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云南政协请你提案,维权机会不要错过(截止10月18日) [打印本页]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4 13:21     标题: 云南政协请你提案,维权机会不要错过(截止10月18日)

请大家多到这里提意见:
时间:9月18日至10月18日

  春城晚报讯  9月18日起至10月18日,我省社会各界群众可采用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自己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反映给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没准你反映的问题就成为省政协委员们提交给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昨日,省政协办公厅召开提案素材征集会,正式确定通过新闻媒体面向全省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政协委员提案线索。

  省政协面向我省社会各界征集的政协委员提案线索或素材,旨在帮助省政协委员更加广泛地了解人民群众对我省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使委员们能在更大范围内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为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准备提案。社会各界所提线索或素材,要求关系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内容真实。

  所征集的线索或素材,经过汇集整理后,将提供给省政协委员们,供其撰写提案或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省政协鼓励各界群众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切实为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撰写提案提供好的提案线索。省政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提案线索,旨在为省政协委员、省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加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做好服务,有利于扩大提案来源、增加提案数量、提高提案质量,并且还能增强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政协还希望全省各党政部门为在滇全国政协委员参加全国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供提案素材,所提素材或线索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给予解决等,并且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和建议,具有适度的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所提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强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能作为提案线索或者素材提供,以避免提案绕了一大圈之后最终交回娘家办理。本报记者  朱咏梅

  ■ 征集方式

  提供提案线索或素材,可采用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最好采用实名提供,并留下联系方式)。

  信函寄至: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信封上注明“提案素材线索征集”字样);

  地址:昆明市广福路2号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228

  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本新闻出处:http://ccwb.yunnan.cn/html/2009-09/16/content_80089.htm



让云南的领导多关注我们这个群体,出台相关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的政策,法规。

1,云南信访系统:http://xfservice.yn.gov.cn/xinfang/main.jsp云南的每个政府部门,机关单位都有:省委、省政府网上信访,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卫生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每个部门都有。还有各个地州的信访:昆明市信访局,曲靖市信访局(各个地方的都有)
    在联系方式那个地方,只要大家写上自己的邮箱就可了,不用写真名。

2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km.gov.cn/structure/index.htm
网站里面有:昆明市网上信访(点击“我要写信”),书记市长信箱,12345热线等可以留言写信。

人民网的留言很重要
云南省委书记公开回应网友留言 首批答9件热点问题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9817412.html

云南省长再次回应网友13条留言
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9-08-24/033516172178s.shtml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http://leaders.people.com.cn/GB/58318/126761/index.html

人民网省市卫生厅长留言板!!大家快点行动吧
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157834/165309/index.html
信件的内容可以参见:

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78795

[ 本帖最后由 天使1987 于 2009-10-1 11:29 编辑 ]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2     标题: 出台文件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昆明市继去年获得“中国十大最具幸福感城市”称号后,今年又获得“中国最有幸福感城市”美誉。作为昆明市民我感到十分自豪和骄傲!但是,就昆明市卫生局的行政效率而言,我却感到有些遗憾,如,国家卫生部、劳动部于2007年5月份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该文件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乙肝检测,至今将近两年了,昆明市卫生局却没有贯彻执行【2007】16号文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导致不合理的乙肝检测泛滥,乙肝歧视屡见不鲜。如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事件,其源头就是当地卫生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这关系到昆明市政府的行政效能,关系到昆明市政府的形象,希望昆明市卫生局向重庆、成都、杭州、深圳、广州、苏州、宁波、上海等卫生局学习,出台文件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使昆明市列入中国最有幸福感城市”,做到名副其实。谢谢!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3     标题: 向别个省市学习

希望省政协领导结合本省,制定相关政策,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公平就业。谢谢!

