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求职论坛上发贴 ,请各位战友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5 15:57     标题: 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求职论坛上发贴 ,请各位战友支持!

HiAll求职社区 ,宣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最佳选择,改变现状,依靠你我他。注册后立即跟贴。
点击跟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调: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
过去有战友被歧视后的发贴:  中广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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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充分证明:乙肝的传播途径不是消化道!!!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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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终于能以科学为依据,借鉴港澳台美日韩等发达地区或国家的相关规定那样,让乙肝携带者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了。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乙肝歧视是从94年开始的,特别是〈食品卫生法〉错误规定,让乙肝携带者的生存之路一步步缩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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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充分证明乙肝病毒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希望那还抱有从乙肝患者身上"获取利益"的医务工作者们尊重科学,放弃你的错误宣传.更希望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相信政府,相信科学,放弃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调: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
  中广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 2 3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27 00:39 编辑 ]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7-25 16:39

乙肝维权终于在法律上迈进了一大步!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5 16:47

看到这个我真的已经控制不住的哭出来了。这几天早上起来每天都要看看国务院法制办的官方网站每天都没等到,挺焦急的生怕又出什么问题。昨天下午和同学聚会没看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今天回来睡醒一看就看到这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回想这么久以来大家的努力,大家所受到的歧视.泪水不知不觉的流了出来。我们乙肝携带者10几年来的屈辱可以洗刷了。大家的努力是绝对有意义的。
  在此感谢那些为《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修改作出贡献的战友。你们是最可爱的人!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7-25 16:49

好像并没有说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而只提“~~~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5 16:57

本人总以为经过此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成功修改后,能激发我们的维权意识,但懒惰仍然可能让我们继续受着歧视。只有点击,没有回复,还叫什么宣传?
我在“HiAll 求职”网发贴的目的,就是希望让各大企业能接受〈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放弃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难道对大家没有好处吗?
并且此求职论坛对我们今后大学毕业时掌握就业信息很有帮助,我的几位学生就是通过此论坛中了解到信息的。

来自该论坛的一贴:
[attach]108722[/attach]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25 17:10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5 17:04

谢谢614的提醒,刚一时没注意急着去医药卫生论坛和中国红盾上面发帖宣传了,恩。一定会去顶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5 17:31

看到了你的回复,此论坛注意收藏,是毕业时掌握就业住处的好地方。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5 17:41

确实是好网站。谢谢614老前辈!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2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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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口日(晚)报 0394-8261110, 0394-8289999, 13949961110(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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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4    时间: 2009-7-26 11:07

感谢各位顶贴,版主已有回复,本人继续追问.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7-26 11:28

还是要两手抓,运动还是要搞搞的,要干掉几个所谓的砖家才有大效果。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7-26 11:30

顶了2次~~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7-26 11:31

支持罗,反正找不到工作,星期天上网到处发贴
作者: konichiwa    时间: 2009-7-26 15:33

看到大家狂喜一片,心里真高兴呢。希望乙人的明天能比今天好!有信念才有希望。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6 17:52

原帖由 konichiwa 于 2009-7-26 15:33 发表
看到大家狂喜一片,心里真高兴呢。希望乙人的明天能比今天好!有信念才有希望。

说得很对呀.希望各位本着对自己负责,继续努力,加强宣传.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6 18:3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 ... 2

中广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 2 3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6 18:50

我的一条回复:
还是怕怕,我们很多朋友每次出去吃饭,不幸和有乙肝病毒携者一起吃饭,人家挟过的菜,别人都不敢动了.
sds2003 发表于 2009-7-26 15:13

你的观点代表了那些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用人单位的普遍心理。也是拒录的真实原因。
以下是你在另一贴中的观点:
原因我猜有两个:
1.因为什么说也是一种传染病,考虑到大家的安全
2.得这种病的人不适合做经常加班等劳累的工作.

