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种种迹象表明,乙肝携带者很可能继续受着双重压迫(629).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3 12:14     标题: 种种迹象表明,乙肝携带者很可能继续受着双重压迫(629).

已在《  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贴中介绍已发邮件的战友有人。
      种种迹象表明,《食品安全法》为了“慎重”起见,对乙肝携带者而言,可能继续延用原《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虽然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时争取到了苏志的几句"安慰"话,不知大家看到了一个细节没有,他说“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我多次发邮件给卫生部要求修改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公开回复”内容,但一直没有答复。可见,情况不能想得那么乐观。现已看到由卫生部出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就已食言了。其它部委出台的规定不是会更糟糕吗?
     因为乙肝携带者反响很大,很可能采取“冷处理”的工作方法,过一段时间再出台实施条例。如果我们停止呼喊,《食品安全法》将再次把我们推进火坑。
   法不改,歧视永远没完,如果你还没意识到,那就看结果吧!!


还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内容不在多,只要说得实在,反映乙肝携带者的强烈愿望就行。我们应该相信,呼声大了,总会要考虑的。稳定压倒一切,特别是建国60周年前更是如此。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人权至上归纳的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部分官员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gong,[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法征求意见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医政司: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投稿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法制工作委员会mailto: [email protected]



发邮件时注意:
收件人 只填一个邮箱
抄送   可填多个邮箱,每一个邮箱之间用逗号隔开。


食疗方及转阴案例并搜集大量资料(包括作弊技巧,维权资料,治疗案例,乙肝转归等)供大家参考学习
:[attach]103197[/attach]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29 12:58 编辑 ]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23 12:56

顶楼主
楼主是个好战友
期待楼主有新的举动
我一定支持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23 12:59

我觉得
还也许可以把一些歧视案例整理下
发到劳动部,卫生部,工会,国务院,一些媒体的信箱里,大面积提高呼喊声,现在一起企业和地方媒体太缺德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3 13:05

如果我公布我是省长,也许有点号召力。
但省长即使是乙肝携带者,也没人歧视他。他不来。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23 13:15

一点点的呼吁有影响,到那毕竟小!
为什么那些鸟人被歧视后还不亦乐乎,动个手都会死似的! 那么怕死,就让他在歧视中慢慢享受死吧!
我TM恨这么些自私的人,维权好像不是他们的事!
一盘散沙,要是勇敢的维权,站在大街上,举个旗子都不会现在这样!!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3 13:23

自私是人的本性,关键是责任。我们自己的事,不能只依靠别人去做。
不说顶贴,也许有人认为顶贴没用,但发邮件的作用已显现出来了,但仍然不愿意,这就有点怪了。如果向中央部委发上上千封邮件,即使他不看,也知道一个可观的数目,能不重视吗?
我看了人权至上要大家发邮件的贴,数来数去,也可能就是10人,令人心寒啊?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3 13:34

说实话,我可能比人权至上大很多,但我很佩服他,看问题准,我们不少的科普贴都是以他的线索归纳的,发出去就是加分或置顶。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的提问,很大程度上是他的作用,当然也离不开大家的积极响应。
能看到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携带者的作用也是他,所以,我们按他的去做,几乎没错过。
我们不要说谁的贴就重要,能看准问题并能让大家都能参与的都重要。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6-23 14:28

支持“614战友”!刚才一口气发送了20封,大概还有10封需要发,今天晚上补上。题目我修改为了: 对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请勿“关门打狗”: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科学!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18:55

我一直很关注实施条例,能改变我们命运的就是它了.
所以工作再忙,凡对实施条例的修改有利的活动,我开晚工也要完成.
没时间,干脆就不在这里看来看去,看也没用.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19:15

这样的活动不参加,确实让人笑话!
我也认为顶贴或许作用不大,但发邮件作用不可小看.
随便写几句,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中,要求明确指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引用苏志讲话)就行了.有什么难??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19:23

大家过去也发过邮件,我们也可以下载后作适当修改再发.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19:29

又要上晚班了,再顶一下,我们共同努力,美好 的明天一定能到来.
国际歌已唱响,起来起来........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23 21:07

