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郑重声明:别老错怪卫生部 [打印本页]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8-12 12:08     标题: 郑重声明:别老错怪卫生部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8-12 12:26

这人怎么又来了~~~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8-12 12:27

都懒得看他的文章
作者: 锄头    时间: 2009-8-12 12:40

你说的有些道理!就像一个无赖一样!对待无赖的人,只能用无赖的办法!
卫生部如果继续无视民意的话,拖,赖,
总有一天有人忍受不了的。
难道非要等到出点乱子才甘心?????????????????????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2:42

甲:你是卫生部!
乙:你才是卫生部,你们全家都是卫生部!

哥回的不是帖,哥回的是寂寞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12 12:42

发言人又来了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8-12 12:42

有一个问题:诚如您所说,“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从1.2亿人减至9700万人”。那么减下来的2300万携带者都去了何处?都转阴了或病死了? 好像不太可能吧!
另外,乙肝体检并不能杜绝乙肝接触,健康人与携带者并未隔离,尤其是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和社区。 而城市的大多数小企业公司并没有实行体检。乙肝携带率的“降低”似乎与卫生部乙肝体检制度的“功劳”扯不上多少关系吧。
请我们这位卫生部的发言人解释一下,谢谢!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8-12 12:43

我还是学生呢~
那你在什么公司啊? 公司体检怎么通过的啊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8-12 12:43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12 12:42 发表
甲:你是卫生部!
乙:你才是卫生部,你们全家都是卫生部!

哥回的不是帖,哥回的是寂寞

顶 小路的
作者: fanduiqishi    时间: 2009-8-12 12:43

试问,将体检结果直接告知他人或用人单位,侵犯隐私权的是不是卫生部领导下的各级医疗机构?!作何解释?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2:43

听说在论坛干过工作。又弄个马甲,我觉得你心里挺可怜的。歧视不可怕,装逼才可怕。
装逼遭雷劈呀!
作者: 风不息    时间: 2009-8-12 12:44

楼主写得好,顶一个

[ 本帖最后由 风不息 于 2009-8-12 11:45 编辑 ]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8-12 12:45

在并无隔离的情况下,携带率的降低似乎正好可以说明HBV的传染性并非大众所想象的那样可怕。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2:45

原帖由 风不息 于 2009-8-12 12:44 发表
楼上二位居然看不懂楼主的意思?

早看懂了,就是觉得弄个马甲不舒服。
卫生部的人,你告诉我们新闻发布会什么时间开呀?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8-12 12:50

有理说理 杜绝谩骂
马甲无罪
作者: artest    时间: 2009-8-12 12:52

小心打雷下雨被雷劈!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8-12 12:54

原帖由 折柳 于 2009-8-12 12:42 发表
有一个问题:诚如您所说,“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从1.2亿人减至9700万人”。那么减下来的2300万携带者都去了何处?都转阴了或病死了? 好像不太可能吧!
另外,乙肝体检并不能杜绝乙肝接触,健康人与携带者并未隔离,尤其是在占人口 ...


据我个人推测:(不严谨,仅供参考)
每年自然转阴率1%多点,十多年应该是2000万,
治愈的应该2000万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1000万。

新出生和新感染的大约1500万

对了应该是从1.3亿到9700万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2:56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2:54 发表


据我个人推测:(不严谨,仅供参考)
每年自然转阴率1%多点,十多年应该是2000万,
治愈的应该2000万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1000万。

新出生和新感染的大约1500万

对了应该是从1.3亿到9700万 ...

兄弟,别装逼了行吗?一会真的把你劈死了 呵呵
作者: 要有希望    时间: 2009-8-12 12:56

楼主说的很对,卫生部就是这样思想的流氓
作者: 锄头    时间: 2009-8-12 12:57

乙肝检查,隐含着几千亿的蛋糕!坚守着这蛋糕不放,这本身就说明了卫生部内有人分到了一块!

