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人民法院报编辑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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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9 10:27
标题:
人民法院报编辑的回信
给人民法院报发的报道乙肝的新闻得到回复
人民法院报的编辑回信:
谢谢您的建议。我正好在写这篇文章,一定会采纳您的建议的。能否把相关材料发来,并与我联系?010-67550747。我可以再给您打过去。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29 10:31
标题:
谢谢
谢谢,谢谢您的努力。辛苦了。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29 10:38
不管表面还是真实,变化确是在悄悄进行~~国家在民主和人权方面确实是在进步的,一起加油啊,战友们,朋友们,昨晚我也给市长 ,卫生局长,卫生厅发邮件呼吁,多一点这样的信件,春天就会更快的到来!
作者:
02888
时间:
2009-7-29 10:47
谢谢,谢谢您的努力。辛苦了。
加油!!
作者:
ycyc
时间:
2009-7-29 12:19
楼主,你做的很好。请你把这篇文章转发给法院报的编辑看看。因为虽然《食品卫生法》已经立了法,取消对乙人的排斥,但是来自于下面医疗体检机构的阻力还是非常大的,因为这涉及到医院的体检收益,这么多年医院的体检暴露乙肝隐私,直接导致了乙肝歧视,这使多少体检机构因此发展壮大,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不检查乙肝标志物,对医院直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医疗体检机构是不甘心的。(就象取消强制性婚检时来自医院的阻力是相当大的)所以只有立法禁止医院给单位企业团体提供检查乙肝标志物的服务,并保护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才能真正取消乙肝歧视。
以立法手段真正为乙肝携带者免除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 帆
我从社会科学院到中国政法大学, 主要目的是带学生。我对学生要求严格, 也帮助他们就业。 最近发现有乙肝的学生受到歧视,促使我进行一番认真的研究,为此向社会呼吁,通过立法,真正为上亿健康带菌者免除歧视。
所谓“乙肝病毒携带者”(HBVER),按照五项检查,有特定三项阳性的称为“大三阳”,传染性比较强。 另一种“小三阳”内容有所不同,传染性弱,只要本人没有发烧呕吐等症状,转安酶正常,就不是病人,称为“健康带菌者”,传染渠道是母婴,性与血液,都可以控制。广义来说, 每一个健康人都携带一定数量细菌病毒,都是“健康带菌者”,也可传染他人;自己为什么没有发病,是因为具有抵抗力,遏止了细菌和病毒而已。
对于传染病应区别对待。对那些强烈传染,发病后特别危险的如SARS, 爱滋病病人,一旦发现及时隔离。 而对于乙肝这样慢性病,特别是健康带菌者,绝不可以把他们在实际上划为病人。 此问题长期以来处理得比较好,没有形成社会问题。 国家有明文的反歧视规定, 同时社会各主体,从就业单位,到家庭学校社区个人,无论从人道主义理念,还是具体利益,都没有形成歧视。 这种“自觉性”已达到最高程度,就是大多数人没有把它当作一个问题。 学校对于相当比例的乙肝学生,不妨碍录取,也为他们保密, 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乙肝学生集中起来居住。大学生们长期在一起共同居住,学习,吃饭,甚至谈恋爱,互相并不知道对方的肝功能。 校方能做的就是加强预防传染病教育,督促学生打预防针。 这些预防措施只能一般性地针对全体学生,而不能专门针对某一部分学生,否则就会在学生中引起猜疑,不安和歧视。
那些健康的乙肝带菌者,一般是家族传染, 高中毕业有体检都通知了本人,多数人自己应该知道。但他们只能对外界保密。许多人只是在结婚前才告诉对方“我是健康带菌者”,一般来说也不影响感情婚姻和家庭。 是社会性关系的松弛与混乱扩大了乙肝和爱滋病的蔓延, 家庭,学校与社会必须明确警告青少年,有些病是通过接吻和性交传染的,不要随便进行性接触, 要了解性伴侣的身体情况。至于结婚以后,肝功能阴性一方应该注射疫苗。 由于母子传染最为普遍,应检查孕妇的肝功能,如有条件应检查胎儿,告知其父母,其子女可能受到社会歧视,劝阻他们以不生为好。
