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谴责东方早报、法制晚报误导食安法实施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18:16     标题: 谴责东方早报、法制晚报误导食安法实施条例

东方早报在其报道中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予以强烈谴责!
http://www.news365.com.cn/xwzx/j ... 0090725_2404237.htm

法制晚报则中画蛇添足写上“禁肝炎从业者影响安全”作为新闻段落小标题。
http://www.ce.cn/cysc/sp/info/200907/24/t20090724_19492877.shtml
》》》》》》》》

这些记者、编辑真是脑残的,
国务院法制办都特别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范围”,意思也是缩小、细分了“病毒性肝炎范围”,
可这些记者、编辑却在跟国务院法制办唱反调,笼统地称为"病毒性肝炎",把消化道传染病这关键的语句也省略了.....更气愤的是还用醒目的主标题来宣传禁止肝炎从业!这与实施条例解禁乙肝从业的立法原意截然相反!

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日期:2009-07-25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同时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http://www.news365.com.cn/xwzx/j ... 0090725_2404237.htm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7 19:25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18:16

强烈谴责!!!!!!!!!!!
作者: zzsy111    时间: 2009-7-27 18:20

我日,看来我们高兴的有些早啊。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18:55

为确保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真实,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对一批严重虚假失实报道予以全行业通报,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查处。

  有关负责人表示,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刊播虚假新闻,记者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采编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可向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三部门将严肃查处违反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和违反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行为。国家广电总局举报电话:010-86091111;新闻出版总署举报电话:010-65212787;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58262800。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19:09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原文在这里!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19:20

这些媒体记者,无语了~~~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7 22:34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19:23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7 19:20 发表
这些记者、编辑真是脑残的,
国务院法制办都特别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范围”,意思也是缩小、细分了“病毒性肝炎范围”,
可这些记者、编辑却在跟国务院法制办唱反调,笼统地称为"病毒性肝炎",把消化道 ...

为什么呀?难道都跟欧阳夏丹一样的思想吗?
作者: 风华长存    时间: 2009-7-27 19:27

别吵了去投诉吧,投诉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7-27 19:27

看来好多新闻都是这样报到,他们是真的不知什么是病毒性肝炎,还是有意这样做,还是跟风而已?。晕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19:29

连有知识有文化的记者、编辑都这样歪曲理解,普通民众的理解能力就可想而知了...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19:31

我觉得我们就是不行,这种新闻还有央视哪个体细胞的 应该直接走诉讼的道路!我就不信搞不定!
作者: 我爱hbv    时间: 2009-7-27 19:51     标题: 对啊 ,能不能大家集资,告她啊?

来点有影响力的啊!!!!!!!!!!!!!!!11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19:53

[attach]109174[/attach]
原帖由 我爱hbv 于 2009-7-27 19:51 发表
来点有影响力的啊!!!!!!!!!!!!!!!11

有时候真希望我现在没工作,那我就让你们给我捐款我去告他们了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7-27 21:29 编辑 ]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7-27 19:56

不豁出去一头儿是不行的,舍得一身剐,皇帝拉下马。非得有这样的力度才行。
作者: kvuestc    时间: 2009-7-27 19:58

东方早报的投诉方式


投诉建议

如果你有好的建议或意见,或者想要投诉,欢迎来信来电,或以电子邮件得形式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如下:

社址:上海市延安中路839号(邮编200040)

新闻报料热线:962288

电话:021-62474164

传真:021-62473166

Email:[email protected]
作者: goodboy    时间: 2009-7-27 20:27

这些记者很没水平!不分主次,不会抓住重点,这样的人也能当记者,很垃圾啊!
作者: kvuestc    时间: 2009-7-27 20:35

刚才已经给《东方早报》电话投诉了,负责人态度还是比较好的,马上意识到这个标题有问题,也清楚相关的科学常识,说会对负责该条新闻的人员进行批评。但是没有说会不会出一个更正。
我投诉电话是:021-62471234 转 中国新闻部  转 黄杨

[ 本帖最后由 kvuestc 于 2009-7-27 20:37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7 20:41

楼上的好样。都像你这样去真正的投诉他们就会注意了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7 20:50     标题: 我发给东方早报的邮件

