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8 12:55     标题: 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http://www.china.com.cn/zhibo/node_7030558.htm
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采 访 通 知

       兹定于2009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成就、当前形势和任务以及新农保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欢迎光临。

       为使记者在发布会上获得更多信息,提高发布会效率,欢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您对此场发布会感兴趣和关注的问题反馈给我们。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电话:65592311

注意:请持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采访证出席。此证件是一人一证,请在参会期间始终佩戴,无此采访证的人员将不能进入新闻发布厅(联系电话:65592311)

地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朝阳门内大街225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8 12:56

国新办就新中国成立60年来卫生事业发展成就举行发布会 [2009-09-08]

我们错过一个难得的诉求机会了!
其实在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发出了预告,并留有反映提问的电子邮箱和电话,若当初我们集中力量行动,邮箱里的诉求全部都是乙肝问题,相信卫生部高层关于都不会视而不见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8 12:57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8 12:57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8 12:56 发表
国新办就新中国成立60年来卫生事业发展成就举行发布会 [2009-09-08]

我们错过一个难道的诉求机会了!
其实在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发出了预告,并留有反映提问的电子邮箱和电话,若当初我们集中力量行动,邮箱里的诉求全部都 ...

咳。。。.知讯者生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8 12:57

我们的消息过于封闭,错过了卫生部的发布会!
作者: 幼儿入托    时间: 2009-9-8 12:58

这个不要错过。不是说就职体检归人力资源部吗?我们发邮件给他们。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8 13:01

我们反映的重点应该是《就业促进法》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导致可操作性很低。企业违法体检乙肝两对半成本太低。。以及将乙肝药物纳入基本药品目录。。
作者: 我爱闵艳红    时间: 2009-9-8 13:02

乙肝检查和乙肝就业歧视,人力资源部和卫生部负有同样责任。今天卫生部的发布会基本都在说甲流的事,这些当官的特意尽量多说甲流话题,使很多记者没机会提问,基本没什么信息发布出来,看上去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8 13:04

错过了卫生部的真的很可惜。。。如果我们大量发邮件给记者我相信会有记者提问的。。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09-9-8 13:05

好,人权兄写一个相关的论点论据来,我们来发!

只有自己救自己!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09-9-8 13:06

原帖由 我爱闵艳红 于 2009-9-8 13:02 发表
乙肝检查和乙肝就业歧视,人力资源部和卫生部负有同样责任。今天卫生部的发布会基本都在说甲流的事,这些当官的特意尽量多说甲流话题,使很多记者没机会提问,基本没什么信息发布出来,看上去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

不管有没有希望能够直接提出来,但至少能做一点是一点,不要指望一口吃成大胖子嘛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9-8 13:10

好消息!!我已经发了2封邮件过去了!!包括卫生部给他踢皮球的 卫生部网站的回信结尾部分。一会再发个传真!
大家都要发,千万不能再错过这次绝好的 机会了!!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09-9-8 13:11

战友请把卫生部的回复再在这里贴一次
以方便大家发送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9-8 13:13

原帖由 人生很无奈 于 2009-9-8 13:06 发表

不管有没有希望能够直接提出来,但至少能做一点是一点,不要指望一口吃成大胖子嘛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8 13:13

原帖由 蓝色忧郁456 于 2009-9-8 13:10 发表
好消息!!我已经发了2封邮件过去了!!包括卫生部给他踢皮球的 卫生部网站的回信结尾部分。一会再发个传真!
大家都要发,千万不能再错过这次绝好的 机会了!! ...

能用传真等的尽量用传真。比较有效率。
作者: liwangdong    时间: 2009-9-8 13:50

我也发了邮件,下午去传真!!!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9-8 13:57     标题: 邮件发送内容 供参考

见 附件内容。希望战友抓住机会,一起努力!多用上次论坛里战友说的 那个免费传真工具发传真。免费传真网址:http://www.myfax.com/free/
我一会再发一下。为了保证数量让他们重视,每个人都可以多发几次!!!


[ 本帖最后由 蓝色忧郁456 于 2009-9-8 14:06 编辑 ]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9-8 14:03

尊敬的记者朋友: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

    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后,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

鉴于此,希望贵媒体关注中国十分严重的乙肝歧视问题,帮1.2亿乙肝携带者做传话筒。

问题:07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但意见下发两年多,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乙肝歧视仍然屡见不鲜,就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请问部长:对于乙肝携带者的仍然十分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是否打算再会同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法规,消除就业乙肝歧视;

谢谢!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9-8 14:03     标题: 回复 12# 的帖子

卫生部回信结尾这样说的: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作者: happybelle    时间: 2009-9-8 14:08

刚才打了电话,发了邮件。一个女生接的,回复说会把问题反映给他们。说句实在话,不知他们是不是在应付。如果有谁能和明天参加发布会的记者联系,当场提问,相信这才是真正的直接有效地做法!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9-8 14:13

免费发传真软件 使用方法见  2009-6-16战友发的帖子,标题:免费网页在线发送传真,方便各位战友发维权传真了,很方便。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2268&extra=&page=1
想重新发一个他这样的,感觉比较麻烦,战友们还是自己打开链接看吧!

