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广州、佛山卫生监督机构有关食品健康证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30 09:23     标题: 广州、佛山卫生监督机构有关食品健康证的答复

我的咨询函如下:
关于乙肝大三阳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把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此前,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请问:
如何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健康检查内容的?
乙肝大三阳目前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吗?  
>>>>>>>>>>>>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答复:
你好!
目前,在广州市乙肝大三阳暂不能办理从业健康证明,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只列出了甲、戊肝炎,但目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办法规定仍为病毒性肝炎。若今后此办法有新规定,我市会及时调整。

》》》》》》》》》》

我给广州疾控中心的回信:

你好!首先感谢您的回复。
我想问一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级别高还是《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办法》级别高?我想稍微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当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冲突的时候,按上位法执行”。
另外,你们作为健康证发放监管的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合理的健康证发放标准,使《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到实处,做到依法行政,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谢谢!

>>>>>>>>>>>>>>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给我的答复如下:
回复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您说得对,7月2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乙肝患者就业权利的关注和维护。 但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但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健康证明的办理仍照旧操作。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们将及时调整,希望您能耐心等待。 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您提出的问题将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回复时间: 2009-07-30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30 17:18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30 09:26

期待卫生部1995年颁布的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时修正!
作者: gzlzc    时间: 2009-7-30 09:33

支持~~~~~~~~~~~
作者: lin406695571    时间: 2009-7-30 09:37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答复:
你好!
目前,在广州市乙肝大三阳暂不能办理从业健康证明,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只列出了甲、戊肝炎,但目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办法规定仍为病毒性肝炎。若今后此办法有新规定,我市会及时调整。

》》》》》》》》》》
妈的,他就利用“病毒性肝炎”做文章。楼主应该告诉他条例规定的是消化道传播的病毒性肝炎,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的。
作者: dgg    时间: 2009-7-30 10:13

北京市疾控中心也还限制大三阳,http://tijian.bjcdc.org/

  3、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不能从事哪些行业工作?
  不能从事食品、化妆品、制供水等行业的工作。如本人从事公共场所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加查乙肝五项(两对半)检查,乙肝 e 抗原阳性者且核心抗体阳性者(俗称大三阳), 说明乙肝病毒目前在体内复制活跃,传染性强,因此暂时不能领取《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30 10:17     标题: 没有血雨腥风的斗争就没有真正的解放

没有血雨腥风的斗争就没有真正的解放!战友们,如果我们还是抱着可以以和平方式取得解放的话,那就等我们的后代给我们烧香的时候吧!我深信,在中国这块神奇的土地上,没有血雨腥风的斗争就没有真正的解放!
作者: 天涯孤棹    时间: 2009-7-30 10:33

刚给江苏省卫生厅发了邮件,是在厅长信箱发的,询问健康证的问题。不知道会不会给回复?l另外,人权兄说发邮件,也是信箱吗?还是能找到具体的邮箱,用email发?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7-30 12: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1234lncy    时间: 2009-7-30 12:16

建议去几个勇士油炸几家疾控中心死几个混蛋就好了.......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7-30 12:2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7-30 12:27

顶起来啊!有法不依,利益使然!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7-30 12:38

我发了给深圳疾控中心。。现在等回复。。各地的战友多点转发去问问
我的提问如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乙肝携带者能否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类别: 卫生防疫

[日期:2009-07-29] 来源: 匿名网友  [字体:大 中 小] 你好。。。我是乙肝携带者,2009年7月24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从法律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 请问: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吗?
作者: 狼烟起    时间: 2009-7-30 12:40

谢谢楼主。
继续努力!