我发给东方早报的邮件


强烈谴责《东方早报》关于《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新闻中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

以下是贵报的新闻内容:
   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日期:2009-07-25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同时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你们的这种行为完全是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区分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即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两种为法律禁止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疾病。而其他的乙肝和丙肝不属于限制范围,你们的标题涉嫌误导广大读者,同时严重损害了1.2亿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希望贵报刊登相关文章予以纠正,1.2亿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你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报纸可以任意践踏的。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1:25

已经修改了 呵呵
不过当时应该叫他们发文修正! 失算,有没有人保存这个网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1:25

原帖由 kvuestc 于 2009-7-27 20:35 发表
刚才已经给《东方早报》电话投诉了,负责人态度还是比较好的,马上意识到这个标题有问题,也清楚相关的科学常识,说会对负责该条新闻的人员进行批评。但是没有说会不会出一个更正。
我投诉电话是:021-62471234 转 中国新闻部  ...

你为什么转他?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21:28

已发邮件希望他们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补救措施有:
1、刊发更正声明
2、以“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为标题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1:30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7 21:28 发表
已发邮件希望他们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补救措施有:
1、刊发更正声明
2、以“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为标题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

估计他们不会这么做。虽然改了 但是我们还有证据。我已经截图了[attach]109175[/attach]

版面哪里还是没改。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21:47

尊敬的东方早报总编辑:
   贵报7月25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新闻报道时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国务院法制办都特别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范围”,意思也是缩小、细分了“病毒性肝炎范围”,贵报社却在跟国务院法制办唱反调,笼统地称为"病毒性肝炎",把消化道传染病这关键的语句也省略了,且贵报社还用醒目的主标题来宣传禁止病毒性肝炎从业!这与实施条例解禁乙肝从业的立法原意截然相反的。
特此对贵报社予以强烈谴责!
    同时,希望东方早报领导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补救措施有:
1、刊发更正声明
2、以“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或
“扭转乾坤!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为标题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
建议如下: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型肝炎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很多民众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这样《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终于解脱!乙肝人十几年来的屈辱终于得以洗冤!


》》》》》》》》》》》》》》》

附相关背景:
有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尊敬的总编辑: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要扭转乾坤真的太不容易了!
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笼统地把乙肝列入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之列,
到《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太艰难了!这一艰难的进步也是医学学术派与食品安全保守派一场锋芒的博弈过程与结果。

       今天我特意给您写信,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希望贵媒体能转载新华社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闻报道,挖掘该新闻不“不起眼的亮点”——
建议新闻标题一: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科学与法律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建议新闻标题二: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主标: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二、希望贵媒体能以此为线索背景做深度的社会观察报道或撰写评论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修正为“甲型、戊型肝炎”一波三折,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连国务院法制办李敬鹉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

(该法例的维权过程也是非常坎坷的,可以说没有肝胆相照论坛的战友们的群策群力维权,乙肝携带者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永远都是一个梦想,而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话又说回来,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并不是国家对对乙肝群体的恩赐,而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
     其实,我认为这是非常有深层次价值的新闻线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乙肝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允许乙肝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医学、不遵循国际惯例的误导表述,从而洗雪了乙肝人十四年来的耻辱!。具体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查找。)

最后,希望贵领导能在帮帮我们这个群体,作舆论导向,1.2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家属的人对您感激的泪水将流成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作者: cupab    时间: 2009-7-27 21:49

必须在报纸上发文澄清才算正式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21:54

现在已经在其官方网站文字版把标题更正了,
知错就该也是值得尊敬的!
希望他们这几天能做深度分析报道....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7-27 22:11

这下有法律给我们撑腰,我们要必须争取自己的权益!ps,刚刚已经发信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22:15

法制晚报的投诉版本:

希望法制晚报领导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尊敬的法制晚报总编辑:
   贵报7月24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以《食品安全出事故2小时内报告》为标题的新闻报道时,画蛇添足写上“禁肝炎从业者影响安全”作为新闻段落小标题,这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国务院法制办都特别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范围”,意思也是缩小、细分了“病毒性肝炎范围”,贵报社却在跟国务院法制办唱反调,笼统地称为"肝炎",把消化道传染病这关键的语句省略了,这与实施条例解禁乙肝从业的立法原意截然相反的。
特此对贵报社予以强烈谴责!
    同时,希望法制晚报领导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补救措施有:
1、刊发更正声明
2、以“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或
“扭转乾坤!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为标题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
建议如下: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型肝炎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很多民众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这样《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终于解脱!乙肝人十几年来的屈辱终于得以洗冤!


