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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买春者的警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护眼灯    时间: 2009-7-25 11:27     标题: 对买春者的警告

7月21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10楼会议室,昆明警方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就相关疑点作出解释。


没有性行为也算嫖娼?

南方周末:那你们定容留卖淫是根据前两次查处情况?因为3月16日这天实际没有卖淫嫖娼事实。而且现在看来几个嫖客都没有抓现行。

何立新: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构成卖淫嫖娼,不一定有实质性的性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意愿并且谈了价,就构成了卖淫嫖娼,是否发生性关系,是情节问题。在通报的三起案例中,有谈了价发生性行为的,也有谈了价没有发生性行为的。
南方周末:11月27日与12月7日查处那两起卖淫嫖娼案当时作出处罚没有?

何立新:当时没作出处罚,因为当时案件与调查的事实上有一定出入,当时查了之后放了。后来进一步调查时查获了确切的证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的,都要依法作出处罚。

南方周末:但她是去年11月、12月份发生的,到今年6月份已经超过半年了。

姚志宏:这个事当时发生时,我们查处过了,只是没查完。这样就不受办案时限限制,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查下去。

[ 本帖最后由 护眼灯 于 2009-7-25 11:28 编辑 ]
作者: 护眼灯    时间: 2009-7-25 11:28

今后男女之间可不要乱开玩笑了
作者: qw69    时间: 2009-7-25 15:09

意淫也犯法哦
作者: 有我呢    时间: 2009-7-30 21:15

妈的,都是治标不治本的玩意儿!!!!
作者: 苹果的吻    时间: 2009-7-30 21:46

有钱有势力的玩 人家那叫艺术 穷人啊 那就抓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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