重庆拟规定传染病携带者遭拒绝录用可起诉
文章来源: 华龙网-重庆商报
http://news.sina.com.cn/c/2009-09-17/024318665745.shtml
本报讯(记者金蓉)我市拟立法对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群体的就业权进行保护。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用工条件不得拒录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最常见的病原携带者为乙肝携带者,据悉,病原携带者一般不具备传染性,但大多数用人单位仍不愿意录用此类员工。
  去年,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该报告显示,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
  我市拟立法保证病原携带者这个群体的就业权。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为由拒录求职者。
  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因以上任何一条原因,拒录求职者,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须发见习补助
  见习期内白打工的现象将有可能被禁止。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接受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无就业经历的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补助。
  据悉,见习补助并非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岗位先安排就业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将有可能被优先安排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应该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昨日表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公益性岗位,都应该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公益性岗位还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以及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街道(乡镇)、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三峡库区移民;城镇残疾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河南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单位查乙肝将被罚
文章来源: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13/369496.shtml

用人单位体检乙肝病原,处罚千元;中介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吊销许可证;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昨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用人单位体检乙肝病原处罚千元
  按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黑中介”最高将罚5万元
  按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5万元罚款。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吊销许可证
  按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万~5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
  按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其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或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的,以每人500元~1000元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200元~500元或扣押2~5名劳动者档案的,以每人1000元~1500元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的,以每人1500元~2000元罚款。
  让无证人员上岗单位将被罚款
  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罚款。
  其中,用人单位技术工种招用2人以下“无证上岗”的,予以警告;招2人以上5人以下“无证上岗”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招用5人以上“无证上岗”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4

尊敬的云南省政协委员: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4

尊敬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领导:
您们好!
很高兴能有这个平台,将建议直接转交省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天执笔写信,期望领导能够更多地关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督促卫生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禁止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给予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平等的生存环境!让我们和您一道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

   最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比比皆是,甚至于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也出现了乙肝歧视事件,根本问题就出在各种名目繁多的体格检查形式上。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国家公务员。但是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各种常规体检中总也拉不下检查乙肝标志物,这本身与国家提倡的消除乙肝歧视相违背。任何场合都要检查乙肝的做法,本身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

    如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着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港澳地区,甚至是携带者比例更高的台湾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杜绝了乙肝歧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如今盛行的乙肝歧视现象。“既然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不会在工作场合传播,就不应该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以保护他们的隐私来切断乙肝歧视的途径”的观点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体现着公平性、科学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的禁止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的呼声日渐强烈。

    2009年6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获取食品行业健康证,浙江杭州、安徽合肥和重庆等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成功领取食品行业健康证,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今天,各级医疗机构在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仍然提供乙肝标志物项目的检测实无必要。乙肝标志物项目的检测为乙肝歧视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我们期望能够获得和其他人一样的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的基本权利!我们认为如今越演越烈的乙肝歧视现象和各级医疗机构在常规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是分不开的,期望卫生厅能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禁止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给予我们一个公平的生存环境!

    我代表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恳求领导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这个特殊群体,谢谢您了!谢谢您为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做出的努力!谢谢您给予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期待着您的回音!!谢谢您!!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4     标题: 一提案

尊敬的云南省政协委员: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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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6     标题: 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消除歧视增进和谐的建议

案 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庞大乙肝人群受歧视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我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和隐私权。为了使党和政府的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带来的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彰显省委省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良好形象,建议省卫生厅参考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现实中,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仍频繁发生,特别是许多医疗体检机构,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破坏党和国家的政策,人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这一现象在我省也比较严重。
比如: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云南工业技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家住云南陆良的小冬、小菲在公益机构的帮助下起诉了学校。11月17日,小冬、小菲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宣判“限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判决书在附件里)。专家认为,法院判决乙肝学生胜诉在国内还少有先例,受歧视学生维权难凸现预防歧视发生的必要性。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限制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相继出台了这样的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建  议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省卫生厅发布文件,对全省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建议省卫生厅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建议文件应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三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二)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的;
(三)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如果检测结果需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7

附件一:一些省市卫生厅(局)关于禁止、限制医疗机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文件
附件二:《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附件三:乙肝的传播途径
附件四: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附件五:健康时报--乙肝体检项目该修改了
附件六:云南74名乙肝学生被退学案学生胜诉
附件七: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体检查乙肝或许本来就没必要
附件八: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附件九:新华网:发达国家体检不查乙肝
附件十:胡晓义:用人单位不该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限制

