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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接到关于修改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的正式文件还有待时日 [打印本页]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8-12 13:09     标题: 接到关于修改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的正式文件还有待时日

厦门网 卫生频道
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望拿“健康证”了
厦门网   http://www.xmnn.cn     2009-08-04
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就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
    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的有关负责人,他们表示,按照新出台的《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这就意味着,沿用了十多年的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将作调整,取消乙肝病毒检测项目。“我们正在积极与省有关部门联系,确定何时修改体检项目。这需要一个过程。”


    乙肝曾是食品从业体检“必检项目”


    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市卫生局法监处黄木林处长告诉记者,目前需要办理健康证才能从业的主要涉及食品、公共卫生、饮用水和化妆品这几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目前,我市各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为这些从业人员体检并办理健康证,体检时使用省里统一印制的体检表格,均含有“乙肝表面抗原”这一体检项目。不少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食品行业向1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科苏成豪科长表示,乙肝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并不通过消化道传播,这在医学上早已是共识。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但是,也确有家庭成员因长期共用餐具密切接触而出现聚集感染的情况。苏成豪解释,这类感染一般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病毒排出,排出的病毒有足够的量,被感染者有消化道破损。“即使三个条件都具备,也不一定会传染。而且,随着乙肝疫苗接种率不断提升,由于消化道破损而造成传染的概率应该说是极小的。”
    虽然条例终于让食品行业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但黄木林表示,接到关于修改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的正式文件还有待时日。
    本报记者 楚燕 实习生 王雅 通讯员 李金才 高树灼


    【链接】


    托幼机构不得拒绝
    接收乙肝儿童


    本报讯(记者 楚燕 通讯员 陈海峰)7月30日,卫生部发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我市托幼机构儿童入学体检由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负责人介绍,乙肝表面抗原是托幼机构儿童入学体检的一个项目,如果表面抗原阳性,则进一步检查肝功能,“肝功能异常的,我们建议先治疗再入学;肝功能正常的,厦门的托幼机构并未拒收,而在我省部分城市,托幼机构是拒收这类儿童的。”


    【记者手记】


    消除歧视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记者 楚燕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到卫生部就“幼儿园不得拒绝乙肝宝贝入园”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种种迹象表明,我们这个社会对待乙肝群体的态度正日趋理性和宽容。
    可是,正当庞大的乙肝群体为自己即将取得更多的权益而欢欣鼓舞时,昨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站出来澄清日前在网上盛传的“常规体检去除乙肝项目”并非官方意见,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对于一个乙肝病毒携带率高达10%、乙肝病毒携带多达1亿多人的泱泱大国,想以“在体检中淡化乙肝项目”的方式消除公众对乙肝群体的歧视,搞“大跃进”恐怕是行不通的。
    目前,我们的各类体检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包含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由于人们对乙肝传播途径不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学、就业等领域往往遭遇歧视,不少人甚至在谈恋爱、生小孩等问题上也碰到很多阻碍。
    但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可能是没有传染性的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也可能是具备传染性的患者(肝功能异常),他可能在这两个角色间悄然转换。因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发布后也引起了一些家长的质疑:我的孩子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同一所幼儿园,哪天携带者成了患者,我的孩子就可能被传染。
    可见,要想在消除乙肝歧视的同时,在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入学权益之间达成均衡,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http://www.xmnn.cn/weisheng/wsnews/200908/t20090804_1074443.htm

[ 本帖最后由 dream2011 于 2009-8-12 13:10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3:23

金华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请示》(金卫〔2006〕66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是否有碍食品卫生而确定的。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虽然将“性病”列为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但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公共卫生的范畴并不包含食品卫生。目前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医学专业资料证明“性病”属于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故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中将“性病”列为必检项目,且检出“性病”暂缓发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做法是缺乏法律和科学依据的。

    此复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http://www.lsfood.gov.cn/Html/gzwj/sawb/54738947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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