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应大别山林之邀,向温总理寄了一封特快专递。 [打印本页]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7-21 17:47     标题: 应大别山林之邀,向温总理寄了一封特快专递。

前几天“大别山林”短信邀请一些战友发特快给温总理。由于我这几天没上论坛,直到前天才看到信息。虽然迟了点,今天还是去寄了,希望还有用。总之在这里,先感谢那些维权积极的朋友,小弟自愧不如,没有你们,维权永远也不会成功。这次寄信时是一位大姐给我办理的,感觉她真的比较有职业素养,在办理的时候看我的寄信地址也没有什么异样反应,一点也没让我感到尴尬。记得在五月二十号左右我也是在这个邮局寄特快给李媛,当时是一MM给我办理的,她却老是用余光看我,不知道心里在想什么,搞得我很不好意思。这次去寄信都很不想在看到她,呵呵。如果那位战友也有这样的情况,下次再寄信,一定得换个邮局,呵呵。

[ 本帖最后由 寂寞的CD机 于 2009-7-23 13:06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1 17:51

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付出努力的战友学习,致敬!
作者: my_dream    时间: 2009-7-21 18:02

谢谢大家的努力。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7-21 20:06

我是16号发过去的特快专递,感谢大别山林给我的短信。

[ 本帖最后由 suemay 于 2009-7-21 20:08 编辑 ]
作者: 疯中落叶    时间: 2009-7-21 20:13

好的行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2 10:59

谢谢战友合作。相信只要我们努力争取,就可以不重蹈食安法覆辙,只要实施条例一天不出台,我们就一天不停止提意见。毕竟这种机会是不多的,我自从寄信后,每天都用几个邮箱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出电子邮件,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吧。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7-22 12:44     标题: 各地的战友都应该行动起来!

大家只要团结,只要有心,,我相信不久这种歧视会被我们这、种力量给压倒,永不得翻身!!!

我们现在各地都在进行给专家,卫生部,和教育部门寄信,为的是保障宝宝入托的权力!!!

希望我们能成功!,,

但是我也呼吁大家一定要行动起来,尽自己的力量,,不要看着别人做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7-23 13:14

希望这次不要再像食品安全法,在最后时刻涮我们一把,如果真这样,希望大家到时能有所行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3 16:04

大家继续发邮件。写信。机会难得。稍纵即逝。


温总理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100017

三: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7-23 16:07

我发了,但是又被退了,说邮箱已满。。。。。。。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3 19:39

寄特快专递一封只要20元,但是如果搞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一事将使我们极大提高社会形像,获得话语权,一句“我们可以当厨师了”就足可以使那些以传染病为由而拒录的人闭嘴,
作者: 狂站魔    时间: 2009-7-23 20:3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gzmb0628    时间: 2009-7-23 20:44

还有什么办法能让温家宝总理知道我们的情况呢?
作者: newhot    时间: 2009-7-23 22:26

为啥之前,给总理写信等等。。。。。。

貌似好几次行动了吧

都石沉大海了。。

各位,我们是不是该反省下呢
作者: flyingbirdltb    时间: 2009-7-24 00:06

2楼的事合工大的?我也是,两眼泪汪汪啊!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24 00:12

支持哦!!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7-24 00:23

原帖由 flyingbirdltb 于 2009-7-24 00:06 发表
2楼的事合工大的?我也是,两眼泪汪汪啊!


这位仁兄,你看到的是你自己的IP地址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7-24 01:16

原帖由 newhot 于 2009-7-23 22:26 发表
为啥之前,给总理写信等等。。。。。。
貌似好几次行动了吧
都石沉大海了。。
各位,我们是不是该反省下呢

组织来点最实际的,这也是我的观点,但在大家未被激怒的时候,大多战友包括我都不太愿意放下工作来响应行动。还有件事,希望大家理解。不要中伤在论坛诉苦、抱怨的战友,这是一种民愤,这种声音大了比什么都有用。
作者: hweiqiang    时间: 2009-7-24 09:40

大家都是好样的,一起努力。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4 11:21

人权至上高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说:《食品安全法》公布后,“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向国务院法制办反映病毒性肝炎问题,认为把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不科学,而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也有很多群众通过来信的方式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时细分病毒性肝炎。鉴于此,国务院法制办还特别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批复:如果乙肝被科学地认为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疾病,可以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有了全国人大的表态后,国务院法制办又会同卫生部专门针对病毒性肝炎问题进行深入地研讨。.....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委会议已经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月13日提交给温总理签署(具体温总理有没有签字还不知情 )。
   》》》》》》》》》
   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将公布实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维权行动将告一段落。是喜是悲近日将见分晓。
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我们的呼声,修正为甲肝、戊肝,这将解脱束缚在乙肝人头上的枷锁,洗雪了乙肝人十多年来的耻辱!
乙肝人将以厨师的身份向世人展现自己的清白!
这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此特别感谢广大战友坚持不懈地进行维权!因为有你、我、他的维权,国务院法制办才重视“病毒性肝炎”问题。

连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这说明反对排除乙肝的声音是非常强大的,这是一场支持声音与反对声音的博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也提到:有很多群众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这样说明上级有压力,下级做事有动力的原理!
其实国务院法制办也是很为难的,1、群众呼声大及中央领导同志的压力;2、要向全国人大请示法律许可问题;3、要跟卫生部协调证明传染途径问题;4、面对顽固派的反对声音。

感谢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问题付出努力的有关专家、学者、官员!

再次感谢大家的维权行动!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成与败,只要我们参与过,我们就问心无愧!

>>>>>>>>>>>>>>>>>
以上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增加“甲型”二字的内幕;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
从《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
>>>《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是走的是非常艰辛的,老一辈论坛的元勋们及相关专家学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以下是《食品安全法》正式稿删除“甲型”两字的内幕:(摘自《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国消费者报》)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4 11:47

我已经接到不少战友的回复,特快专递均以发出。我的电脑暂时无法上传信件发票资料,过几天我也要像CD 机战友那样,把它贴上来。欢迎战友们继续写信。发邮件,有条件的也把发票资料贴上来,1.2亿乙肝人里能到这里的不多,到了这里的人再除去每天虚耗时间潜水,灌水的,愿意干实事的更少,希望我们这些有实干意识的战友不等不靠。不要错过最后的机遇,加大我们的声音,过了这个村,难有这个店了。实施条例一天不下。声音就一天不停止。战友们,我们有缘相聚于论坛就是我们的缘分,让我们共同实际维权,共同战斗。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7-24 14:43

我们终于成功了,太高兴了。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24 14:48     标题: 谢谢你们了,向你们致敬!

谢谢你们了,向你们致敬!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24 14:50

不屈的乙人,难得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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