附件一:
一些省市卫生厅(局)关于禁止、限制医疗机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文件
1. 重庆市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2.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 都 市 卫 生 局
3.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4.宁波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5.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6.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7.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8.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9.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10.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1.重庆市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详见: 中国劳动争议网http://www.btophr.com/s_law/law11700.shtml
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保护每一位劳动者就业的合法权利,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的认识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约有1.3亿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重庆也不例外。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增强做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他们的权利。
    二、加大对乙肝知识的宣传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单位及其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上街咨询宣传,媒体报道,人力资源市场张贴有关文件、宣传资料,给招、用工单位解释政策,使用工单位和公众了解乙肝病常识。
    三、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1.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如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美容、美发等工作;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等),不得要求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体检指标。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要求外,对用工单位体检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拒绝,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招、用工单位应向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四、依法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要按照《就业促进法》有关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医疗机构在招、用工体检中检查指导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和医疗机构规范运作,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三)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2.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
成劳社发[2009]35号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缺乏科学的认识,致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这个群体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比较多的国家,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从医学角度来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一定传染性,但肝功能处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也不影响正常劳作和生活。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 促进乙肝表面护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7

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将其辞退。
  (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如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美容、美发等工作;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等)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在对劳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的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3.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杭卫发〔2008〕76号
    内容略。
    该文件在杭州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http://www.hzws.gov.cn/site/znss/show.asp?docid=5809

4.宁波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8〕17号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2-05   信息来源:宁波市卫生局
    内容略。

5.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0号
    内容略。
    该文件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公布地址: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 ... object1ai19742.html

6.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锡卫医〔2008〕24号
   内容略。

7.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深卫医发〔2008〕14号 发布时间:2008-04-11
    内容略。
    该文件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
http://www.szhealth.gov.cn/wsj/m ... m=view&nid=4722

8.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内容略。
    该文件在西安市卫生局主办的“西安卫生信息网”网站公布地址:
http://www.xawsj.gov.cn/2008/8-28/2008828162022390.html
9.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详见: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10.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8]65号
详见:http://www.zjwst.gov.cn/art/2008/4/16/art_262_26232.html
  
附件二:
《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三:
乙肝的传播途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8

1.《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6]160号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附件四: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文章来源: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ynwsjd.cn/Item/4925.aspx
编者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本网站留言板就有人在问关于乙肝携带者是否可以取得“健康证”的问题,我们按照对法律的解读给出了及时的答复。今天我们非常欣慰的看到了权威专家给出的答案,所以第一时间把文章转载出来,让广大的乙肝及其携带者了解这条福音,让更多的人正确、科学地对待我们这个乙肝大国里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依据医学科学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益之间达成了均衡——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附件五:
乙肝体检项目该修改了http://www.jksb.com.cn/article.asp?id=35099

7月30日在成都召开的清华大学乙肝新闻报道高级研究班上,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介绍:为保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专家建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两对半检测。

  崔富强介绍,入学就业体检中出现的乙肝携带者被拒的消息屡屡见诸媒体,这是对乙肝健康携带者的歧视。对此,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论证,达成共识:应该把乙肝两对半的检测改为肝功能的检测。


  崔富强说,一个人,如果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ALT)正常,那只能证明他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不是病人,他的上学、就业等不应该受到歧视。而如果一个人的肝功能(ALT)经过检测是异常的,有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那他肯定是病人了。

  乙肝有关指标检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乙肝病人,及时治疗,这是对患者和健康人的保护。而以检测乙肝表面抗原为核心的乙肝两对半检测,则只能证明一个人是否感染乙肝病毒,无法证明是否是病人,反而会带来对他们的歧视。

  崔富强说,体检者肝功能(ALT)的检测结果如果是异常的,再追根溯源,看是乙肝感染还是其他疾病,有助于疾病的早诊断、早治疗。因此,检测肝功能(ALT)比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有意义。

  崔富强介绍,专家组已经达成上述共识,并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附件六:
云南74名乙肝学生被退学案学生胜诉
教育领域取消乙肝检测呼声日高
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云南工业技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家住云南陆良的小冬、小菲在公益机构的帮助下起诉了学校。11月17日,小冬、小菲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宣判“限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判决书在附件里)。专家认为,法院判决乙肝学生胜诉在国内还少有先例,受歧视学生维权难凸现预防歧视发生的必要性。

