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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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8-15 10:07
标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前期征求各地、各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5个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5个规章进行了归并整合,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要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http://www.gov.cn/gzdt/2009-08/13/content_1391422.htm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8月20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15 10:21
似乎想跟回旧的规定,保守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作者:
工作没了
时间:
2009-8-15 10:22
对我们而言还是健康证问题,只要能取得食品行业健康证,一切都不是问题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8-15 10:30
看来是要跟我们比耐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15 11:10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欣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采纳,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广东一名群众
2009-8-14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15 11: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前期征求各地、各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5个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我局对上述5个规章进行了归并整合,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8月20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传真:010—8837560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作者:
xgm_09
时间:
2009-8-15 11:14
支持!!!!!!!!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8-15 11:31
请大家看人权至上的帖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关键时刻,战友们团结点。
该法规有倒退迹象!!!!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45237&extra=page%3D1
作者:
锄头
时间:
2009-8-15 12:07
标题:
确有倒退痕迹!警惕!
支持人权卫士的修改!
作者:
gsteven
时间:
2009-8-15 12:09
要明确列出疾病范围。
不允许按照各省市规定,要全国统一。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8-15 13:30
各位战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是大家充分表达意见的好机会,大家按照“人权至上”的修改思路赶紧发邮件啊,时间不多,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决不能让5法并1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表述那麽笼统,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说明,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8-15 15:26
标题:
我的第二个邮件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本人提出以下具体建议和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修改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更加详细规定了食品行业禁止从业疾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之具有更明确的可操作性。
其他意见: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的政策,健康检查项目应该全国统一,请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制定全国统一的体检表格,在体检项目中去除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以消除弥漫在中国大地上的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的迷雾。
谢谢
一个体检医生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8-15 15:28
战友们,发一个邮件只是举手之劳。维权就靠你,我,他。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8-15 15:51
发发发,希望各位都能发!!!
作者:
dgz2008
时间:
2009-8-16 00:41
已发!!
作者:
hlbdragon
时间:
2009-8-17 21:51
标题:
我发了20封
我发了20封,希望管用!!!!!!!!!!!!!!!!!!!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8-17 22:40
作者:
xlfd888
时间:
2009-8-20 12:09
要明确列出疾病范围。
不允许按照各省市规定,要全国统一。
作者:
xlfd888
时间:
2009-8-20 12:15
已发!!!!!
作者:
cryingwind
时间:
2009-8-31 22:06
发邮件了 !!!!!!!!!!!!!!!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8-31 23:16
大家利用这个网站发传真吧。传真效果好一点
http://www.myfax.com/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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