作者: yqdhhql10    时间: 2009-9-8 14:21

已发一封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9-8 14:22

传真和邮件都发了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我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在生活中谁也没传染过,身体很好,家人也都很健康。但由于就业体检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单位以身体不适合工作被拒绝了,这给了我很大的打击。
      这一阵网站在炒作乙肝问题,也正是向大家科普的时机,但是把携带者作为最大的传染源这种错误想法已经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了。最早发现乙肝表面抗原的美国生物学家布林伯格也是第一代乙肝疫苗的研制人。2006年访华时期间听说中国人“谈乙色变”后感到非常惊讶,曾遗憾地说“没想到我发现了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检测的技术,却导致这么多中国人面临如此境地。
      携带者不会在日常接触传染是尊重科学,国际公认的。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可以当厨师,所以入职入学的乙肝表面标致物检查毫无意义,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请问用人企业有什么理由要求入职者检查乙肝标物。携带者的就业入学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9-8 14:27

方便打电话的 战友一定要多打打电话,也就几毛钱的事情~
反正一定要让他们重视这个问题,保证明天的新闻发布会 一定有这个话题~~~~

作者: yqdhhql10    时间: 2009-9-8 14:30

传真也发了一封
作者: liwangdong    时间: 2009-9-8 14:48

传真发了两次没有发出去?一个小时后继续!!
作者: yqdhhql10    时间: 2009-9-8 14:53

我发的两封也有没有成功,原因如下:
作者: yqdhhql10    时间: 2009-9-8 14:53

我发的两封也有没有成功,原因如下:
作者: 是个好人    时间: 2009-9-8 15:01     标题: 发了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不久,但是由于乙肝携带的原因,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现在社会歧视非常的严重,就业对乙肝的门槛的限制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前一阵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测的消息被报道出来,真是给处在绝境中的我们带来了欣喜和希望,然而卫生部的避谣又给我们泼了一盆冷水,不仅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这种歧视性的状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深感担忧,乙肝问题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科学已经证实了乙肝携带者不会在日常接触传染,这也是国际公认的。最早发现乙肝表面抗原的美国生物学家布林伯格也是第一代乙肝疫苗的研制人。2006年访华时期间听说中国人“谈乙色变”后感到非常惊讶,曾遗憾地说“没想到我发现了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检测的技术,却导致这么多中国人面临如此境地。
      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可以进入食品行业,现在已有不少地方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的健康证,我们为这种社会的进步感到欣慰,更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注1.2亿乙肝人群的生存和就业状况,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来维护我们的公平就业和公平生存的权益,同时大力加强科普,消除社会“谈乙色变”的心理恐慌,入职入学的乙肝表面标致物检查是毫无意义的,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的?又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由于入职入学检查乙肝标物所造成的大量乙肝携带都无法公平就业和屡遭歧视的现状?
       附卫生部的回复: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此致
敬礼
作者: iglad    时间: 2009-9-8 15:21

已发,这种事不能袖手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8 15:30     标题: 我也发了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携带者,家境贫寒的我历尽苦难,好容易读完了大学,满打算可以自食其力孝敬父母了,哪知走上了社会才知道噩梦刚刚开始,肆虐的乙肝歧视使我一次次的求职希望变成了泡影。我处于就业难,生存难的恶劣境地。无奈的我只有向您发出求救信,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当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劳动就业被迫接受检测时,悲剧就注定发生了。体检医院毫无顾忌的把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毫不犹豫的对我们直接或用其借口拒聘或解聘。我多次站在高楼的平台边想跳下去就此了结自己的一生,但面对日渐苍老且因供我上学而负债累累的父母,我又实在不忍心这样。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或台,港,澳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避免了乙肝歧视。如,香港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任何对乙肝病人的歧视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环球时报2009,8,13日]。
新华网载文指出:“发达国家体检不查乙肝,在国外,体检是个人的事情,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搜狐新闻2009年08月06日]。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因此,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卫生部门也责无旁贷[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在我国,所有与保护乙肝携带者有关的国家法规文件中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各方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劳动权和生存权进行惨无人道的践踏。那些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国内迫于高额罚金从不敢侵犯员工隐私,可到了中国后面对违法低成本的诱惑,也入乡随俗的强制检测乙肝两对半。2008年,美国亨丰公司在广东东莞的一家分厂在用工过程中强制乙肝检测,不体检的做自动离职处理[环球时报2009,8,13日] 。据北京晨报讯 ,77%的跨国外资企业在中国招募员工时,明确宣称在招录员工时会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搜狐新闻2007年06月28日04:37]。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隐私权,就业生存权命悬一线之际也试图抗争,但违法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现实只能使我们这些受害者深感无奈。
可我多方呼号无效,如今只有向您求救。为了使我们也享有像其他国家乙肝携带者一样的隐私权,就业权,生存权。我们恳请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由于缺少强制性,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对此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修改,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我们恳请您能为结束中国乙肝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发挥出您部长的独特作用。相信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以及他们背后更多陪着他们受煎熬的亲人将会感激得泪流成河。
        谢谢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
作者: 菜鸟慢慢飞    时间: 2009-9-8 15:56     标题: 已提交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在中国举步维艰,生存困难,这一现实问题不解决,将会带来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一亿多乙携和三亿家人处于痛苦之中,贵部对解决此问题责无旁贷。希望贵部能尊重科学,尊重国际惯例,认真的对待此事,为社会负责,加大违规制造歧视的企业处罚力度,彻底杜绝入职体检两对半。改变目前最高一千元的处罚,这对企业不痛不痒,是无效监管。
  携带者不会在日常接触传染是尊重科学,国际公认的。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可以当厨师,所以入职入学的乙肝表面标致物检查毫无意义,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用人企业没有理由要求入职者检查乙肝标物。携带者的就业入学权利一定要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作者: 菜鸟慢慢飞    时间: 2009-9-8 15:56     标题: 已回复