========================
第一条可以理解但不合法(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等),在中国大陆的土地上宣传了十多年,完全把乙肝妖魔化,不得不让人警惕.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故意夸大乙肝的传染性和治疗的效果,在人们心中形成了极具恐惧心理.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4日公布)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足能证明乙肝携带者绝非经消化道传染。如果还不能消除这种恐惧心理也就太不应该了。作为央企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二条不是理由,而且很可笑。患心脏病,糖尿病,风湿病高血压的人能劳累吗?不能!相反,乙肝携带者却没有任何不适的反映,能与正常人一样学习和工作。2008年奥运会85公斤级举重金牌得主陆永成为能吃苦耐劳的典范;香港著名影星世界十大杰出青年刘德华与众多女性拍过吻戏,他们都是乙肝携带者。
========================
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7-26 19:02

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6 19:24

这是一个央企,不能放过了.
我的又一针对性的回复:
楼主 的一句话,16个字(含标点符号),却让HR这么认真回答了,由此可见中广核对你以及各位学子的重视,希望你理解一个企业的苦衷!

   同时,我想试问:乙肝病毒携带者,就算不是劣势,那最起码不是竞争优势吧? ...
yuanwen220 发表于 2009-6-10 11:40


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乙肝两对半的做法也是有违中央政策的。
乙肝携带者不是劣势,更是人生中的一大痛苦。但这种痛苦不企求他人照顾,但不能成为拒录的理由。
乙肝携带者也只要求在竞争时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并不为过。
明文有规定不能体检乙肝两对半而违道而弛,就有歧视的可能。这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没有乙肝忌讳,体检乙肝两对半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26 19:27 编辑 ]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7-26 19:4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yqdhhql10    时间: 2009-7-26 20:01

顶!
顶!
顶!
顶!
顶!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26 20:34

youyushui-------bluewater0755 发言支持!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6 20:53

感谢大家支持,只要不放弃乙肝两对半的化验,就有歧视的动机!
作者: shishui34    时间: 2009-7-26 22:23

顶过了,大家共同努力!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7 00:40

真的很感谢各位响应,我们密切关注这所谓的国企的行为.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7 01:29

原帖由 xy58sheng 于 2009-7-27 00:09 发表
我转在凤凰论坛上的贴,看客们有时间的话去顶一下吧,不会花你们很多的时间。真的~注册个号就三分钟~~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 ... age=1&extra=### ...

已回
中国真成了和稀泥了,乙肝歧视那么多年,都是政府一手造成的啊,现在改了好啊,但政府宣传也很重要.
作者: wgzmb0628    时间: 2009-7-27 14:12

只要检查乙肝两对半,就有歧视的动机!很支持!抗争到底
作者: wgzmb0628    时间: 2009-7-27 14:15

只要有跟帖的地方,我一定跟!让反对歧视的声音充满各个角落!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7 14:19

辩论已开始:我的回复,不知楼主是否在此注册,请你密切关注此贴.
现在关键是,楼主能列举出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广核拒录吗?或者能列举国内正规国有单位不体检这个项目吗?
sds2003 发表于 2009-7-27 09:22

   首先感谢你及版主能对此事的关注。
   我认为你这样说就不对了,你既然是央企,难道还要看别人怎么做吗?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给其它企业做出表率,对不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从你这话中不难看出,你们过去没能做到,因为“你”怕怕。
     我不想再去追问象恶梦般的过去,但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怕怕”的心理应该打消了,我个人的观点也就希望你及你的公司能取消乙肝两对半的化验。
     楼主是否受到乙肝歧视不能确定,但体检加上了“乙肝两对半”就存在歧视的可能,因为你“怕怕”,取消两对半的化验才是杜绝歧视的根本。被淘汰的根源绝不会怀疑到乙肝歧视上.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8 00:55

我的问题,看反映情况:

中广核集团在今后的招聘时能否取消乙肝两对半?请给一个准确答复,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8 09:25

坚决支持614的维权行动。我们通过促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已经给中央领导们补上了乙肝科普这一课,想来今后在法律层面上的维权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现在,我们要想通过于各种方法使我们的胜利转化为可以具体享用的成果。这是关键行动之一,只要我们这些有能力的战士不等不靠,一旦搞定了体检,搞定了用人单位的科普,我们的春天就真的来了。战友们,解除空喊,拿出行动,一起加油。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28 17:05

谢谢提醒,立即行动!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7-28 17:14

614好样的!
作者: 可爱的我    时间: 2009-7-28 18:06

614好样的!
作者: 156885749    时间: 2009-7-28 22:49

DDDDDDDDDDDDDD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30 16:03

已发言,还给楼主加分了.哈哈.......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30 16:26

希望中广核能象中兴,华为那样取消乙肝两对半的化验,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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