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 [打印本页]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6:09     标题: 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

我发誓: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除非大家以后有什么实质性的维权活动,我一定参加!曾经以后,我每天都要积极向上,奋发图强!虽然我们某些方面不如别人,但只要我们把握每一次机会,事事比别人多付出,我相信我们肯定能获得事业的成功!想想以前的越王勾践,人家的处境绝对比我们现在要艰难十倍以上,人家奋发图强,最终战胜了敌人!每次上这个论坛都让我感觉更加绝望,三年了,没见一点进展,反而让我们的处境更加艰难,我们的激情都被耗尽了!
    改变不了别人,只有改变自己了!目前的现状就是如此,没有大实质性的维权活动,我们没有办法改变的!最后向人权兄弟致于最高的敬意,他真的做了些实事!
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09-7-8 16:12

你这样的誓言,我见得多了,一准扭脸就不认账了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6:15

帖子这么多,无非就是以下几种:
1.问某某公司要不要体检。
2.被某某公司拒绝了。
3.一些无聊的人口水战。
4.光打雷不下雨的口头维权
  唯一积极点就是人权兄弟发起的每一次维权行动!
作者: hoop555    时间: 2009-7-8 16:18

个人自由,你不能强迫别人做什么。
还有王7+1蛋,你不要在这里乱叫,我们再有委屈,也不需要你这个垃圾指点。
作者: 慕容彦楠    时间: 2009-7-8 16:25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6:15 发表
帖子这么多,无非就是以下几种:
1.问某某公司要不要体检。
2.被某某公司拒绝了。
3.一些无聊的人口水战。
4.光打雷不下雨的口头维权
  唯一积极点就是人权兄弟发起的每一次维权行动! ...



宣泄一下也好  免得被憋死了……

心情愉悦才能舒肝养肝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6:31

打官司根本没有用!不要以为打官司人家公司就不会再歧视,歧视的存在有着非常复杂原因!
离开之前,我也要问候下那只王八!!!!超垃圾的一个人,把快乐建立在我们的痛苦之上,小心下辈子还当王八!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6:40

铁马和肝胆相照面对各种险恶一路坎坷走到今天,终于呕心沥血的打造出一支猛将云集,军心高涨的维权大军,其中甘苦远非狐鸟王之流的妖邪所能体味。看着四路大军[现在还缺一个]奔着一个共同的目标,相信胜利已经不远了。
一,我们跟着人权至上帖子进行法理维权已经或即将为我们争得更多的国家法规,为我们的胜利打下坚实基础,为我们争得前所未有的话语权。
二,我们跟着铁马的普法+科普的行动,必将使有关法规,有关乙肝知识不再曲高和寡,从根本上解除社会对乙 人的误解及由此产生的敌意。为消除歧视创造一个良性空间。
三,我们感谢各位版主,614等论坛精英契而不舍的战斗为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信心。
四,我们对宪法允许的(敏感词),示威,要依法支持,这将会加速胜利的到来。
请各位战友不要泄气,我们只要跟着论坛精英们一起行动,大家一起争取,写信,发邮件,以实际行动争取权利,支持战友行动,早晚会成功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6:44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6:31 发表
打官司根本没有用!不要以为打官司人家公司就不会再歧视,歧视的存在有着非常复杂原因!
离开之前,我也要问候下那只王八!!!!超垃圾的一个人,把快乐建立在我们的痛苦之上,小心下辈子还当王八! ...