近年以来,上亿乙肝携带者突然成为中国最大的受歧视群体。 国家政策没变且一再强调不准歧视,但歧视却越来越重,极端事例已出现,杀人的自杀的都有。 毕业于浙江大学的周一超考取公务员合格,因乙肝不被录取,把嘉兴两人事干部刺成一死一伤,被法院裁定死罪。张先著以“恶意歧视、侵犯乙肝感染者正当的工作权利”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最后胜诉。反乙肝歧视受到社会同情和支持, 2003年11月20日,中国1611位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签名建议书,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政府部门歧视性规定作违宪审查, 取消禁止他们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规定。 “肝胆相照”是中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维权公益论坛,有17万注册成员,2003年发起了“反乙肝歧视”运动。
问题的根源来自市场化的改革,有了用人权的单位领导人只讲经济效益不承担社会责任,传统的就业性别歧视和户口歧视还没有消除, 又凭空增加了身高,相貌,学历,家庭方面的歧视,健康带菌者当然不能幸免。 现有法律,社会与个人的维权都不能制约单位领导人,他们有用人权,只要发现乙肝,以各种借口不予录取。
唯一有效免除歧视的办法是通过立法, 把健康带菌者的化验信息列入个人隐私, 只告诉本人。任何单位在就业录取时无权询问。 2007年两会有人提出保密提案,是非常正确的,但卫生部门的代表竟然驳斥,说什么:我们无权保密,用人单位歧视他们与我们无关。 这样低水平的发言深刻说明,从卫生部门,两会代表,到社会一般立法思想,道德观念和责任心,与国际先进的人权理念,与中国多数人民的实际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如果法律不禁止医院泄露健康带菌者的肝功化验信息,只是要求用人单位不去歧视,实际上是不可能作到的。 更加可怕的是,只要有就业歧视,很快就会向家庭,婚姻,入学等方面蔓延。有的幼儿园已开始拒收乙肝儿童,其父母亲精神压力极大,后悔当初不该生这孩子。这样下去,青年人在谈恋爱以前,岂不是先要对方出示验血证明?考虑到中国已有上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这样庞大的人群将成为中国社会最庞大的受歧视群体。
根本的解决办法,是立法为个人身体信息保密,禁止任何单位向医院和个人索取,不得强制求职者进行“乙肝”等项体检。 强制性的肝功能化验,只限于转安酶等一般项目。
确立这样的立法思路,涉及深刻的人文思考。
迷信和滥用科技成果,可能损害人道与人权。越来越多的化验项目,可以患者本人提供参考和健康咨询,也可以成为歧视健康带菌者的根据。如果医院以“无权保密”为由,随意向他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化验结果,如果用人单位可随意索取各种信息,让他们知道以后不去歧视是不可能的,负责任的办法是不让他们知道。 否则就是立法方面的不作为。
有人反驳道:这对健康人不公平,健康将如何保障? 我认为,这是健康人歧视非健康人的话语霸权。不能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不同的群体,对弱势群体应实行更优惠的标准。 比如所有台阶都应修有轮椅通道。按照健康人“效率第一”原则,只考虑低成本高收益,就不能保障对于残疾人的公平。健康带菌者化验信息的保密性必须有法律保护。 而健康人的预防问题,绝对不能以歧视带菌者为代价,只能依靠自身的卫生知识和免疫力,包括注射提高免疫力的疫苗在内。 极而言之,我们大家都是“健康带菌者”。 科学越发达,查出的病毒和细菌越多,我们是不是就不要活下去了?
在这样的问题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那种强者压迫弱者的话语霸权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我们批判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出身歧视, 也准备取消城市户口以消除对农民的歧视,但人类有劣根性,会自动发明许许多多歧视。 市场化可以带来经济繁荣,却不能自动带来社会文明进步, 在某些方面反而恶化它们。为此,我们的确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谢谢!