感谢您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关注,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作者: 菜鸟慢慢飞    时间: 2009-9-8 15:57

各位战友赶紧去发信啊
不可懈怠
为我们的权利去争取
作者: 耐心的等待    时间: 2009-9-8 16:23

建议大家在写信时不要说乙肝大三阳或者小三阳,只说乙肝携带者,大小三阳原本就是会相互转变的。
作者: 希望和失望    时间: 2009-9-8 16:24

己发, 内容如下:
尊敬的记者朋友们: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虽然国家目前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作了很多的努力,但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乙肝携带者们的入学、就业体检仍然首选乙肝的现状仍然没有丝毫改变,全国1.2的乙肝携带者们每天都在盼星星盼月亮似的希望国家能尽快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恳请国家能出台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改变乙肝携带者们的受歧视的困境,使我们也能光明正大的生活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

内容如下:
作者: 幼儿入托    时间: 2009-9-8 16:31

尊敬的人力资源部领导:

很多单位在入职时查体项目中包括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现在很多医学专家已经给已经平反了。在今年7月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甲肝戊肝,现在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了。
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只是血液,母婴(现可阻断),性生活传播。所以入职查乙肝标志物是没有必要的。
很多人以为是卫生部要求查的,所以发邮件给了卫生部,但卫生部的回复如下: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所以请人力资源部调查一下各单位体检查乙肝标志物的事实。乙肝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的歧视。疾病本来是个人的隐私,为什么不保护隐私呢。在乙肝携带者都可以做厨师的今天,单位体检查乙肝标志物有什么必要的意义呢,除了增加歧视,还有什么呢!!

一名乙肝携带者
作者: 坚持太难    时间: 2009-9-8 16:42

已拿不同邮箱,不同措词发邮件了
作者: xsyxdzhe    时间: 2009-9-8 16:42

邮件是发了,但是传真怎么说那边没反映收不到啊?

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部长先生生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能阅读这篇饱含无奈与期待的网友的来信。
您一定关注了最近网络媒体上热议的乙肝携带者被歧视的问题。1.2亿乙肝携带者被社会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要解决的民生问题。民生之基本的教育和就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他已关系到了1.2亿携带者家庭的生存状况。乙肝歧视源于以前科技的落后,国家的立法不严谨。但更主要的是人们对乙肝的无知。消除乙肝歧视无外乎两点:1,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2,乙肝知识的普及。国家目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社会的歧视问题,其中《就业促进法》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自从这部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颁布以来,社会上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丝毫没有得到减少。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这样一个威严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企业仍然强制体检,仍然以携带者为由拒录那些饱受歧视的已经伤痕累累的携带者。就连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国有企业也公然的以携带者为由拒绝携带者入职就业,公然的践踏这部威严的法律。作为国家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难道你们没有责任规范我国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招聘规程?难道你们就没有责任敦促他们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有了法律而不去执行或执行模棱两可,这是与中国依法治国的国策相违背的。发达国家在入学,入职中根本就不体检乙肝标志物,为什么我们不能学一学他们呢?在体检中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体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体现,是保障民生的体现,也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希望您能关注这1.2亿中国人的教育和就业问题,希望您能关注这1.2亿人背后家庭的期望。感谢您能看完这篇短文,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好人一生平安!!

一位无奈而又充满期待的网友
                                                                09年9月5日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8 16:52     标题: 我又写一封

尊敬的领导,您好。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企业违反者将会被处以重罚。而我国仅有的一些与保护乙肝携带者有关的法规只有一款1000元以下的罚则,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使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恳请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以下由于罚则太低几乎成为一纸空文的文件进行修改。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为了使法规能落到实处,建议按国际通行做法加大罚则,通过对用人单位违法窃取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行为的有效震慑以体现国家法规的严肃性,使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能落到实处。
     谢谢
                              一个乙肝携带者
作者: 坚持太难    时间: 2009-9-8 16:56

前面写了一些,后加上卫生部的那封回信(也包括这句: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我再写的是:
我需要问的问题是:
  1、卫生部说用人单位的体检项目是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是这样吗?
  2、对于用人单位的违规检测“乙肝两对半”罚一千元,是不是太少了?可以处罚十万百万的吗?(只有来个杀鸡儆猴,才会确实保护我们的隐私跟权益)
  3、可以连同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一定明确“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范围?
  4、禁止“非医学性乙肝两对半检测”,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体检医院是属于卫生部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呢?
是不是要把卫生部的那封回信给写进去呢?卫生部说体检项目不是他们管,那我们主要要问的是这个体检项目问题了?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8 16:57

有自动的回复。。大家一定要让这个邮箱充满乙肝问题的邮件!!!!!
作者: 耐心的等待    时间: 2009-9-8 17:13

已发邮件一封,会再继续
作者: jan11    时间: 2009-9-8 17:15

楼主写出邮箱来!或链接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8 17:17

原帖由 jan11 于 2009-9-8 17:15 发表
楼主写出邮箱来!或链接

不是有邮箱吗?
作者: 飞奔去月球    时间: 2009-9-8 18:03

卫生部是不是已经举行完发布会了?
作者: jan11    时间: 2009-9-8 18:17

原帖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9-8 17:17 发表

不是有邮箱吗?


