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食安法专家、北大教授王锡锌将关注乙肝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16:33     标题: 食安法专家、北大教授王锡锌将关注乙肝问题

来信收悉。感谢你的信任!我会和我的同事一起对相关材料认真研究,并给你回复。如果可以,我们会在下学期安排一个相关的公共圆桌会议,邀请专家和媒体界朋友一起来关注这一问题。

如果可以,你可告知姓名及联系方式。会议将邀请你参加。

祝好!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Dr. Xixin Wang
Professor of Law
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Director, Center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Studies and Supports
Beijing, 100871
China. P. R.
Tel: 8610 6276 6049
Fax: 8610 6275 6542
http://www.law.pku.edu.cn/teacher/teacherView.asp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邮件 -----

从: gandanxiangzhao999 <[email protected]>

日期: 星期六, 七月 4日, 2009 上午10:34

主题: 希望王锡锌博士能帮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


> 希望王锡锌博士能帮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
>
>
>
> 尊敬的王锡锌博士:
>
> 您好!有幸获悉您是《食品安全法》专家,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几分钟看下我以下这封信,希望您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不少于5亿乙肝携带者对您的感激泪水将会流成河......
>
> 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病毒性肝炎条款尊重医学和国际惯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近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我们注意到,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笼统规定,这将意味着实施十四年以来的《食品卫生法》有关反科学、反国际通则的乙肝歧视条款不但没有清除,反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被肆意践踏!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
>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但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携带者应该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从业限制范围。同时,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
> 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属于有法不依,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
> 因此,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否则,相关《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实施后,若继续限制乙肝从事食品行业,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的医学观点和共识将毁于一旦!任何科普,任何宣传乙肝不经饮食传播都是徒劳的!《食品安全法》将导致新一轮的乙肝科普危机!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进一步遭受肆意践踏!
>
> 最后,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慎重对待1.2乙肝群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从法律法规源头上清除制度性的乙肝歧视,让乙肝群体可以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
> 核心理据:
> 1、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
> 2、卫生部官员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
> 相关理据:
>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
>
>
> 附件》》》
>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
>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 五
>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
>
>
> 非阳光下生活的一群乙肝病毒携带者
>
> 2009年7月3日
>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7 20:49 编辑 ]
作者: 高山流水灬    时间: 2009-7-7 16:35

沙发啊!!!!!!!!!!!!!!!!!!!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16:36

王教授邀请我参加讨论会,
因我在广东,加上家庭、工作等原因,可能不太方便出席。
我认为陆军更具代表性,可以代表论坛也可代表公益组织,他也发表过食安法肝炎问题的呼吁信,他在北京,认识权威人士及记者也多,此首选推荐他,不过要看其意愿。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7 23:10 编辑 ]
作者: 高山流水灬    时间: 2009-7-7 16:37

我在北京,但是我想我确实不行,一天实在太忙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16:38

他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特约研究员!《食品安全法》讨论专家!
其份量可想而知,机会难得!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7 23:03 编辑 ]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7-7 16:39

人权战友好样的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7-7 17:15

太棒了~~Good job!!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7-7 17:37

下学期?那不是几个月以后了?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7-7 17:46

他是立法者吗?他的话比苏志更有分量吗?要不就算开会得出对我们有利的言论又有何用?我记得好几年以前都已经有专家说乙肝可以当厨师的话了.
作者: 614    时间: 2009-7-7 18:22

原帖由 wolfgang219 于 2009-7-7 17:46 发表
他是立法者吗?他的话比苏志更有分量吗?要不就算开会得出对我们有利的言论又有何用?我记得好几年以前都已经有专家说乙肝可以当厨师的话了.

非常遗憾,如果都象你这样,苏志的讲话也不可能出现.
王锡锌是我通过搜索得来的.在人权至上的贴中早已贴出.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0906833.htm
专家谈食品安全法:代言明星与检验机构需负责
王锡锌 法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电话:010-62766049
传真:010-6275-6542
Email:[email protected]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18:22

他说食品安全法立法专家!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18:42

看看益仁平能否派代表参加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18:44

谢谢614战友,我是按他提供的联系方式写信给他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7 18:44

是否可以请益仁平去个代表,这个事情应该比铁马平时安排的普法更重要,
作者: 614    时间: 2009-7-7 18:4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7 16:36 发表
王教授邀请我参加讨论会,
因我在广东,加上家庭工作的原因可能无法出席
北京的朋友有意愿参加的话,请给我留言

我认为你应该参加的,多少年来,你的思路才是最正确的.有什么困难大家支持你.
作者: woaiyangyang    时间: 2009-7-7 18:49

支持!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7 19:12

太感谢了,我今天向人权学者发邮件,看如何回复.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7 20:40


