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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内容 [打印本页]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7-9 13:46     标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内容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作者: nulijianqiang    时间: 2009-7-9 13:48

诸位死心了吧,剩下的就是等死吧。
作者: newdestiny    时间: 2009-7-9 15:10

请问楼主这条消息从何得来,我在网上搜了,好像还没公布
作者: 母爱无边    时间: 2009-7-9 15:15

那么公共场所的健康证呢?现在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出来了吗?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9 15:21

原帖由 nulijianqiang 于 2009-7-9 13:46 发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

恭喜楼猪从即日起成为国务院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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