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为何战友们维权胜利后,还是继续被被告公司歧视? [打印本页]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7-13 09:54     标题: 为何战友们维权胜利后,还是继续被被告公司歧视?

这几年来,乙肝维权的官司多了,大部分都胜诉了,可是被告单位往往赔个两三万了事,然后继续乙肝歧视.战友门并没有因为胜诉而获得进这家公司的权利,只是得到了一笔赔偿.而这些公司在官司失败后,也会变的聪明很多,以后招人或者公司福利体检的时候,不会公开的以乙肝为理由拒绝你,而是用其他的借口把你踢掉.我当然不是反对战友门去维权,毕竟胜利一次虽然没有改变公司的观念,但是让他们罚点钱也是好的.只是觉得乙肝歧视消除的道路还是很迷茫..
作者: ansenw    时间: 2009-7-13 13:16

我们就要一直维权下去,使企业负担不起歧视的代价,它自然不歧视,关键是现在很多人被歧视了忍气吞声,纵容了它。所以一定要积极维权。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7-17 13: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kakax    时间: 2009-7-17 13:22

HR的脑子给三尸脑神丹控制了,一旦摈弃“歧视”这个词儿,他们就会死!所以歧视还是继续,对于企业来说,几万算的了什么?。。。。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7 15:00

用人单位拒绝乙肝携带者的重要原因有是担心同事相处集体就餐传染,而这个担心就源自《食品卫生法》禁止乙肝人从事餐饮业的误导,再经体检医院为了摄取利益蓄意对乙肝妖魔化宣传所致。
另外还有一个可能原因,就是一些战友求职时为了刻意抬高自己,来宣传了一些什么,大三,小三之类的损人不利己的不当内容,这就相当于另一种误导。你在维权时要知己知彼才可能百战不殆。如果体检后已经暴露了,你要是二话不说直接就搬出系列维权法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人员就有可能基于以上担心公然与你对抗,并对簿公堂。你要是二话不说直接走人,那今后他们将更是无忌惮的进行歧视。鉴于之前有些战友的经验介绍,我认为,应当先礼后兵,软硬兼施,效果最佳。而且这样做更有利于在“礼”和“软”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取证。
所谓的礼和软就是用礼貌的严肃地方式打消他的两个担心,首先你要备好一些具有权威效果的科普类的文件,在关键部份打上红线出示并指出:我是一个携带病毒健康的人,既不回传染给同事又不会影响工作,自己到这个岗位以来一直都是在和同事正常接触,一直都是正常工作,从没有任何不好的影响。我理解你的担心的和你的道理, 是担心同事相处集体就餐传染,而这个担心就源自老《食品卫生法》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业的误导,再经体检医院为了摄取利益蓄意对乙肝妖魔化宣传所致。现在国家也意识到中国过去的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错了,错就在于误导了国民,误导了应该做的预防工作,使中国人有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其实我们还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恶劣的就是国家把精力投错到饮食上传播上以后,该做的输血的途径传播反而忽视了,使中国有了很高的感染,根据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今年六月一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了,删除了原来法律中对乙肝携带者不能当厨师的条款,六月一日那天国家卫生部已经在中国政府网上正式表态了,乙肝携带者可以当厨师了。也就是讲中国从现在起也和世界采取统一做法了。既然当厨师都不会传染,像我们一般工作就更不会有问题了,请替我像有关方面再沟通以下,谢谢,请看以下文件,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2,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3,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苏志]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免可能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乙肝携带者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乙肝携带者来说应该注意。

注:苏志-----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注意,在此期间别忘了录音,两手打算,其他打官司的法律暂时不要拿出]他看过文件后,你就可以留下文件告辞,第一回合结束。在此过程要不卑不亢,可以丢工作不可以丢人。
作者: cupab    时间: 2009-7-17 22:53

楼上说到点子上了,这正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为正义与公平抗争到底,任何退缩和怯懦的行为都是对歧视势力的一种暗示,让他们觉得歧视是正常的,这将会让我们陷入更加不堪的境遇,要记住,这并不是我们的错,别人对我们不公平,我们自己绝不能放弃争取公平的机会,希望有更多的人会像楼上兄弟一样勇敢。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7-17 23:33

原帖由 wolfgang219 于 2009-7-13 09:54 发表
这几年来,乙肝维权的官司多了,大部分都胜诉了,可是被告单位往往赔个两三万了事,然后继续乙肝歧视.战友门并没有因为胜诉而获得进这家公司的权利,只是得到了一笔赔偿.而这些公司在官司失败后,也会变的聪明很多,以后招人或者公司 ...

LZ错了,大多不是胜诉,而是调解收场的
当然还有败诉的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