是他们这群草包说了算还是科学和卫生部的文件说了算?
作者: fashionlingyun    时间: 2009-9-12 21:55

看这些人的素质就知道中国的公务员招考是怎么黑暗!!
连最基本的地方法规条例不得与国务院的法规条例相抵触都不懂,可悲!!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9-13 11:42

符合地方规定是说体检项目,你地方可以随便检,但不管你检什么,乙肝不在禁止范围之内。

这人脑残吗,这句话都读不懂什么意思!
作者: 一身叹息    时间: 2009-9-13 21:26

和安徽省卫生厅回复的一摸一样!
作者: 魍魉    时间: 2009-9-13 21:53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他们是按到票子办事,才求不管你撒法不法的。
作者: 安静的风    时间: 2009-9-14 12:50

######                           建议             #####
健康证是我们取得的阶段性胜利,必须乘胜前进扩大和巩固战果!!!
呼吁信息、交通方便, (在大城市)  的战友充分利用媒体资源,联合热心媒体,
只有将媒体力量不断介入,
才能给那些藐视法律的人威慑!!!
作者: jangle    时间: 2009-9-14 14:34

希望早日解除禁令。
作者: 心如寒冰    时间: 2009-9-14 15:20

BS这些个政府官员
作者: 天使不生病    时间: 2009-9-14 15:52

净是些吃人饭不..........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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