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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救!!!!!!!!!! [打印本页]

作者: 蓝色孤寂    时间: 2009-7-6 14:11     标题: 求救!!!!!!!!!!

我是一位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被一公司录取,已签订合同,结果在录取后要求没传染后在工作!!!!!!!我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7-6 14:54

求职者如何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

各位求职者:
您好!又是一年的求职高峰期,很多朋友陆续踏上了求职就业的路途,我们预祝您在求职中一切顺利,早日实现人生的职业梦想!
一、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如:不招女性、不招外地人、不招农村人、不招少数民族、不招残疾人、不招乙肝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都是法律禁止的。
二、劳动者受到歧视,可以索取数千元至数万元的赔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对劳动者实施歧视,要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很多被歧视的劳动者依法起诉了用人单位。例如,《中国法院网》2008年8月13日报道,劳动者王某因乙肝原因被某科技公司辞退,起诉至法院后获得补偿金四万余元。
三、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怎么办?
如果求职者在求职中遭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建议您首先保留必要的证据,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也可联系我们——北京益仁平中心,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义务咨询和免费法律帮助。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非营利公益机构。先后义务协助了“相貌歧视案”、“色盲歧视第一案”、“乙肝歧视案”等近六十起公益诉讼案。例如,劳动者李某因健康原因被伟易达公司拒录,我们协助他起诉至法院后获得了24000元的补偿(《羊城晚报》2008年1月4日报道)。劳动者高某因健康原因被北京比德公司拒录,我们协助他起诉至法院后获得了近二万元的补偿(《法制日报》2008年5月26日报道)。
最后,预祝各位求职者脱颖而出,顺利入职!我们为你加油!

北京益仁平中心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2009年4月

电话:010-5191798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邮编:10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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