欧美,日本,台湾,香港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体检项目,只查肝功能,不查乙肝病毒,难道他们就不懂得如何控制乙肝传染!幼儿园入院查,中考要查,高考要查,大学要查,工作要查,反复查无数次,每天几千万上亿人次查乙肝病毒,难道就仅仅为了找出上100万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种执政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医源感染,90前卫生部可以耍赖以过时效为名!90后的呢?中国的一次性耗材有三分之一不合格,还有输血感染,这些你卫生部怎么赖!
对企业,学校的歧视行为不问不管!
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行政不作为起诉!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8-12 12:58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2:54 发表


据我个人推测:(不严谨,仅供参考)
每年自然转阴率1%多点,十多年应该是2000万,
治愈的应该2000万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1000万。

新出生和新感染的大约1500万

对了应该是从1.3亿到9700万 ...

您还没有回答我的第二个问题
作者: thefirstmyth    时间: 2009-8-12 12:59

请问  “威盛埠的人” 你老是分析一些我们的问题
说多了也就没什么用了,没什么新鲜感了
以你之见,我们乙人应该怎么办?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12 13:00

为什么“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你有理由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细则》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啥要查呀,因为企业有自主权的,什么都可以随便查吗,那《意见》不是废纸吗,自相矛盾的。企业有自主权,携带者还有人权呢

[ 本帖最后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3:02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3:02

原帖由 thefirstmyth 于 2009-8-12 12:59 发表
请问  “威盛埠的人” 你老是分析一些我们的问题
说多了也就没什么用了,没什么新鲜感了
以你之见,我们乙人应该怎么办?

他就是想刺激刺激我们,让我们这些人出来几个区天安门闹事,这样他坐收渔利,因为他也是战友! 不要相信他是卫生部的人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8-12 13:04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2:54 发表


据我个人推测:(不严谨,仅供参考)
每年自然转阴率1%多点,十多年应该是2000万,
治愈的应该2000万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1000万。

新出生和新感染的大约1500万

对了应该是从1.3亿到9700万 ...

都是您的个人推测啊 不严谨还要拿出来
我已经发现没必要同您争执了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3:05

原帖由 折柳 于 2009-8-12 13:04 发表

都是您的个人推测啊 不严谨还要拿出来
我已经发现没必要同您争执了

想去自焚就跟他玩,没事的多发发邮件。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8-12 13:07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12 13:05 发表

想去自焚就跟他玩,没事的多发发邮件。

没你的事 一边去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8-12 13:10     标题: 要保护隐私权

原帖由 fanduiqishi 于 2009-8-12 12:43 发表
试问,将体检结果直接告知他人或用人单位,侵犯隐私权的是不是卫生部领导下的各级医疗机构?!作何解释?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对于违反次规定的医疗机构,我们接到举报后会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 本帖最后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4:40 编辑 ]
作者: 不做懦夫    时间: 2009-8-12 13:12

我是卫生间,我怕谁!
作者: 锄头    时间: 2009-8-12 13:14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3:10 发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我们要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不痛不痒的话顶过球用!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3:15

原帖由 折柳 于 2009-8-12 13:07 发表

没你的事 一边去

呵呵 那你们玩。
作者: thefirstmyth    时间: 2009-8-12 13:20     标题: 回复 24# 的帖子

是的,打了那么多字似乎分析的很透彻
可就是没有一个建设性的意见
你是乙人,对大家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你是卫生部,除了给官方摸黑外,就是引起大家更多的不满
你是煽动情绪闹事的,也有几分像
如果你真是卫生部的,也是来同情我们的,那就说的有用的
提出点方法建议来
如果你真是卫生部的,也是来歧视我们的,那请你滚!
作者: sweat    时间: 2009-8-12 13:29

楼主将象卫生部一样全家死光光。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12 13:35

乙肝检查可以筛查乙肝,预防乙肝不容置疑,但是检查的形式很多,各地的卫生防疫部门,社区卫生所,医院怎么就不能每年组织一次普查活动,再接种疫苗,偏要在入学入职体检中查,因为得的人多从开始就很歧视,歧视的心理是根深蒂固的,只有保护好携带者的隐私,好好治病,防疫部门勤搞普查活动才能预防乙肝,共建和谐社会

[ 本帖最后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3:58 编辑 ]
作者: noyes    时间: 2009-8-12 13:36