用别的邮箱;又统统发了一遍!!!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23:49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23:57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6-24 19:47

上面所有的邮箱我都发过了。竟然还有个领导给我回信,说他已不在卫生部工作了。高兴,看来发了还真有用!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4 20:09

是呀,本来就有用,但就是有人怀疑.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24 22:06

我的有自动回复,可还有几封被退回来了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6-24 23:19

敬爱的上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疾病没让我低头过,却因为乙肝歧视让我抬不起头。有时真有一死了之的想法啊。
     我深爱着生我,养我,培养我的这个国家,也很希望能为国家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因为乙肝却无处施展。
     如果全世界都象中国那样,乙肝携带者受到来自团体的歧视,
     如果世界各国都限制这些人从事食品生产,我没话可说.只能用“命中注定”来安慰自己。
     但事实不是这样,过去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丑恶的一面,但网络让看到了另一面:
    在乙肝携带者的人权上,港 澳 台远优于大陆.

     因为有了“代检枪手”的所谓“帮助”,乙肝携带者可以象老鼠过街一样提心掉胆地“生存”着.
     如果来一个严厉打击“代检公司”的话,这些“老鼠”再也无处藏身,能使这个社会稳定吗?创建和谐社会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1.2亿啊,不是一个小数目,那少数所谓的专家们能否正视这一问题?摸摸你的良心,你要求政府去掉“甲型”二字的真正目的是对人民负责吗?
    海尔集团的懂事长身为人大代表,是真的在为人民服务吗?他们生产的海明威真能根治乙肝吗?

    代检公司之所以能在大陆迅速壮大,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乙肝歧视太严重.
报纸,电视台都报道了这一事件,难道不能从源头——乙肝歧视上消除吗?
有些厚颜无耻的“专家”还给出所谓的“扼制代检”的绝招——HR全程跟踪,验证“身份证”等.不是要断了乙肝携带者的生存之路吗?
6月1日,苏志同志的讲话使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希望我国国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时不再含糊,尊重科学,能象美日韩及港澳台那样,把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落实到实处。

                                                                                     谢谢!

                                                                          不想死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24日

》》》》》》》》》》》》》》》》》》》》》》》》》》》》》》

还没有发邮件的战友,谁愿意按人权至上提供的邮件地址发出去吗?请告知!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6-25 02:24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6-25 11:00

先顶贴,邮件我一定会在发一遍,我发誓。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5 12:38

原帖由 跳出阴影 于 2009-6-24 23:19 发表
敬爱的上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疾病没让我低头过,却因为乙肝歧视让我抬不起头。有时真有一死了之的想法啊。
     我深爱着生我,养我,培养我的这个国家,也很希望能为国家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因为乙肝 ...

没人愿意发吗?我已发过了,能从不同地方发出去不是更好吗?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25 12:48

我发了。而且发了很多封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25 12:49

战友们要对自己负责,如果自己都这么懒发封邮件都闲麻烦。怎么指望政府能帮我们?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5 12:56     标题: 我复制过来,希望有人能按人权至上提供的地址发送

敬爱的上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疾病没让我低头过,却因为乙肝歧视让我抬不起头。有时真有一死了之的想法啊。
     我深爱着生我,养我,培养我的这个国家,也很希望能为国家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因为乙肝却无处施展。
     如果全世界都象中国那样,乙肝携带者受到来自团体的歧视,
     如果世界各国都限制这些人从事食品生产,我没话可说.只能用“命中注定”来安慰自己。
     但事实不是这样,过去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丑恶的一面,但网络让看到了另一面:
    在乙肝携带者的人权上,港 澳 台远优于大陆.

     因为有了“代检枪手”的所谓“帮助”,乙肝携带者可以象老鼠过街一样提心掉胆地“生存”着.
     如果来一个严厉打击“代检公司”的话,这些“老鼠”再也无处藏身,能使这个社会稳定吗?创建和谐社会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1.2亿啊,不是一个小数目,那少数所谓的专家们能否正视这一问题?摸摸你的良心,你要求政府去掉“甲型”二字的真正目的是对人民负责吗?
    海尔集团的懂事长身为人大代表,是真的在为人民服务吗?他们生产的海明威真能根治乙肝吗?

