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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有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zhuyinjun209    时间: 2009-8-24 12:15     标题: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有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规定

中广网快讯(记者张华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有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也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吧?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8-24 12:18

当然是了,要是我们能有个专门的公民健康隐私就更好了。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8-24 13:30

按照这字面上来看确实不错,就看下面执行得怎么样了。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8-24 17:17

呵呵,如果真的有较真的人到时候可以去起诉医院了。。因为《就业促进法》实际上已经把乙肝定为用人单位不得知道的隐私了。。
作者: hi_future    时间: 2009-8-24 17:19

really??good idea~~战友们,我偷偷地来看你们一眼,^_^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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