拖字决,还有踢字诀都是政府部门对付(敏感词)等民意要求的常用方法,看看汶川地震那些因为豆腐渣工程死掉的孩子的父母就知道了,先安慰一下然后使劲拖

妈妈地,狗屁zf部门,全不干人事
作者: thefirstmyth    时间: 2009-8-12 13:43

原帖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3:35 发表
乙肝检查可以筛查乙肝,预防乙肝不容置疑,但是检查的形式很多,各地的卫生防疫部门,社区卫生所,医院怎么就不能每年组织一次普查活动,再接种疫苗,偏要在入学入职体检中查,因为得的人多从开始就很歧视这种病,歧视的心理是根深蒂固 ...

这个也说的好!!!!!
建议版主把一些好的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和建议都收藏起来
最后整理一下,形式书面文件,发给当局
除了一味的针缝相对的抗议和呐喊外,共同寻求解决之道啊
作者: 少枫    时间: 2009-8-12 13:47

威盛部的人!你们做事不作为,没有根据现时的国情,如何调控好1.2乙人的安排。反而否定他们,迫害他们。讨诉没有时间表的,你做错了坏事就遗臭万年!
死后都要把你棺材挖出来,让你死不得安宁,做孤魂野鬼!
作者: 刚拳    时间: 2009-8-12 13:52     标题: 卫生部的人真傻叉

到这里来说有个屁用?爷劝你把专家都做了,把媒体都做了,把老百姓都做了!!
作者: 尘土    时间: 2009-8-12 13:54

楼主分析很到位   

希望今年我们别又被这厮忽悠了~~~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8-12 14:05

楼主是提醒大家认识卫生部好多文件的不严密性,跟作秀没什么区别!!!

大大的讽刺了卫生部!!!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8-12 14:05

装逼遭雷劈呀
楼主他妈脑袋被驴踢了~~

[ 本帖最后由 肝胆相照08 于 2009-8-12 14:07 编辑 ]
作者: 275471707    时间: 2009-8-12 14: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fanduiqishi    时间: 2009-8-12 14:13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3:10 发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是,是这么规定了。
好像一个家长说我不允许我家孩子偷东西。
结果孩子天天出去偷人家的东西,家长只当没看见,家长有没有责任教育孩子呢?

[ 本帖最后由 fanduiqishi 于 2009-8-12 14:37 编辑 ]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8-12 14:21     标题: 该干嘛干嘛

原帖由 thefirstmyth 于 2009-8-12 12:59 发表
请问  “威盛埠的人” 你老是分析一些我们的问题
说多了也就没什么用了,没什么新鲜感了
以你之见,我们乙人应该怎么办?


该干嘛干嘛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8-12 14:22

原帖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3:00 发表
为什么“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你有理由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细则》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啥要查呀,因为企业有自主权的,什么都可以随便查吗,那《意见》不是废纸吗,自相矛盾的。企业有自主权,携带者还有人权 ...



回去好好学习语文,会不会阅读?
作者: 威盛埠的人    时间: 2009-8-12 14:23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4:32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4:23 发表


你丫大傻蛋,还以为自己聪明。

呵呵 还是个北京人。
作者: 中原绿竹    时间: 2009-8-12 14:35

对这个人说的只当放鸟*;
作者: fanduiqishi    时间: 2009-8-12 14:35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12 14:32 发表

呵呵 还是个北京人。

不知道你们注意了么,即使是“威盛埠”的人也不回复我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fanduiqishi 于 2009-8-12 14:36 编辑 ]
作者: 受伤の刺猬    时间: 2009-8-12 14:38

没眼睇-----------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4:38

原帖由 fanduiqishi 于 2009-8-12 14:35 发表

不知道你们注意了么,即使是“威盛埠”的人也不回复我的问题。

别跟他闹了。影响心情。一个装逼的。也就是跟咱们加点料。 反正这几天也闲着无聊 是吧
作者: cry110    时间: 2009-8-12 14:40

原帖由 蓝色忧郁456 于 2009-8-12 12:43 发表

顶 小路的



顶 小路的


楼主,好不要脸。千千万万的人民都是傻子吗?  人民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
作者: 与钱无缘    时间: 2009-8-12 14:42

