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就卫生部的公开回复向国务院参事室和人权研究会举报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9-6 22:42     标题: 就卫生部的公开回复向国务院参事室和人权研究会举报

主题: 请你们关注中国乙肝携带者自下而上状况吧!

敬爱的领导:您好!
    消除歧视其实并不困难,只要卫生部要求他的属下---医疗机构能切实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对侵犯乙携带者隐私权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歧视自然消除.然而,卫生部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把责任一味的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敬请你们为了维护乙肝患者的合法权益,请求督促卫生部尽早出台政策.谢谢!
附:
以下是卫生部在部长信箱中的公开回复
战友去信: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一乙肝携带者
                       2009年9月6日
参事室 [email protected]
人权研究会:[email protected]

大家都来发吧!前面的内容随便写,千万不要复制!
我估计有些人只会在这里说说,怕追究责任或者说没用.哈哈......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9-6 22:48 编辑 ]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9-6 22:46

Kaka, 内容简单了点吧。。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9-6 22:49


作者: 614    时间: 2009-9-6 22:51

原帖由 supercat0o0 于 2009-9-6 22:46 发表
Kaka, 内容简单了点吧。。

表达意思就行,我不是作家.我想乙肝携带者并不是个个都会写,但多数有文化的乙肝携带者受过歧视.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09-9-6 22:54

如果在台湾或香港这样非常可行,也有效。但是在大陆基本是肉包子打狗。 但是没办法,希望再小也得去做,还是顶楼主的想法。
  我本人支持论坛对卫生部提起行政诉讼。明知道结果会输也没关系,目的就是把事情闹大。
作者: 614    时间: 2009-9-6 22:56

原帖由 西门吹雪615 于 2009-9-6 22:54 发表
如果在台湾或香港这样非常可行,也有效。但是在大陆基本是肉包子打狗。 但是没办法,希望再小也得去做,还是顶楼主的想法。
  我本人支持论坛对卫生部提起行政诉讼。明知道结果会输也没关系,目的就是把事情闹大。 ...

没办法,我是大事做不了,但小事还得做,不做更不得了.
作者: liwangdong    时间: 2009-9-6 23:06

已发,支持楼主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09-9-6 23:14

如果觉得太短 应该怎么写更好更有说服力,楼主可以先征集一下,然后选择好的,完善一下再发过去
作者: windless_li    时间: 2009-9-6 23:14

原帖由 西门吹雪615 于 2009-9-6 22:54 发表
如果在台湾或香港这样非常可行,也有效。但是在大陆基本是肉包子打狗。 但是没办法,希望再小也得去做,还是顶楼主的想法。
  我本人支持论坛对卫生部提起行政诉讼。明知道结果会输也没关系,目的就是把事情闹大。 ...

敢问是你提起还是我提起诉讼,更何况你觉得可能性大吗?呵呵
作者: wfl19880323    时间: 2009-9-6 23:17

原帖由 西门吹雪615 于 2009-9-6 22:54 发表
如果在台湾或香港这样非常可行,也有效。但是在大陆基本是肉包子打狗。 但是没办法,希望再小也得去做,还是顶楼主的想法。
  我本人支持论坛对卫生部提起行政诉讼。明知道结果会输也没关系,目的就是把事情闹大。 ...


我十分认同上面这位仁兄的话啊,共产党最大的本事就是说一套做一套啊。是的文件发了不少,可是到了底下有多少是严格执行的列~?1.3亿人的就业问题啊,我们这群人就象是被社会遗弃掉的啊,我看除了自己的亲人不会歧视我们,所有人都会歧视的啊~!要想彻底消除歧视,除非得乙肝的人数超过正常人啊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7 08:59

要向他的上级单位举报。
作者: cry110    时间: 2009-9-7 09:15

发了邮件,内容如下:
敬爱的领导:您好!
     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但在执行上,卫生部下属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为了利益,知法犯法,使得1.2亿人民的入学、就业无保障,为此发信件给卫生部长,详情如下:
附:
以下是卫生部在部长信箱中的公开回复
战友去信: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乙肝携带者
                       2009年9月7日
作者: 614    时间: 2009-9-7 12:13

引用:
原帖由 男孩82 于 2009-9-7 09:09 发表
这种行动根本是无用功~制度不会因为你的一句话而改变~必须有冲突才有变革~中国还不是思想理念文明开放的国家

