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人民法院报引用人权至上的标题报道 [打印本页]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8-2 10:57     标题: 人民法院报引用人权至上的标题报道

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人民法院报》于1992年10月1日创刊,江泽民亲题报名。2000年元月改版为日报。现为对开四版,辟有审判新闻、法学理论、副刊等专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统一刊号 CN11-0194;国内邮发代号 1-174。
  《人民法院报》立足法院,面向社会,融党性、法律性、知识性、群众性于一体,导向正确,特色鲜明。
  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权威报道和重大案件的独家披露,已成为公民法人的法律顾问,政法干警的良师益友。




http://rmfyb.chinacourt.org/fybpdf/2009_08/20090802_5.pdf其中第五版(因为是pdf的所以我想不到办法弄上来)只能给链接了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8-2 11:51 编辑 ]
作者: ww1984    时间: 2009-8-2 11:12

我晕
http://news.qq.com/a/20090802/000464.htm
作者: ww1984    时间: 2009-8-2 11:13

您要看的文件不存在??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2 11:23     标题: 文件在这里

http://rmfyb.chinacourt.org/fybpdf/2009_08/20090802_5.pdf

[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8-2 11:28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8-2 11:23

要下载alreader的才能看
作者: www999yyy1    时间: 2009-8-2 11:34

国家很重视我们,发邮件是有用的
作者: 一直很痛苦    时间: 2009-8-2 11:43

谢谢人权兄!!
支持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2 12:06

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本报记者马守敏!"!
    这个标题是一位读者代拟的!
    正在记者筹备解读"<条例>之际,本刊收到一封电子邮件,是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发来的! 他在信中说: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他如此激动,来源于"<条例>把乙肝排除在食品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他建议本刊一定要解读"<条例>并挖掘这一"不起眼的亮点’,最好在文章标题上就突出这一亮点!应该说, 这一规定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亮点, 并且是来之不易的亮点!
   据悉,目前,全球有4亿人感染了乙肝病毒, 我国的感染人口达到!1.2亿,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 万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会对公众构成直接危害!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然而在我国,自从1994年国家公务员拒录乙肝携带者以来, 乙肝歧视愈演愈烈! !1995 年10月公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更是为这些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加上无良医疗广告的误导,造成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慌!几乎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遭遇过入学无望、就业无路、婚姻受阻、友爱远离!这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无法愈合的损伤!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他们带来了希望! 他们通过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活动, 呼吁乙肝携带者通过多种方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知名公共卫生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发布了建议书,律师李方平和医师蔡皓东则联名提出了〈公民提案〉!

   2009 年2月28 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通过, 把食品卫生法的表述修订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删除了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有一定的进步,但因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仍为乙肝歧视留下很大隐患!
   四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国务院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条例>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各 个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为了使这个问题能在《条例》中得到解决,肝胆相照论坛与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积极呼吁,并数度致信国务院法制办!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 《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条例〉公布之后,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1.3 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收复做厨师的权利’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原版主陆军表示,这一进步来之不易,是以肝胆相照论坛为代表的乙肝战友们多年推动的结果,也是众多医生、律师以及NGO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是<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而乙肝病毒携带者看得更远,他们欣喜地认为,这条规定更深层的价值在于:纠正了食品卫生法的误导表述,尊重了科学、尊重了医学、尊重了国际惯例,对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具有指导性作用!

本报通讯员梁焱胡永生
----《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2日  见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fybpdf/2009_08/20090802_5.pdf
深度解读
立法动态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8-2 12:58 编辑 ]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2 12:41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8-2 12:55

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对于今后我们打乙肝的官司对法官来说有很好的舆论引导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8-2 13:16

真正入职不查乙肝两对半了,也就彻底消除乙肝歧视了
作者: 雪翎飞    时间: 2009-8-2 13:29

保存下来,留作纪念
这是战斗的结果
作者: FBM    时间: 2009-8-2 14:23

感谢政府感谢党,感谢胡总书记,感谢温总理,感谢崔富强主任,感谢卫生部官员,已经所有为此项事业付出心血和努力的专家,战友们,有你们的爱,祖国让我觉得温暖无比!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2 14:32

感谢战友们所作的努力!!!!!!
作者: besti    时间: 2009-8-2 14:48

感谢人权至上兄!!!
作者: jangle    时间: 2009-8-2 15:02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8-2 15:03

强烈的顶!!!!!!!!
作者: 天涯孤棹    时间: 2009-8-2 16:49

我爱我的祖国,我终于感觉到,我的祖国可能也爱我……
作者: 跨越大山    时间: 2009-8-2 17:01

很感动,谢谢那些做过努力的人们。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8-2 17:03

感谢所有支持取消乙肝歧视的人们,我做鬼都感谢你八辈子祖宗。
作者: 614    时间: 2009-8-2 17:05

感谢人权至上,感谢所有理性参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作出努力的战友.
作者: drlyly75    时间: 2009-8-2 17:24

就看落实了。
作者: 一场大雨    时间: 2009-8-2 17:25


作者: gtm8020    时间: 2009-8-3 11:54

再查下去我们也要暴动了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09-10-11 20:06

谢谢人权兄!!
支持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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