作者: dgg    时间: 2009-7-7 21:31

支持,这个教授应该有分量
作者: dgg    时间: 2009-7-7 21:32

希望能尽快有实质性的措施出台,例如规定入职、福利体检的检查项目。一两年时间对国家没什么,对一个人来说,影响可能是一辈子的。
作者: 人权不至上    时间: 2009-7-7 21:50

做你的马甲 我真是感觉爽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09-7-7 21:52

集资报销路费
作者: ben198712    时间: 2009-7-7 21:5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egan    时间: 2009-7-7 22:03

这样的贴要顶

另外请楼主跟踪啊,王教授说会研究,但没有说具体时间

另外邀请王教授到论坛来看看。。。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22:07

他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特约研究员,《食品安全法》讨论专家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22:32

原帖由 614 于 2009-7-7 18:49 发表
我认为你应该参加的,多少年来,你的思路才是最正确的.有什么困难大家支持你.

谢!
我认为陆军更具代表性,可以代表论坛也可代表公益组织,他也发表过食安法肝炎问题的呼吁信,他在北京,认识权威人士及记者也多,此首选推荐他,不过要看其意愿。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09-7-7 22:35

那就请铁马去吧
作者: 人权不至上    时间: 2009-7-7 22:37

原帖由 特深沉 于 2009-7-7 22:35 发表
那就请铁马去吧

人家领导可是公费旅游呢! 不要打扰领导
作者: mingbai    时间: 2009-7-7 22:44

支持人权之上!论坛上需要这些有理想,有实际行动为大家做事情的朋友!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7-7 22:47

原帖由 614 于 2009-7-7 18:49 发表

我认为你应该参加的,多少年来,你的思路才是最正确的.有什么困难大家支持你.

我认为人权至上、陆军、614都能去是最好的。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7-7 22:48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7 22:32 发表

谢!
我认为陆军更具代表性,可以代表论坛也可代表公益组织,他也发表过食安法肝炎问题的呼吁信,他在北京,认识权威人士及记者也多,此首选推荐他,不过要看其意愿。 ...

我认为人权至上、陆军、614都能去是最好的。
作者: 挣扎在世间    时间: 2009-7-7 23:15

好事情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23:21

原帖由 人权不至上 于 2009-7-7 22:37 发表
人家领导可是公费旅游呢! 不要打扰领导

请不要说风凉话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7-8 09:07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7 22:07 发表
他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特约研究员,《食品安全法》讨论专家


sorry,其实我也不知道他的身份,不过现在很多所谓的专家都是利益集团的走狗,希望他是一个有良知的专家,能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细则的时候为我们说几句公道话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09:19

大家看看食品卫生论坛上的文章,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日子不远了,应该是修改中,战友们在坚持以下,胜利就在坚持之中。



[国务院将于6月1日前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6月1日施行
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通知明确,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同时要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作者: hello6688    时间: 2009-7-8 13:43

希望人权至上,614,铁马都去才好呢,支持。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7-8 14:28

《食品安全法》参与起草者
1.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杨金宇处长
http://www.smo.cc/thread-58819-1-1.html
2.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李敬鹉处长
http://www.23.gd/as/2009/0425/article_1379.html
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刘沛司长
http://www.nbfs.gov.cn/News/News.aspx?Id=6109
4.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
http://3w.changning.sh.cn/cn/news/ywsx/userobject6ai63179.html
5.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8 15:02     标题: 这有可能是一个可以改变我们这些没有尊严的人

这有可能是一个可以改变我们这些没有尊严的人的千年一遇的机遇。请在北京的战友一定要争取去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人权兄在经济上有什么问题,我个人愿意出1000.希望铁马,614,和其他真正为了我们这些没有尊严的活着的人而说话的战友,争取参加。我想要是我受邀,我一定请假参加。
作者: 渴望公平    时间: 2009-7-8 15:13

感谢人权至上一直以来不断的为我们大家所做的努力,我们也要向人权学习,抱怨归抱怨,但更主要还是要做点有益的事,多做科普宣传工作,让大众更了解乙肝并不可怕,我们完全可以和大家一起工作学习,没什么两样的,希望社会彻底改变以往的歧视态度。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7-8 15:40

最好还是有代表性的人去,这个机会来得不容易!!我们也愿意自发资助!
作者: artest    时间: 2009-7-8 17:51

多谢人权大哥为战友所做的努力!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7-8 18:41

那 这个条例还要研究多久才颁布呢?期待中。。。。。。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8 20:02

人权至上战友。我希望你一定要去。一定一定。为了我们大家,这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如果有困难我们一定帮忙!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8 20:14