    代检公司之所以能在大陆迅速壮大,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乙肝歧视太严重.
报纸,电视台都报道了这一事件,难道不能从源头——乙肝歧视上消除吗?
有些厚颜无耻的“专家”还给出所谓的“扼制代检”的绝招——HR全程跟踪,验证“身份证”等.不是要断了乙肝携带者的生存之路吗?
6月1日,苏志同志的讲话使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希望我国国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时不再含糊,尊重科学,能象美日韩及港澳台那样,把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落实到实处。

                                                                                     谢谢!

                                                                          不想死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24日

》》》》》》》》》》》》》》》》》》》》》》》》》》》》》》

还没有发邮件的战友,谁愿意按人权至上提供的邮件地址发出去吗?请告知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5 20:42

谁写邮件,给谁加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5 22:13

本人搜集了近几年来自然转阴及治疗转阴的转阴案例.值得一读.此外,食疗方使用方便简单,可提高免疫力.
曾只对QQ好友开放,今天为了奖励为促使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能真正体现"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经营"的战友们,只要你把发过的邮件内容贴于此贴中,便可得到密码.

本人小三阳,DNA阴,肝功能正常.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25 22:20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5 22:32

原帖由 通向光明 于 2009-6-25 12:56 发表
敬爱的上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疾病没让我低头过,却因为乙肝歧视让我抬不起头。有时真有一死了之的想法啊。
     我深爱着生我,养我,培养我的这个国家,也很希望能为国家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因为乙肝 ...

密码已发至你论坛邮箱.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5 23:42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这些都要改,歧视来自法律法规的错误规定.你不反映,谁给你改?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6 00:06

敬爱的各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疾病没让我低头过,却因为乙肝歧视让我抬不起头。有时真有一死了之的想法啊。
     我深爱着生我,养我,培养我的这个国家,也很希望能为国家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因为乙肝却无处施展。
     如果全世界都象中国那样,乙肝携带者受到来自团体的歧视,
     如果世界各国都限制这些人从事食品生产,我没话可说.只能用“命中注定”来安慰自己。
     但事实不是这样,过去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丑恶的一面,但网络让看到了另一面:
    在乙肝携带者的人权上,港 澳 台远优于大陆.

   
    代检公司之所以能在大陆迅速壮大,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乙肝歧视太严重.
报纸,电视台都报道了这一事件,难道不能从源头——乙肝歧视上消除吗?
有些厚颜无耻的“专家”还给出所谓的“扼制代检”的绝招——HR全程跟踪,验证“身份证”等.不是要断了乙肝携带者的生存之路吗?
6月1日,苏志同志的讲话使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希望我国国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时不再含糊,尊重科学,能象美日韩及港澳台那样,把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落实到实处。

                                                                                     谢谢!

                                                                         对祖国母亲充满期盼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25日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6 00:15

我按照上面的地址要全发一遍,明天换个内容更发一遍。战友们,行动起来吧!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不能坐等人权至上、614等战友为大家奔走呼唤!他们付出的太多了!!!!!!!!为了我们乙人,为了巩固和扩大现有的成果,大家团结起来、齐心协力战斗吧!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6 00:28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凌晨0:13
收件人: "mohyzs"<[email protected]>;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凌晨0:10
收件人: "ohrp"<[email protected]>;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凌晨0:08
收件人: "hjwsjdc"<[email protected]>;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凌晨0:08
收件人: "food2"<[email protected]>;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凌晨0:05
收件人: "med2195"<[email protected]>;
主题: 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敬爱的各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疾病没让我低头过,却因为乙肝歧视让我抬不起头。有时真有一死了之的想法啊。
     我深爱着生我,养我,培养我的这个国家,也很希望能为国家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因为乙肝却无处施展。
     如果全世界都象中国那样,乙肝携带者受到来自团体的歧视,
     如果世界各国都限制这些人从事食品生产,我没话可说.只能用“命中注定”来安慰自己。
     但事实不是这样,过去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丑恶的一面,但网络让看到了另一面:
    在乙肝携带者的人权上,港 澳 台远优于大陆.

