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联合国人权观察敦促卢旺达删除一条法律草案:强测HIV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09-7-2 13:54     标题: 联合国人权观察敦促卢旺达删除一条法律草案:强测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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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0-7-31 12:33 编辑 ]
作者: www999yyy1    时间: 2009-7-2 14:07

不行的话给人权(敏感词)组织,国际援助组织,联合国,新闻媒体之类的发邮件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7-2 19:50

发一封去,这地址离我不算远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 20:12

辛苦了614。把地址收下了,明天再去信/,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7-3 00:30

很好呀,大家多发发。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3 13:44

最后一根稻草不能放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3 17:20     标题: 我的人权网信箱信件

尊敬的中国人权网主编先生: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公然违背现代科学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乙肝到底是否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就连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
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我们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3 17:23

维权尚未成功,战友继续努力。
作者: Freeroad    时间: 2009-7-3 17:30

LZ辛苦了。。。。。发一封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3 17:34

维权尚未成功,战友继续努力。
作者: lrh2008    时间: 2009-7-4 00:01

我也发邮件过去了。。。。。。。。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7-4 11:24

邮件、顶贴,一样都不能少。最主要的还是要做好细则出台后还歧视的准备,希望论坛几位有影响力的战友到时不要在有顾及,就算有一点风险也要担了,用你们的影响力来组织一场活动。
作者: 匿名    时间: 2009-7-4 12:09

多渠道反映我们的情况,想到了就做.
人权方面
制定<食安法>或条例的专家
新闻媒体 网络宣传
联合国的相关组织

[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09-7-9 22:10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4 14:06     标题: 改了几个字,发给范律师,

尊敬的律师先生: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公然违背现代科学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乙肝到底是否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就连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
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我们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作者: 614    时间: 2009-7-5 10:46

中国人权研究会第三届全国理事会
名誉会长朱穆之
会  长罗豪才
副 会 长万鄂湘 叶小文 李君如
副 会长 :陈士球 董云虎
秘 书 长董云虎(兼)
副秘书长:陈振功

作者: woaiyangyang    时间: 2009-7-5 13:33

我们能不能给联合国那个人权(敏感词)组织发信呢?
作者: woaiyangyang    时间: 2009-7-5 13:36

人权都成了敏感词了,真是和谐啊。我觉得给国内那些人权(敏感词)组织发信是没用的,要是能草拟出给联合国人权(敏感词)组织的信,译成英文,论坛上的战友都来发,让联合国看到在中国挣扎在人间地狱的1。2亿携带者的声音。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5 19:26

你到大街上问一下,新食品法实施了,新,老食品法有什么区别,肯定没几个人知道,你再问问乙肝是什么方式传播的?还是没人正确了解,这就形成了一个严重问题,尽管国家有了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文件,明讲乙肝不是由饮食,饮水传播的,明讲不准任意检测乙肝两对半,不准侵犯就业权利,但是当乙人的体检结果暴露了,当你拿着各种文件与人事部门的人理论时,它往往火气比你还大 ,你知道他们心里咋想的? “你明明是个传染病,还来害人。”在这个思维左右下,他们往往与你对簿公堂也在所不惜。就连中国人大的老爷,都把专家们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肝炎”表述又改为病毒性肝炎。又给我们留下了挥之不去的歧视 阴影,就连这样高级的官们都不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都不知道世界其他国家是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的,但即便如此,不知道战友们有多少人对他们普法+科普。你用邮箱给人大发去邮件了吗?你用挂号信给你的单位人事部门,老总, 用工作组的名义寄去,普法+维权资料了吗? 这是你自己的事,平时多出力,到时少流泪,这比你等到暴露了再临时抱佛脚好得多,别指望着哪一个人去 科普和普法,别指着哪一个人去向国家争取法律,为我们争取话语权;别指着哪一个人 (敏感词)示威解决你的问题,别指着再来个一超,大家一起投入,一起写信表达诉求争取法律,一起普法维权 。一起支持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词)示威法]
作弊可以解锝一时之困,但法律解决才是根本。当食品法规以“消化道传染病”为由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时,乙肝就已经被整个社会妖魔化,在别人把你看做一个传染病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时候,你的一切努力都会大打折扣的。
请战友们在为了求职而作弊或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继续向决策层写信,毕竟前者是标,后者是本。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5 19:30 编辑 ]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7-7 15:11

对!大别山林兄说得非常好,我也想做些实事。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09:30

昨天我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出特快专递,希望按国人习惯,一切权力归大老板,老板再找中老板效果更好。在实施条例已到了最后阶段,请战友们参考并提出意见,看看在接近木已成舟时,我特快专递给三个顶级领导,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是否有效:
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呀,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到了中国非要这样反其道而行之?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您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附件一,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附件二,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附件三,苏志讲话,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7-9 10:59

太感谢你了,TMD有些狗种只知道在这里骂街,耽误大家的时间.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7-9 11:00

我已发邮件给联合国人权(敏感词)组织,给罗等人.但没有回复.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1:02

发的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邮件,我已经通 发了几遍,但是总感觉不如特快专递踏实,实施条例一旦形成不利于我等伊人条款,我们在很长的时间里就面临着当过街老鼠心有不甘,当维权战士底气不足的尴尬境地。
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把我们像狗一样打发,那就会因为我们的萎缩与忍让使用人单位骄气日甚,歧视之风日盛,如果维权,虽有“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我们“消化道传染病”的身份,仍使我们处于不利地位,再 花几十元钱 ,争取搞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争取话语权,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这个机会了,战友们一起加油,现在论坛里只有几位在这个层面有才能的精英,别指着那几个人,我们都要出手,至于宪法给了我们权力的(敏感词)示威,大家都知道管用,但目前缺少在这方面有胆识的精英带领,不可强求,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就先干好眼前这件事吧。清 谈误事,空谈误国。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7-9 11:14

我们根本不要管他有没有用,做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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