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0 13:41     标题: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关于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前期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协会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与我们无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电子版材料请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左下方“征求意见”专栏下载),请于8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见电子文本),以电子版形式反馈我司。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周晓星、吴 桐
  电话:010-88330542、8833053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0 14:00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0 13:45

请于8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见电子文本),以电子版形式反馈我司。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下载:反馈意见表
我的修改意见供参考(请部分修改):
[attach]113645[/attach]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参与人员统计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1 16:36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0 13:4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其他意见: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0 14:18 编辑 ]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8-20 13:52

十万火急,这个应该置顶,建议将那些没有时效性的贴子解除置顶,释放有限的空间,集中有限的力量!

这个所谓的《监管办法〉又是一帮官老爷们睁着瞎眼胡乱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例〉都已颁布了,里面已将〈食品安全法〉中无视医学和科学、极易导致误解和歧视的第三十四条进行了更正,这一帮鸟人竟然没看到!仍是”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种害死人的愚昧错误表述。如果这种愚昧错误的操作方法成为了标准,消除愚昧的中国人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还要等多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岂不就是一张废纸!

太多的愤慨,太多的不满,太多的不解要表达!

问题的关键是,若我们就只会再这里嚷嚷,谁能听到,那帮鸟人能认识到这么愚蠢的错误吗?

因此,所有不甘被一帮鸟人侮弄的战友们,表达出我们的声音,展现出我们的力量,就在27号之前!

强烈建议:每人一天一封邮件一个传真!发暴他们的邮箱,烧了他们的传真机!让他们认识到这一严重的可耻错误!


目的一样,但最好自己表述自己的,千篇一律很难让人家重视!
刚打过最话,态度很好,传真号码: 010 - 88375603   发传真的效果比仅发邮件强1000000倍!
我自己一些修改依据,供大家参考,但大家绝不要雷同!(本人已发三封不同的传真,三封不同的邮件,大家一起努力,一起加油!)
1.病毒性肝炎有多种,其中乙肝、丙肝的传播途径为血液、母婴、性,不经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种过时、错误并极易导致误解和歧视的表述,如果放在20年前还情有可原,毕竟那时即使是医学界对乙肝的认识也不十分清楚。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在乙肝的传播途径已成为常识的情况下,若仍是沿用20年前这种无知的表述,真叫人感到可笑。尤其对于理应是科学和正义化身的政府部门来说,你的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哪里?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存在重大失误,这在作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中已得到了更正完善。然而,该〈操作规范〉却对此无任何反应。究竟是你们根本就不知道〈食安法条例〉的存在,还是你们真的有心制造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想采用此模糊战略进一步加重人们已有的偏见和误解,进一步推动乙肝歧视的发生,为不良药商牟取暴利?
3.既然是规范,那么就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然而看看你们的第三十七条,若不进行修改完善,必将在操作中产生混乱。因为乙肝、丙肝虽是病毒性肝炎,但却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你这样让下面的人怎么操作?而且,这种违背〈食安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将在1.2亿国人中制造仇恨,社会如何和谐?这难道就是你们制定规范的初衷?身为中央部门,就这立法水平?看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吧,那里已有那么清晰的表述。
其他意见:希望贵单位哪怕能睁开一只眼睛看看世界,美国、日本太远,我国港、澳、台地区也可,看看在当今地球,还有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进行着“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种违背医学和科学、制造误解和歧视表述!但愿这种曾置上亿国人于悲惨境地的“中国大陆特色”不再继续!

[ 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09-8-24 18:23 编辑 ]
作者: uuii    时间: 2009-8-20 14:10

要怎么改呢。依据条款是什么呢,这些我都不怎么懂。。。。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20 14:11

让征还得征呀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20 14:11

草他妈妈 去掉一个甲型给我们找了多大的病!垃圾的司法!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8-20 14:14

记得自己稍微修改下,不要照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原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依据:
1.《食品安全法》对“病毒性肝炎”表述模糊,不便执行人员操作;
2.根据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阐述“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执行时应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进行。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4.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呼吁发啦邮件的朋友,同时记得发一封免费的传真,
http://www.myfax.com/free/
注意啦
传真:010—88375603最前面的0應該去掉就可以發啦
10 88375603這樣發就沒錯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09-8-20 15:46 编辑 ]
作者: uuii    时间: 2009-8-20 14:20

已发,大家都努力发吧。
作者: 多秀秀    时间: 2009-8-20 14:24

乙肝同胞们,我们准备集体越多越好,跳江,跳海,现在明显让我们去死。 :'( :'( :'( :'( :'( :'(
作者: uuii    时间: 2009-8-20 14:26     标题: 第二封