74名学生因体检乙肝阳性被退学 起诉学校讨说法
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新生小冬、小菲在入学体检后被告知,他们患了乙肝,必须退学。在家长的带领下,他们各自到几所医院进行复查,得出的结果是,二人均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也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然而,校方仍然坚决拒绝二人入学。同样被退学的还有该校另外72名新生。
2007年12月,在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小冬、小菲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劝退二人的行为违法。法院以“云南工业技校是事业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8

法人,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8年5月底小冬、小菲以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重新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原告继续接受职业教育;2、向被告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行政诉讼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激辨 校方仍认为退学合理
2008年6月27日,本案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焦点,云南工业技校和原告之间是否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被告方认为,云南工业技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学生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多数是教育行政关系,原、被告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不是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载明学校办学情况、新手收费和专业等具体项目等行为应视为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志愿报考作出承诺,原被告间构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个焦点,小冬、小菲二人究竟是被“劝退”还是“不予录取”。
云南工业技校认为,技校有一套区别于普通学校的招生程序。由于技校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填报志愿的学生都来者不拒,所以从报到到正式上课之间有1个月的时间,供学校和学生互相选择。两名原告是在体检之后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学校筛选掉的,此时离9月中旬的“正式录取”还有半个多月。因此,学校对原告的处理是“不予录取”,而非“劝退”。
原告律师则出具了云南工业技校对小冬、小菲两名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缴费收据》、《退费通知单》等证据:“《录取通知书》上写明‘你已被录取为我校学生’,入学以后两名原告都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直到体检后被强行退费。这些都证明,在被学校勒令退学之前,二人已经是该校的正式学生了。”
另外,云南工业技校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提交的情况报告中,对此事的定义也是“退学”。

  第三个焦点,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到底该遵守教育部的最新规定,还是遵守原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24年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入学。并且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
云南工业技校律师回应说,该校由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而且技校属于中等职业教育而不是高等教育,因此不需要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录取的相关规定。坚持认为:目前,对于技校招生体检的规定,只有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中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民间呼声:取消乙肝检测 预防歧视发生
2008年11月17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8)麒少民初字第27号》,判决“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长期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的全国最大乙肝公益网站版主陆军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是令人欣慰的。“此前我们曾经协助过多起乙肝携带者被学校退学、休学的案件,能够获得胜诉的这是第一起”。
但陆军认为,“由于我国在保护乙肝携带者受教育权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学生方面也没有积极作为,这就使得学生一旦被体检查出乙肝就很容易受到歧视,而且很难及时讨还公道”。“即便本案罕见地获得了胜诉,但从歧视发生到现在也拖了14个月之久,74名学生受到的伤害和损失的学业是无法弥补的”。陆军这样说。
据协助原告起诉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项目负责人武嵘嵘女士介绍,在劳动就业领域,近年来国家人事部和劳动部都出台文件取消了乙肝检测,这使得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得到了有力地遏止。“但是,在教育领域,尽管民间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但迄今没有取消乙肝检测,这使得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严重而又普遍”。

据武嵘嵘女士介绍,2008年10月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强制性乙肝检测的存在,使得大学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招生中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失去了在很多专业就读的机会,而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又擅自扩大了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等近三十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调查报告还显示,研究生招生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更加严重。例如中科院所属院所中,83%的院所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携带。

如何使得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得到消除,陆军认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被侵害后通过诉讼来讨还公道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先防止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

“如果教育部能够效仿人事部和劳动部,取消教育领域的乙肝检测,就能防止类似的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大规模退学事件的再次发生,真正把国家消除歧视的政策落到实处”,陆军这样说。

附件七:
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体检查乙肝或许本来就没必要
文章来源: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ynwsjd.cn/Item/5016.aspx
一张小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凝聚了上亿人的无奈和渴望。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将修改健康体检表,在常规体检中删除乙肝项目。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没来得及高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就立刻表示,这只是专家观点,并不代表政府意见。如果卫生部要出台政策,会有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但是,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常规体检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应该是大势所趋。

乙肝歧视在我国很严重

乙肝歧视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著名乙肝防治专家成军教授介绍说,医学上对于乙肝病毒的传播问题并没有太多“误解”。社会上长期以来对乙肝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8

误解和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难以从技术上解释。

2005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感染分会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乙型肝炎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其他如修足、文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指南》还特意强调,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感染乙肝。“这是我国乙肝防治指南所特有的。”成军说,在欧美国家的防治指南中没有这些内容,因为在那些国家,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知是比较明确的。