用人单位拒绝乙肝携带者的重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担心同事相处集体就餐传染,而这个担心就源自《食品卫生法》禁止乙肝人从事餐饮业的误导,再经体检医院为了摄取利益蓄意对乙肝妖魔化宣传所致。二,是担心乙肝携带者身体条件较差,将来可能无法胜任工作。
另外还有一个可能原因,就是一些战友求职时为了刻意抬高自己,来宣传了一些什么,大三,小三之类的损人不利己的不当内容,这就相当于另一种误导。你在维权时要知己知彼才可能百战不殆。如果体检后已经暴露了,你要是二话不说直接就搬出系列维权法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人员就有可能基于以上担心公然与你对抗,并对簿公堂。你要是二话不说直接走人,那今后他们将更是无忌惮的进行歧视。鉴于之前有些战友的经验介绍,我认为,应当先礼后兵,软硬兼施,效果最佳。而且这样做更有利于在“礼”和“软”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取证。
所谓的礼和软就是用礼貌的严肃的方式打消他的两个担心,首先你要备好一些具有权威效果的科普类的文件,在关键部份打上红线出示并指出:我是一个携带病毒健康的人,既不会传染给同事又不会影响工作,自己到这个岗位以来一直都是在和同事正常接触,一直都是正常工作,从没有任何不好的影响。我理解你的担心的和你的道理, 是担心同事相处集体就餐传染,而这个担心就源自老《食品卫生法》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业的误导,再经体检医院为了摄取利益蓄意对乙肝妖魔化宣传所致。现在国家也意识到中国过去的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错了,错就在于误导了国民,误导了应该做的预防工作,使中国人有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其实我们还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恶劣的就是国家把精力投错到饮食上传播上以后,该做的输血的途径传播反而忽视了,使中国有了很高的感染,根据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今年六月一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了,删除了原来法律中对乙肝携带者不能当厨师的条款,六月一日那天国家卫生部已经在中国政府网上正式表态了,乙肝携带者可以当厨师了。也就是讲中国从现在起也和世界采取统一做法了。既然当厨师都不会传染,像我们一般工作就更不会有问题了,请替我像有关方面再沟通以下,谢谢,请看以下文件,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2,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3,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苏志]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免可能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乙肝携带者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乙肝携带者来说应该注意。

注:苏志-----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然后你指出单位拒用对单位没有任何任何好处,[还是针对那两个担心说明那是不可能的]再指出拒录对自己的损害,强调单位这样是损人不利己,请他们再考虑一下。

[注意,在此期间别忘了录音,两手打算,其他打官司的法律暂时不要拿出]他你就可以留下文件告辞,第一回合结束。在此过程要不卑不亢,可以丢工作不可以丢人。上法如果不行,再进入法律渠道。去年有位西安的战友第一回合就搞定了。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8 16:55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6:54

一切一切都取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搞定了他,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取得话语权,一句:“我们都可以当厨师了"就足以打消别人顾虑,消除别人的歧视源头.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8 16:57

是呀,非常期望维权实质性进展。
乙人不团结也只有尽人力,听天命了。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8 17:00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6:09 发表
我发誓: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除非大家以后有什么实质性的维权活动,我一定参加!曾经以后,我每天都要积极向上,奋发图强!虽然我们某些方面不如别人,但只要我们把握每一次机会,事事比别人多付出,我相信我们肯定能获得事业的成功!想 ...

沉默吧,沉默,希望在关键时候能出把力。
作者: waaan    时间: 2009-7-8 17:04

斗争不能仅靠轰轰烈烈的对抗,也需要渗透。我还是呼吁战友们脚踏实地,建立自己行业的战友组织,从最基本的互助做起。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8 17:07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8 16:54 发表
一切一切都取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搞定了他,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取得话语权,一句:“我们都可以当厨师了"就足以打消别人顾虑,消除别人的歧视源头. ...


一言中的,食品安全法万恶之源。
作者: 独行不寂寞    时间: 2009-7-8 17:13

除了金戈铁马,614,人权至上等少数人物,其实大家都没有任何的行动

[ 本帖最后由 独行不寂寞 于 2009-7-8 20:05 编辑 ]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8 17:20

原帖由 独行不寂寞 于 2009-7-8 17:13 发表
除了,金戈铁马,614,人权至上等少数人物,其实大家都没有任何的行动

太值得思考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7:25

原帖由 deng245 于 2009-7-8 17:00 发表

沉默吧,沉默,希望在关键时候能出把力。

其实我们不必沉默,我们都要以 自己的方式发出意愿,我们尽可能支持战友的斗争 千万不要内斗,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向国家要求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按世界通行做法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我们之前的大量信件 已经起了作用,苏志的6,1 讲话就可以证明,不然,实施条例早已出来了,看看食品卫生论坛的报道吧:
[国务院将于6月1日前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6月1日施行
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通知明确,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同时要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大家就再最后努力坚持一下,寄信,发邮件.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7:49

