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洛阳乙肝携带者请求法律援助 [打印本页]

作者: 独奏者    时间: 2009-9-9 11:43     标题: 洛阳乙肝携带者请求法律援助

The River Flows Frozen永恒的悲伤之泪

[Music: Kokko & Puolakanaho]
[Lyrics: Vetelainen & Kokko & Puolakanaho]

Like frozen leaves
象霜冻过后的叶子一样
We are falling
我们的心似乎也
On to the soil so barren and cold
掉落到孤寂寒冷的深渊中

The rays of sun
太阳的光好象
No more warming
再也不能带给我温暖
Our hearts now so cold
我们的心已结上了厚厚的冰

Through this field
这片布满了
Of the withered flowers
凋零的花朵的土地
We go still one more time
我们又一次踏上

The hidden beauty
我们向往的美好
Forever gone
早已不存在
The river's frozen once again
河流。。。再一次沉睡在冰下

So came this time
厄运就这样来到
When moonlight blackened my heart:
暗淡的月光笼罩了我的心
I can't stand this pain
我再也无法承受,这种伤痛

The chain is broken
象绷断的锁链
It's tearing open my scars:
残忍地撕扯着我的伤口
I want to feel the flame...again
我多想感受那激情。。。再一次。。。

The shine behind
冰封的河流上
The frozen stream
那点点的光芒
Reminds me of your eyes
令我想起你的双眼

The spark of hope
我心里仍残存
Still in my heart
这微弱的希望之火
Shall dreams become true under the ice?
在这厚厚的冰层底下,我的梦想还能否实现?
    此刻 ,听着这首死亡金属,心里除了震撼还残存丝丝悲伤,世界并不是之前想象的那样啊,就在昨天......感觉一直很遥远的歧视却真实的在我身上发生了。。。
    我是一名小三,跟千千万万战友一样,我也是在高三体检那年被查出来的,当时记得班里58个同学,有六~七个吧。知道了结果我很伤心,因为从小到大我连点滴都没打过我怎么会有病。而在那之前,我的梦想是考军校,做一名军人,我也很快知道了这个梦只能到下辈子了。班主任当时说了句话,我记得很清楚,“没事阿,你们只是携带者,跟正常人一样阿”。当时备战高考无暇顾及,还一样的正常学习,生活。 回家后,爸爸带我做了复检,结果:小三,肝功正常,DNA阴性,医生说:“放心吧,没事,不会传染,忌烟酒,心态放好,会转阴的,还有别相信那些小广告”我和爸爸总算松了口气,并不知道仅仅是这个阳性在我毕业后带来了接二连三的麻烦。
    高考过后,我还在洛阳上学,开学第一周又是体检,我知道我肯定会被通知复检,只是不知道和我一样的班里还有四个,我们宿舍还有一个,我们都心照不宣。。。。。。
    大学是很愉快的,美丽的校园,丰富多彩的活动。学习之余,我们常常几兄弟吹一瓶白酒,我们从不分彼此,剃须刀没电了也是信手拈来就用,我完全忘了自己,我觉得人生得意时就应该对酒当歌,一切不愉快统统滚蛋。
    美好的时光总是很短暂。。。今年,临近毕业了,我们都着手开始找工作,今年四月份,我顺利通过了郑州拓洋实业(原中原制药厂)的面试,公司通知进行入职体检,得到消息后我的心有些不安,但想到国家对这方面的法律和近几年各地胜诉的案例,我还是告诉自己坦然面对。那天早上,抽血,胸透,心电图,B超一个都没少,更让人愤怒的是血清化验只有五项没有肝功,当天下午在回郑州的火车上我就接到了电话“你的体检乙肝项目上有问题,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公司决定先暂缓你的入职,先回去养病吧” 我很无奈。。一人在火车的走道上抽烟。。。。“这公司不错,&&你去吗?”同学问我,我说:“我肯定去,没有理由不去呀”,“好,回去准备准备,咱一起上班喽”
    我感受到了第一次传说中的歧视,我知道我要去的污控岗位根本与食品无关。
    回到学校,宿舍同学问我我说我已经被录用,过几天要去上班。
    两天过去,是我们要去公司报道的日子,同学背着包来叫我,我也装作兴致勃勃要去上班的样子跟他们上了公车,路上电话响了,是爸爸打来的,我想:借此下车吧,做做样子就行了。然后我对同学说:“我家里有点事,现在去不了了,你们先去吧,我得向公司请个假”,“。。。。。好吧,那我们先去了。等着你噢”同学眨眨眼睛相信了。下了车,爸安慰我说:“没事的,这家不行,咱再找呗。”我说也只能如此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回到学校,我对同学说那家公司垃圾,又不想去上班了,同学半信半疑。
    之后,我又回家了,又一次全面化验,结果还是阳性,DNA阴性。爸爸买了些中药食用菌,说能增强抵抗力,很快转阴的,我就在家除了一天三顿饭三次药就是睡觉,邻居问我“小&,快毕业了也不去上班,怎么在家歇?年纪轻轻的,看现在在家都胖成啥了”我一笑置之,无可辩驳,心中的苦涩只有自己独自品味。
    一个月后又开始了漫长的求职,学校的招聘会很多,但是自己的专业不是很好,所以跟本就无人问津,即便如此
我还是满怀希望逢场必到,我对很多公司说我虽然专业不对口但我学习适应组织能力很强证书很多我可以从体力活干起,但是一次次希望换来一次次失望,一次次满怀热情推心置腹换来一次次冷眼旁观不屑一顾。。。。。。
   六月份正式毕业了。。我一人来到了郑州,在同学那住下,然后又开始每天找工作。。。六月底七月初那几天郑州每天38度以上的高温,太阳炙烤着大地,我每天行走在东西大街,花园路,开发区 ,各个商圈之间,每天喝两瓶1.5升的农夫山泉。。还好自己身体棒,能够在38度高温下在大街上长距离徒步而没有中暑。我也抱着希望到医院又一次做了化验,结果仍然没变。最后,爸打来电话说:“&&,天太热了,先回家吧,凉快了咱再出去”于是我回家了。。
  一个月,又一阶段的找工作开始了。。。
  8月底我到中储(中国物资储运)洛阳分公司应聘,首先通过了面试,笔试后被告知基本通过,根据体检情况进入培训。又是体检,这次我提前给医院打了电话,问现在体检是否还化验五项,他们体检中心的医生说这要看单位,我说不是省里规定不让查五项只查肝功吗,他们说没有的事现在主要看单位,单位让查啥咱查啥。9月一号来到河科大
二附院,又是抽血胸透心电图B超一个都没少,体检后我给中储打电话,我说我是乙肝携带者,我请求你们不要歧视公平对待,公司的负责人说,没有这么严重。我总算松了口气。。。之后还是漫长的等待,上周二的体检,直到昨天才通知,昨天下午我在公车上接到了电话“&&吗 ?是这样的,我们综合了各方面的考虑,觉得你不适合这个工作”我听了很生气,说:“你们不会是乙肝携带者歧视吧”“不是的,我们综合考虑,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这样。。。你看是否来把你的体检资料拿走”我怒火中烧,已经说不出话了,因为我知道我的体检除了小三阳外没有任何问题。
  