作者:
ycyc
时间:
2009-7-29 12:20
楼主,你做的很好。请你把这篇文章转发给法院报的编辑看看。因为虽然《食品卫生法》已经立了法,取消对乙人的排斥,但是来自于下面医疗体检机构的阻力还是非常大的,因为这涉及到医院的体检收益,这么多年医院的体检暴露乙肝隐私,直接导致了乙肝歧视,这使多少体检机构因此发展壮大,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不检查乙肝标志物,对医院直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医疗体检机构是不甘心的。(就象取消强制性婚检时来自医院的阻力是相当大的)所以只有立法禁止医院给单位企业团体提供检查乙肝标志物的服务,并保护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才能真正取消乙肝歧视。
以立法手段真正为乙肝携带者免除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 帆
我从社会科学院到中国政法大学, 主要目的是带学生。我对学生要求严格, 也帮助他们就业。 最近发现有乙肝的学生受到歧视,促使我进行一番认真的研究,为此向社会呼吁,通过立法,真正为上亿健康带菌者免除歧视。
所谓“乙肝病毒携带者”(HBVER),按照五项检查,有特定三项阳性的称为“大三阳”,传染性比较强。 另一种“小三阳”内容有所不同,传染性弱,只要本人没有发烧呕吐等症状,转安酶正常,就不是病人,称为“健康带菌者”,传染渠道是母婴,性与血液,都可以控制。广义来说, 每一个健康人都携带一定数量细菌病毒,都是“健康带菌者”,也可传染他人;自己为什么没有发病,是因为具有抵抗力,遏止了细菌和病毒而已。
对于传染病应区别对待。对那些强烈传染,发病后特别危险的如SARS, 爱滋病病人,一旦发现及时隔离。 而对于乙肝这样慢性病,特别是健康带菌者,绝不可以把他们在实际上划为病人。 此问题长期以来处理得比较好,没有形成社会问题。 国家有明文的反歧视规定, 同时社会各主体,从就业单位,到家庭学校社区个人,无论从人道主义理念,还是具体利益,都没有形成歧视。 这种“自觉性”已达到最高程度,就是大多数人没有把它当作一个问题。 学校对于相当比例的乙肝学生,不妨碍录取,也为他们保密, 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乙肝学生集中起来居住。大学生们长期在一起共同居住,学习,吃饭,甚至谈恋爱,互相并不知道对方的肝功能。 校方能做的就是加强预防传染病教育,督促学生打预防针。 这些预防措施只能一般性地针对全体学生,而不能专门针对某一部分学生,否则就会在学生中引起猜疑,不安和歧视。
那些健康的乙肝带菌者,一般是家族传染, 高中毕业有体检都通知了本人,多数人自己应该知道。但他们只能对外界保密。许多人只是在结婚前才告诉对方“我是健康带菌者”,一般来说也不影响感情婚姻和家庭。 是社会性关系的松弛与混乱扩大了乙肝和爱滋病的蔓延, 家庭,学校与社会必须明确警告青少年,有些病是通过接吻和性交传染的,不要随便进行性接触, 要了解性伴侣的身体情况。至于结婚以后,肝功能阴性一方应该注射疫苗。 由于母子传染最为普遍,应检查孕妇的肝功能,如有条件应检查胎儿,告知其父母,其子女可能受到社会歧视,劝阻他们以不生为好。
近年以来,上亿乙肝携带者突然成为中国最大的受歧视群体。 国家政策没变且一再强调不准歧视,但歧视却越来越重,极端事例已出现,杀人的自杀的都有。 毕业于浙江大学的周一超考取公务员合格,因乙肝不被录取,把嘉兴两人事干部刺成一死一伤,被法院裁定死罪。张先著以“恶意歧视、侵犯乙肝感染者正当的工作权利”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最后胜诉。反乙肝歧视受到社会同情和支持, 2003年11月20日,中国1611位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签名建议书,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政府部门歧视性规定作违宪审查, 取消禁止他们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规定。 “肝胆相照”是中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维权公益论坛,有17万注册成员,2003年发起了“反乙肝歧视”运动。
问题的根源来自市场化的改革,有了用人权的单位领导人只讲经济效益不承担社会责任,传统的就业性别歧视和户口歧视还没有消除, 又凭空增加了身高,相貌,学历,家庭方面的歧视,健康带菌者当然不能幸免。 现有法律,社会与个人的维权都不能制约单位领导人,他们有用人权,只要发现乙肝,以各种借口不予录取。