看看苏志讲话就可以发现我们以前的写信是有用的,他公开反对食品安全法的讲话,说明接受了我们写信的诉求,再看看人大态度,[人大前期我们很少写信]:
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zgxfzb/20090622/n12.shtml
中国消费者报20090622期 >> 新闻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
为何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09-06-22  孙燕明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有些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病菌,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食品安全法》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某些指定疾病人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例如,痢疾杆菌是生命力很强的致病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食品被污染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临床症状,很容易将致病菌传染到食品上,从而造成痢疾的快速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还不能证明我们的信有用吗?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7-8 18:15

我知道,楼主不会不来的,614说不再看了,他不照样来了吗?
我们维权还是有点作用的,只是有些人还没看到问题的实质.
我相信,只要大家看到了,都会积极参与的.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8:22

我想大家说的也满有道理,我的想法也许有点偏激!希望大家不要学我,我只是说的气话!我们要是都这么走了,人权兄弟、614、陆军大哥他们会心寒的,不过我今后不会看其他没用的帖子,除非是有实质性维护权的帖子,我不但要看,还一定会支持配合他们发起的每一次行动!也建议其他战友多发些有用的帖子,牢骚的、埋怨的、没用的帖子不要发,免得影响大家的心情,也浪费大家的精力!多做些事情配合人权兄弟、614、陆军他们,他们太孤单了!要是大家都像他们,也许早就没有歧视了!其实我们上网发这些无聊的帖子所花的精力和上网的费用如果都用在真正维权的话,很快就能解决歧视问题!至于老只王八,等下它肯定又拿我说笑了!我们不要理会它!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8:27

是啊,还是舍不得大家!才离开一会儿就想念大家了!但大家真的要好好改变下了,不要像以前那样了,要不然真不知道要多什么时候才能成功!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8 18:32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8:27 发表
是啊,还是舍不得大家!才离开一会儿就想念大家了!但大家真的要好好改变下了,不要像以前那样了,要不然真不知道要多什么时候才能成功!

你看看614曾有过你一样的想法.
  回顾《国家卫生部食监局》征求意见的日子,(24日更新)!


你毕竟还没被人骂过,我还发现有些没良心的东西刚注册就骂614迂腐什么的.(你可以去找找),打错一个字也让王震宇医学家取笑过.


我们应该有博大的胸怀.
作者: waaan    时间: 2009-7-8 18:36

这是一场人民内部博弈,不要动气啊。心态平和,意志坚定,手段灵活,大有可为。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8:36

如果大家在这个最后关头再加一把劲,就有可能搞定实施条例, 如果没有了我们的这些肝胆相照的班主,614 ,等精英们的努力,
会有这样的有效维权行动吗?无论是潜水的,灌水的,偶尔来一次等着摘桃子 的,只要有人脑子,有人心的,仔细看了他们的帖子,谁不勇气倍增拔剑而出投入维权呢。他们也都是义务的呀,
各位战友,我们也要拿出实际行动配合,光指望几个人是不行的,我们每个人可以寄一封特快专递,直接寄给胡锦涛总书记,发出声音,反映情况,抓住最后一个机会。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8:39

大家把发、看牢骚的、埋怨的、没用的帖子的时间都用在其他方面吧,比如给自己认识的人发匿名邮件啊、配合人权他们的每一次维权行动啊等,该捐款的时候捐款,该出力的时候出力,千万不要旁观!大家一定要团结起来,这点要向日本人学习,日本人单个人是一条虫,多个人就是一条龙!否则真永远没法改变自己的命运!现在歧视的力量太强大了,我们每个人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8:54

看来同道的人还是挺多,我感觉我们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了!只要心站在一起,我们肯定能战无不胜的!希望每一战友有空的、有精力的时候都问问自己:我有为维权出一点力吗,我对维权持观望态度吗?不要每次上论坛就看维权的进展,看到进展太慢就抱怨别人,发牢骚,观望的想法少一点的话,维权就进步一点。每一个出一点点力,维权就进步一大点就大了。
来这个论坛三年多了,大部分时间是隐身的,我不敢说为维权出了多少力,但至少人权他们发起的维权活动,只要我看到的,自己能做到的都做了。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8:57

其实维权也是一件满有意义的事情。比玩游戏看电影啊什么的有意义多了,至少我们为人类的进步做了一点贡献,不是吗?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19:03

