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感谢人权至上等战友,〈食安法条例〉可能将修改 [打印本页]

作者: xsp01    时间: 2009-7-14 15:39     标题: 感谢人权至上等战友,〈食安法条例〉可能将修改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7月8日国务院原则通过,指日可以正式发布了,日剑版主提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得以最大保留
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的相关人员.”

  也即是乙型病毒性肝炎不列入条例内容了。

[ 本帖最后由 xsp01 于 2009-7-16 15:02 编辑 ]
作者: gzlzc    时间: 2009-7-14 15:45

顶置~~~~~~顶起来~~~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14 15:50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7-14 16:01

那就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健康证了,是吗?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4 16: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kingchjh    时间: 2009-7-14 16:18

楼上在开玩笑吗?
大三,小三都可以吗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14 16:21

楼主请勿开这样的玩笑,如果真如此,也应给一个链接。
如果大家都误认为如你所说,会误事的。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14 16:26

原帖由 kingchjh 于 2009-7-14 16:18 发表
楼上在开玩笑吗?
大三,小三都可以吗

如果真如楼主所说,当然可以的。但现在真的是这样吗?
大别山林,人权至上,614等众多人写的邮件真的起到作用了吗?
作者: hello6688    时间: 2009-7-14 16:41

真的还是假的!!!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14 17:46     标题: 请给出链接来

请给出链接来,否则,有忽悠战友们的嫌疑!
作者: 刘占英    时间: 2009-7-14 17:49

就按你说的也只是不再突出乙肝了,具体实施起来是什么情况还是未知状态。我们还是继续关注吧!
作者: mustgood    时间: 2009-7-14 1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法律法规   浏览次数:618  文章来源:新华社  2009-07-13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http://www.spqi.gov.cn/trav/StoryFile.aspx?RecordID=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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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02月28日 18:52:55  来源:新华社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2/28/content_10925078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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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来哪里改了。。。
作者: 不死王    时间: 2009-7-14 18:07

改有个屁用 企业什么时候执行过 我们还不是一样的被歧视
作者: a250478198    时间: 2009-7-14 19:29

关键是执行!!!不执行有个屁用!!!
作者: 漫漫长路☆    时间: 2009-7-14 19:48

。。看到最后,结果是空欢喜一场。。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4 20:32

楼主你是怎么了?是把版主建议的条例列出来吗?你这样无中生有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怎么的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7-14 20:41 编辑 ]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7-14 20:36

你看到哪里胜利啦,傻瓜一个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7-14 20:39

都不知道是真还是假!~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14 22:46

垃圾一个!鉴定完毕        !!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15 08:11     标题: 唉,以为是真的,伤心呀

唉,以为是真的,伤心呀
作者: 刘春风    时间: 2009-7-15 10:02     标题: 团结 自信

百度贴吧不让我们说话
为什么话都不让我们说了
昨天进百度乙肝大三阳贴吧
想留言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本贴吧只浏览不能留言”
这是为什么?
做的太明显了
该说的也说了 该做的也做了
还是没有用
中国永远不会像资本主义国家发达
因为不尊重人权
只会纸上谈兵
懒得说了
也懒得郁闷了
一个战友说的对啊
你们不重视我们  不重视这个问题
就等着后悔吧
我们一定要利用自身的特点来维护自己
我们把这个病毒传播出去
把我们的鲜血接触每个人的身体
在不经意间可以的去传播
让这个泱泱大国一半以上的人都成为携带者
看国家重视不重视这个问题
坚决坚持消除乙肝两对半
坚决坚持将其作为个人隐私
请国家尊重人权
好好像西方国家学习
作者: fengzhizi    时间: 2009-7-15 10:27

???真的还是假的呢?有没有战友知情,透露一下啊!!
作者: xsp01    时间: 2009-7-15 13:28

我不会在这里随便开玩笑的,这是我开会时听到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立法专家李敬鹉(也是本条例的主要起草者)说的,原因是不属于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当然并不是说不受限制的,只是不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本帖最后由 xsp01 于 2009-7-15 13:31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3:33

