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卫生部似曾相识的回复!诚意?! [打印本页]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11 10:25     标题: 卫生部似曾相识的回复!诚意?!

刚刚收到卫生部的回复!: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作者: hmtg2007    时间: 2009-8-11 10:27

太极,太极,又见太极!
作者: hi_future    时间: 2009-8-11 10:2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有回复就是好事情,继续努力!!!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8-11 10:30

广大乙友们,为了咱们自身的权益,大家都给继续给卫生部部长发,每人哪怕每天就发一封电子邮件,我看力量就不小!
作者: hmtg2007    时间: 2009-8-11 10:31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我给卫生部长的信箱发EMAIL都没的人理哦

今天休息,再发
作者: fanduiqishi    时间: 2009-8-11 10:3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几个医疗机构这么做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即就业与乙肝阳性没有相关性,没有必要查,为了避免歧视,可以禁止查。
我要去写信啦,大家一起去。
作者: jp_yuanmeng    时间: 2009-8-11 10:34

我也写过,好像根本就没人看
作者: 尘土    时间: 2009-8-11 11:44

不查才能保证隐私
作者: 不再生病    时间: 2009-8-11 12:47

哎哟  太极神功 来啦·····
作者: cloudswallow    时间: 2009-8-11 12:52

搪塞之词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1 12:55

好像和以前回复的不一样。貌似有变化呀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1 12:56

今天: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以前: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11 13:36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11 12:56 发表
今天: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 ...



这样看,是多了最后一段话了,听其言,观其行~~~~~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8-11 13:45

原帖由 youyushui 于 2009-8-11 13:36 发表



这样看,是多了最后一段话了,听其言,观其行~~~~~


呼声还是有用的

作为国家部委

不能够坐视不理

大家再给点耐心
作者: 一直很痛苦    时间: 2009-8-11 14:35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希望能拿出实际行动消除乙肝歧视!
作者: 尘土    时间: 2009-8-11 15:04

我把九个问题发到了卫生部 等待回复中
作者: 梦真    时间: 2009-8-11 18:3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刘德华2007    时间: 2009-8-11 18:47

一句话取消不取消检测,
作者: 小逸    时间: 2009-8-11 19:21

净是些不痛不痒的话,他们明知道以前的《意见》根本起不到作用,却还是在那儿净说些空话,有什么用啊。
作者: 天涯居士    时间: 2009-8-11 19:33

说话跟放屁似的!!我的耐心快没有了
作者: 285705722    时间: 2009-8-11 21:02

<<意见>>没有用,我们需要立法,正规的法律,不然的话 他们照查不误!!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8-11 21:27

卫生部官僚又在太极
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保护着歧视,反而在保护着制造歧视的人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8-11 23:09

最好是能推动一部公民健康隐私保护的法律出来。据说老美是有的。身体状况是个人的隐私,别人是无权知道的,雇主也没这权利。
作者: 不做懦夫    时间: 2009-8-11 23:15

卫生间 果然牛
作者: 此岸看彼岸    时间: 2009-8-12 01:59

这是官话,``不过有点回应也是好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卫生部实际的行动才有用,
战友们也要给自已一点信心,维权无小事,动动鼠标属举手之劳!                                
战友们也拭目以待吧``这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在这大环境之下看卫生部能坚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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