今天我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出特快专递,希望按国人习惯,一切权力归大老板,老板再找中老板效果更好。请战友们参考:
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呀,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到了中国非要这样反其道而行之?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您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附件一,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附件二,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附件三,苏志讲话,
一: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5987
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9 11:28 编辑 ]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8 19:20

好的,我马上就去写信。大家不要总天呆在这个论坛里,看到什么好的想法后马上就去做点实事,不要看和写太多的帖子,浪费时间和精力。要经常来,但每次来的时间不要太长,看主要的,在这个论坛待的时间越长不代表你对维权事业越支持!我感觉没用的帖子太多了,大家都养成了惰性,宁愿一篇篇看下去,一不小心一两个小时过去了,自己对维权什么也没做,搞的身心更加疲惫,本来就不好的心情更加的绝望,心情不好了又发几个帖子上去,然后别人又看到他的帖子了,又被他的坏情绪感染了,周尔复始。。。。。。。。。。。。
要发就发积极向上的、催人奋进的、有建设意义的!
作者: fly52012345    时间: 2009-7-8 19:29

第一次来此版  看到不少熟人  原来大家都这么灌水 受教了:水,不能在一个篮子里灌~!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8 20:12

这点要学共产党发好消息不要再发太多坏消息了。歧视的现状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别再发些垃圾的牢骚的话了,多做些实事,楼主之前的我不敢来这个论坛因为一来变看到那些什么寻死觅活的十分消极的思想。而且没见到什么真正的维权行动。从《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起我决定无论结果如果我都会加入战斗。不要像一些孬种,等死的,只会发牢骚抱怨觉的什么都没作用的人。我们一起吧,一起完成这个可能是我们这辈子做过的最大的事情好吗?
作者: 独行不寂寞    时间: 2009-7-8 20:21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9:20 发表
好的,我马上就去写信。大家不要总天呆在这个论坛里,看到什么好的想法后马上就去做点实事,不要看和写太多的帖子,浪费时间和精力。要经常来,但每次来的时间不要太长,看主要的,在这个论坛待的时间越长不代表你对维权事业越支持 ...

同意,我也要写信和发邮件了。想一想自己上学就业时所受的痛苦,真的不希望再有后来人也向我们一样痛苦,是的我们都应该做些什么了
作者: 一辉一辉    时间: 2009-7-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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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辉一辉    时间: 2009-7-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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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09-7-8 22:27

辉哥所言极是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7-8 22:40

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马甲
作者: hong201314    时间: 2009-7-8 22:49

自己强大起来才能不怕被歧视。
作者: 一辉一辉    时间: 2009-7-8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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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8 22:56     标题: 电子摄像怎么办

求助,携带者体检电子摄像如何作弊啊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8 22:57

兄弟姐妹们请帮帮我,我很郁闷~~
作者: 一辉一辉    时间: 2009-7-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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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woody    时间: 2009-7-8 23:46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7-9 12:29

此贴必顶!!!!!!
作者: lxbw    时间: 2009-7-9 14:56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8 16:40 发表
铁马和肝胆相照面对各种险恶一路坎坷走到今天,终于呕心沥血的打造出一支猛将云集,军心高涨的维权大军,其中甘苦远非狐鸟王之流的妖邪所能体味。看着四路大军[现在还缺一个]奔着一个共同的目标,相信胜利已经不远了。
一,我 ...

同感,不要泄气,也不要消极,不可能一晚上战斗就会胜利,我们需要坚持,不泄气,老感觉论坛里消极情绪比较多。。。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8:58     标题: 今天又把信发到一些地方

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E_mail地址:[email protected]


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二十一: 国际劳工**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电话:41.22.799.6111

十七: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 [email protected]

二十一: 国际劳工**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电话:41.22.799.6111


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E_mail地址:[email protected]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0 13:08

信我已经发了!我要提醒大家,经常上这个网站要小心得抑郁症!我已经建议好几次权益版要改版,要屏蔽那些消极的帖子,只保留那些对维权有真正帮助的帖子,可是就是没有被采纳!权益版的帖子少而精,方能集中精力维权,今天你是这种想法,明天你是那种想法,不能统一有什么用!版帖子少了,可能对网站的收入有点影响,其实网站也可以做广告来赚钱,万一维持不下去,我们大家可以捐款,反正一定不会让这个网站办不下去的!
或者把那些牢骚的帖子改到另一个版里去,建一个倾吐版,大家有什么抱怨和苦闷,尽管去那里发泄!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0 13:2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7-10 13:40