不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那还不是一样的?
作者: xsp01    时间: 2009-7-15 13:39

怎么会一样呢,涉及直接入口的行业并不多,很多都是食品的初级加工,并不是直接入口的。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3:41

那按照条例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究竟能不能拿到健康证?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3:44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这些疾病是针对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的,那如果没有包括乙肝的话那不是就是可以了?
作者: xsp01    时间: 2009-7-15 13:54

这是说我们提的意见得以部分接受,不是说新的条例是这个内容的。
乙肝跟“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不是同等地位的。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3:59

我真的不明白啊,。不是同等地位怎么还有理由限制我们从事直接入口食品,从法律上来说的话那样我们就应该是可以的
作者: xsp01    时间: 2009-7-15 14:15

应该没有“限制我们从事直接入口食品”这一句,是我说错了
但是条例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是把乙肝去掉的。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4:17

楼主!!如果真的是这样真的感谢您给我们报信了!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4:18

还不能太高兴。还要看《食品安全实施条例》正式出台的那天。就怕和《食品安全法》一样
作者: fengzhizi    时间: 2009-7-15 16:47

淡定!战友们一定要淡定!

如果真是修改了,那我们买挂鞭炮庆祝一下!

之后还要努力啊!破冰,融冰之路还是很长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7-15 17:42

大家证实一下:
  国家局将于7月13日下午2:30举行《食品安全法》视频培训,请各单位登陆以下网址(任选一网址),按提示下载安装插件,进行测试
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讲座。

电信:http://219.142.64.165/ivss/index.html
网通:http://202.108.90.100/ivss/index.html   

用户名和密码:spaqf


请大家提前下载插件,进行测试。
提示,在正式培训前,视频画面为滚动播放国家工商总局制作的宣传片。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15 19:50

是真的吗?我要高兴吗?"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15 20:01

原帖由 xsp01 于 2009-7-15 14:15 发表
应该没有“限制我们从事直接入口食品”这一句,是我说错了
但是条例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是把乙肝去掉的。 ...

你是骗子!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7-16 13:36

楼主!!何许人也呢
你是从哪里看到的这消息,可以给出链接吗
不要给出这样不明不白的消息!!!!!!!
作者: 信心永驻    时间: 2009-7-16 14:14

如果是真的,那才是个好消息哟!
作者: xsp01    时间: 2009-7-16 15:03

614  已给出视频的连接了。
34楼
作者: www999yyy1    时间: 2009-7-16 19:39

感觉就是非乙肝人为自己的安全制定的条框,根本不是基于科学,也没调查过乙肝多大传染性,现在50%的人都有抗体。唉,为乙肝人利益的呼声太小了,携带者又使不上劲。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6 20:16

食安法只禁止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禁忌症,就算是有甲型,食品行业中的非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都没有禁止。
所以,如果只说乙肝可从事食品工作,但禁止从事直接入口工作,
那等于没说。宁愿不要
作者: ZSYGBDGWY    时间: 2009-7-16 20:22     标题: 我的经历(没吃药大三阳转小二阳,成功入职事业单位)

大家好!我是08年毕业的大学生。今天我把我的经历写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6 20:34

从目前通过某些渠道掌握的消息看来,实施条例采纳我们的意见修正为甲型及戊型病毒性肝炎的几率是比较大的
但维权仍不能松懈,直到正式出台为止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7-16 20:41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6 22:34

大家先不要高兴太早,维权仍需继续啊。今天听了土豆网上7月13号全国工商对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培训会议,李敬鹉对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表述没传上去,不过我听到《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这两天将最后修改最后给温家宝总理签字。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7-16 22:38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6 22:36

现在已经是最后的搏斗了,大家努力!
作者: gandanzhao1    时间: 2009-7-16 22:39

向战斗在前线的兄弟们致敬!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16 22:40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这个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我今天已经把我的体检结果寄到工厂,我相信我们的斗争还没有结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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