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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州市卫生局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30 12:32     标题: 福州市卫生局的答复

福州市卫生局请你们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文件规定  
诉求编号  09061800287  
诉求标题  福州市卫生局请你们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文件规定  
诉求内容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后,不少省市能立即组织人员对各体检中心的体检项目进行清理,对可能产生乙肝歧视的项目予以规范,如上海市,重庆,成都市等卫生局都相继出台了保护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权力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你们卫生局出台了相关规定吗?2007年到现在已两年,如福州市等地的乙肝歧视仍然严重,你们也为人父母,难道能看着他们因为疾病的原因得不到公平的就业权力吗?更何况政策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严禁化验乙肝两对半。

这是否可定为行政不作为呢?


现提供上海的相关文件希望福州市卫生局也积极行动起来维护1.2亿携带者的工作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

索取号 ab83030002008012
发布日期 2008-03-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附件:16-31-3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doc  
转办意见  福州市信访局  1、请 福州市卫生局 在2009-7-2 17:12 前回复。 (2009-6-18 17:12)


福州市
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有关就业体检,我局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规定执行,并严格保护用工双方,特别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福州市卫生局于2009-6-29 17:32回复)  






福州市卫生局的回复。我一定会再继续投诉下去的。希望福州的甚至其他地方的战友真的能行动起来。福州的战友请登陆http://www.fz12345.gov.cn写诉讼件同时写信给福州市卫生局给其施加压力。让他们和其他地方卫生局一样实施卫生部的条例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7-1 01:10

小改下,已发到厦门卫生局去。

[ 本帖最后由 小阳人 于 2009-7-1 01:11 编辑 ]
作者: libin_qiu    时间: 2009-7-5 14:49     标题: 福州乙肝携带者求职的悲哀

我最近在福州找工作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我想直接去卫生局咨询.急着啊...不知道各位有没什么好的建议...
作者: yingzilj    时间: 2009-7-24 09:45

福州市的歧视,我该怎么办呢?好不容易找到个工作,如今很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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