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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兴奋人民网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打印本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8 10:34     标题: 兴奋人民网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9733746.html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7-28 10:37

好!好!
作者: 病不孤独    时间: 2009-7-28 10:39

十四年!!!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7-28 10:40

越来越多好消息!!!大家的努力逐见成效!继续努力,胜利的日子不会太远
作者: 一场大雨    时间: 2009-7-28 10:41

只要是好消息               都顶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28 10:47     标题:

顶,顶,顶,顶,顶,顶。
作者: goodboy    时间: 2009-7-28 10:51

好消息!!!!!!顶!!!!!!
作者: 8为了谁    时间: 2009-7-28 11:04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卫生部官员出来作肯定回答,老百姓才能放心.感谢!
作者: 雪翎飞    时间: 2009-7-28 11:06

顶~~~~
狂顶,为了明天更光明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7-28 11:13

好啊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28 11:18

原帖由 病不孤独 于 2009-7-28 10:39 发表
十四年!!!


作者: miynr88    时间: 2009-7-28 11:33

战友们去办办健康证看看!!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7-28 12: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乙人的觉醒    时间: 2009-7-28 12:48

有健康证又如何,用人单位不认可,非得人事带去抽血
希望政府再接再厉
作者: zzp613    时间: 2009-7-28 13:1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虎躯为之一振.....................
作者: 狼烟起    时间: 2009-7-28 13:31

原帖由 zzp613 于 2009-7-28 13:12 发表
虎躯为之一振.....................


作者: 993968579    时间: 2009-7-28 14:29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健康证…
那乙肝患者呢……能办吗……
好像小三是携带者
大三是患者……真希望大三也能办健康证……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8 14:37

原帖由 993968579 于 2009-7-28 14:29 发表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健康证…
那乙肝患者呢……能办吗……
好像小三是携带者
大三是患者……真希望大三也能办健康证……

食品实施条例调整范围是疾病传染性的禁忌,
肝功能正常与否与传染性无关
因此,办理健康证与乙肝患者或乙肝携带者无关,
所以没有必要人为地去区分大三阳小三阳,患者与携带者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09-7-28 18:30

顶,好消息越来越多啊!
作者: dujue    时间: 2009-7-28 21:32


作者: sunnyzhao    时间: 2009-7-29 08:21

顶。。。。。。。。。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9 08:2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8 14:37 发表

食品实施条例调整范围是疾病传染性的禁忌,
肝功能正常与否与传染性无关
因此,办理健康证与乙肝患者或乙肝携带者无关,
所以没有必要人为地去区分大三阳小三阳,患者与携带者 ...

你说的不对 ,会查肝功能的,所以患者还是不行的!这个还得慢慢来
作者: FBM    时间: 2009-7-29 09:24

社会不能剥夺我们公平就业,享受平等公民的权利!!!请各级政府,全面落实中央的法律和文件精神,杜绝一切的歧视行为,还我们生存的权利!
作者: 梦真    时间: 2009-7-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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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梦真    时间: 2009-7-29 18: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梦真    时间: 2009-7-29 18:0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7-30 01:11

十四年啊!我到从被查出携带到现在已经整整9年,也被岐视了9年!
作者: 高山流水灬    时间: 2009-7-30 01:21

强顶!!!!!!!!!!!!!!!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30 07:49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7-29 08:29 发表

你说的不对 ,会查肝功能的,所以患者还是不行的!这个还得慢慢来

一切都只是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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