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强国论坛:华东师大余南平 乙肝主要通过遗传,食物传播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8-4 23:42     标题: 强国论坛:华东师大余南平 乙肝主要通过遗传,食物传播

  华东师大余南平教授:乙肝主要通过遗传,食物传播,乙肝携带者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取消查乙肝将使乙肝更容易扩散
链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3604664&view=1&pageNo=3
原帖由 614 于 2009-8-4 23:48 发表
贴2:强国论坛:法律以乙肝携带者为个人隐私,为什么只有一条针对用人单位有罚则?(原创首发)

希望借此贴,揭露卫生部为什么没有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的具体措施!希望大家把揭露卫生部忽视乙肝携带者生存权的相关贴子贴上去,让全国人民看到他们的真实目的!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93637731&bid=9



余南平接受凤凰网采访视频:http://v.ifeng.com/news/taiwan/200908/da49ec94-d97d-499d-b35a-c7042fe0335e.shtml#0cba4a1b-677e-4aa3-b493-3edb0e0564fe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第十天,他在凤凰网接受记者连线采访时说,乙肝是通过遗传和食物传播。
  作为教授的他为什么不在接受记者的采访前认真学习有关知识而故意制造乙肝恐慌呢?
  余教授是否在接受记者采访前得到某些利益团体的授意呢?
  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安定团结,已经引起全国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不满,他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乙肝的传播途径到底是什么?
  来自《中国疾病控制中心》(2008年)对乙肝传染的描述:
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详见: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一次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7/24/content_11764869_3.htm  

  庄辉院士对乙肝的描述:“乙型肝炎不能从事饮食行业的工作,这是过去制定的。从现在看来,乙型肝炎不可能通过进口途径传播
  视频:视频链接:http://tv.mofile.com/9GJPVA1A)
 
  中国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委员贾继东说: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的化验,从科学方面是没有争论的.意思也即是对周围人群不会造成传染.
  8月3日东方时空东方时空关注“常规体检禁查乙肝两对半”
         [url=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49309384248885]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49309384248885[/url]
           (时间:37分10秒——40分15秒)

      庄辉院士支持取消常规体检乙肝检测 对周围人没威胁
      http://health.sohu.com/20090804/n265703615.shtml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8 15:23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8-4 23:48

贴2:强国论坛:法律以乙肝携带者为个人隐私,为什么只有一条针对用人单位有罚则?(原创首发)

希望借此贴,揭露卫生部为什么没有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的具体措施!希望大家把揭露卫生部忽视乙肝携带者生存权的相关贴子贴上去,让全国人民看到他们的真实目的!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3637731&bid=9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8 00:51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8-5 11:44

我有乙肝,可我是中国人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93585199&bid=1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8-5 11:49

凤凰网必须道歉!我们要谢亚芳的联系方式!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8-5 12:05

这个贴必须顶,往死里顶。
作者: 不做懦夫    时间: 2009-8-5 12:34

要求道歉!!!!!!!!!!!!!!!!!!
作者: 狼烟起    时间: 2009-8-5 12:38

无知,无耻,华东师大的教授就这水平???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09-8-5 12:54

如此水平,何以当教授???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5 12:57

楼主,强国论坛上给出的采访余南平视频的链接不对,更正一下
作者: hyrzningtang    时间: 2009-8-5 13:19

余是谁啊?扫地的也来发表论文?
作者: qingqing0606    时间: 2009-8-5 13:22

居然有这样不知廉耻的人啊!他收了药贩子多少好处费?!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5 14:25

网上散布谣言最高罚五千
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 ... ontent_11176751.htm
作者: sunhk_25    时间: 2009-8-5 14:30

,无耻,华东师大的教授就这水平???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5 14:37

什么样的言论就是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就要被追究责任呢?就此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余凌云教授认为: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于结果犯罪,也就是说,不单要有散布谣言的行为,还要有造成的后果。如果谣言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则不违法。造成后果有具体的指标,比如造成人心惶惶、抢购、秩序混乱、大家不敢出门等等,这都属于扰乱了公共秩序。对于网上发帖的行为,还要看这个帖子有多少人看到,有多大的影响。如果被广泛转载,就证明大家对这个消息感兴趣,这也是衡量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性后果的指标。另外,除了看影响,还要看帖子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的,如果是在政府已经辟谣的情况下,还在发布造谣的言论,就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就要被追究责任。

  http://acwf.people.com.cn/GB/99054/6516968.html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5 16:17

14楼的意思是?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8-5 16:45

要是能以网上散布谣言罪名起诉余南平,估计会是一个很好的科普活动!!!
作者: 年幼无知    时间: 2009-8-5 16:55

谁牺牲下自己,把余大师限制人身自由,然后把你咀嚼过的食物喂给他
会来看看有没有感染就知道了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5 17:06

原帖由 心凉了 于 2009-8-5 16:45 发表
要是能以网上散布谣言罪名起诉余南平,估计会是一个很好的科普活动!!!