唯一有效免除歧视的办法是通过立法, 把健康带菌者的化验信息列入个人隐私, 只告诉本人。任何单位在就业录取时无权询问。 2007年两会有人提出保密提案,是非常正确的,但卫生部门的代表竟然驳斥,说什么:我们无权保密,用人单位歧视他们与我们无关。 这样低水平的发言深刻说明,从卫生部门,两会代表,到社会一般立法思想,道德观念和责任心,与国际先进的人权理念,与中国多数人民的实际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如果法律不禁止医院泄露健康带菌者的肝功化验信息,只是要求用人单位不去歧视,实际上是不可能作到的。 更加可怕的是,只要有就业歧视,很快就会向家庭,婚姻,入学等方面蔓延。有的幼儿园已开始拒收乙肝儿童,其父母亲精神压力极大,后悔当初不该生这孩子。这样下去,青年人在谈恋爱以前,岂不是先要对方出示验血证明?考虑到中国已有上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这样庞大的人群将成为中国社会最庞大的受歧视群体。
根本的解决办法,是立法为个人身体信息保密,禁止任何单位向医院和个人索取,不得强制求职者进行“乙肝”等项体检。 强制性的肝功能化验,只限于转安酶等一般项目。
确立这样的立法思路,涉及深刻的人文思考。
迷信和滥用科技成果,可能损害人道与人权。越来越多的化验项目,可以患者本人提供参考和健康咨询,也可以成为歧视健康带菌者的根据。如果医院以“无权保密”为由,随意向他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化验结果,如果用人单位可随意索取各种信息,让他们知道以后不去歧视是不可能的,负责任的办法是不让他们知道。 否则就是立法方面的不作为。
有人反驳道:这对健康人不公平,健康将如何保障? 我认为,这是健康人歧视非健康人的话语霸权。不能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不同的群体,对弱势群体应实行更优惠的标准。 比如所有台阶都应修有轮椅通道。按照健康人“效率第一”原则,只考虑低成本高收益,就不能保障对于残疾人的公平。健康带菌者化验信息的保密性必须有法律保护。 而健康人的预防问题,绝对不能以歧视带菌者为代价,只能依靠自身的卫生知识和免疫力,包括注射提高免疫力的疫苗在内。 极而言之,我们大家都是“健康带菌者”。 科学越发达,查出的病毒和细菌越多,我们是不是就不要活下去了?
在这样的问题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那种强者压迫弱者的话语霸权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我们批判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出身歧视, 也准备取消城市户口以消除对农民的歧视,但人类有劣根性,会自动发明许许多多歧视。 市场化可以带来经济繁荣,却不能自动带来社会文明进步, 在某些方面反而恶化它们。为此,我们的确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谢谢!
作者:
战斗歧视
时间:
2009-7-29 23:03
标题:
继续跟踪
希望多的媒体记者关注我们,消除歧视
作者:
ycyc
时间:
2009-7-30 12:35
请大家把劲头都用到立法禁止医院和单位检查乙肝标志物上面来。
立法才是今后维权的重点!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7-30 14:40
相信历史的车轮不会倒退,当年张巡复辟逆着,结果失败,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作者:
天涯孤棹
时间:
2009-7-30 16:47
楼主联系了吗?有消息吗
作者:
小雨点365
时间:
2009-7-30 22:29
谢谢你的努力,辛苦了。希望会有更多的好消息啊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31 01:19
好!!
作者:
jinchengsuozhi
时间:
2009-7-31 10:08
写得很好 Very good,顶起来!大家到新华网去给"卫生部拟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回贴吧,一定要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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