作者: 雪翎飞    时间: 2009-7-30 13:49

大三阳什么时候直接称为肝炎了?搞笑嘛
作者: kvuestc    时间: 2009-7-30 13:56

我给深圳卫生局昨天也就大三问题发了一封信 暂时还没有回复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7-30 14:12

他们故意曲解文意,目的只有一个,歧视,把你排除在外。可恨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字样,实施条例说的很详细,那些人装作看不见,只要你没写乙肝携带者可以字样,他们就这么说。
作者: @Cinderella@    时间: 2009-7-30 14:14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7-30 14:15

就是宁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他们怕携带者发病给自己带来经济负担,尤其私企,他们内心中怕给感染,观念的恐惧,还是没有静心。与完全健康人比,他们肯定不喜欢隐性感染的,很正常。这就是人性。
作者: kvuestc    时间: 2009-7-30 14:36

既得利益者如果没有人去驱使他改变观念的话,他是绝对不会主动改变观念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30 17:20

佛山卫生监督所的最新答复:

主题:  关于乙肝大三阳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问题
内容: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已经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从法例上理解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都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 请问,佛山市卫生监督机构目前是如何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健康体检内容的? 目前,乙肝大三阳是否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 
回复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您说得对,7月2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乙肝患者就业权利的关注和维护。 但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但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健康证明的办理仍照旧操作。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们将及时调整,希望您能耐心等待。 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您提出的问题将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回复时间: 2009-07-30
作者: lin406695571    时间: 2009-7-30 17:25

那广东省地方规定要查的话还是会查咯
作者: 笨笨哦    时间: 2009-7-30 17:2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我今天直接发信去卫生部问了,没有回复
之前就体检的问题发邮件给卫生部也一直没有回复
发现比我晚发邮件的询问关于其他问题的都有回复了,我问的关于体检的乙肝问题就没有回复
郁闷
作者: 我不是你    时间: 2009-7-30 18:58

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这是全世界医学专家经过多年精心研究和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决不能容忍那些庸医和媒体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甚至别有用心而被歪曲!
作者: 993968579    时间: 2009-7-30 19:27

哎……广东,我都开始讨厌广东了,我很庆幸我不是广东人…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7-30 19:52

不是他们无知,而是利益,我敢断言如果不死人,不杀掉几个骗子肝病专家和体检中心的人,状况是不会得到转变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30 21:56

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防性健康体检办法》没有修正或废止
我打算抽时间出来撰写呼吁信给卫生部,到时请大家支持啊
作者: needjob    时间: 2009-7-31 02:06

维权之路真如愚公移山,挖掉了一块,实际上后面还有很大一座,我们的每一铲,都会令人兴奋几天,兴奋过后,山还是要继续挖,路才能继续走。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31 02:15

支持!!维权尚未成功,战友仍需努力@!!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31 02:16

支持!!维权尚未成功,战友仍需努力@!!
作者: lin406695571    时间: 2009-7-31 08:08

用铲子不行,改用爆破作业效果就不一样了。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31 08:28

原帖由 lin406695571 于 2009-7-31 08:08 发表
用铲子不行,改用爆破作业效果就不一样了。

确实如此
作者: feipangcs    时间: 2009-7-31 21: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besti    时间: 2009-7-31 21:26

看来还是需要一系列连带的条款进行修正!
作者: 362132    时间: 2009-8-2 06:03

没有血雨腥风的斗争就没有真正的解放
作者: tiana    时间: 2009-8-2 08:51

不能放弃啊,要趁热打铁
作者: kakax    时间: 2009-8-2 09:59

我给中山市疾控中心U了,还暂时没回复;
多期待有个健康证啊,多希望体检不查两对半啊!
况且我并非从事饮食等工作,相信以后就是从事
这方面工作也可以了,坚信吧!!!
继续斗争!!!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8-2 10:44

现在应该是轰击体检中心的时候了
作者: 306647891    时间: 2009-10-11 13:39

安全食品法都出来这么久了,为什么我们这些乙肝携带者还不能拿到健康证呢?不是已经注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因为有乙肝我到现在也没有工作,也不喜欢出门,人们对乙肝的歧视让我对生活快失去希望。我想有很多人都和我一样希望有份不被人歧视的工作,也希望能得到平等的待遇。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