   
    代检公司之所以能在大陆迅速壮大,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乙肝歧视太严重.
报纸,电视台都报道了这一事件,难道不能从源头——乙肝歧视上消除吗?
有些厚颜无耻的“专家”还给出所谓的“扼制代检”的绝招——HR全程跟踪,验证“身份证”等.不是要断了乙肝携带者的生存之路吗?
6月1日,苏志同志的讲话使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希望我国国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时不再含糊,尊重科学,能象美日韩及港澳台那样,把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落实到实处。

                                                                                     谢谢!

                                                                         对祖国母亲充满期盼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25日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08:49

原帖由 123456789z 于 2009-6-26 00:28 发表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凌晨0:13
收件人: "mohyzs";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 原始邮 ...

内容已发你邮箱,好人一生平安!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0:44

努力就有希望!沉默只能等死.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26 12:09

尊敬的領導:

希望國家立法部門能夠尊重科學,《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這不仅仅是争取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权利,还是科普宣传推广的需要,是尊重科学的体现;是迎合国际惯例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尊严的表现。

一、造成的现状

目前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還是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部法规剥夺了1.3亿人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工作的权利,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二、医学界对乙肝传播途径的共识

目前,国内、国外医学界关于乙肝的传播方式已经达成共识:“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WHO(世界卫生**)关于乙肝的介绍亦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

三、法律与医学界的矛盾性

既然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该两部法规却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岂不是相互矛盾?这是法律严重违背医学界的结论和共识,是不尊重科学行为。

四、制度性的歧视

乙肝和爱滋病的传播方式是一样的,而该两部法切没有对爱滋病作出任何限制,难道乙肝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比爱滋病还要大?!显然,这是对乙肝的偏见,是对乙肝制度性、政策性的歧视。

五、对民众认识乙肝的误导性

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因此,废除该部恶法,是进行科普宣传的基础。

六、应遵循国际惯例的做法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据〈食物卫生守则〉

台湾: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据〈自由时报〉及台湾疾管局官员语

美国:乙肝携带者可在麦当劳餐厅工作。据〈家庭医生〉杂志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2:14

努力就有希望.好样的.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6-26 16:04

加不加分我不在意,但是大家一定要尽力。我上网大多是在网吧,不方便,所以邮件多是用手机发的,字不多也不能在这里贴上来。楼主可不可以标注一下那些邮箱重要一点。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26 20:00

尊敬的领导:
     我国有1.2亿乙肝携带者。《食品安全法》在最后关头把草案中甲型病毒性肝炎的“甲型”二字删掉。或许在你们眼中那只是两个字以及所谓的为了全国人民的健康着想。但是你知道吗?对我们乙肝携带者那两个字是我们未来生活的希望。愤怒遗憾。人大无视国际上通则。美国、日本、澳门、香港、台湾这些国家地区为什么他们的立法机构能科学的将其表述为甲型而我们国家的人大就这样无视我们1.2亿携带者生存的权力呢?你们是不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不通过消化道吗?如果不知道为什么卫生部副部长苏志会在六月一号的讲话中说明乙肝不是通过消化道传播呢为什么在条文释义中也有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的表述?我不明白是不是一定要我们把我们1.2亿携带者逼上绝路然后国家才高兴呢?是不是华夏大地上处处充满乙肝歧视才是和谐社会呢?是不是每天都要有人(敏感词)示威抗议歧视才是和谐呢?写这封信的时候我一直很气愤、气愤我自己生在这样一个国家,一个无视科学的国家。如果国家队我们尚存一丝的良心,请你们在《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中说明病毒性肝炎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播疾病。1.2亿携带者将血泪成河感激你们。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6 20:35     标题: 制定食安法肝炎条款请怜惜乙人

乙人的心声——满纸荒堂言,一把心酸泪

曾经以为希望离我们是那么的近,猛然间才发现,除了梦以外,我们什么都没有,可悲呀!这就是我们的命运吗?如果是这样,请把我们的命收回吧!在我看来,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无牵挂,来世再也不愿做人!
除了悲伤和失望还有什么?对,还有美梦,那个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做着的美梦,而又是永远无法实现的。老天爷造就了我们来到这个社会,都成了一无是处的废物。
做为人,来到人世是没有选择权的。健康,命运,全是老天给的,不是自己选的。别人普通的生活是我们最大的梦想!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26 20:48