第二封。。。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8-20 14:28

稍作修改,已经发了!继续用几个不同的邮箱发!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0 14:34

[attach]113649[/attach]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8-20 14:35     标题: 已发 包括传真 大家都努力吧

不做看客~一起努力~~

[ 本帖最后由 蓝色忧郁456 于 2009-8-20 14:36 编辑 ]
作者: 丑子    时间: 2009-8-20 14:36

邮件已发!!
大家努力啊!!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的,只有通过我们的努力,受歧视的境况才能得到改变!!
作者: uuii    时间: 2009-8-20 14:36

传真发送成功。。。。。。。。

[ 本帖最后由 uuii 于 2009-8-20 14:40 编辑 ]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8-20 14:41

联系人:周晓星、吴 桐
  电话:010-88330542、88330532 
直接打这个电话 ,问问他们。让他们无语~~ 发邮件估计效果很一般哦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8-20 14:46

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司领导:
您好!辛苦啦!
下面是我的建议,希望能够采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原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依据:
1.《食品安全法》对“病毒性肝炎”表述模糊,不便执行人员操作;
2.根据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阐述“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执行时应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进行。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4.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作者: ckckck2009    时间: 2009-8-20 14:55

大家一起努力吧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20 14:57

[attach]113657[/attach]
作者: hlbdragon    时间: 2009-8-20 14:59     标题:

我发了好几封邮件,也发了传真,希望管用!!!!
作者: 夜行的货车    时间: 2009-8-20 15:09

已发。。。希望更多的战友能站出来!!!为了自己,也为了我们的下一代!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8-20 15:18

妈的,一口气发了好几个!!自己修改过的!
作者: cry110    时间: 2009-8-20 15:18

俺发了。。。。。。。
作者: 丑子    时间: 2009-8-20 15:20

免费传真已经发过去,
关键时刻,
大家一起努力啊!!!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8-20 15:29

用免费网页在线发送传真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extra=&page=1 发了两封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8-20 15:55

坚决行动,五个邮箱发一遍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8-20 16:32

打电话他们的态度都很好,当面质问也很必要。
作者: 默子    时间: 2009-8-20 16:45

发了两个,每天发两封。。。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8-20 16:51

已发


邮件发送成功!·邮件已通过卡巴斯基杀毒引擎扫描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8-20 17:11

已    发
作者: 母亲的痛    时间: 2009-8-20 17:23

我也发两个,哎,不知道管不管用,努力吧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20 17:27

原帖由 母亲的痛 于 2009-8-20 17:23 发表
我也发两个,哎,不知道管不管用,努力吧

信心很重要,你说中国股市去年的猛跌,不就是缺乏信心吗?
作者: 母亲的痛    时间: 2009-8-20 17:32

谢谢!我刚刚学着上网,为了尽自己的一点力量,但是一些事情都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请多多关照
作者: yqdhhql10    时间: 2009-8-20 17:33

已发
我的其他意见是:希望不要对我们建议视而不见!谢谢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20 17:37

原帖由 yqdhhql10 于 2009-8-20 17:33 发表
已发
我的其他意见是:希望不要对我们建议视而不见!谢谢

你在此说我们指的是乙肝携带者,发邮件时说“我们”指谁?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8-20 17:51     标题: 大家都发啊

已发邮件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没有传真机怎么发传真?大家都发啊!
作者: 一场大雨    时间: 2009-8-20 17:53

不管有不有用    绝不做看客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09-8-20 18:28

继续发,将维权进行到底!!!
作者: sweat    时间: 2009-8-20 18:57

卫生部,我操你妈!
我已经发信抗议。
作者: 坚持太难    时间: 2009-8-20 19:23

已发
为什么我们要活这么累?
作者: 布衣草堂    时间: 2009-8-20 19:29

这个传真发布过去,我发几封邮件~~希望可以尽力!!
作者: 芯芯之火    时间: 2009-8-20 20: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20 20:49


作者: certainn    时间: 2009-8-20 20:59

发了,发到EMAIL里了。
作者: changjunhua    时间: 2009-8-20 21:07

已经发了  希望我们大家的努力能够得到回报
作者: 山东临沂    时间: 2009-8-20 21:29

已发
为什么我们要活这么累?
作者: yachtss    时间: 2009-8-20 22:02     标题: 回复 18# 的帖子

现在越制定法律,越是把我们推到风口浪尖上! 支持支持!
作者: yachtss    时间: 2009-8-20 22:05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8-20 20:49 发表

