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8月18日的卫生部部长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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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光点点
时间:
2009-8-22 21:03
标题:
8月18日的卫生部部长回信
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96827
来信内容:
您好!上次你的回信我以看到,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回信,但我还是有一点不明白:现在我们这里的工厂和单位在进厂的时候都要求出具健康证明,也就是要求查体,而在查体的时候医院都会查乙肝2对半,我想问问这是政策规定必须的么??如果携带乙肝病毒是不是不能够结婚登记和生育?? 请您关注,非常感谢!!
部长回信:
您好,来信收悉。由于公众对“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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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阳光点点 于 2009-8-22 22:31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22 21:04
小路回复:已阅!
作者:
寂寞超人
时间:
2009-8-22 21:12
不要再相信卫生部了!
作者:
jackylee123
时间:
2009-8-22 21:32
LZ,真是这样回复的?我CAO
作者:
看风
时间:
2009-8-22 21:50
复制+粘贴的回复
作者:
不再生病
时间:
2009-8-22 22:13
科技发达就是好 回复一篇 只要1秒完事·····神哦···
作者:
建和谐
时间:
2009-8-23 11:54
标题:
官腔,官腔
都会说官腔,实事就不办!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8-23 11:57
乙肝歧视已久、已成官僚定式了。
作者:
lz7012350
时间:
2009-8-23 13:32
这种定式回复以后也不用看了他妈的我看官方以后的回复干脆就发个已阅的图标就完了吗何必在这样不负责任发这些套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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