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常规体检查乙肝是卫生部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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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7 17:51
标题:
常规体检查乙肝是卫生部对法律的亵渎
http://bbs.ce.cn/bbs/viewthread.php?tid=5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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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8-7 18:16 编辑
]
作者:
ganyan124
时间:
2009-8-7 17:54
没有具体监督部门所以现在乙肝体检这么猖獗!!!!!!
作者:
直面
时间:
2009-8-7 18:05
常规体检查乙肝是卫生部对法律的误读
常规体检查乙肝是卫生部对法律的误读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吕俊
■专家观点
近日,刚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在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中,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检查项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就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对此进行了澄清,明确指出这只是专家观点,不代表卫生部的官方意见。言下之意,常规体检中不再查乙肝只是公众一厢情愿的误读。然而笔者以为,卫生部在常规体检表中坚持保留乙肝“两对半”检查项目,是对法律的误读,这种迫不及待的澄清更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近些年,我国对于公民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的保护逐渐加强,乙肝歧视问题已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解决。如平等就业方面,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同时还提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7年5月,劳保部专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且明令严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常规的体检标准。2009年7月20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中,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规定。这些无不昭示着我国政府对于乙肝防治态度的改变。又如在平等教育方面,除了《宪法》及相关法律对教育权的保障性规定之外,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还发布通知,强调只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实际上,早在2006年9月2日卫生部自己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就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是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仅不能成为决定就业、入学的考虑因素,而且还应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如果他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优势地位探听、获取、披露这方面的信息,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若事后又根据这一信息,拒绝录用相关人员入学或就业,则属于违法的歧视行为。
根据卫生部的权威资料,我国曾感染过乙肝的人群有6.9亿,长期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有1.2亿。对如此大范围的人群进行歧视性待遇,在他们的入学、就业方面中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不仅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还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遭受乙肝歧视而愤然杀人的周一超案便是一例。
面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卫生部由于职权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出台政策性文件,直接消除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但基于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卫生部首先有义务带头高举科学的大旗,“让群众了解乙肝传播的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卫生部印发的《乙肝防治规划》);其次,既然劳动部、教育部明确规定了就业和升学方面,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当受到不同的待遇,那么卫生部更应该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卫生部在其制定的常规检查表中继续保留这样的检查项目,无疑只是白白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问题尚不止于此,卫生部的这一做法,实际上还为侵害公民隐私权、对公民采取违法歧视待遇打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如果说以前卫生部只是没有及时地修改已经过时的做法的话,那么现在卫生部明确坚持保留乙肝检查项目,无疑对“乙肝歧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想象,有人会因卫生部的这一官方误读而加强原有的错误认识,甚至可能会不理智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产生恐慌,并进而继续实施歧视行为。
公司、企业、个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所造成的危害毕竟有限,卫生部对于相关政策法律的公然误读,却将直接影响到全国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卫生部有必要尽快纠正其错误的作法,使和谐、健康的生活工作环境惠及每一个公民。
作者:
ycyc
时间:
2009-8-7 18:10
二十几年来医疗部门检查乙肝标志物暴露携带者隐私的做法,使携带者遭受各种歧视和精神上的打击,剥夺和限制他们的平等权利乃至工作和生存的权利,而政府和社会却对这些人还没有任何救济措施,简直难以想象!<br/>虽然近两年政府发现了问题,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来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卫生部不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查,这种歧视是永远不会破除的。<br/>有乙肝疫苗不去注射,却固守乙肝标志物检查来区分谁是乙肝来制造人与人的不平等,这种行为不就是一种弱肉强食吗?这不还是“文革”遗风的表现吗?<br/>文革时期,凡地、富、反、坏、右这些所谓黑“五类”极其子女,政治上遭受打击和迫害,干什么都要查祖辈几代,搞株连,什么当兵、入党、提干、工作都没有份,唯一出路就是到农村去劳动改造。这种对人从精神到肉体的折磨的手段是多么的残酷。而乙肝标志物的检查导致的歧视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与“文革”是如出一辙。而政治迫害终究还有出头之日,而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歧视已经经历了二十几年了,导致了无数家庭的辛酸、悲剧,什么时候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及其家人出头的日子?<br/>在胡主席和温总理的关心下,《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已经将乙肝排除在限制从事食品工作的疾病之外。希望卫生部尽快按照法律办事,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彻底取消乙肝歧视。
作者:
CYPYLJUN
时间:
2009-8-7 18:15
消除一切歧视,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无心无力
时间:
2009-8-7 18:22
标题:
回复 5# 的帖子
我为它死了你会哭吗 有想法有冲动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7 18:22
标题:
也许举报是最好办法!
https://jubao.spp.gov.cn/jubao/reception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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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8-7 18:38 编辑
]
作者:
燕婉之之
时间:
2009-8-7 18:47
看来离肝胆相照论坛再次被封的日期不远了
作者:
天涯居士
时间:
2009-8-7 19:29
把这个帖子发到天崖等各大论坛上去
作者:
daxiong123
时间:
2009-8-7 19:31
乙肝歧视,法律部门难辞其咎!
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这样明目张胆的被侵犯!他们却视而不见!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8 06:09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8-8 08:04
违背了宪法的对人权的要求。
作者:
守望者1987
时间:
2009-8-8 08:08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8-8 10:50
就亵渎了,怎么的,法律就是一嫖子,有权有钱人想怎么嫖就怎么嫖
作者:
jtdz001
时间:
2009-8-8 10:57
卫生部8月10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推迟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08-07 16:05:37
--------------------------------------------------------------------------------
根据工作安排,卫生部8月10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推迟召开,发布会时间确定后将提前在卫生部网站预告。请各位记者相互转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根据工作安排,卫生部8月10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推迟召开,发布会时间确定后将提前在卫生部网站预告。请各位记者相互转告。
<P align=right><FONT face=仿宋_GB2312>卫生部新闻办公室<BR>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FONT></P></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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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tdz001
时间:
2009-8-8 10:58
我们在这里喊是没有用的,提议大家去卫生部网站留言吧。强烈要求卫生部正面回答我们的提问。现在形式很明确,其它部门都有相应文件出台保护乙肝歧视,唯有卫生部迟迟不响应,导致"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都无法履行。源头就在于卫生部歧视我们。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804/33177.htm
[email protected]
作者:
jtdz001
时间:
2009-8-8 10:59
1、当初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时候,是人事部牵头的,卫士部只是配角。
2、国家出台就业促进法,卫生部依然什么都没有做。
3、公务员录用体检可以不差乙肝,如今6年过去了,卫生部怡然自得,牛气逼人,那是专家意见,我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4、《食安法实施条例》已经颁布,但就是有有些地方的卫生防疫部门仍然说,健康证还是查乙肝。
5、人民呼声最高的医疗问题,医院问题,卫生部都能顶住压力,与人民为敌。乙肝体检问题,呼吁了这么多年,卫生部依然能够顶住压力。只能说卫生部太牛了。不知道卫生部是不是我国最腐朽,最顽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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