》》》》》》》》》》》》》》》

附相关背景:
有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尊敬的总编辑: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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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要扭转乾坤真的太不容易了!
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笼统地把乙肝列入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之列,
到《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太艰难了!这一艰难的进步也是医学学术派与食品安全保守派一场锋芒的博弈过程与结果。

       今天我特意给您写信,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希望贵媒体能转载新华社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闻报道,挖掘该新闻不“不起眼的亮点”——
建议新闻标题一: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科学与法律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建议新闻标题二: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主标: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二、希望贵媒体能以此为线索背景做深度的社会观察报道或撰写评论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修正为“甲型、戊型肝炎”一波三折,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连国务院法制办李敬鹉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

(该法例的维权过程也是非常坎坷的,可以说没有肝胆相照论坛的战友们的群策群力维权,乙肝携带者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永远都是一个梦想,而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话又说回来,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并不是国家对对乙肝群体的恩赐,而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
     其实,我认为这是非常有深层次价值的新闻线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乙肝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允许乙肝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医学、不遵循国际惯例的误导表述,从而洗雪了乙肝人十四年来的耻辱!。具体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查找。)

最后,希望贵领导能在帮帮我们这个群体,作舆论导向,1.2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家属的人对您感激的泪水将流成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09-7-27 22:18

投诉,脑残手瘫的记者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27 22:24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7 22:27

日剑能不能给点反应不要每次都这个图片额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2:31

不负责任的媒体工作者:
    这是你们的文章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你们改了标题,但你们的报纸改的了吗?你知道07年08年我们做过什么吗?07年我们为了一个意见的出台欢呼,08年一月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让企业不能在法律上面再以乙肝携带者拒绝我们工作。
     但是就业促进法作用太小,小到根本没有作用,我们这时候才意识到食品安全法是对我们最大的伤害,我们09年一直期待的就是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能保护我们,四审的时候我们希望很大,但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却变成这样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highlight=%2Bbulvo
我们大多数人都哭了,我们把希望都寄托在条例上面希望国家能在细则上出台保护,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3
     你知道增加一个“甲型”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吗?你知道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吗?你们媒体工作者应该关注的是民生,是尊重事实,是为社会进步做舆论导向,温总理自从04年就注意到这个问题,这个条例最后能这样和温总理是离不开的。当然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势力来阻碍这个条例,条例的在我们看来的最大亮点却没有任何媒体报道,你们新闻工作者职责在那里?你们就知道社会出现乱子的时候谴责,有没有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矛盾放在第一位?我们毕竟是1.2亿的一个群体,现在我们忍气吞声是还没有到死的地步,如果社会歧视真的到让我们没有生存地步那我们怎么办?你作为媒体工作者助长了乙肝歧视,你良心上过的去吗?
     话说回来如果你们关注我们这一群体,为我们说话,那社会带来的反响是什么?曾今我们打过官司,和山东大众报业。我们为什么我们为了你们媒体能出声,可是官司我们赢了,连一个报道也没有。难道就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吗?我承认作为健康人你们不了解这些,也不关系这些,但是你们是有社会责任的!
     新闻出版总署去年也专门就虚假新闻出国相关通知也公布过举报电话,我们说实话很想打一场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官司,你们正好是一个好的范例,我们希望你们能改正毕竟能按照温总理的意思办事,温总理辛勤的耕耘为我们谋求的福利怎么能让你们剥夺。希望你们以后吸取教训不要恶意去鼓吹乙肝歧视,如不能很好改正,我们考虑发给你们律师函!
我写的比较仓促,也没有什么格式请谅解。但我们维护我们全力的决心不会草草了事!
作者: kvuestc    时间: 2009-7-27 23:36     标题: 回复 21# 的帖子

最初我没有打这个电话 打的是网页上的电话 电话里面问我那条新闻属于哪一个版面的 我说了后 那个接线员便叫我转接这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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