我国的乙肝歧视是怎么来的?很多专家也说不清楚,但是至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很厉害了。很多人认为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病毒性肝炎”患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限制,加剧了社会对乙肝的误解。有专家认为,这些法规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肠道传染病。乙肝虽然是病毒性肝炎,但与甲肝、戊肝等不同,不属于肠道传染病范畴。

法律政策一直在调整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保护,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在积极调整。”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刘士敬介绍说。2005年1月,卫生部、原人事部正式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006年高校招生体检也作出了相同的修改。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并明确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近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等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明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取消乙肝项目利大于弊

刘士敬认为,我国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大约56%是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过程中被发现的。据了解,目前从小孩入托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招工、参军、就业、出国等,都要检查乙肝。很多专家认为这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这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

在与乙肝歧视的抗争中,最著名的当数张先著。2004年他报考当地公务员,尽管名列第一,但因“乙肝”而被取消了录取资格,于是将当地人事部门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此案轰动全国并最终导致了8个月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出台。但是刘士敬认为,这只是个别的胜利,因为“聪明”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找一个其他理由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只要一个单位大部分人恐惧乙肝,即使比较开明的领导也可能从众。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法规已经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刘士敬认为根本原因还是体检表“普及”了乙肝歧视,并且社会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只要体检表上还有乙肝检查项目,即便法律再严厉也没有用。在等待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乙肝的同时,取消体检表上的乙肝检查项目非常必要。从社会意义上讲,常规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无论如何是利大于弊,从发展趋势上看也是历史的必然。

取消常规体检查乙肝项目的阻力来自哪里呢?刘士敬认为,一个是政策层面的变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一些相关部门还会考虑由此带来的其他影响;另外,对乙肝的误解不仅来自于普通人,一些非肝病领域的医学专家对此也有疑虑。当然,这些疑虑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在乙肝传播问题上还有一些未知的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另外,网上也有人质疑,乙肝病毒检测在体检收费中占有较大比重,相关机构会因为利益问题反对贸然取消该项目。

据介绍,一份乙肝5项指标检查最少需要20元,全国每年进行各种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超过2000万人次,单乙肝检查估计就需要花费4亿多元。刘士敬认为,这些钱花得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来源:健康报

附件八:
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9395183.html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苏志]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4:59

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免可能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乙肝携带者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乙肝携带者来说应该注意。

(责任编辑:杨艳)

附件九:
新华网:发达国家体检不查乙肝
来源: 国际先驱导报 :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09-08/06/content_11834393.htm
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钱铮、丁扬发自东京、北京 8月2日,一则“专家透露卫生部将取消体检乙肝检查”的报道尽管已被辟谣,但这则虚假消息引起的社会反响却是实实在在的。借助这个话题,中国乙肝患者的庞大群体再次被广泛关注。在国内最大的乙肝患者论坛“肝胆相照”上,“看来出国是唯一出路”的感慨引来许多人的跟帖赞同,在宽容和保护隐私方面,“外国”又一次成为人们羡慕的对象。
身体状况是“绝对隐私”
    如今已经在美国顺利就业的留学生小邱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就在前不久,他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件十分“有意思”的事情,有位同事辞职,临走前告诉大家一个真相:他是个变性人。而公司所有人和他共事了两年,竟然对此一无所知。
    “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事情也并非不正常,一是因为进公司不需要体检,二是身体状况是绝对隐私。”小邱说。
    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小邱说,他进入现在的公司之前,除了花很短的时间做了一次吸毒检查,只需要交一份健康证明和注射疫苗的证明,前者确保你能够正常从事日常活动和工作,后者则是无论入学还是工作之前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因为某些传染类疾病不会成为入学或工作的障碍,所以,每个人在入学或参加工作之前,必须确保拥有了足够的抵抗力。“身体是你自己的,公司最多给你买医疗保险,剩下的就全都是你自己的事情了。”小邱说。
乙肝不是体检必查项目
    在乙肝患者群体中,中年群体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如今移民加拿大的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上世纪80年代在国内体检时查出大三阳后,他于90年代初到了加拿大。他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自己在国外工作了十多年,东家也换过几处,但无论是学术单位还是大小公司,从未有过查验乙肝的要求,倒是吸毒检查和艾滋是血检中必须的两项。一次年度体检时,刘先生向自己的家庭医生交待了情况,几天后就接到加拿大卫生局的来电,向他普及乙肝知识,还安慰说这种病只要保养好不会有大问题。
    “刚到加拿大,我曾经告诉我第一个上司,经常一起活动,不想隐瞒。但他只笑笑说这是个人隐私,没有必要让别人知道。”刘先生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欧美国家,个人病历和病情是绝对个人隐私,没有个人的允许谁也无权查探或获取有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要与家庭医生形成医病关系,后者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保密协议上签字。
乙肝患者不影响读书就业
与中国一些单位闻乙肝色变的态度相比,国外很少出现对乙肝患者的就业歧视。
    本报记者从日本厚生劳动省了解到,在日本,因患有乙肝而在就业、上学方面受阻的案例鲜有出现。甚至是在餐饮行业,雇佣方都没有权力要求雇员必须在体检中进行肝五项检查。“因此,日本因为乙肝而引起的社会问题是不存在的。”厚生劳动省如是回复《国际先驱导报》。
    “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西方人不了解乙肝,而是因为他们对乙肝有科学的认识。”身在美国的小邱表示,大多数美国人知道乙肝是一种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每个人几乎都注射了疫苗,很多人并不介意对方是否患有乙肝。”
    而在乙肝患者多达1亿多人的中国,至今为止,许多人仍因体检中的肝五项检查而被阻拦在正常求职的门外。在“肝胆相照”论坛上,“只有出国才有出路”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乙肝患者维权的故事更是日日有更新,而关于体检是否取消乙肝检查的讨论仍在继续……