[email protected] 是这个吗?请教
作者: 614    时间: 2009-9-8 18:21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尹蔚民部长:您好!
近几年你们为乙肝携带者的就业做了大量工作,于2007年与卫生部联合出台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注以下简称《意见》,但收效甚微。为什么?
近期又看到一奇怪现象: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出现一条“公开回复”,一味地把责任推向人保部。事实上,制定《意见》的初衷是好的,但人保部对将“乙肝标志物”列入入职体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法人代表并没有任何处理办法;卫生部更没有对“保护好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作出任何要求。
乙肝携带正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工作无门,生活无路。十多年的“专家”和媒体误导,一张健康证根本无法改变人们对乙肝恐慌。敬请你们能伸出援助之手,同情体谅这些弱势群体,暂时对原《意见》作些修改,对入职体检项目中含有乙肝标志物的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作出详细的处理措施,并建议促进政府制定维护乙肝携带者及其它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法律.不要把乙肝患者或携带者当成“皮球”踢来踢去。

此致!
敬礼!

一乙肝携带者
2009年9月8日

附:
战友去信(要点):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

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详细内容见
http://61.49.18.90/moh/main?fid=open&fun=show_mail&from=view&nid=98996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9-8 18:26 编辑 ]
作者: jan11    时间: 2009-9-8 18:32

原帖由 耐心的等待 于 2009-9-8 16:23 发表
建议大家在写信时不要说乙肝大三阳或者小三阳,只说乙肝携带者,大小三阳原本就是会相互转变的。


已发送完成。支持不要区分乙肝大三阳或者小三阳,只说乙肝携带者,大小三阳原本就是会相互转变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9-8 18:35

邮箱是:  [email protected]
主题: 敬请修改:“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的意见”严处法人代表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9-8 18:52

尊敬的尹部长:
       您好!!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是完全个人的事情,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国际食品劳联已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们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更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

        乙肝携带者受歧视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竭止!!请问尹部长,什么时候才与国际接轨?什么时候才下令禁止医院和各疾控中心对入职入学入托者查乙肝呢???什么时候才实现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呢????...



             广州市民    ****

                               2009.9.8
作者: 614    时间: 2009-9-8 18:52

自动回复:敬请修改:“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的意见”严处法人代表
感谢您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关注,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19:3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年9月8日新闻发布会预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09-09-04 | 来源: | 作者:



采 访 通 知



  兹定于2009年9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卫生部部长陈竺介绍新中国成立60年来卫生事业发展成就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欢迎光临。

  为使记者在发布会上获得更多信息,提高发布会效率,欢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您对此场发布会感兴趣和关注的问题反馈给我们。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电话:65592311

  注意:请持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采访证出席。此证件是一人一证,请在参会期间始终佩带,无此采访证的人员将不能进入新闻发布厅(联系电话:65592311)

  地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朝阳门内大街225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9年9月4日





NOTICE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welcomes your attendance to the press conference

at 10:00 AM,September 8th, 2009 (Tuesday)

at the Briefing Hall of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sues on The achievements in the health sector

in the past 6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will be introduced by Mr. Chen Zhu,

Minister of Health

To rais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ess conference

Any questions concerned on the topic are warmly welcome to

[email protected] (E-mail), 65592311(Fax)



 Please take the press card issued by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and wear the card during the press conference. No one is allowed to enter the press briefing hall without his own card.

 Contact: 65592311

 Add:225, Chaoyang Men Nei Da Jie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19:42

吃一堑长一智,大家以后要多关注国新办的网站新闻发布会预告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yg/

请斑竹置顶此贴,大家集中精力向人保部提意见!!!!!!!!!乙人自救


附免费发传真的网址http://www.myfax.com/free/


使用方法见战友的帖子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extra=&page=1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19:45

请斑竹置顶,战友们加油啊!看到速给他们发邮件,发传真! !!!挤爆他们的邮箱-----------------------------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09-9-8 19:49

今日去医院体检乙肝表面抗原被列入肝功!
今日去医院自行体检,对医生要求仅检查肝功,发现检查一个肝功尽然要102.5元,被医生告知里面还包括了乙肝、丙肝的检测。
和他交流的同时,我告诉他现在不是不让查乙肝两对半和表面抗原了吗?他说即使WSB发文了不让在体检这块儿查了,如果用人单位想查的话,会被要求通过门诊去查,到时候带着体检单和个人门诊检查的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来入职。他们医院以前就已经接触过这样的例子了。他表示其实医院同时也很无辜,没办法。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9-8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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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已保存为Notice,您可以 修改 或者 删除)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9-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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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20:07

我也发了两封邮件
劳保部部长:
     你好!医学科学已经证明HBV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传染,现在HBVer却因为卫生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而失去工作。收人钱、抽人血,出具泄露隐私、引发歧视的报告,都是常规体检查两对半所致!而劳保部下发的规定查乙肝罚款1000元太少无法对企业构成威胁,而且执行的力度不够!请求劳保部联合卫生部取消常规体检乙肝两对半检测!切实维护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本人就乙肝歧视问题写信给卫生部部长——
附网址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98996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卫生部回复: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请劳保部长给出明确答复,不要互相推诿,总是推皮球!!!
  
