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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部:HBV携带者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5 11:59     标题: 卫生部:HBV携带者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

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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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HBV病毒携带者,乙肝大三阳,肝功能其它一切正常.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业务员)并未直接接触食品.谢谢!根据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有三种:1,血液;2,性;3,母婴垂直传播.

部长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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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根据有关规定: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仍然未改!!!!!!!!!!!!!!!!!!!!!!!!!!!!!!!!!!!!!!!!!!!!!!!



[ 本帖最后由 通向光明 于 2009-8-5 12:17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5 12:03

这是之前的规定,
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了,
乙肝大小三阳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楼主说允许从事成品的销售工作,那么反过来给人理解就是非成品食品生产工作是不允许的?
关键时刻,最后要发这些帖子,因为最近很多记者、专家学者来本论坛查找资料,
免得引起误导
作者: noyes    时间: 2009-8-5 12:13

我靠,卫生部自己都是表里不一,这tmd还怎么反歧视啊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8-5 12:14

我们自己问问题要注意了!这是个教训,希望战友们在问问题前想想,是否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5 14:10

建议楼主改标题,或是删此贴,以免引起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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