附件十:
胡晓义:用人单位不该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限制
文章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9784780.html
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有关是否该取消乙肝体检的问题时表示,在就业领域,关于反对任何就业歧视,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禁止一切的性别、民族、种族等各类歧视。在就业领域,只要不会对公众构成危害,用人单位都不应该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的限制。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9-24 15:00

已发送,复制粘贴的,壮壮声势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9-24 16:10     标题: 我给云南省卫生厅长陈觉民的留言

http://comments.people.com.cn/bb ... 57971_14296521.html
我是即将毕业的临床医学生,很不幸在高中就读的时候发现染上了万恶的乙肝病毒,成为1.2亿乙肝携带者中的一员。但是我没有选择,因为自己也不知到什么时候染上的。我大学报考的时候,学校也没有因为我带有病毒而辞退我,所以走上了学医的道路。这条路充满了崎岖、坎坷。本科毕业后,我想参加2009年云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招聘,却因为好多医院招聘简章中明确:医院招聘岗位要求肝功表抗呈阴性
我很无奈,也很痛苦,可是面对强权的部门,我却没有半点办法。国家已经取消了乙肝携带者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也没有限制携带者行医的权利,却遭受如此不公正的待遇,深感悲痛。今年毕业的我,却因为招工体检深深困扰着我。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北大医学部、浙江大学……以及云南的昆明医学院、大理医学院、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云南中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也都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而且,通过咨询前几期的金色热线,省卫生厅陈觉民厅长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可以在医疗岗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我想国家没有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就医的权利,我自信我虽然携带乙肝病毒,但是肝功能正常,应该能顺利获得这份工作。
目前经济困难,就业压力大,国家在千方百计促就业、保增长,而我们HBV携带者却因为这个而一次次错过宝贵的就业机会。这与国家的政策是相违背的。谢谢!盼复!
云南一学子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9-24 17:03

这样的贴往往是需要自己顶,他们没空.
作者: jkada    时间: 2009-9-25 20:49

顶一下!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9-26 20:39     标题: 大家都来发

我也发了,大家都来发!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 08:57     标题: 今天继续发

今天过来继续发,回去打印出来再邮寄过去,大家要帮我发,帮我顶啊~~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 09:10

  立刻再发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 11:30

自己先顶起再说~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 12:19

又发了无封,累了,休息一下,看看阅兵~~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8 10:38     标题: 继续