   我很气愤,清平世界,歧视就这样真实的存在着,09年求职之艰辛非常人所能想象,而又一次仅一个阳性把我拒绝,我不服,我要大声的说我他妈不服,昨天考虑了一晚上,我想起诉,
但考虑到河南的首例案件败诉,心里没底,我现在失业中,没有经济来源,请不起律师,但是我咽不下这口气,我热爱生活,相信我们的国家,在此请论坛上有诉讼经验的朋友帮帮我, 我知道现在有很多不求回报的公益律师,但是不知道在哪找,希望朋友们帮忙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09-9-9 12:10

我建议你直接起诉医院泄露你的隐私,因为你小三阳是你个人的健康问题,医学上已经证明你不会传染给日常接触的人,而医院却没经过你同意直接将结果给了你应聘的单位,所以泄露你隐私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09-9-9 12:11

请我们大家拿起刑法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利益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14颁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医院和用人单位是不能进行乙肝血清检查的,如果强行检查,那么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就属于非法获取信息,这样就触犯了中国的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请大家行动起来,到各地公安机关去报案,把这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因为,这是今年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公安机关可能还不熟悉,可能会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所以大家还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自诉的方式,来跟这些犯罪分子作斗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对于各地卫生部门不给发健康证的行为,建议大家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大家组织当地其他战友,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起诉,人多力量大,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利益。同时,请大家坚定必胜的信心,因为这次是一些地方卫生部门确实违法了,正义必将战神邪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四)认为符合法定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我们真正呼之欲出的应该还有一部《隐私保护法》,隐私权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像身体疾病状况完全属于个人隐私,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侦查的需要,获得批准,来掌握公民的这些信息外,其他机关、公司、社会团体是无权获取我们的信息的。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只在《民法》中有隐私权的保护,但缺乏具体保护措施,而不具有现实的保护意义。所以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保护每一个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隐私保护法》

4.请大家做好媒体的公关工作,让媒体站在我们这边,即使关注与宣传,发起一场法律维权行动。
最后,坚定支持中央的英明的民主决策,中央还是站在理性的角度保护我们的利益的,最终会还我们一个公道的。
同志们,最重要的还是行动。请立刻行动吧,像马丁路德•金一样!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9-9 13:10

北京益仁平中心求助电话
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51917982(反歧视热线), 传真:010-51917981
郑州办公室:
电话:0371-67956079(爱肝连线), 传真:0371-67956745

他们会教你如何收集证据的,并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9 16:39

不豁出去就得受气。。。。哎。做人难。
作者: 保持快乐    时间: 2009-9-9 17:26

新华网郑州8月13日专电(记者 王宏彬)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等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标准》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标准》对“黑中介”的处罚也给出裁量标准。按照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至5万元罚款。

  《标准》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以罚款。
作者: 保持快乐    时间: 2009-9-9 17:27

上人民网的地方领导留言版去说明问题,一定会有结果的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9 19:50

明目张胆的歧视,隐性的歧视。医院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
作者: luojia198828    时间: 2009-9-9 20:22

我也不能帮你什么,只能在精神上鼓励一下呀。我也是小三阳,昨天在面试当中也受到歧视,在回去的路上自己却哭了,呵呵,没什么的,加油哟!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