大家用这个网站发一些维权的信件吧。
http://www.myfax.com/free/因为是传真所以我相信更有效率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E-mail:[email protected](可用这上面的卫生部办公室的传真)


具体网站使用方法请大家看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id6147647的帖子


希望大家都能尽自己的一份力。我已经发了很多封自己写的信了。如果大家懒的写或者文笔不好也希望可以转发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人权战友的帖子这样发的人也多也会得到重视。

我已经成功发了很多封了。如果用传真估计效果会更好。其中大家在填传真号码的时候需要注意大家输入区号的时候下面会有提示地区点他下面的就可以了如果自己填到后面会发现有一位号码一直输入不进去。具体有问题可以问我

请相信您的小小的举动不仅是为了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将来同时更是为了自己的未来。请大家一定努力吧,相信未来在自己的争取中。。一定会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的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生活在这个曾经给我们带来无穷痛苦的国家。。我们的工作学习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努力争取到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26 20:56

有没有战友有传真的?借我具体试试可不可以。我之前发的有验证邮件发过来说已经成功送达了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6 22:16

努力就有希望!沉默只能等死.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1:25

大家应该看到,要从根本上消除歧视,就必须使中国大陆有关限制乙肝携带者的不科学的做法纠正过来.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1:33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27 09:28 发表

还有一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投稿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法制工作委员会:mailto: [email protected]


大家反映意见时最好用自己的语言,免得太多雷同,官员们一看就知道是有组织地进行“灌稿”,从而降低我们反映意见的真诚度与可信力。
其实内容不需要多,几句话也行,
比 ...

大家可把原邮件转发到以上三个邮箱.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3:05

转发一下更简单:
我就不信,发的人多了,会视而不见.
[attach]103332[/attach]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8:34

我真的不知道还来这版面干什么了,其实自我参加工作来,从来没有受到过歧视.但看到了不少大学生因为乙肝回家待业.

我希望大家认清形势,站得高,看得远的是人权至上.在社会上说话有份量的是金戈铁马.

支持我们维权的要感谢我们的几位版主.

真正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还是向相关部门发邮件,如北大医学部的招生简单改了.苏志的讲话内容也是大家提意见的结果.

最大的科普应从法律开始,如果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你说再多乙肝不经日常生产传染也同样没人相信你.

我对政府没有失望,他给了我们不少政策,这些政策都是大家争取的,真正失望的是有人就不愿意动手.

有人不是说群龙无首吗?我认为人权至上就是首.他的维权思路绝对没错,只有改变现有不利于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我们才有翻身的时候.

打官司要打,科普要做,但我们不可能总是用打官司来处理歧视问题.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8:39

大家来了就写,都来反映情况.
我们反映情况不是做坏事,有何可怕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8:42

一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继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今后的一切努力都几乎为O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7 19:17

尊敬的女士/先生:  中国人大网已新设投稿信箱,来稿请寄到[email protected]。      谢谢您对中国人大网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人大网编辑部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9:19

把大家发的邮件内容贴上吧,让大家书写时参考.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9:25

看了以下贴,如果你依然麻木,那就等着受歧视吧.
  失望!卫生部颁布最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人权至上所言非常重要,天上不会掉下一个林妹妹
  回顾《国家卫生部食监局》征求意见的日子,(24日更新)!
  卫生局信访回复:目前仍不能办理《健康证明》34楼新回复
  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7 19:31

大家一起努力,科普加意见,给老爷们洗洗脑。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7 19:41

614讲得好,维权艰难,要多管齐下,跟着人权之上法理维权,跟着铁马科普维权,学习各位版主法律维权,支持依照宪 法的合法(敏感词)示威。必定事半功倍。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7 19:42

每天发送几十封,用不了几分钟,每人付出一点点也许会有大改变。

[ 本帖最后由 suemay 于 2009-6-27 19:48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9:44

需要我资料的朋友,请发邮件给我.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7 19:50

大家发信时一定不要照搬别人的,以免雷同 ,降低信在老爷们心里 的分量。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8 00:03