                                                                               维权人士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20:08

自动回复:请人保部部长切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感谢您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关注,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9-8 20:13

自动回复: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    发件人信息
发件人:notice <[email protected]>  查看发件人信息   
时   间:2009年9月8日(星期二) 晚上8:12  纯文本 |   
收件人: whcpa_492048838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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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关注,我们会尽快给您回
作者: 寻找活路    时间: 2009-9-8 20:15

中午发送的:
尊敬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长:
    您好!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我对就业入职体检及福利体检中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非常关注。我今年从一所985学校研究生毕业,签了天津一家国企(非食品行业机械设计岗位,),7月中旬报到,随即进行单位统一的入职体检,体检项目单位和医院早就选好了,赫然有乙肝两对半,国家不是早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查乙肝吗。我无奈,我不能提出异议,因为明摆着。就这样我失去了第一份工作,该公司因为这失去了工作还有另一名女同学。现在,经过近两月的努力,我又签了一家中石化集团底下的国企单位,但单位快要进行入职体检了,我打听了,说会检查乙肝,我真不知怎么办了。我想工作都快想疯了,如果这份工作也没了,我将失去生活的勇气。为什么我们和别人一样努力,遭遇却如此不同?为什么国外入职入学都不查乙肝,为什么我国要这样做?为什么我国入职入学体检只查乙肝,却不查甲肝等消化道传染性病?希望能得到回复!谢谢!

                                                       一名几近绝望的乙肝携带者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9-8 20:20

自动回复:请消除乙肝歧视    发件人信息
发件人:notice <[email protected]>  查看发件人信息   
时   间:2009年9月8日(星期二) 晚上8:17  纯文本 |   
收件人: whcpa_492048838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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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感谢您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关注,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作者: 1997goodluck    时间: 2009-9-8 20:22

发了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已并不再限制,并且现在浙江,安徽等地的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专家学者们也多次声明乙肝的传播途径,乙肝只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以及性行为传播这三个途径,日常生活接触和一起工作等都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然而现实生活中公司都把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的必查项目,无论是入职体检或是年终福利体检,导致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过程处处碰壁,不少人因此而遭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没法保障,生活状况也是每况愈下,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现阶段企事业单位或公司都把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的必查项目持什么意见,又是如何看待最近网络上有关专家呼吁关于在求职与福利体检中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

       附卫生部的回复: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此致
敬礼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20:29

Dear 王波:

Please click the link below to confirm delivery of your fax to 国新办 at +86 10 6559 2311:

http://www.myfax.com/free/Releas ... 0-9fbc-22c842c7441a


** Please do not reply to this email **

Thank You,
The MyFax Team
http://www.myfax.com
作者: fornewjob    时间: 2009-9-8 20:39

有什么样的卫生部就有什么样的卫生局,这样的卫生部难道还指望卫生局发善心啊?和谐只怕是哄你玩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领导,

我们只是想要一个平等的没有歧视的就业环境,难道这也很过分吗?

以下回复为卫生部部长信箱给我的关于“强制乙肝体检何时休?”的回复。

1.请联系卫生部部长确认这个到底应该是谁的职能?谁该处理?请明确回复。(我想着肯定不是环保部门的事,更不希望是“有关部门”的事)

2.当前企事业单位招工中强制体检乙肝标志物,谁该监督?处罚了多少单位?是否真的促进了就业?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20:41

Dear 王波:

Your fax to 国新办 at +86 10 6559 2311 has been successfully sent:
Your fax was delivered at 9/8/2009 12:36:12 PM, and contained 3 page(s).

Thank you for choosing MyFax,
The MyFax Team
http://www.myfax.com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9-8 20:42

免费网页在线发送传真,方便各位战友发维权传真了,很方便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
作者: xinxinzhihuo    时间: 2009-9-8 21:09     标题: 卫生部回信内容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8 21:34

看了下跟,觉得大家虽然积极但对象和思路不清晰,
这次行动是以记者的身份向人保部提出简短的提问!而不是以携带者身份向人保部或记者诉求.
我提问如下:
1、《就业促进法》近两年,但乙肝歧视事件依然非常严重,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有专家学者指出要彻底遏止乙肝视,必须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乙肝体检报告,同时只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施了乙肝检测,就应认定为乙肝歧视.请问人保部将采取什么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体检行为?在乙肝岐视问题上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8 21:37

时间很紧,请战友帮我转发
我手机上网不方便
作者: 坚持太难    时间: 2009-9-8 22:52

这个邮件应该还是蛮重要的,有点希望的事情,我们就要去做!我都已经发了不同措词的六封邮件了,大家加油啊
作者: 0536    时间: 2009-9-8 23:32