全民普及相关知识真的是至关重要。
作者: piano    时间: 2009-8-20 22:13

已发,战友们,大家行动起来,阳光总在风雨后,加油!
作者: gufang-2009    时间: 2009-8-20 22:19     标题: 大家一起努力吧

已发送
作者: 我不是你    时间: 2009-8-20 22:30

已发邮件。
主 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 间: 2009年8月20日(星期四) 下午21:30
发件人: wobushini72 <[email protected]>
收件人: spyj <[email protected]>  [保存所有收件人]
抄送人: (无)
附 件:  餐饮安全操作规范.doc(26.69K) 下载附件

该邮件包含了附件(已通过卡巴斯基杀毒引擎扫描,可安全下载)发送状态:发送成功    [查看详情] [刷新]
作者: lovemy    时间: 2009-8-20 22:31

邮件发了两封  传真也发了
作者: 乙人忧天    时间: 2009-8-20 22:40

卫生部就这样折腾我们,让我们自生自灭?
作者: deepmist    时间: 2009-8-20 22:40

en  支持 我也去发了
作者: wen3215    时间: 2009-8-20 22:41

邮件已发,大家加油!!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20 22:45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发件人:"edward3" <[email protected]>加入通讯录 查看 拒收时 间:2009年8月20日(星期四) 下午22:25收件人:"spyj" <[email protected]>收件人:"spyj" <[email protected]>大    小:74.30K详细信息
发送状态 全部发送成功(查看详情隐藏)
收件人 投递状态 时间
[email protected] 已成功投递到对方服务器 2009-8-20 22:25:53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20 22:47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周晓星、吴 桐等领导同志:
你们好!
欣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现提出建议和意见如下,希望能采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面点师等在餐饮工作中从事烹调制作加工等相关工作而和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2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如保安员、工程师、技术工人、销售员、文员秘书、服务员等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
.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3)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4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其他意见
1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清洁工、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一旦不合格就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都不能入职或者被除名!!因而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原《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2
).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3).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年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和普及接种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医疗费、药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4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每人体检费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多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因此希望贵局不要因为一点部门小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生存就业的大权利哦!!
5)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6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920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贵局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迎接国庆60周年大庆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习先进地区的做法,与国际接轨,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的春风,完善和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尽快正式下文明令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的错误做法!, 全民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等疫苗的接种!从而堵塞住乙肝及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 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祝食监局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广州一群市民


2009-8-20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8-21 00:35 编辑 ]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8-21 00:05

已发。[attach]113815[/attach]
作者: fashionlingyun    时间: 2009-8-21 00:20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其他意见: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也许我们所受的苦你是体会不到的,自从上次“辟谣”,不少连之前不体检的企业现在也明目张胆地查两对半了,多少乙肝同胞死的想法都有了你知道吗,多少人是刚毕业不久的本科生,研究生,他们也是国家的人才啊,既然允许两对半检查的存在,既然毕业了就不了业,为何当初还让我们上大学的门呢,我们知道国家已经出台了几个法律法规,但真的是无济于事啊,医院,非法医疗机构在利润的驱动下,两对半的检查变得登峰造极,企业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出台而有所收敛。

    尊敬的领导,今天又听到一个学医的优秀毕业生因携带乙肝而无法就业,心痛啊!国外并不存在乙肝歧视,乙肝也被世界卫生部,卫生部列为非消化道传染道,国外乙肝携带者也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为何偏偏在中国不行,为何卫生部要苦苦相逼,难道我们乙人就低人一等,不是中国人吗?我们并不是想从事品食行业的工作,只是想从法律上告诉同胞们,乙肝并不可怕,并不会对周围的人造成伤害,从而可以消灭在中国特有的歧视。

   尊敬的领导,我们不需要同情,也不奢求关爱,我们只需要祖国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环境!

                                           1.2亿同胞泪谏
作者: fashionlingyun    时间: 2009-8-21 00:22

已发!
兄弟姐妹们,不要放弃,即使到最后一刻!
加油!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8-21 08:44

发了,电子邮件和传真,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想去美国    时间: 2009-8-21 10:16

已发,看到大家这么团结真的很高兴
作者: 攀登    时间: 2009-8-21 10:19

弄了好久,终于发送了
作者: 蓝莓纤维B    时间: 2009-8-21 10:49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司领导:
您好!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我认为应该遵循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来修订,详见下表: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原来的法规笼统的限制病毒性肝炎,而没有顾及到病毒性肝炎中的乙型和丙型肝炎都不是消化道感染肝炎,对公众没有威胁。请遵从国际社会惯例,乙型肝炎携带者是可以从事餐饮业的。世界卫生组织也呼吁相关国家保护乙肝患者权利(详见《环球时报》20090814专版)。
只有相关法规的规范,才不会导致中国乙肝歧视的泛滥。您改进的一小步,将会成为改变中国1.2亿人命运的一大步。
谢谢您的支持!