经常上这个网站要小心得抑郁症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7-10 13:41

我有点麻木了~~~是我的错还是?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0 22:31

其实我已经得了抑郁症了,这三年来我一直在看这个权益版,希望你不要成为第二个。
作者: lrh2008    时间: 2009-7-11 01:06

不要气馁。。。。。。。。。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2 16:33

浙大毕业生致信1983所高校(中国所有高校)校长

呼吁高考录取勿乙肝歧视

【免费提供新闻线索,采访联系,雷闯,13486184120,[email protected]

陆军,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  15801431641】

核心提示:今年刚刚从浙江大学毕业的雷闯,用了近十天时间,收集了1983所高校(中国所有高校)校长的通讯地址,向同学借了3000元,在2009年7月8日这天,用三轮车将近2000封信拉到邮局,给中国所有高校校长寄去了一封信,呼吁各高校在高考录取过程中,不要有乙肝歧视,且在入学的体检复查中不要检查乙肝项目,切实保护乙肝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据悉,雷闯也曾于2008年9月因担心保送中科院遭乙肝歧视致信中科院523名院士。2009年两会,雷闯通过电子邮件游说了解放军少将李小鹰,致公党中央委员胡旭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玉歆教授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递交了取消高考乙肝体检的提案。

【更多照片在附件2中】



1997封信





只得借助三轮车了

















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何时休?

按照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本、专科专业只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以及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然而“调查发现,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扩大了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医学院校。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27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中国青年报》08年10月29日)值得肯定的是,中山大学的医学类专业在2009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取消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的要求。这表明,从医学上讲,即便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能够从事医学类专业学习的。

同时,在甘肃政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广西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的2009年招生章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乙肝、身高或残疾方面的歧视性规定。(此段据陆军、于方强《高等教育“生理歧视”何时休?》,2009年6月26日)

北京大学被指乙肝歧视,迫于压力,北大更改体检政策

2009年4月14日, 4月14日,北大医学部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考生不予录取,身高男生低于 1.60米 ,女生低于 1.50米 ;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0%者限录或慎录。

4月16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卫生部分别寄送了举报信,要求对存在多处歧视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予以撤销。

5月10日,北京律师江天勇与河南律师张少春、山东律师王美中、云南律师胡文林等四位公益律师发表公开声明,表示愿意为备考北大医学部的考生提供法律援助,义务协助受到歧视的考生起诉北大,联手为考生“撑腰”。

因在招生体检标准中规定拒录乙肝携带者并对身高、体重设限而遭受广泛批评的北大医学部已悄悄删除了歧视性的招生体检条款。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阳光高考”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名为《北京大学医学部2009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体检要求》的文件显示,乙肝携带者可以报考北大医学部,而“胖子考生、矮个考生限录或慎录”条款,也完全删除。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显示,该信息“已经过主管部门审核”。该网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指定的电子政务平台,可查询学历真伪。自05年开通“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以来,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准确和及时的高招信息。

北大医学部知过能改,值得称道,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事,需要纠正体检标准的高校院系,绝不只是北大医学部。北大作为承载了国人沉重情感寄托的名校,一举一动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舆论的聚光灯促使她修改了自己的歧视性体检标准,可是,对于舆论不那么关注的众多存在歧视现象的院校,他们招生体检政策中的生理歧视何时能够得到完全纠正呢?这恐怕只能通过国家更加严格的立法保护和行政主管部门更有效的监管才能实现了。也正出于此,雷闯才致信中国1983所高校校长,呼吁其在高考录取时,不应有乙肝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专业学习

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乙肝与艾滋传播途径类似,并非消化道传染病,因此,新的《食品卫生法》取消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在高考录取时,也不应对乙肝考生报考食品专业加以限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能否保护乙肝学子免遭歧视?