我每天下班回来,就是希望看到又有人发了邮件.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8 00:42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8日(星期天) 凌晨0:26
收件人: "tgxx"<[email protected]>;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努力就有希望!沉默只能等死.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449837705"<[email protected]>;
发送时间: 2009年6月28日(星期天) 凌晨0:25
收件人: "www.tgxx"<[email protected]>;
主题: 转发:祖国母亲请给您的乙人女儿一份爱吧!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8 00:43

努力就有希望!沉默只能等死.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6-28 01:04

我躲在网吧的角落里一口气换了3个油箱全发了一遍,希望大家也支持支持,也希望正腐看到我们的痛苦,最好不要逼我们zhao fan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28 11:3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10)88331028
  传 真:(010)68336683
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
  联系人:王健
  电 话:(010)83087471
  传 真:(010)83087471


希望大家也试试用我上述的那个传真网站发传真过去。或许效果会更好,不懂可以问我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8 13:25

可怜吧?你们说得再重要,他们就是不买帐.这几封邮件有什么用?不照样受着歧视?
难怪王先生要说人权至上,金戈铁马是理想派.
作者: 维权先锋bzy    时间: 2009-6-28 14:07

干脆造反算了,反正也没有活路了!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28 14: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维权先锋bzy    时间: 2009-6-28 14:13     标题: 回复 64# 的帖子

我别有用心!真是没话说!我一直深爱着祖国,可是祖国没有用他宽阔的胸膛来保护我!
作者: 维权先锋bzy    时间: 2009-6-28 14:15

为什么我们一直都受歧视,那是因为我们不团结,政府根本就没有感受到我们给他的压力,所以我们才是那些任人宰割的羔羊!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28 14:15     标题: 回复 65# 的帖子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维权先锋bzy    时间: 2009-6-28 14:35

话是这样说,我也知道不能出卖自己的国家,可是我们全国一亿多的兄弟姐妹就这样忍受歧视!!!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6-28 16:07


作者: 夜的眼    时间: 2009-6-28 16:13

发了也没多大用处啊!都对政府失望了啊!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8 17:46

原帖由 夜的眼 于 2009-6-28 16:13 发表
发了也没多大用处啊!都对政府失望了啊!

我认为还是有用的,我2005年注册的,看的年数多了,感觉只要参与人员多了,才会有作用.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8 17:52

原帖由 19870605 于 2009-6-28 14:08 发表

别有用心的人,

不是的,这是革命中的幼稚者.年轻人发火时想打人一样.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8 18:14     标题: [劳工权益]乙肝就业歧视

  综观世界各国,几乎完全没有乙肝歧视现象。和社会学规律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开放与多元化,一场涉及一亿二千万人毫无根据的歧视却从1994年以后愈演愈烈,甚至在各种法律上明文颁布了歧视条款。

广告为歧视煽风

政府行为为歧视示范

真正的标志性变化是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中央时,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
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中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餐饮工作,并且将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抄了这一条
。中国人民以食为天,食品这一巨大的行业向“携带者”关闭。
2006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在公共场所就业,于是象售票员,售货员,保洁员,美容,美发,按摩等行业都向“携带者”关门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卫生部第41号令),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和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行健康证。“携带者”又失去了这些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担任教师。这条笼统不科学的规定又挡住了讲坛之路。

歧视从体检开始

可怕的是强制体检成了风气,众多体检机构上门拉生意,而雇主开始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违反了人权的一个原则:任何组织没有了解别人身体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出台)第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入职体检合法化,同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8 18:20     标题: 今天又发40封

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一个安徽乙肝携带者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8 18:22     标题: 这是发给中国人大的

尊敬的人大领导: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近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使我们感到非常失望与震惊,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病毒性肝炎”笼统规定,这就使得我国已经实施十四年的原《食品卫生法》有关的乙肝歧视条款的清除形同虚设,并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本已非常恶劣的生存环境将继续恶化。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
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患者做出限制]
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作者: 坚强懦弱    时间: 2009-6-28 18:48

维权到底,决不放弃!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8 19:45

如果参与写邮件的人上千人都没有作用,我(敏感词)一个XX中心给你们看看.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8 20:04     标题: 坚强!!