                                                    蓝莓
                                                    20090821
已发!
作者: bluejoy34    时间: 2009-8-21 11:00

他想歧视咱们,还非要征集咱们的意见,大家想想咱们的意见有用吗,这又不是投票
作者: jimok001    时间: 2009-8-21 11:09

这些所谓政府机构真看重我们的民意吗,你的意见又不能转化成选票
作者: 一场大雨    时间: 2009-8-21 11:10

又发了一 封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8-21 11:16     标题: 我的意见

反馈意见格式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细化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为了便于操作执行请按照实施条例表述,以免引起执法过程的纠纷。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8-21 11:17 编辑 ]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8-21 11:21     标题: 大家都发啊

又发1封邮件,内容同昨。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不会贴图也不会发传真!大家都发啊!
作者: 大地啊母亲    时间: 2009-8-21 11:30     标题: 邮件和传真刚发送成功!大家加油啊。。。。。。

反馈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和戊型)、但不包括乙肝携带者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和戊型)、但不包括乙肝携带者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其他意见:消除乙肝歧视是确保中国继续团结、走向强大的必经之路,消除乙肝歧视也是卫生部减少大量不必要工作的源头,望卫生部智慧高悬、妥善解决!

修改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对“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存在模糊和不严谨之处,对肝炎因为传播途径的不同而没有做出明确区分,造成人们的误解产生乙肝歧视的同时,也限制了很多技术精湛,但因为乙肝携带而无法为供职于食品行业的中国人,一边是制度的疏漏,一边是中国人自己的偏见和无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缺陷进行了弥补,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进行了明确区分,体现了尊重科学、医学 的实事求是态度,也是国家反乙肝歧视政策的明确表达。
2.如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完全抛开〈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继续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违背科学和医学 的笼统性表述,这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的成果变得毫无意义,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极易造成误解的第三 十四条进行弥补完善的努力毁于一旦,更将使《食安法例》成为空头文件!
3.如果不对该〈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规范,后果不可想象,1.3亿庞大的携带者是祖国稳定、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1.3亿世世代代的繁衍和与周围的沟通,引起的稳定和发展的问题,又会掀起多大的不必要的波澜呢,因为这小小的无知的歧视,让中国造成未来这样的局面又是多么不必要和无奈的呢。目前食品安全的操作规范就是在乙肝问题方面献策献力,做着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大业,还望卫生部作为中国的卫生业的最高部门,站在对祖国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用智慧和科学,有效的解决本次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肝炎问题的修改。
4.乙肝只是一种疾病,是卫生部工作重要的组成,乙肝问题的妥善处理,对减轻卫生部不必要的工作量也是很有帮助的,歧视造成的各种卫生性问题都会成为以后解决同类问题的借鉴和参考,希望通过本问题的有效解决卫生部也能得到繁重任务的减轻,总结同类问题处理方法,在人民中竖立更好的威信。
作者: mylike    时间: 2009-8-21 11:35

这个很关键,大家都努力发!!!
作者: 鱼竿    时间: 2009-8-21 11:42

他妈的!我们去卫生部抗议吧!
作者: mylike    时间: 2009-8-21 11:44

传真已发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8-21 12:39

我已经发了两封过去了!~1`
作者: huangdancai    时间: 2009-8-21 13:15     标题: 免费发传真成功

Dear 卫生防疫站:

Your fax to 卫生部 at +86 10 8837 5603 has been successfully sent:
Your fax was delivered at 8/20/2009 6:30:21 AM, and contained 3 page(s).

Thank you for choosing MyFax,
The MyFax Team
http://www.myfax.com
作者: 来一碗酒    时间: 2009-8-21 13:53     标题: 回复