还有10天的时间了,今天申请新邮箱,继续发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8 10:46     标题: 将小路的原创发过去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我虽然过得不错,但总觉得自己生活在面罩里面。当我看到很多和我一样的乙肝携带者生活状况的时候我非常难受。我真的帮不了他们,我都自顾不暇。我真诚的希望您能传递我们这群人的声音,希望社会尊重科学消除乙肝歧视!
    最近我画了一副流程图,给您看一下,请参看附件。下面是图片释义:
1、“乙人”的一生是悲惨的!从呱呱坠地之前“乙人”就受到了歧视,他们的妈妈被要求必须去传染病医院生产,当在所有医院都可以做母婴阻断的同时却将“乙人”孕妇集体送到传染病医院,让所有“乙人”准妈妈接受刺眼的目光——你是一个“乙人”孕妇;
2、“乙人”出生了,他们真的有95%以上可以阻断成功,成为了非乙人,但是那些没有成功的呢?可怜的“乙肝宝贝”又将接受入托的歧视!难道真要给这些“乙肝宝贝”专门建立一个幼儿园吗?
3、“乙人”的少年时代,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渴望健康,渴望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可是体检的透明,让“乙人”的隐私暴露无疑,他们从此变知道,我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自卑、自闭成了“乙人”必然的选择!
4、“乙人”通过努力的学习希望能考入更好的大学,因为他们知道“乙人”的残缺,“乙人”需要付出更多才能成功。他们想当兵,但军校不要“乙人”、他们想做医学家但是医学的大门对他们关闭、他们想研究天下美食但这条路还是死的,“乙人”只能进入可能被再次赶出来的脱离理想的大学。
5、“乙人”在大学依然不服输,面对室友歧视的眼光,“乙人”希望能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找到好工作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可是当就业的时候才发现,偌大的中国、如此多的企业竟然容不下一个“乙人”,“乙人”只能作弊,或选择继续深造来逃避。可是他们却挡不住高校的歧视,研究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对“乙人”心有余悸,他们拥有了丰富知识却怎么也不能掩盖他们的无知!即使“乙人”的继续深造,但早晚他们还要进入工作!“乙人”才是真正的毕业即失业!
6、“乙人”要恋爱了,他们也渴望有个知己,当他们认真的告诉对方自己是“乙人”的时候,真爱已经溜走,爱人心里容得下残疾、丑陋或其他疾病,但却容不下一个乙肝!
7、“乙人”终于得到爱人的理解,却永远要觉得自己欠对方的。因为“乙人”觉得这是上天的恩赐,他(她)的施舍。“乙人”无比珍惜这段真爱。但“乙人”里面也有那永远无法找到爱人的“乙人”!
8、“乙人”和爱人商量,我们可不可以不要孩子,因为他们怕“乙人”的孩子走的依然是“乙人”的路。当他们知道可以进行“阻断“的时候,他们决心要一个宝贝。但是接下来还要面对医院的歧视性对待,进入传染病医院生产。如果万一阻断不成功,自责的“乙人”父母会觉得亏欠“乙肝宝贝”太多太多:孩子进入了自己走过的人生,这个也许将是永远不变的循环。
9、“乙人”慢慢变老,他们躲藏着、自卑着,“乙人”换了无数次工作!“乙人”终于还是要养老,他们想进入敬老院,给儿女减少些负担,也和老年朋友们欢乐的度过余生,可是这是奢望,因为敬老院不会照顾一个“乙人”。因为谈“乙”色变必须让“乙人”孤独,“乙人”就应该老来孤独!
10、“乙人”终于迎接来了死亡,“乙人”几乎不会发病终身携带,这时候的他们终于能够和非乙人一样进入火葬场享受同样的待遇。也许整个社会只有一个公共场所没有“乙肝歧视”,那就是火葬场!
11、“乙人”有1-2%的机会转阴,成为非乙人。“乙人”因为心里的自闭和无助很有可能做傻事,但是多数“乙人”为了父母,为了家庭还坚强的活着。
12、“乙人”:是指那些享受乙等公民待遇的乙肝人群!“乙人”的一生希望就是能享受和艾滋病人一样的待遇!“乙人”希望得到免费医疗和保障。“乙人”希望这世界再没有“两对半”!“乙人”也是人!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8 11:30     标题: 刘士敬的博客

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129150206.html
反对乙肝歧视的相关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8 14:05

自己顶!!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3 22:17

今天继续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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