但你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死了后,那麽我们这个国家就会无乙肝病毒歧视了!!!{国家高级干部心里话}
就因为歧视,所以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急需各种药品,不管管不管用,我们都可以卖高价!!【某权威医生心里话】
作者: cry110    时间: 2009-8-12 14:43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4:23 发表


你丫大傻蛋,还以为自己聪明。



楼主得艾滋了,所以没有检查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12 14:44

你到底是不是卫生部的,在这装的挺像的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14:48

原帖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4:44 发表
你到底是不是卫生部的,在这装的挺像的

有些战友真可怜,是非都分不清。我觉得因为自己有残缺应该更多的提高自己,认清这个社会明辨是非。你还对他抱着希望。哎。
作者: 从哪年开始    时间: 2009-8-12 14:52

澄清几个法律问题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意思是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不能强行作为体检标准;可以协商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不得强行作为标准。
这只是你的个人理解,连学理解释都算不上,更不用说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了。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只表达了一个意思:用人单位(主体)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禁止性规定)。除此以外,你所说的“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已经超出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范围

2.“除非你能证明二、三十年以前……”,刑法中的医疗事故,民事侵权中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都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你不知道吗?

3.“有这种说法的患者小心告你诽谤”,诽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卫生部门是公民吗?

4.”20年以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 这句话也不准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

5.“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可以以别的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管是什么理由,必须合理合法,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相信一般人都能接受

6.“反歧视是一种法律范畴内的维权行为,应该由立法、司法、执法部门负责。”卫生部就是行政执法部门

7.“广告是宣传口的事,广电、新闻媒体赚了钱,卫生部一个子也没有进账,不关卫生部的事。”药品广告必须经过药监局审批,药监局是卫生部门的下属部门,监管不力,怎么没有责任?
作者: apolloshaw    时间: 2009-8-12 15:02     标题: 看来你是学法律的

原帖由 从哪年开始 于 2009-8-12 14:52 发表
澄清几个法律问题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意思是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不能强行作为体检标准;可以协商将乙肝病 ...

看来你是学法律的,还用了心。

1.第一条你我我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你想否定我而在钻牛角尖。
2.医疗确实举证倒置,医疗机构能证明自己按照当时的法定程序执行,你得再举证啊。
3.不是诽谤,名誉侵权好吧。
4.法院受理了被告也能主张时效。你能打赢吗。
5.找理由很容易,不要这个岗位了。
6.卫生部对卫生领域的行政法规确实有执法权,但对劳动、教育、人权、歧视等领域没有权利和责任管。
7.药监局1998年是独立的,出了很多问题,局长判了死刑,所以2008年重新划进卫生部。是历史遗留问题。药监局独立挂牌,独立办公。

[ 本帖最后由 apolloshaw 于 2009-8-12 15:35 编辑 ]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12 15:08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12 14:48 发表

有些战友真可怜,是非都分不清。我觉得因为自己有残缺应该更多的提高自己,认清这个社会明辨是非。你还对他抱着希望。哎。

我不对他抱希望,我还对你抱希望啊,你别在这内耗了
作者: 建和谐    时间: 2009-8-12 15:5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你是威盛埠的人,是卫生布还是卫生巾的广告代言人啊?
作者: 一切随圆了    时间: 2009-8-12 16:37

没人情味的和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一边呆着去。
作者: thefirstmyth    时间: 2009-8-12 16:48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4:21 发表


该干嘛干嘛

你说不出来个什么,请问你发帖子的目的是什么
你是想哗众取宠呢?还是想有所建设呢?还是鼓动大家闹事呢?还是想跑来歧视我们呢
作者: 梦在天堂    时间: 2009-8-12 18:13

90年代以后卫生系统用的都是一次性耗材,可以排除大面积的医源感染。??胡扯!!我们那里在九七年的时候还是多次性使用注射器!!操你妈的,没事一边呆着去。实在不行他妈的帮我们维权去!!!你狗日的
作者: apolloshaw    时间: 2009-8-12 18:14     标题: 很多人精神麻木