顶!!已经发出去了;)
作者: cwp850607    时间: 2009-9-9 09:00

块去提问,要到点了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9-9 10:05

开始直播啦,大家看看吧
http://www.china.com.cn/zhibo/2009-09/09/content_18479043.htm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9 10:11

这次记者提问的机会应该很多,
说了两段开场白就接受记者提问了
作者: lulu9379    时间: 2009-9-9 10:32     标题: 请各位战友帮忙

以下这封信写得非常好,可惜被屏蔽了,我曾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贴,但不成功,请各位在各大论坛和媒体的网站上帮贴上吧,我想将此贴贴到卫生部部长陈竺的邮箱,大家一齐帮忙吧,我也是一个党员,对乙肝歧视深受其害!
60年国庆了,一名党员写给党中央的信
位敬爱的领导:
见信好!
  我是以一名党员,同时也是中国公民的身份给你们写这封信的。
  我是一名200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主修通信工程(移动通信和计算机通信方向)。今年8月14日到中国电信一分公司报到,8月19日入职体检,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现公司已要求我无条件离开。
  我平时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也不比别人差,大学四年100m总是班里第一,也是班篮球队的主力。我大学学习成绩是班里第三,而且我已通过了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高级程序员和网络设计师水平考试,换句话说,已具有软件工程师和网络工程师的工作水平(只是还没有较高的从业经验,我渴望工作),另外,我的学士论文是班里的唯一的优秀论文(连续一长时期,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的结果,我也不累啊!)。在个人组织能力的培养上,我当了二年半的学习委员,在非典时期,我还当了半年的班长。在个人思想的发展中,我从一名普通的团员,成长为一名优秀团员,再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共党员。
  从上面的陈述中,各位领导可以看出从身体上、学习能力上、专业技术水平上、思想上、组织能力上,我有能力去工作,去履行我作为一名党员的义务,为人民服务。
  在体检之前,我并不知道我也是乙肝携带者这么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以下是我咨询了学医的同学和上网得到的消息:
  一:中国有1.2亿乙肝携带者。
  二:医务工作者认为,只要肝功能正常就能工作。
  三:网上到处是歧视1.2亿同胞的帖子。我十分害怕我的人生路会和他们一样,我才23岁,不知道未来的路如何走。
  四: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我在网上看到浙江公务员考试,有位姓周的同学因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杀害人事干部。杀人固然不对,可是这也不能全怪周同学,是社会的歧视和生存的压力使他暂时失去了理智。谁也不知道在这两者的压力下,人间还会不会再有这样的惨剧发生,会有多少惨剧发生。我现在是以一名中共党员的要求克制自己,我也不想损害党在人民群众面前的光辉形象,可是我也得生存,也得找工作。如果全国大江南北对乙肝携带者杀声一片,我不知道在生存和党性中,我要选择哪一个。
  五:网上有消息说,找工作被查出乙肝携带的自杀者大有人在。我才23,有能力为祖国的建设进自己的一份力。我可不想自杀,因为太对不起养育我的父母和教育我成才的老师。可我的生存压力太大了。
  六:网上有消息说,有不少研究生以上的中国大学培养出来的高级人才,因为乙肝病毒被迫出国。有学长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爱这个国家,而是这个社会容不下我”。就这样,中国有多少人才背井离乡,用社会主义国家培养的本领,去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服务去了。我在想,我是否也要学习乙肝学长们,走这样的一条路:考研、考博、上博士后,后出国,以在发展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学到的知识去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做出全人类的贡献。我想,若毛主席泉下有知,有何感想?是对我国能大量出口人才而高兴,还是对我国的人才流失而悲哀。各位领导,我国已加入了WTO,我国的人才够吗?
  七:为什么在有疫苗的条件下,我们大小三阳的生存空间却越来越小?医学工作者认为,传染病的传播,要有这样三个前提条件:传染源、传染途径和易感人群。我们1.2亿人承认,我们是潜在的传染源。同时,我们相当清楚的知道,乙肝病毒是通过自过血液传播的,在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中,是不会轻易传染给别人的。另一方面,乙肝疫苗的出现,若人世间的幸运儿打上三针,有易感人群吗,有我们可感染的对象吗?就在全国上上下下开打疫苗的同时,也造就了我们的人生悲剧:全国普查乙肝,我们无处藏身。一次乙肝两对半(三对)的检查费可给好几个人打疫苗,为什么单位都要查乙肝,年年查?我们是被赶走了,可除了把我们灭绝外,我们还在社会上为最基本的生活到处奔波,我们还是社会上的人。
  八:我们上学只受某些专业的限制,可是我们的就业却是行行受限。在这里,我要向各位领导、全世界大吼:我们能上学,为什么我们不能工作?在中国,一个普通家庭培养一名大学生是不易的,可以说是全家省吃俭用来供一名大学生上学的。在现实中,我亲耳听到,有位长辈说一个参加高考的孩子最好落榜,因为他的家庭供不起他上大学。可这个孩子不幸考了高分,又不幸在高考的体检、大学的入学体检和毕业体检没对乙肝有要求,又最不幸的是大学四年埋头苦读,成绩名列前茅,最最不幸的是大学毕业有了成果,当要开始回报父母、社会的时候,不幸在入职体检时查出携带乙肝病毒,人生道路上最大的不幸发生了。这个孩子就是我,我现在还不知道如何对父母交待。
  九:我了解到中国台湾和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民众的乙肝病毒携带率远远高于中国大陆,可为什么不歧视乙肝携带者?是人家民主,还是因为感染率高,大家都息息相关,所以大家可以安心工作,不受歧视呢?若是前者,我只能认为中国的民主建设需要一段太长太长的时间了;若是后者,我们1.2亿人中可能会有人极端地想,要是我们的战友有5亿,谁歧视我?在艾滋病人受歧视的时候,不是有人用带病毒的针头扎人吗?我们中难道要有人也用带病毒的针头去扎人,造成社会的混乱,才能吸引我们的党和立法机关的眼球吗?
  十:现在单位对我们年青人和我们同样是携带者的长辈们不平等对待。全国乙肝携带者超过10%,在我们的长辈中也有许多的携带者,他们现在不是也在工作吗?下面是我和报到单位人力资源部一个助理的一段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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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lu9379    时间: 2009-9-9 10:36     标题: 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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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群众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2#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9-8 11:16  只看该作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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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国和我一样的不是有1亿多人吗?