[attach]103451[/attach]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8 20:05

以柔克刚:[attach]103458[/attach]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8 20:47

原帖由 614 于 2009-6-26 08:49 发表

内容已发你邮箱,好人一生平安!

非常感谢,一是你空间的资料让我大开眼界.归纳得太全面了.
二是感谢你对维权的一惯立场!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8 21:37

原帖由 123456789z 于 2009-6-28 20:47 发表

非常感谢,一是你空间的资料让我大开眼界.归纳得太全面了.
二是感谢你对维权的一惯立场!

同感,归纳全面,食用方使用方便.太感谢了,真是有心人啊.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8 22:45

再次感谢614,今天已按你的食用方开始了,但愿能象你一样转为小三阳.真是上天让我认识了你.
是您让我找到了工作,现在又是您给了我希望.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9 00:19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9 12:47

不用谢的,大家都是受难者,我们要互相帮助.食疗方因人而异,但对本人有效.
我们共同改变现在的状况.不做法律的牺牲品.

人权至上归纳的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部分官员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gong,[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法征求意见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医政司: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投稿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法制工作委员会mailto: [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29 12:51 编辑 ]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6-30 00:18

不要怕麻烦,发邮件关键是参与的人数要多.
作者: 614    时间: 2009-6-30 10:20

不错,能看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的人越来越多了.
维权已进入群体化时代.
作者: 614    时间: 2009-6-30 23:22

还有要发的吗?我准备收贴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3 15:09

实施条例正在最后修订,继续表达我们的意见吧,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3 15:29

劳动观察:乙肝携带者 生存困境何时休?
2008-7-4 9:14:52  编辑:福建精才网 源自:人民日报
2008年6月23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
  
  该报告显示,针对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的调查历时近7个月,收到问卷4810份,有效问卷4711份,有效率97.94%。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而大部分人都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一旦身份暴露,生活圈子颠覆。
  
  陆军是论坛的组织者,他向记者介绍,就在6月28日,论坛版主刘先生被同学从QQ群中踢了出来。
  
  刘先生露马脚始于去年代表论坛向广州市卫生局送去的感谢信。2008年1月,广州市卫生局发文规定所有医院不得为用人单位提供检查乙肝携带的体检项目。获此消息,乙肝携带网友互相转告,肝胆相照论坛代表网友向广州市卫生局发去了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作为论坛版主的刘先生还在信中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希望能和政府部门多联系。正是这个手机号码被同学在网络浏览中发现,并发布在班级论坛里,同学们跟帖快得惊人,“他会传染给大家。”“同学们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短短一夜,刘先生被所有同学从好友中删除。“他们一定还通了电话,不然怎么能这么快都知道了。”刘先生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他不再可能和这些人见面、吃饭、聊天……“在当地可能呆不下去了。”刘先生盯着电脑屏,一片茫然。
  
  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求职者小高以单位乙肝歧视拒绝录用起诉。2008年5月23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 “乙肝小三阳”是导致高先生被拒绝录用的原因。判决小高起诉单位——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先生1.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俞里江认为,公司因“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高先生,无疑会导致其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朝阳法院此次以判决形式支持求职者在全国尚属首次,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
  
  虽然胜诉,小高却隐姓埋名。对此,帮助小高做辩护的徐建国律师表示理解,“他主要是不想让新公司和新朋友知道,怕再被歧视,怕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他刚参加工作没几年,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惹上这种大麻烦,人生将被彻底改写。”
  
  隐瞒还是公开?成了没有选择的命题。绝大部分乙肝携带者选择躲避。
  
  携带与非携带的战火
  
  “我建议刘先生去诉讼,因为涉及隐私,本人是否为乙肝携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个人信息。”陆军认为刘先生该去起诉那个“挖出”他是乙肝携带者身份并张贴公布的同学。
  
  “为什么艾滋病病毒携带不在用工体检之列,乙肝偏偏被用工单位抓住不放?”
  
  “个人隐私,遭侵犯本该理直气壮。我为什么不敢反抗?一直忍受遭白眼?”
  
