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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路综合意见对《条例》二十三条释义 [打印本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7 11:21     标题: 小路综合意见对《条例》二十三条释义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这句话很多地方用来搪塞,说法律虽然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但是也同时说明检查由地方规定。
这句话明显是这个意思:
你的检查项目可以规定检查乙肝,但是你不能禁止乙肝从业,也就是即使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也不能不给发健康证。但是防疫站如果不检查甲肝,戊肝也是违法的!他说他们规定,你让他拿出规定。
另外有地区说雷闯是个例,那你就问问他你是不是公然违抗《条例》?看他有没有话说。
现在法律确实是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高于食品安全法。施行的时候应按照条例进行施行。所以现在拒绝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发证的防疫中心都是违法的!大家不必担心也不必觉得服从地方规定!这个地方规定不应该成为维权的障碍!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9-7 12:56

本来就是这样!有法必依,依法行政,这是每个政府部门最基本的职责!
作者: zw117726964    时间: 2009-9-7 13: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09-9-7 14:35

小路名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高于食品安全法。

[ 本帖最后由 liaoqi12345 于 2009-9-7 14:37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7 14:38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这一条我的理解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实施统一管理,包括检查项目、健康证版式等,
但任何规定都不能驾驭法规之上,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7 14:56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7 14:38 发表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这一条我的理解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实施统一管理,包括检查项目、健康证版式等,
但任何规定都不能驾驭法规之上 ...

还是不够详细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09-9-7 14:57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高于食品安全法

你是不是把顺序弄颠倒了啊???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7 14:58

原帖由 liaoqi12345 于 2009-9-7 14:57 发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高于食品安全法

你是不是把顺序弄颠倒了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09-9-7 15:00

对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但不是所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高于食品安全法

条例怎么可能高于法律??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09-9-7 15:0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7 15:11

原帖由 liaoqi12345 于 2009-9-7 15:09 发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好了总之我认为应该按照条例执行,所以我认为条例效果大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09-9-7 15:13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9-7 15:11 发表

好了总之我认为应该按照条例执行,所以我认为条例效果大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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