希望你和陆军,614都能去,你们几个的思想才能代表我们的思想。你们才是植根于平民中乙肝精英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7-8 20:16 编辑 ]
作者: 天涯孤棹    时间: 2009-7-9 11:04

好消息!人权厉害,614也厉害!希望陆军能够去参加这个会议
作者: 1234lncy    时间: 2009-7-9 11:54

太好了,我们支持您!!
作者: goodboy    时间: 2009-7-9 18:50

支持人权兄,支持铁马!!!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8:56     标题: 今天又发了一些邮件

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E_mail地址:[email protected]


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二十一: 国际劳工**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电话:41.22.799.6111

十七: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 [email protected]

二十一: 国际劳工**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电话:41.22.799.6111


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E_mail地址:[email protected]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7-12 10:25

先顶一下,晚上有一点时间多发一些邮件!
作者: 乱了套了还了得    时间: 2009-7-12 11:13

人权兄才是我们的出路,多年来这么多人都陆续倒下歧视依旧,请大家支持人权兄!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12 15:01

王教授,也給我回信了,也邀請我到時與會~~~大家積極的給他發信!讓他知道問題的廣泛性和嚴重性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2 16:28

浙大毕业生致信1983所高校(中国所有高校)校长

呼吁高考录取勿乙肝歧视

【免费提供新闻线索,采访联系,雷闯,13486184120,[email protected]

陆军,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  15801431641】

核心提示:今年刚刚从浙江大学毕业的雷闯,用了近十天时间,收集了1983所高校(中国所有高校)校长的通讯地址,向同学借了3000元,在2009年7月8日这天,用三轮车将近2000封信拉到邮局,给中国所有高校校长寄去了一封信,呼吁各高校在高考录取过程中,不要有乙肝歧视,且在入学的体检复查中不要检查乙肝项目,切实保护乙肝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据悉,雷闯也曾于2008年9月因担心保送中科院遭乙肝歧视致信中科院523名院士。2009年两会,雷闯通过电子邮件游说了解放军少将李小鹰,致公党中央委员胡旭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玉歆教授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递交了取消高考乙肝体检的提案。

【更多照片在附件2中】



1997封信





只得借助三轮车了

















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何时休?

按照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本、专科专业只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以及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然而“调查发现,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扩大了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医学院校。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27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中国青年报》08年10月29日)值得肯定的是,中山大学的医学类专业在2009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取消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的要求。这表明,从医学上讲,即便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能够从事医学类专业学习的。

同时,在甘肃政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广西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的2009年招生章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乙肝、身高或残疾方面的歧视性规定。(此段据陆军、于方强《高等教育“生理歧视”何时休?》,2009年6月26日)

北京大学被指乙肝歧视,迫于压力,北大更改体检政策

2009年4月14日, 4月14日,北大医学部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考生不予录取,身高男生低于 1.60米 ,女生低于 1.50米 ;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0%者限录或慎录。

4月16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卫生部分别寄送了举报信,要求对存在多处歧视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予以撤销。

5月10日,北京律师江天勇与河南律师张少春、山东律师王美中、云南律师胡文林等四位公益律师发表公开声明,表示愿意为备考北大医学部的考生提供法律援助,义务协助受到歧视的考生起诉北大,联手为考生“撑腰”。

因在招生体检标准中规定拒录乙肝携带者并对身高、体重设限而遭受广泛批评的北大医学部已悄悄删除了歧视性的招生体检条款。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阳光高考”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名为《北京大学医学部2009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体检要求》的文件显示,乙肝携带者可以报考北大医学部,而“胖子考生、矮个考生限录或慎录”条款,也完全删除。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显示,该信息“已经过主管部门审核”。该网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指定的电子政务平台,可查询学历真伪。自05年开通“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以来,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准确和及时的高招信息。

北大医学部知过能改,值得称道,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事,需要纠正体检标准的高校院系,绝不只是北大医学部。北大作为承载了国人沉重情感寄托的名校,一举一动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舆论的聚光灯促使她修改了自己的歧视性体检标准,可是,对于舆论不那么关注的众多存在歧视现象的院校,他们招生体检政策中的生理歧视何时能够得到完全纠正呢?这恐怕只能通过国家更加严格的立法保护和行政主管部门更有效的监管才能实现了。也正出于此,雷闯才致信中国1983所高校校长,呼吁其在高考录取时,不应有乙肝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专业学习

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乙肝与艾滋传播途径类似,并非消化道传染病,因此,新的《食品卫生法》取消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在高考录取时,也不应对乙肝考生报考食品专业加以限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能否保护乙肝学子免遭歧视?

