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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法理维权即将展开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7 16:20     标题: 《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法理维权即将展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在国务院常委会议原则通过,很快就会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维权行动将告一段落,
我们下一步的维权重点还是转向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
还没有出台《规范乙肝检测文件》的省市,主要维权目标还是针对当地的卫生局,尽力促成卫生局依据《意见》下发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依据下发文件的省市,敦促、监督医院落实文件的同时,可以针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方面进行法理维权。

广东方面,
据悉《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今年已经列入立法日程,
力争在实施办法中写入“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员工提供含有乙肝检测项目的体检报告”,并且列明只要“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进行了乙肝检测,就可认定为就业歧视。

希望《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在全国率先突破!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去维权,是有信心可以突破的。

我个人认为,《就业促进法》对乙肝携带者起到的整体影响还不如《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大,《意见》明确了卫生局的职责,要求卫生局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或多或少都有医院取消了招用工体检含有乙肝项目的套餐,(至少我见过好几间医院都实施了,且在体检中心挂有禁止乙肝检测的文件规定),这对泛滥的乙肝检测起到了一定遏制的作用。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用人单位和医院采取规避政策文件的方式来查乙肝,比如说,个人签名自愿授权、体检套餐名字不称为招用工体检套餐,这样用人单位和医院是不违反《意见》的,因为《意见》的调整范围是“招用工体检”,医院也不管你的体检用途,反正交钱签名照样查乙肝,这就完美地绕开了《意见》的约束。(当然并非所有医院都这样钻空子,也有很多医院是正义的)。
关于用人单位方面,法律只是笼统地说“不得乙肝歧视”“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不得以乙肝作为体检标准”,
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不会以乙肝理由来辞退或拒录乙肝携带者,而是找其他借口,求职者要找到乙肝歧视的证据是非常艰难的!用人单位这样就轻易规避了《就业促进法》。
在这样的状况下,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乙肝歧视的认定范围是非常必要了!
在《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不得歧视条款及不得把乙肝作为体检标准的条款中作为法律、法规依据,把“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员工提供含有乙肝检测项目的体检报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进行了乙肝检测,就可认定为就业歧视”细分后写入《就业促进实施办法》。只有这样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
这是遏制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又一重大突破口!

时间关系,先初步说这些,具体的诉求函件将择日有空再撰写起草。

大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跟帖讨论下。
作者: 德华与学友    时间: 2009-7-17 16:24

支持!我们就看你的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7 16:31

记得河南省也有过类似的维权行动,铁马及相关法律学者还写着类似的意见信,
不过最终没有被采纳,
相信广东的政府机构是开明一点的,只要有法律依据,有道理,还是有把握成功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7 16:52

坚决支持,但愿广东能开个好头。
作者: tal    时间: 2009-7-17 16:57

坚持...
作者: 614    时间: 2009-7-17 17:43

好吧,以点带面.
大家不要认为与自己无关,一个地方的变化可推动其它地区的改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7 17:55

原帖由 614 于 2009-7-17 17:43 发表
好吧,以点带面.
大家不要认为与自己无关,一个地方的变化可推动其它地区的改变.

没错,各卫生局依据《意见》精神相继出台文件规范乙肝检测这就是最好的列子,这就是以点带面。
比如本人于2007年底向广州市长热线投诉广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维权取得成功后,呼吁大家以《意见》要求卫生局严格规范体检项目作投诉内容范例,半年之内在全国约有十个省市卫生局都出台了文件规范乙肝检测。试想,如果没有广州的投诉突破口,没有战友向卫生局表达诉求,卫生局会无端端出台文件规范乙肝检测吗?
作者: 丑子    时间: 2009-7-17 19:07

严重支持!
作者: fengzhizi    时间: 2009-7-17 19:52

呵呵,跟着人权兄混了,有肉吃!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17 21:46

这是个绝对值得期待的突破口!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7-17 21:53

原帖由 fengzhizi 于 2009-7-17 19:52 发表
呵呵,跟着人权兄混了,有肉吃!


作者: 北京莹莹    时间: 2009-7-17 22:54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7 22: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7 23:17

我觉的关关是约束企业是不够的,大多数企业是私营的不怎么受法律约束,就像劳动合同法往往只有在国有企业才有效力,所以我们在这个《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应当明确要求规范医院的两对半体检,
作者: gzlzc    时间: 2009-7-18 10:56

顶起来~~~希望广东 ~~~~带给我们希望`~~~
作者: ansenw    时间: 2009-7-18 11:44

支持希望早日出台~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18 11:47

向前沖!!關鍵中的關鍵關口了!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18 12:00

萬分期待中!!!!!如果作實,這絕對是重大的突破口!!
作者: guangyu    时间: 2009-7-18 15:2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支持!``````````````````````````````````
作者: 杰文    时间: 2009-7-18 15:36     标题: 回复 19# 的帖子

据悉《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今年已经列入立法日程,
力争在实施办法中写入“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员工提供含有乙肝检测项目的体检报告”,并且列明只要“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进行了乙肝检测,就可认定为就业歧视。

希望《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在全国率先突破!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去维权,是有信心可以突破的。
希望这天快点到来,我想我浙江的男朋友,我想去他那工作
作者: 80后的悲伤    时间: 2009-7-18 15:56

强力支持这一项举措,希望全国都能这样就好了。
作者: 中原绿竹    时间: 2009-7-18 15:58

顶起!顶!顶!
作者: 暗影孤魂    时间: 2009-7-18 16:15

顶起来 支持
作者: 我惹了谁?    时间: 2009-7-18 17:29

一定要顶,广东这歧视现象太严重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8 18:45

现代科学已证明,乙肝携带者在工作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他们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但由于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侵犯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他们或直接带求职者到医院检测乙肝两对半;或逼迫求职者以签字授权的方式“自愿”交出乙肝两对半化验结果。然后再以其它借口拒录,侥幸进入的也会在福利体检中被甄别出来,面临着被以其它借口解聘的危险。这种行为不但直接挑战法律尊严。也使大量的的乙肝患者因此失去了工作和学习机会,他们就连最基本的生存权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只要到各种媒体上查阅就可以发现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热点问题,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强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为了使就业促进法落到实处,为了使法律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我们建议:在制定《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时,应考虑到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落实,应将用人单位以改头换面的手法置法律尊严而不顾侵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因素考虑进去,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体检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求职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信息,否则就可认定为就业歧视。” 确有极少数需检测求职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和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批准证明体检医院方可进行检测。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9 15:33

请大家积极提出建议。
作者: 我不是你    时间: 2009-7-19 15:58

入职时不检查很好,入职后的福利体检也应有保护性规定才行。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20 09:37

絕對期待!~~~~~~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20 14:38

期待中继续努力,继续顶!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09-7-20 18:09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2 10:33

请大家积极提出建议。争取以点带面。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7-22 10:52

DDDDDDDDDDDDDDDD
作者: shishui34    时间: 2009-7-25 14:25

支持人权兄,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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