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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越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越觉得有漏洞! [打印本页]

作者: 残戈烂马    时间: 2009-7-24 17:57     标题: 我越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越觉得有漏洞!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这个究竟什么意思?我感觉还是在为以后的歧视做准备,大家不能掉以轻心。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4 18:14

这不是漏洞,
《食品从业健康证》的发放标准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因该法例没有限制乙肝从业,所以乙肝完全符合《食品从业健康证》的发放标准。
政府部门发放健康证是依法行政的,这可以放心。
比如,按现在的法例,政府不可能因为你没有参加婚检不给你发放《结婚证》,
同样道理,按现在的法例,政府不可能因为你有乙肝不给你发放《健康证》,
那是违法的事,行政起诉的话,政府100%输。

但是,要要一个适应过程,
有些地方政府或许会以1995年颁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为依据,不予发健康证。不过,这应该是暂时过渡性的。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09-7-24 18:18

不是漏洞,很完善了
作者: 残戈烂马    时间: 2009-7-24 18:28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4 18:14 发表
这不是漏洞,
《食品从业健康证》的发放标准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因该法例没有限制乙肝从业,所以乙肝完全符合《食品从业健康证》的发放标准。
政府部门发放健康证是依法行政的,这可以放心。
...

呵呵 那要是《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不改 怎么办?
作者: 残戈烂马    时间: 2009-7-24 18:29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7-24 18:18 发表
不是漏洞,很完善了

看以后吧,也许是我不懂法律释义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4 18:35

原帖由 残戈烂马 于 2009-7-24 18:28 发表

呵呵 那要是《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不改 怎么办?

《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是依据旧《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在《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了
作者: 残戈烂马    时间: 2009-7-24 18:3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24 18:35 发表

《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是依据旧《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在《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了

这个什么时候修订呀,我记得听说要修订,好像是还是把乙肝列入必检项目了
作者: 小花朵朵    时间: 2009-7-24 19:30

现在相信与不相信都没用,看实行吧。看看乙人们到底拿不拿得到健康证。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24 19:50

人权战友你讲的很有道理,欢庆吧
作者: 275471707    时间: 2009-7-24 20: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949227314    时间: 2009-7-24 20: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24 20:12

法律是一回事,实行起来是另一回事。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24 20:13

如果还查两对半,还不给健康证,说明维权并没有结束。那国家不是自相矛盾吗?我们该怎么办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24 20:15

该条例只是强调了甲肝不可以,也没有明确说乙肝可以,那么按照惯例,应该说查乙肝也是合理的?
作者: 残戈烂马    时间: 2009-7-24 20:19

原帖由 275471707 于 2009-7-24 20:04 发表
废话   法律都没漏洞啦    不知道又有多少专家失业啦   呵呵
         法 ---- 一种方式
         网-----  全是洞的工具
组合就是法网--------  一种用全是洞的工具来衡量事情的方式    ...

你说话就是要挑起争斗是不是,废物!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4 20:33

请战友们向温家宝总理发出感谢信,向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发出感谢邮件,我们要用感谢信使他们了解到乙人的心声,一般信函即可,这种邮件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 肯定要转达的。我们趁机还可以提出一些建议,从心理学的角度这也是非常有益的。我们知恩不图报谁还来帮我们?
作者: 刘占英    时间: 2009-7-24 23:40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国务院毕竟是又一次考虑了乙肝问题。看看将来再说。
作者: 天涯孤棹    时间: 2009-7-25 11:10

回一凡一,晕死,你以为制定法律的人都有乙肝?都跟你一样那么关注乙肝这个问题啊,你或者是我们觉得乙肝比天大,觉得任何法律都应该给他加个记号,怎么可能呢?!他没写限制就说明不限制了,如果写不限制什么,那没写到的岂不是都麻烦了?难道心脏病冠心病糖尿病都得写上去啊?!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7-25 13:00

还是在于医院和体检中心
人家就是要检查呢?还会弄个自愿体检,不自愿人家就不给你检查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7-25 14:50

是不是应该知会各地市卫生局
应该重新定义“健康证”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7-25 15:04

还是闸掉几个体检中心,干掉几个砖家实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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