刚打了电话,马上发邮件抗议
作者: liu6449    时间: 2009-8-21 14:18

我也发邮件了。
不管有用没用吧。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1 14:40

大家努力,一定会有用的,本来不需要我们提意见的,他MA的真无聊.
前阶段统计结果:
参与者名单(贴上内容或信息)
参与者名单(没贴上内容等信息的)
日剑
614
正义何在
hao0123456789
uuii
多秀秀
蓝色忧郁456
丑子
ckckck2009
通向光明
丑子
一场大雨
我不是你
攀登
蓝莓纤维B
小阳人
fashionlingyun
大别山林
快乐必胜
大地啊母亲
mylike
huangdancai
fornewjob
天使1987
hlbdragon
夜行的货车
cry110
默子
春天的希望
suemay
母亲的痛
yqdhhql10
苹苹苹
sweat
坚持太难
布衣草堂
certainn
changjunhua
山东临沂
piano
gufang-2009
lovemy
deepmist
wen3215
雨花石
想去美国
mylike
loulou5301
来一碗酒
liu6449
幼儿入托
eye12345
sweat
liu6449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1 14:43 编辑 ]
作者: 一片野草    时间: 2009-8-21 15: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期待天明    时间: 2009-8-21 15:21

已发!!!!!!!!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09-8-21 15:25

已发邮件!!!!!!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8-21 15:58

今天下午发邮件总是发不出去,总出现一个提示——“请正确填写邮件地址”每次都是这个地址啊[email protected]
为什么现在就是发不出去呢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1 16:06

参与者名单(贴上内容或信息)
参与者名单(没贴上内容等信息的)
日剑
614
正义何在
hao0123456789
uuii
多秀秀
蓝色忧郁456
丑子
ckckck2009
通向光明
丑子
一场大雨
我不是你
攀登
蓝莓纤维B
小阳人
fashionlingyun
大别山林
快乐必胜
大地啊母亲
mylike
huangdancai
fornewjob
YCONG
春天的希望
04622117
一片野草
期待天明
苹苹苹

天使1987
hlbdragon
夜行的货车
cry110
默子
suemay
母亲的痛
yqdhhql10
苹苹苹
sweat
坚持太难
布衣草堂
certainn
changjunhua
山东临沂
piano
gufang-2009
lovemy
deepmist
wen3215
雨花石
想去美国
mylike
loulou5301
来一碗酒
liu6449
幼儿入托
eye12345
sweat
liu6449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8-21 17:03

发送成功


邮件发送成功!·邮件已通过卡巴斯基杀毒引擎扫描


              
作者: chaosq    时间: 2009-8-21 17:34

邮件 FAX 皆已发
作者: cb0204    时间: 2009-8-21 17:41

已发!!!!!!!!!
作者: 人间喜剧    时间: 2009-8-21 18:21     标题: 已参与

人间喜剧参与了。。。大家都参与啊!
作者: 人间喜剧    时间: 2009-8-21 18:23     标题:

有图为证,哈哈。。。。。。。。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8-21 18:57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wlc.mc    时间: 2009-8-21 19:18

刚发了
您好!
       欣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采纳,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南京一普通大学生
作者: j369    时间: 2009-8-21 19:31     标题: HBV

顶!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广大战友,一定要珍惜。团结起来,联合起来,共同建议,共同抗议。一定要把“病毒性”分解为“甲肝”,“乙肝”丙肝,戊肝,等等,而不能混淆病的概念,分类细化本身就是进步,要进步,不要倒退。坚决拥护温家宝总理签署的7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条例》,建设和谐社会,为1.3亿人多一些和谐因素,彻底消除乙肝歧视。
作者: ybmgd    时间: 2009-8-21 19:48

强烈支持一会儿就发。。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21 19:53

也许99%的战友建议修改都提到修改为甲肝、戊肝,
我来个提个彼此退一步的修改意见——删除最后一句话,在第一句话加上《实施条例》字眼。(这样实质也是我们的胜利)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修改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实行的是《健康证》准入制度,这些法例已经对从业禁忌症作了明细规定,因此,对从业禁忌症的规定该《操作规定》无需重复说明,因此建议第一句话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删除最后一句话重复啰嗦的表述。
作者: j369    时间: 2009-8-21 20:04     标题: 乙肝不传染?

本人一次体检时,意外发现乙肝,抗战了8年。医生说幼小时带的。可是与妻子生活20多年,儿子已经18岁了。妻子没有打疫苗,经化验,乙肝5项全为阴性。能否证明乙肝病毒除血液外,其他途径是不传播的。希望广大战友发表高见。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8-21 20:34

在“其他意见”里面加了一点话。
作者: 乙肝啊亮    时间: 2009-8-21 21:43

已发。。。
作者: ybmgd    时间: 2009-8-21 22:04

发了一封邮件估计作用不大。支持发传真。打电话
作者: lovemy    时间: 2009-8-21 22:22

我今天又发邮件 传真了 哈哈 真高兴 仿佛胜利就在眼前
作者: ltbyym    时间: 2009-8-21 23:34     标题: 这是什么意思?

这是什么意思?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