得了乙肝是不是智商也低了,
精神也麻木了,
我看正常的没有几个。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8-12 18:14

先查他的五项,看是不是战友
作者: thefirstmyth    时间: 2009-8-12 18:16

原帖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8:14 发表
先查他的五项,看是不是战友

:c-62: :c-62: :c-62:
作者: apolloshaw    时间: 2009-8-12 18:17     标题: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比乙肝更可怕的是歧视,很多人已经扭曲了,麻木了,心理不健康了。
作者: cloudswallow    时间: 2009-8-12 18:3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第四条还可以, 但是我们没有给卫生部道歉的理由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8-12 19:20

谁的龟壳掉了??????????
作者: dfw9699    时间: 2009-8-12 20:20

郑重声明:别老错怪卫生部
针对最近有些乙肝朋友对卫生部的误解,先声明如下:
一:“在禁止体检检查乙肝标志物的问题上,卫生部卫生部出尔反尔。”这种说法不正确,卫生部说话严谨,诚实信用。卫生部从未发文禁止体检检查乙肝标志物。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color]。(体检要求和标准是谁来管理的,卫生部是什么?难道是卫生间)”意思是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不能强行作为体检标准;可以协商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不得强行作为标准。诬蔑卫生部卫生部出尔反尔的患者请道歉。---卫生部不作为
此外,《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可以以别的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请广大患者认真领会精神,不要断章取义,不要误解。---卫生部为自己找理由开脱
二、“中国乙肝人群数量大主要原因是卫生部门的医源感染。”90年代以后卫生系统用的都是一次性耗材,可以排除大面积的医源感染。除非你能证明二、三十年以前,你本来是表面抗原阴性,后来接触了医疗用品,而这个医疗用品你接触后就封样了,而且带有乙肝病毒。然后,你没有接触别的传染源。紧接着,你就中了乙肝。如果找不到证据,有这种说法的患者小心告你诽谤。即使你找到证据,,20年以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请广大患者说话前三思。
三、“反乙肝歧视的源头在体检,反歧视的关键在卫生部”反歧视是一种法律范畴内的维权行为,应该由立法、司法、执法部门负责。就算“反乙肝歧视的源头在体检”有正确的成分,体检的源头是学校和用人单位[/color](弱智的人都看的出来,体检是谁负责,体检谁是权威,难道卫生部是卫生间),招生和招工的行为分别是教育部门和劳动部们规范的。
四、“卫生部无能力开发有效药物,导致无法治愈”主要原因是教育部搞应试教育培养的人没有创造力,科技部没把科技项目抓好,财政也没有在这方面花多少钱。错怪卫生部的人请道歉。
五、“假广告歪曲宣传导致歧视升级。”广告是宣传口的事,广电、新闻媒体赚了钱,卫生部一个子也没有进账,不关卫生部的事。
六、卫生部的职责之一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通过十多年的乙肝疫苗、乙肝检查和乙肝治疗,卫生部已经把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从1.2亿人减至9700万人。乙肝检查是控制乙肝传染的手段之一,卫生部从未说过禁止乙肝检查。如果因为乙肝检查产生歧视,可以找相关部门维权。

-----卫生部不管理,不作为,还在这里给自己找理由,为自己邀功,明摆着连自己的一点医学品德都没有,战友们要告倒卫生部,维护
我们的权利,不要放过他们。
作者: Thbv    时间: 2009-8-12 20:59

我看的要吐血了!唯权还是唯权,唯权才有出路
作者: 狂站魔    时间: 2009-8-12 21: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携带好痛苦    时间: 2009-8-12 21:20

发神经,你以为哄三岁小孩,不错怪卫生部,不是为了体检这块利益卫生部会顶住这么大的新闻压力吗?你估计也是体检的受益者才说这番话的.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8-12 21:27

楼主想用激将法来激,用处应不大,把这时间改成想些办法维权才是硬道理。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2 21:28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版主允许骂街了!我草卫生部的人的妈妈!
作者: 不再生病    时间: 2009-8-12 21:29

哥回的不是帖,哥回的是寂寞    楼主 你寂寞么````````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8-12 23:53

此贴关闭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