准确来说,是卫视啊,凤凰卫视;当然网上也是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8-5 17:09

原帖由 年幼无知 于 2009-8-5 16:55 发表
谁牺牲下自己,把余大师限制人身自由,然后把你咀嚼过的食物喂给他
会来看看有没有感染就知道了

这个方法应该是一个对于所谓吃饭会传染论的最好的反驳方法!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8-5 17:10

614兄能不能考虑起诉余南平啊?我是起诉他,我把我一个月工资都捐出来。。。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5 17:14

凡转此文到凤凰网,都被送进回收站.
可见,凤凰网也是故意的.
作者: cb0204    时间: 2009-8-5 17:22

他说错话了 非医学专家就别客串什么专家
作者: 中年男孩    时间: 2009-8-5 17:51

遇难平是个什么狗屁教授?凤凰网记者怎么会采访这么无知的教授?
作者: 614    时间: 2009-8-6 15:21

我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找我看病的人都象做贼一样偷偷摸摸,就怕让别人知晓。十多年对乙肝传染的夸大宣传,在人们的记忆中已根深蒂固.如果不禁查乙肝标志物,根本不可能消除乙肝歧视.
三个月前,我去了台湾,那里人们可以"我是乙肝"的名义拒绝饮酒,他们也根本不会因为乙肝失去与其他人平等的各种权力.卫生部在正面宣传上做得很不够,甚至放任了其下属部门的夸大行为.
卫生部“迫不及待”地出来否定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更说明他们曾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纯属做秀之举,事实也证明了《意见》对消除乙肝歧视没有任何促进作用。
体检乙肝两对半的成本最多不过8元左右,但收费可高达60至120元不等,巨大的利益空间也许让卫生部忘记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果在入职等不取消乙肝两对半的化验,相信十年,二十年也无法消除歧视,希望卫生部本着“以人为本”的从政理念,立即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禁止可能带来歧视的两对半的化验。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8-6 15:40

疾控中心旁边不是有爆油炸吗,怎么不见卫生部旁边有喜事发生呢。
作者: 乙人不已    时间: 2009-8-6 15:47

谁要起诉他,我愿意捐出学校半个月的生活补贴!
作者: 614    时间: 2009-8-6 15:50

原帖由 乙人不已 于 2009-8-6 15:47 发表
谁要起诉他,我愿意捐出学校半个月的生活补贴!

我很赞成,可惜我不在上海,有上海的朋友吗?大家研究一下,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科普活动!加大影响的另类途径.
作者: FBM    时间: 2009-8-6 15:51

我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找我看病的人都象做贼一样偷偷摸摸,就怕让别人知晓。十多年对乙肝传染的夸大宣传,在人们的记忆中已根深蒂固.如果不禁查乙肝标志物,根本不可能消除乙肝歧视.
三个月前,我去了台湾,那里人们可以"我是乙肝"的名义拒绝饮酒,他们也根本不会因为乙肝失去与其他人平等的各种权力.卫生部在正面宣传上做得很不够,甚至放任了其下属部门的夸大行为.
卫生部“迫不及待”地出来否定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更说明他们曾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纯属做秀之举,事实也证明了《意见》对消除乙肝歧视没有任何促进作用。
体检乙肝两对半的成本最多不过8元左右,但收费可高达60至120元不等,巨大的利益空间也许让卫生部忘记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果在入职等不取消乙肝两对半的化验,相信十年,二十年也无法消除歧视,希望卫生部本着“以人为本”的从政理念,立即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禁止可能带来歧视的两对半的化验。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8-6 16:09     标题: 卫生部怎么可能自断财路啊?

这个体检费是多大的利益啊,卫生部们的畜生们不都靠这个才能淫乐吗?
作者: 斯巴达克思    时间: 2009-8-7 10:50     标题: 凤凰网与华东师大的余南平现丑了

从此不上尽量不上凤凰网,也不提你华东师大——教授,如此信口雌黄?
作者: 乙人不已    时间: 2009-8-7 22:25     标题: 余南平正在使用的博客

http://www.gotoday.com.cn/blog/user1/102/index.html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8-7 22:48

原帖由 心凉了 于 2009-8-5 16:45 发表
要是能以网上散布谣言罪名起诉余南平,估计会是一个很好的科普活动!!!

这个贴必须顶,往死里顶。
作者: 错过月亮    时间: 2009-8-7 22:59

他算什么东西,一个杂家
作者: 614    时间: 2009-8-8 00:45

1.庄辉等顶级专家支持取消;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经营;不会在共餐,接吻,一起生活传染;
3.有数个法律确认乙肝属个人隐私,他人无权知晓;
4.过去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把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项目;但对医院机构未作具体限制.
5.社会对乙肝的偏见太大,根本无法在短期内让民众消除对乙肝的恐慌.
作者: 微笑永随    时间: 2009-8-8 04:03

好失望啊。。。最终的结果还是这样。。我们版主陆军。。怎么不出台啊。。把他告上法院
作者: 614    时间: 2009-8-8 16:33

原帖由 微笑永随 于 2009-8-8 04:03 发表
好失望啊。。。最终的结果还是这样。。我们版主陆军。。怎么不出台啊。。把他告上法院

万事都靠自己,总希望依靠别人的人失望就越大.
要问自己为此事做了些什么,如果每一个都这样想了,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
共勉,无批评之意.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8-8 17:32

原帖由 狐yuan 于 2009-8-8 16:36 发表

由于工作的关系,去了台湾两次

也有不少生意上台湾的伙伴

不少人我知道就是HBV,但是这些人推酒从来不说自己是乙肝,都是胃不好等借口,当然大家心知肚明而已

你不要在这里撒谎了 ...

你遇到的人正好与614遇到的是同一人?你们真是有缘份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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