  “自己是二等公民吗?”
  
  在讨论区,不理解和愤恨扑面而来。与此形成鲜明对立的是,在单位、在人群中,携带者选择了沉默和躲避。
  
  对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一直弥漫着的火药味儿,陆军这样解读:“非携带者感觉健康受到携带者威胁,携带者因为被歧视而长时间感到无助甚至心怀敌视。”
  
  歧视与否,每个人都必须正视,这个群体的战斗已持续十年。这个群体的规模是不容忽视的1亿。
  
  “对一个群体的歧视直接以牺牲被歧视群体利益为代价。但最终将由整个社会为偏见的恶果买单,当然包括歧视的人。”清华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于宁认为,“如果1亿携带者都要面临这样的人生境遇,他们的生活怎么可能没有灰色?如果一个国家1/10的人口拥有这样持久阴暗的心理,给社会生活将带来巨大的隐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对立情绪、排斥情绪,并不是携带者的错,也不是非携带者的错。过时的法律难辞其咎,比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得参加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中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回顾艾滋病等病的历史,歧视来自偏见,引来盲目避讳,对乙肝病毒认识的缺失甚至是错误导致法律歧视。
  
  公益广告的“盲点”
  
  “乙肝病毒是不是可以通过吃饭传染?”采访中,很多人提出类似猜测。当被告知吃饭不传染时,很多人短暂沉默。有的人笑着表示,并不清楚乙肝的传染途径。
  
  “我没看到过一张介绍应该怎样和乙肝携带者相处的公益广告。”在上海同济大学工作的赵思佳这样表述她对乙肝宣传的印象。在她生活的上海高校区,电梯里、街道上、小区公示牌都曾见过艾滋病的宣传科普,乙肝的广告在我记忆里没见过。
  
  解放军总医院消化道科方平医生介绍,乙肝病毒是可以避免传染的病毒,传染途径包括血液、性生活等三种途径,并不通过消化系统传播。对乙肝病毒传染的关键是避免高危感染,比如,文眉、打耳孔、输血。方平医生强调:注射一支几块钱的乙肝疫苗将终身免疫乙肝病毒。
  
  广州公益律师朱茶林认为,医学卫生部门都确认乙肝不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传染,而乙肝病原携带者具有和他人相同的劳动能力,但多数的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单方面拒绝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是违反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由于缺乏正确引导,防治乙肝的健康教育远远落后于艾滋病的防治宣传:很难看到公益广告,中小学生教科书中没有介绍,乙肝治疗虚假广告泛滥……
  
  专家建议成立乙肝协会
  
  2008年之前,反乙肝歧视的诉讼案是很少的,从2003年到2007年,有记录可查的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这一状况在《就业促进法》出台前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陆军说,“从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到现在,仅仅我们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接近20起,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采取了依法反歧视维权的做法。”陆军分析,立法巨大作用不容忽视,《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保护,使得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受到了鼓舞。“如果有关部门能加大普及乙肝防治知识,人们就不会对乙肝传染有错误认识了。”陆军期待。
  
  姜明安教授建议,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乙肝协会,艾滋病协会、糖尿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都设立了,出了问题找协会。民间机构力量有限,如官方组织管理这个群体,乙肝携带者权益保障将上升一个台阶。
作者: 匿名    时间: 2009-7-17 01:59


作者: xingmeng    时间: 2009-7-17 11:24

今天才看到,刚刚已经全部发了,退回了但封
作者: tal    时间: 2009-7-17 16:52

用2个邮箱各发了几十封.字数不多,100来字.
向走在维权前列的表示敬意, 谢谢!!!
作者: minicooper123    时间: 2009-7-17 23:00

发了三次邮件了,目前打算写信邮寄,奶奶的~~~~再不行?难道要大家一起亲自去卫生部门(敏感词)???
作者: 614    时间: 2009-7-21 00:30

我们本次维权,已看到了希望,但不能过份高兴.没写邮件的同志继续写.不要使到口的肥肉丢了.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7-23 06:43

在经济上,难。在精神上,更难。
作者: 牛儿宝宝    时间: 2009-7-24 17:12

胜利了!胜利了!欢呼声在论坛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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