其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是在以人权至上为首的一百余人用“无用功”换来的。当然,你可能没有做这“无用功”!
如果你有能耐组织大家来次“冲突”,如果我不参与,我叫你一声爷。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9-7 12:23

支持了,,,,这个事情一定的让他们上面的人清楚是怎么回事的,,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9-7 13:02

已经发邮件了,,,,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9-7 13:06

主题: 请关注乙肝携带者的命运!我们是皮球吗??
尊敬的领导:
我们看到你们也在为我们努力,,我们感到很是感激,感觉有希望了,我们一样也在为国家做出努力,也希望国家繁荣富强,我们也希望我们能得到公平对待,希望我们在争取我们的权利的时侯,不再被当皮球踢来踢去!!我们希望我们的宝宝能顺利入托,尽管他们已经不幸了,希望他们能生活在同一蓝天下。。。。



一位哭泣的妈妈
作者: 614    时间: 2009-9-7 13:11

原帖由 candyzxz 于 2009-9-7 13:06 发表
主题: 请关注乙肝携带者的命运!我们是皮球吗??
尊敬的领导:
我们看到你们也在为我们努力,,我们感到很是感激,感觉有希望了,我们一样也在为国家做出努力,也希望国家繁荣富强,我们也希望我们能得到公平对待,希望我们在争取我们的权 ...

很好!发的人多了,总要相信会有用的。
作者: 菜鸟慢慢飞    时间: 2009-9-7 13:26

马上发邮件
.........................
作者: xfj820603    时间: 2009-9-7 13:43

我也发了,大家应该向雷闯他们学习!
作者: jangle    时间: 2009-9-7 13:51

只要努力就有用。
作者: 是个好人    时间: 2009-9-7 14:09     标题: 请传达我们的心声

尊敬的领导:
乙肝携带者现在处境极端困难,就业受到歧视,社会也对乙肝误解很大,我们迫切希望卫生部重视我们这1.2亿人的生存权,在推行各项有利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公平权力文件的同时,真正的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不要让文件成为一约纸空文,有令而不行,只是欺骗老百姓的做法,我们急切呼吁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益,1.2亿人的生存外境不容忽视。然而每每给卫生部发信的回复都是千编一律,对此我们很失望,我们的心声无法得到回应和重视,因此希望参事室领导重视,向国家领导人和社会传达我们无奈的心声。谢谢了!

附:
以下是卫生部在部长信箱中的公开回复
战友去信: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 本帖最后由 是个好人 于 2009-9-7 14:12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7 16:13

我也发了,战友们一定要努力坚持,加油。。
请您关注中国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状况吧!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携带者,二十多年的生命过程中各种冷漠,歧视一直伴随着我,从小学就开始的一次次无休无止的强制检测乙肝病毒标致物就如影随形的不离左右,使我一次次就像被别人剥光了衣服后又扔到太阳底下的怪物,无奈的地承受着世人的异样目光。好容易捱过了学生时代,满打算可以自食其力了,哪知噩梦才刚刚开始,肆虐的乙肝歧视使我一次次的求职希望变成了泡影。而消除歧视其实并不困难,只要卫生部按国际通行做法带头取消那些由卫生部制定的动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条条框框,明确要求他的属下---医疗机构能切实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对侵犯乙携带者隐私权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歧视自然消除.然而,遗憾的是卫生部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把责任一味的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敬请你们为了维护乙肝患者的合法权益,请求督促卫生部尽早出台政策.谢谢!
附:
以下是卫生部在部长信箱中的公开回复
战友去信: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一乙肝携带者
                       2009年9月7日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09-9-7 16:16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09-9-7 18:39

聪明的楼主-你真棒!!!!!!
作者: jkada    时间: 2009-9-7 19:51

发了,两个邮箱都发了
作者: zsk4143    时间: 2009-9-7 20:02

我已经发了!呵呵!
作者: zsk4143    时间: 2009-9-7 20:03

尊敬的专家人士:

    你们好!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下述为卫生部回复的邮件,请查收。下述文字并非因为我的提问而给予的回答。嘿嘿,我的回答比这个少,只是没有第二段。

附:
以下是卫生部在部长信箱中的公开回复
战友去信: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一乙肝携带者
                       2009年9月6日
作者: 坚持太难    时间: 2009-9-7 20:59

发了,两个邮箱都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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