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2号)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是当前高等教育招生体检的依据。因为不是法律,也不是部门规章,而且对一些新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致使全国高招体检意见漫天飞:各地都有自己的高招体检意见,各校也有自己的高招体检意见。而到了研究生招考阶段,不受该《意见》约束也就更理直气壮。因此,也就必然会出现一些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体检规定。

因此,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陆军建议建议对乙肝学生限报专业重新审定并对限报具体专业予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业可以不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此含糊的规定导致部分高校擅自扩大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也不利于各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展开。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消高考乙肝项目检查,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

今年两会,多名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递交了“取消高考乙肝项目检查,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提案。

致公党中央委员,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政协委员胡旭晟在《关于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建议》中建议取消高考、研究生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查。因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因此,即便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也不会危及乙肝学生自身及其他师生的身体健康。同时,在高考正式体检之前,中学往往会组织学生进行高考“预体检”,且在中考等其他情况也有身体检查,所以,即便高考取消乙肝检查,乙肝学生也可知道自己身体状况。值得提出的是,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外,企业招用工已禁止检查乙肝标志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人大代表郑玉歆递交了《关于入学、入园、入托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的建议》,其建议“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研究生招生体检,并涵盖中科院等所有招收研究生的科研院所;招生单位若有扩大国家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的要求,应得到有关部门认定;对于不遵守《指导意见》,查乙肝标志物或开除、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单位,应对其负责人问责。”

李小鹰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胡锦涛总书记保健医生、少将军衔,递交了《关于高考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的建议》、《关于保障乙肝携带者幼儿入园、入托权利的建议》。


20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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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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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所有人移动...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3 10:3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狐园    时间: 2009-7-13 12:16

原帖由 w820730023 于 2009-7-13 10:34 发表

看来管理员跟王震宇也不是那么铁马嘛!昨天投诉到现在还在呢!
王真愚,快回家抱着被子掉眼泪去吧

你投诉呢 ,恐怕一个星期也没有人管

那个时候不知道 你能抱什么掉眼泪
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09-7-13 12:32

多谢胡元反击
作者: 九阴真肝    时间: 2009-7-13 12:45

算了,还是删了,免得不河蟹了

[ 本帖最后由 九阴真肝 于 2009-7-13 12:47 编辑 ]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7-13 14:28

原帖由 王震宇 于 2009-7-13 12:32 发表
多谢胡元反击

你因该回击
网络流氓骂街才对啊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3 22:24

乙肝就像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你越挣扎它套得越牢,除非你把它挣断。而现在的维权方式无疑是越套越牢!广大战友知道它套得老,不知道蓄积力量把它挣断!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3 22:30

我们所有的力量和精力都在权益版消耗得无影无踪了!强烈呼吁整顿权益版!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4 08:54

614语录:我希望大家认清形势,站得高,看得远的是人权至上.在社会上说话有份量的是金戈铁马.

支持我们维权的要感谢我们的几位版主.

真正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还是向相关部门发邮件,如北大医学部的招生简单改了.苏志的讲话内容也是大家提意见的结果.

最大的科普应从法律开始,如果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你说再多乙肝不经日常生产传染也同样没人相信你.

我对政府没有失望,他给了我们不少政策,这些政策都是大家争取的,真正失望的是有人就不愿意动手.

有人不是说群龙无首吗?我认为人权至上就是首.他的维权思路绝对没错,只有改变现有不利于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我们才有翻身的时候.

打官司要打,科普要做,但我们不可能总是用打官司来处理歧视问题.
作者: 无可奈何天    时间: 2009-7-14 09:35

如果我受歧视我一定抗争到底,请各位战友支持!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4 14:52

总理信箱
温总理信箱:[email protected]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代表何德沛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政协委员陈万志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代表鲁善坤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代表谢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政协委员吴云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最年轻的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吴新春
ww9393@163.com wuxc9393@163.com

人大、政协信箱:[email protected],以及提案书写方法:http://www.cugb.edu.cn/xcbox/rdzx.htm

315投诉网http://www.315ts.net/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4 14:55

我今天给温家宝总理发出电子邮件,大家再努力一下,机会难得一下,

敬爱的温总理:您好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恳请您抽出宝贵的时间看一下我的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中国非要在法律中反对!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向您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中国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 核心理据:
> 1、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
> 2、卫生部官员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
> 相关理据:
>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
>
>
> 附件》》》
>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
>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 五
>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  ,张利敬上
                                        2009年7月11日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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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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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eat    时间: 2009-7-15 14:17