  助理:是的,但我们公司对新进的员工有这样的要求。
  我:不是有疫苗吗?
  助理:(不语)
  我:可是我能上大学,现在我也可以考研,上学没有这样的要求的,我为什么不能工作?
  助理:上学是上学,工作是工作。
  我:可是,我非常清楚地知道公司也有很多和我一样的啊?
  助理:是的,可是他们都四十几岁了,我们能让他们走吗?我们只对新进的员工有这样的要求。
  我:(不语)
  我清楚地知道,在国家的老一代公务员中,乙肝的携带率和全国平均10%的水平差不多。我恨自己生不逢时,为什么不早生十几年或晚生十几年。我们在这样的时代出生和成长:当我们出生时,整个社会的医疗水平低,无法割断乙肝病毒的垂直传播,也无法对医疗器械作彻底地消毒;当我们上学时,除了一些专业限制外,并无此要求;当我们就业时,问题出现了,我们被社会给抛弃了。
  我们乙肝人现在能干什么?我们只能等死?我们只能等再过几年、十几年,人们对我们有了进一歩了解后,给我们生存的机会吗?不,我们二十几岁的青年人不能等,因为我们有体力、有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出自己的一份力,为个人的前途奋斗。我一直在想这样的一个问题:全国普查乙肝,排斥乙肝携带者的后果在人才的浪费上不亚于文革。当我们为生存、为发展愁白了头,身体严重受损(不全是乙肝病毒的缘故),精神倍受打击后,这时,社会认可了我们,政策帮助了我们,给了我们活路,可我们还有体力、有精神来为人民服务、为个人的前途奋斗吗?没有,我们只能是科技发展的牺牲品、政策的牺牲品,是中国乙肝时代的人间悲剧。这辈子,1.2亿人中相当多数人完了。
  从医学上讲,大多数携带者能和正常人一样长寿。可是我想,哪怕我只能再活十年,只要社会不再歧视我,给我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人生舞台,我的一生还是辉煌的一生,是可有作为的一生。我不怕自然死亡,我只怕被歧视地死亡,在等待中孤独地死亡。
  全国有1.2亿乙肝携带者,加上他们的亲人、好友,涉及人口达到全国一半的人中以上,乙肝绝对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我们的党如果不注重这样的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大问题,社会的稳定将要受到极大的破坏,因为在这样一个花花世界的时代背景下,青年人找不到工作,比四十几岁的工人下岗更为可怕。青年人的路还长,青年人的思想比较激进,青年人的形为可能比较极端,为了生存,可能会有人做出极端的形为,其中也包括自残、自杀。我以前、现在是以一名党员来严格要求自己,可是我不能想象,当我求职屡屡受挫时,我若还以一名党员来要求自己,我只好选择自杀,了此残生了。
  亲爱的党、敬爱的领导们,现在全国上上下下几千万党员在学习“三个代表”,在学习“与时俱进”,在学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难道我们1.2亿乙肝携带者就不是中国公民,就不是“三个代表”代表的对象。“三个代表”何时能代表我们1.2亿的大小三阳。
  我相信科学,我相信乙肝会给人类消灭。让我们参加工作吧。我们一边工作一边等,等特效药的出现。我们中的大部分人(特别是青年人),至少还能活上十年吧。我们就给科学家们十年的时间。现在的科学技术一日千里,我相信十年后,人类完全能消灭乙肝。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对组织、对政府强烈提出这样的请求:
  一:去除公务员体检中对乙肝大小三阳的限制,不查二对半,只查肝功能。公务员考试的体检标准示范性太强了,我们1.2亿同胞恨它,恨它让我们失去了宪法赋予我们参加管理国家的权力,也失去了劳动法赋予我们正常工作的权力。
  二:给全国1.2亿同胞除外的幸运儿都打疫苗吧。我们也不想害人,我们深刻地亲身体验到得乙肝的痛苦,我们不能让我们的队伍加大。
  三:强烈请求立法来保护我们1.2亿人的弱势群体。国外艾滋病人多,所以国外有立法来保护艾滋病人。我国可是乙肝携带者多,是艾滋病人的几十倍,是我国的国病啊。得乙肝不是我们的错,是以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条件不好的错,可在倍受歧视的我们1.2亿人的眼中,又好像是近几年来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错。谁对谁错,现在已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如何还我们1.2亿人一个清静、公平的世界,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
  四:招工的体检要求要和高考的要求一样,我们能上学,为什么我们不能工作?在有疫苗的今天,取消二对半检查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这种检查是多余的,这种检查的最终后果,是花钱来挑战社会的稳定。
  五:强烈要求打击治疗乙肝的假药。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种对付乙肝的特效药。可是在我们中国大陆,有多少种专治乙肝的药啊!有多少人,在社会、单位的压力下不得不治,就这样,每年几十亿、上百亿的血汗钱给了药商。可付出这么大代价的治疗效果呢,有少数人好了(绝大多数是乙肝的自愈),绝大部分无效果,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幸给治成了肝功能不正常。在无特效药的条件下,只有国际公认的几种对肝功能不正常者有一定的疗效的药外,一切都是假药。请领导们体谅乙肝携带者谋生的辛苦,不要让我们的血汗钱给我们亚健康的身体再造成伤害。
  六:严打传媒混淆视听、谋利的广告。正是传媒的“乙肝三歩曲”的广告,让民众谈肝色变。广告什么?广告假药,广告无效疗法。我们能治,我们能不去治?传媒说出来,我们的生存空间还余多少?国家曾三令五申要求不许对乙肝药品作广告。可是,上令而下不达。放眼中国传媒,有多少报纸写着包治乙肝,多少的地方电视台在吹嘘什么什么可治乙肝的新疗法。为了谋利,就要危害我们的权利,这是何世道!
七:全国上上下下1.2亿人期待着国家能体谅我们有病要治的心情,请大量投入研发治疗乙肝的药物吧,而不是仅仅给未感染者打疫苗。防是必要的,可治也同样重要,要不,只好抛弃我们1.2亿人了。投资开发乙肝药物,从经济上来说,一旦成功,回报将是成千上万倍的;从国家建设的大方向来说,一旦成功,是自古以来,最大一件利国利民的事,举国翻腾,民心大振。
  我过几天就要被赶出报到单位了,我将带着这些疑问离开:
  一:我能上学,为什么我不能工作?
  二:我作为一个可有作为的年青人,同是携带者,为什么公司对我和已入职较久的员工区别对待?
  三:“三个代表”何时才能代表我这样一个可以工作的肝功能正常的大三阳携带者?
  请各位领导体谅我读书十六年的辛苦,做出立法保护我所在的1.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决定,做出大规模研发治疗乙肝药物的决定,让我们这么多不幸的人沐浴在“三个代表”温暖的阳光中。
  祝:身体健康!
                                                                            一个大学毕业入职中国电信一分公司因乙肝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目前失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公民
作者: zwz2009    时间: 2009-9-9 10:36

