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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草案)建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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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4 23:52
标题: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草案)建议版
请各位出谋划策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体检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率,创建和谐社会,预防就业歧视发生,保障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求职者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等招聘用人单位。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构应当贯彻《就业促进法》等反歧视法规,认真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体检中心及医院,并将用人单位机构的入职健康检查项目作为预防就业歧视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落实《就业促进法》等反歧视法规。
第五条 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世界卫生组织表明,乙肝不经受污染的水及食物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六条 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用人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求职人员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致使其劳动权益受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卫生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
“两对半”
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
不得以任何理由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
“乙肝两对半”
病毒血清学检查,只出具被体检人的肝功能检查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对医疗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用人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强行将
“乙肝两对半”
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项目的
(二)
(三)
(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影响性极坏就业歧视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反就业歧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就业无门 于 2009-8-6 22:31 编辑
]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4 23:57
这呵以前的就业促进法没什么区别吧,没什么用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8-5 00:09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内容非常模糊,再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过去的一切规定都已过时.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5 00:27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这个是草案,就是希望大家提供宝贵意见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5 00:30
申请加加亮
作者:
雪翎飞
时间:
2009-8-5 00:31
这是什么时候,哪儿的草案啊?
作者:
雪翎飞
时间:
2009-8-5 00:32
搜了半天就咱们论坛有这个。。。。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5 00:54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8-5 01:06
期待早点搞定文件
最后顶一贴睡觉去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5 08:41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8-5 08:41
楼主想法非常好…很多战友没看清楚:这增加了用人单位歧视成本…医疗单位也有责任啦!这是我最希望看到的…哪天相关部门真要征求意见的话,一定要提议:增加单位歧视成本,追加医疗部门责任…领导下台…战友切记我观点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5 12:14
只有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才能有效.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5 19:29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6 20:43
无人顶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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