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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人权网学者观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权保护【3页】 [打印本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27 22:30     标题: 中国人权网学者观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权保护【3页】

邓成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权保护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 ... 20090827_486859.htm

「内容提要」从 “乙肝歧视第一案”——张某状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其携带乙肝病毒为由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到新疆大学9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新生被迫休学,乙肝病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人们医学常识的缺乏、立法的缺陷、司法保障不力、行政救济途径不畅,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还受到种种歧视,如何保障这些特殊群体平等的工作和受教育权,尊重他们的隐私权,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必须面对的现实。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截止到2005年的统计,全球乙肝病毒感染者总数超过20亿。我国是乙肝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根据1992年全国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近1.3亿,感染率高达57.6%.数据见三联生活周刊。科学研究表明: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从事献血、幼托和饮服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学习,大部分不需要临床治疗,但须注意日常的生活保健及个人卫生习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社交活动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危害。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卫生常识,社会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作危险分子排斥、防范,使得他们在生活、求学、就业诸多问题上常常遇到麻烦甚至是歧视。正是这种歧视,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人类的敌人是病毒而不应该是携带病毒的人。”一位网友如是说。为了妥善处理好“乙肝歧视”现象,消除人们对乙肝的不科学理解,国家应该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充分的学习和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如何处理好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求学、就业及生存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况
  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医疗条件和物资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改善,但与之同时,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的社会环境却日趋恶化,许多企事业单位仍然对他们紧闭着大门;许多大、中、小学校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强迫他们退学、休学;适龄乙肝携带者的婚恋仍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乙肝携带者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恐惧和误解。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广大乙肝携带者的心理负担仍然非常沉重,乙肝病毒携带者从泄愤杀人到行政诉讼再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要求对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行动,经历了由暴力抗争到理性诉求的历程,这些事件一再提醒人们再也不能漠视这个庞大群体的生存状况。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的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方面的歧视
  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大部分外企一般都将“乙肝五项”作为必备的体检项。从各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来看,只要有抗原呈阳性就是不合格,虽然有些地方对于大小三阳的录用标准不一样,但如果通过严格的体检和考核程序,他们将难以被这些单位录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对上海、北京的10家非饮食行业、托幼行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有7家单位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有一家表示可以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新闻调查,乙肝歧视”,http://www.cctv.com/program/xwde/20030910/100604.shtml,2003-9-10.就目前的医学研究水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表面抗原很难通过药物来转阴,这也意味着他们可能终身都是携带者,如果用人单位不改变体检标准,他们将终身就业无门,他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受教育权的歧视
  一些高校往往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些高校即使录取,也强令乙肝病毒携带学生休学,在其乙肝核心抗原转阴后才能复学,而事实上核心抗原转阴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他们可能永远失去复学的机会。兰州某大学对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进行隔离管理,宁波二十多个携带乙肝病毒的孩子被幼儿园拒收。针对这些情况,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学校放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限制,只限定部分特殊专业不予录取,但这些只是指导性意见,实际上高校常常会以其自主权或自治权规避甚至对抗主管部门的监管,如有的高校以本校的录取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因此,在高校招生中,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就为消除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解决好。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和其他人具有同等的机会。这样就在规章层面解决了在公务员招录中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
  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原因
  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已成为我国新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艰难的境地。其实乙肝病毒并不可怕,只是由于我国公共卫生系统不完善,社会大众医学常识缺乏,导致人们对乙肝病毒的恐惧心理,并将这种心理转嫁到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上。医学社会学认为,当某一种病症使罹患者广泛地被隔离或半隔离于正常社会行为之外,并因此而引起多种形式的社会连锁反应,那么,它可以被看做是必须从社会角度去判断的“社会病”。孟雷:“乙肝问题的社会学解读”,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9月29日(3)。
  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共卫生知识宣传不普及,社会公众对于医学常识无知,以及社会人权意识的淡薄。其实,许多歧视产生于恐惧,恐惧来源于偏见,而偏见来源于误解。正是这种社会偏见,产生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而社会群体间的封闭和流动程度低是偏见产生的基础。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为了通过社会选择机制维护自己的强势地位,即为了自身利益和安全考虑,采取包括歧视在内的各种手段强行划定群体边界,限制社会流动。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人们对于乙肝病毒的恐惧使其本能排斥乙肝病毒携带者,当这种排斥感在多数群体或主流社会中成为共识时,便产生了社会排斥,这种排斥表现为健康人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倾向,从而必然导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人权的侵犯。在我国,人们将消除乙肝病毒与保障多数人公共福利相对立,在就业、升学、就医等资源分配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障碍,甚至对其实行隔离,剥夺了他们平等社会参与和自由发展的权利。这种状况不仅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及其亲属的强烈不满,人为制造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人权事业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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