最近两年反乙肝歧视的确没有什么进展了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5 21:59

乙肝就像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你越挣扎它套得越牢,除非你把它挣断。而现在的维权方式无疑是越套越牢!广大战友知道它套得老,不知道蓄积力量把它挣断!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5 22:05

大家成天在这里喊、叫,人家就是要查,你能怎样?查乙肝除了对我们不利,对任何人都有好处,所谓的健康人减少了一成的竞争对手,公司的相关领导能拿到医院的回扣,医院能赚到几乎是天文数字的钱,为什么不查?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他们一点都不怕!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5 22:17

大家不要成天待在这个论坛!这里没有敌人!根本不是战场!应该是汇报佳绩的地方!是制定策略指挥部!制定好策略后就应该去真正的战场上杀敌!可悲的大部分的战友把它当成了战场!一批又一批的战友倒在体检这道坎上!于是战友又把这里当成了哭道场!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5 22:25

论坛的管理者就像是房东  把房子出租给我们  管你们用来做什么  战友本来是要用来做维权基地的  可是现在都被用作了牢房  而且是战友自己把自己关在里面的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5 22:29

强烈呼吁陆军大哥出来主持大局;位置高责任大啊;
作者: minicooper123    时间: 2009-7-16 09:43

我理解楼上,实际性的有利于我们的政策为什么还没有???领导们一直在敷衍,一直敷衍到我们死去?那我们再生活的几十年还有什么意义?
作者: 500ljsabb    时间: 2009-7-16 15:03

你有没有想想你为论坛做了什么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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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7 10:35     标题: 回复 72# 的帖子

论坛的每一次维权行行动几乎都参加了,我现在要做的就是要提醒广大战友,好刃要用在刀口上,不要再浪费时间和精力在一些无用的事情上!这也在为维权做事。那我也问下,你除了发牢骚帖子,你又做了些什么?
作者: 黛黛    时间: 2009-7-17 10:38

如果没有为论坛做过什么。不来也罢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7 10:40     标题: 回复 73# 的帖子

这位战友好像一直都在反对我,是不是我也要像周一超一样才不会得到你的嘲笑!我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再出现一两个周一超,也解决不了歧视,因为有太多像你这样只在论坛发发帖子不做事的人!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7 10:44

不要再五十步笑百步,大家对维权都做的不够。但是不要指望一两英雄来改变我们的命运,维权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
作者: jiahuida    时间: 2009-7-17 11:01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17 10:44 发表
不要再五十步笑百步,大家对维权都做的不够。但是不要指望一两英雄来改变我们的命运,维权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

都你这么想就没有歧视!就不用维权了! d但是--- 无语了!
作者: surface    时间: 2009-7-17 11:06     标题: 回复 73# 的帖子

因为论坛有太多w820730023这样的人,我以人格担保,从今以后,如果我再上权益版,我就是一王八蛋龟儿子!!!基本上我对维权持绝望态度!我要做的就是提升自己的能力,把握每一次机会,相信歧视不会成为我的绊脚石。管你们笑不笑,骂不骂了,反正我都看不到了!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7-17 11:0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海阔天空    时间: 2009-7-17 11:51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17 11:06 发表
因为论坛有太多w820730023这样的人,我以人格担保,从今以后,如果我再上权益版,我就是一王八蛋龟儿子!!!基本上我对维权持绝望态度!我要做的就是提升自己的能力,把握每一次机会,相信歧视不会成为我的绊脚石。管你们笑不笑,骂不骂了 ...


你太不成熟
作者: 清风入梦    时间: 2009-7-24 17:36

没有正当理由,各方面都达标要是不让我上班,我就找几个人zhou人事一顿,见一次打一次,逼急了看光脚的还怕穿鞋的,我还不怕人告了,什么了不起的,就是欠zhou.
作者: erbao    时间: 2009-7-25 12:26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8:57 发表
其实维权也是一件满有意义的事情。比玩游戏看电影啊什么的有意义多了,至少我们为人类的进步做了一点贡献,不是吗?

   恩,我们是历史车轮的推动者,任何逆潮流而上的旧事物都将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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