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2号)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是当前高等教育招生体检的依据。因为不是法律,也不是部门规章,而且对一些新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致使全国高招体检意见漫天飞:各地都有自己的高招体检意见,各校也有自己的高招体检意见。而到了研究生招考阶段,不受该《意见》约束也就更理直气壮。因此,也就必然会出现一些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体检规定。

因此,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陆军建议建议对乙肝学生限报专业重新审定并对限报具体专业予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业可以不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此含糊的规定导致部分高校擅自扩大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也不利于各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展开。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消高考乙肝项目检查,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

今年两会,多名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递交了“取消高考乙肝项目检查,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提案。

致公党中央委员,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政协委员胡旭晟在《关于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建议》中建议取消高考、研究生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查。因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因此,即便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也不会危及乙肝学生自身及其他师生的身体健康。同时,在高考正式体检之前,中学往往会组织学生进行高考“预体检”,且在中考等其他情况也有身体检查,所以,即便高考取消乙肝检查,乙肝学生也可知道自己身体状况。值得提出的是,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外,企业招用工已禁止检查乙肝标志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人大代表郑玉歆递交了《关于入学、入园、入托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的建议》,其建议“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研究生招生体检,并涵盖中科院等所有招收研究生的科研院所;招生单位若有扩大国家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的要求,应得到有关部门认定;对于不遵守《指导意见》,查乙肝标志物或开除、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单位,应对其负责人问责。”

李小鹰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胡锦涛总书记保健医生、少将军衔,递交了《关于高考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的建议》、《关于保障乙肝携带者幼儿入园、入托权利的建议》。


20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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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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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所有人移动...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5 10:34

我给他的回信内容:

敬爱的王锡锌教授:
    很高兴收到您的回信!感谢您对乙肝问题的关注!首先,但愿我能代表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向您表示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先让您了解下我及我们这群“战友”的背景吧。我是肝胆相照一名荣誉会员网名“人权至上”,自2004年以来一直热心参与反乙肝歧视维权运动,见证了周一超案、松月案、常路案、《公务员体检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等艰辛的维权历程,也亲历体验到近10多年来乙肝群体过着“非阳光下的生活”,中国大陆1.2亿乙肝群体的生存状况并非三言两语可以诉说的。中国大陆乙肝群体约占全球人口的50分之1,因此,我把中国的乙肝歧视比作成人类现代史上一场RENDAOZHUYI危机虽然有点夸张但不为过。具体的乙肝群体的生存状况您可以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
    中国的乙肝歧视为什么那么严重?主要原因是中国民众对乙肝传染性的误解!而民众对乙肝的歪曲认识主要是源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含糊、歪曲地表述及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相关职业,从而引发民众对乙肝的极度恐惧。因此,要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扭转民众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歪曲认识,首先必须清除法律法规有关乙肝条款的不科学表述。当务之急是明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有关"病毒性肝炎"表述。希望王教授能在这紧急关头通过您的威望及一些特别的渠道向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呼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同时,万分感谢王教授邀请我参加公共圆桌会议讨论乙肝问题。因我远在广东,家庭及工作等原因也许只能惜辞您的热情邀请。如果可以的话,我可推荐我的盟友、被誉为中国乙肝维权代言人、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陆军先生出席该研讨会(我已经跟他沟通过,陆军手机号:1580143***,邮箱:[email protected])。
   

再次感谢王教授关注乙肝问题,如果需要协助,请给我联系,谢谢!
作者: fengzhizi    时间: 2009-7-15 10:46     标题: 回复 53# 的帖子

楼上,下面有个帖子说安全法修改了,去掉了乙型肝炎了,不知道是否真有此事呢?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作者: sunshine_me    时间: 2009-7-15 11:19

人权好样的,支持陆军出马,他在与媒体、官员、专家打交道方面也比较有经验,处理问题能力强。
作者: 614    时间: 2009-7-15 12:23

人权至上所做的一切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事。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13:26

我想联系《今日说法》和《焦点访谈》报导雷闯大哥的事情有没有战友知道联系方法的,我发去邮件但是每次都不成功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15 19:43

听到这个消息很令人兴奋,继续战斗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23:58

以下为投诉网站和联系信箱:

1,温总理信箱:[email protected]

2,全国人大和北京市政协委员的个人信箱:(大家发动去网上找!自己的认识人,同事找!造势。)

3,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email protected]

4,全国人大代表何德沛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5,全国政协委员陈万志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6,全国人大代表鲁善坤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7,全国人大代表谢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8,全国政协委员吴云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9,最年轻的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吴新春
ww9393@163.com wuxc9393@163.com


10,全国政协:http://www.cppc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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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大、政协信箱:[email protected],以及提案书写方法:http://www.cugb.edu.cn/xcbox/rdz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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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寻加油    时间: 2010-5-2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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