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愤怒。。深圳YT卫生局领导给我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8-4 00:36     标题: 愤怒。。深圳YT卫生局领导给我的答复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乙肝携带者能否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类别: 卫生防疫

[日期:2009-07-29] 来源: 匿名网友  [字体:大 中 小] 你好。。。我是乙肝携带者,2009年7月24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从法律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 请问: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吗?

部门回复本文共有 1条回复 区卫生局   2009-08-03
匿名网民: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区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第三篇第六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于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只有乙肝表面抗原阴性者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e抗体阳性、核心抗体阳性(俗称“小三阳”),但谷丙转氨酶正常者,才能判定为体检合格”。也就是说,乙肝表面抗原阴性者和“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谷丙转氨酶正常时)可以发放健康证,其他类型(包括“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则不能发放健康证。此外,健康证的发放由电脑程序统一生成,此程序由市卫生局控制,我区无权更改。 所以,根据《规定》,一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谷丙转氨酶正常时)可以办理健康证;另一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则不能办理健康证。这与有关法律法规并不矛盾。 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在工作时间内致电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咨询,电话:25552177。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8-4 00:39

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这群吃人饭,拉猪屎的畜生。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4 01:17

所以,根据《规定》,一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谷丙转氨酶正常时)可以办理健康证;另一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则不能办理健康证。这与有关法律法规并不矛盾
还不算矛盾吗?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只差甲型和茂型病毒性肝炎的啊!!!!!!无耻!!无耻!!!
作者: armnotstrong    时间: 2009-8-4 02:30

原帖由 寂寞的CD机 于 2009-8-4 01:17 发表
所以,根据《规定》,一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谷丙转氨酶正常时)可以办理健康证;另一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则不能办理健康证。这与有关法律法规并不矛盾
还不算矛盾吗?食 ...

好心的提醒你,“戊”这个字读wu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8-4 07:34

呜呼,就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也不能正确解读【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啊!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8-4 11:23

在深圳看来地方的法规高于上面的法规。。又来了一个中国两制。是专门搞歧视的法律的地方。这是法律的悲哀
作者: zhuiqiugongping    时间: 2009-8-4 11:25

中国培养了这一群畜生,第一次讲这么粗鲁的话,真实畜生!
作者: 小河村    时间: 2009-8-4 11:48

我们纳税人的钱就是被这些白痴给浪费的。。。。。。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4 12:27

这种畜牲多得很,什么社会!!!???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