往人保部的邮箱里发了好几封邮件。
作者: zwz2009    时间: 2009-9-9 10:38

怎么就找不出人保部的电话了?真想打个电话过去。
作者: 鸵鸟人    时间: 2009-9-9 10:50

人保部的英语翻译好烂。。
作者: 鸵鸟人    时间: 2009-9-9 10:54

问到了问到了!!!!!
作者: lulu9379    时间: 2009-9-9 11:08

我就是不大会发,只是把这贴贴到了天涯论坛。请各位战友大家帮忙吧。
作者: _bachelor1    时间: 2009-9-9 11:10

原帖由 鸵鸟人 于 2009-9-9 10:54 发表
问到了问到了!!!!!


问到什么了?
作者: _bachelor1    时间: 2009-9-9 11:15

尹蔚民:
关于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我认为它是一个科学的问题,需要医学方面的专家和有关的主管部门来共同深入研究论证。下一步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起,进一步落实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针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来确保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谢谢。

2009-09-09 11:00:44

尹蔚民:
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我们国家是非常大的群体,超过1亿人。这个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始终高度关注。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当中,都有明确规定,不得有就业歧视,要保证所有寻求就业的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就业机会。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们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公务员考录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都有非常明确的政策和内容。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就业的时候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一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得还不够好。其中遇到的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就是在就业体检的时候是不是要取消对乙肝项目的一些检查,有不同的看法。

希望这不是忽悠!
作者: 笑嫣然    时间: 2009-9-9 11:32


作者: gdsz2012    时间: 2009-9-9 12:17

很不错啊···真的是一大进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9 12:23

人保部职能范围内能做的是:
必须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乙肝体检报告,同时只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施了乙肝检测,就应认定为乙肝歧视。

这一点非常重要,应该作为向人保部诉求的核心方向!

而向卫生部诉求的核心方向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9 16:41

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作者: 老豆子    时间: 2009-9-10 09:12     标题: 回复 87# 的帖子

思路完全正确,
作者: xinxinzhihuo    时间: 2009-9-16 19:29

中国好的方面不向国外学习,只要是收费的东西就跟国际接轨,你TMD人家国外收费但各方面的生活保障能跟的上去,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就连个乙肝歧视弄了几十年,到现在还是取消不了,中国真TMD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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