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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条例23条已经说明检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9-6 21:28     标题: 注意:条例23条已经说明检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请特别注意:条例23条已经说明检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卫生部已经制定了条例,继续向其反应是必需的,但成效性可能不大。
   由此可见,我们主力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反应最为直接!

[ 本帖最后由 就业无门 于 2009-9-6 21:29 编辑 ]
作者: lanseyu5201    时间: 2009-9-6 21:44

快去办证 我明天去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09-9-6 22:59

卫生部实际就是不想解决问题,下面卫生厅也都心领神会。歧视根源就在卫生部。也只有卫生部能根本上解决歧视问题。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7 09:02

修改法律,人大,,,,,,,,,,,,,,,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9-8 01:22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9-8 07:24

我觉得也不矛盾,再怎么规定,也必须得遵守食品安全法,不能想怎么为就怎么为吧!!!
作者: gdsz2012    时间: 2009-9-8 07:50

可怜的世界,不能无休止的下去吧,是哪个利益集团在作祟,我们得找出来!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09-9-8 08:52

总就在这几个部门,顶多大家再多出点电话费,看他还能踢到哪里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8 09:41

难道省市疾控中心真敢公然违法制订出体检项目?过去,由于两部委意见缺少强制力,导致医院无耻的进行乙肝病毒检测,现在,实施条例已经明确乙肝不再是职业禁忌,根据法规,不应该在检测乙肝标致物,过去他们可以赖用人单位,现在,他再违法检测,赖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作者: 中原绿竹    时间: 2009-9-8 13:09

找到最终的利益集团,穷追猛打;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9 17:01

体检项目你地方可以定,可以查,不过你不可以因为大小三阳拒绝发证。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09-10-1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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